最新动态:先被“体检”的,往往是原告
很多中资品牌方以为 Schedule A 的第一道关卡在法院——TRO、属人管辖、送达。实际上,被告律师现在的第一反应常常是另一条战线:去查原告那枚商标注册本身站不站得住。这条战线有两个入口。一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依《商标现代化法》(TMA,2020)新设的撤销(expungement,15 U.S.C. § 1066a)与再审查(reexamination,§ 1066b)程序,任何人缴纳每类 400 美元即可提出请求;二是在诉讼中提出撤销反诉,由法院依 § 1119 直接下令更正或撤销注册。
USPTO 2025 年 6 月公布的统计(2021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显示:第三方共提出 608 件请求,约 60% 被立案审查;局长依职权主动发起的程序多达 2,598 件,其中约 91% 的被审查注册人位于中国,被撤销的货物与服务占比约 99%。同时,USPTO 自 2024 年 12 月起把维护阶段的“使用审计”从随机抽查扩展为针对数字伪造样张、“样张农场”的定向审计,而 2012 年的随机审计试点就已发现约 51% 的被抽查注册无法证明全部所列商品都在使用。对持有美国商标的中资权利人而言,这不是抽象风险。
法律框架:注册簿上写的货物,必须是真正在美国商业中使用过的货物
撤销程序针对“从未在美国商业中使用”的货物:请求须在注册后第 3 年至第 10 年之间提出。再审查针对“在相关日期尚未使用”的货物,须在注册后 5 年内提出;对以意图使用(§ 1(b))、外国注册(§ 44(e))或马德里延伸(§ 66(a))为基础的注册,相关日期通常是使用声明提交或其法定期限届满之日。USPTO 可逐货物撤销,也就是说,一枚注册可以“保留商标、砍掉大半货物”。
这与 Schedule A 的赔偿逻辑直接相连。依 15 U.S.C. § 1116(d)(1)(B) 与 § 1127,主张假冒(counterfeit)并适用 § 1117(c) 法定赔偿(每个商标、每类商品 1,000 至 20 万美元,故意情形最高 200 万美元),原告的商标必须是就被诉商品登记在主注册簿上、且处于使用中的商标,被控标识还须“相同或实质无从区分”。注册簿上若没有被诉商品对应的条目,或者该条目已被撤销,法定赔偿这一最大的筹码就消失了,原告只能退回到 § 1117(a) 的获利返还。
核心法律分析:原告要证明什么,被告会攻击什么
第一,使用证据要逐货物成立。注册证只是初步证据(§ 1057(b));即使已过 5 年并提交 § 15 声明,不可争议性也只是 § 1115(b) 下的“结论性证据”,仍受弃用(连续 3 年不使用即为初步弃用,§ 1127)、欺诈等抗辩限制,且通用名称随时可撤(§ 1064(3))。联邦最高法院在 Park ’N Fly v. Dollar Park & Fly(1985)中确立了不可争议性的效力,但并未让注册免于这些事由。
第二,注册后 5 年内,任何事由都可以成为撤销理由(§ 1064(1))。被告的常用打法是:卖家本人或其代理人向 USPTO 提出撤销或再审查请求,同时在法院申请暂停或缩小禁令范围,理由是“原告赖以获得冻结令的注册,其货物范围存在重大瑕疵”。
第三,欺诈的门槛高,但代价更高。依 In re Bose(Fed. Cir. 2009),注册欺诈须证明故意欺骗 USPTO;但在 § 8 声明中为未使用的货物宣誓“正在使用”,一旦被认定,会拖垮整个注册,并可能引发法院对诚信的整体质疑。对一个靠 TRO 和资产冻结起步的案件,这类瑕疵足以让法官重新审视此前所有的 ex parte 陈述。
需要说明的是,这类审查本身是正当的监管机制;本文的目的不是教人规避,而是提醒:注册的质量,就是 Schedule A 案件的地基。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1. 立案前做“逐货物”使用核对。把注册证上的每一行商品与美国销售记录一一对应(发票、物流、平台后台数据、带日期的实物照片)。对确无使用的货物,在起诉前依 § 1057(e) 主动修改、删减,比被他人撤销后再解释要主动得多。
2. 先核对 § 1117(c) 的“适格性”再选商标。被诉商品必须落在该注册的货物范围内;跨类商品、仅有周边类别注册的,应改用 § 1117(a) 或补充其他权利(版权、外观设计专利),不要硬套假冒框架。
3. 为维护节点建立日历。§ 8(注册后第 5 至 6 年)、§ 15、§ 9 续展(每 10 年),马德里延伸注册对应 § 71 声明。样张只用真实商业场景的照片和页面,不使用数字合成的样张;USPTO 的定向审计正是冲着这一点来的。
4. 把 TSDR 监控纳入常规。撤销、再审查程序的审查通知答复期限很短,错过即可能被取消货物。关注自己注册的状态变更,并在每次立案前再查一次。
5. 一致的宣誓与一致的陈述。USPTO 声明、法院宣誓书、平台投诉三处描述商标使用的口径必须一致;不一致本身就是被告最现成的攻击材料。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在美国商标确权与注册维护方面,我们可协助中资权利人完成“维权前权利体检”:逐货物核对注册范围与使用证据,评估是否满足 § 1117(c) 适格性,必要时在立案前做货物修改或补充申请;同时配套设计试买与证据固定方案,并在 § 8/§ 15/续展节点提供维护服务和 TSDR 状态监测。对已收到撤销或再审查通知的客户,我们也可协助评估答复策略,并与 Schedule A 案件的节奏相协调。
结语
近几年的 Schedule A 讨论多聚焦于法院如何收紧门槛,但对原告而言,最容易被忽略的风险恰恰在案外:注册簿上的每一行货物,都需要有真实使用来支撑。USPTO 对中国注册人的审查比重已经很高,立案前把地基检查一遍,成本远低于冻结令被动摇之后的补救。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涉及本所任何在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