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下架,还是先起诉」:Temu 2026 年 IP 报告(331:1)、Amazon Project Zero 的 99% 准确率门槛与 Rule 45 平台传票——中资权利人 Schedule A 的通道排序
最新动态:平台一侧的确定性在上升,法院一侧的确定性在下降
2026 年 7 月,Temu 发布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报告。主动监测的品牌数增至 15,000 个以上,为上一年度的三倍;主动下架与依投诉下架的比例升至 331 比 1,上一年度约为 200 比 1;新入驻申请中有超过四成在身份核验环节被拒;因重复侵权被终止经营的店铺超过 16,000 家。其 Brand Guardian Initiative 已接入 1,500 个以上品牌。同期 Amazon 的 Project Zero 仍将自助删除权限限定于品牌注册处(Brand Registry)在册、且投诉准确率不低于 99% 的权利人。
对用 Schedule A 维权的中资品牌方而言,这组数字改变的不是要不要用平台通道,而是平台通道在诉讼时间轴上的位置。伊利诺伊北区 Kness 法官冻结其名下全部 Schedule A 新案、并在 Eicher Motors 案中拒绝签发单方 TRO 与资产冻结之后,冻结令不再是立案后数十小时内的常规结果。诉讼一侧的确定性下降,平台一侧的确定性上升,两条通道的先后顺序因此成为一个需要真算的问题。算错的代价,通常要到缺席判决被撤销时才显现。
法律框架:两条通道各自能做什么,以及 Rule 45 把它们连在哪里
两条通道的法律来源并不相同。平台通道的依据是合同:Amazon 的服务协议、eBay 的 VeRO 计划、Temu 的品牌方入口、Walmart 与 SHEIN 的品牌保护通道。权利人提交注册号与侵权比对,平台依自己的规则删除链接、扣留结算款、终止账户。它不需要法院,也不对被诉卖家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版权类投诉另有 17 U.S.C. § 512 的通知—删除机制作为法定依托,但该条第 (f) 款同时为不实陈述设了赔偿责任。
诉讼通道的依据是《兰哈姆法》第 32 条与第 43(a) 条(15 U.S.C. § 1114、§ 1125)、《版权法》,以及 35 U.S.C. § 271、§ 289。它能做三件平台做不到的事:向被告本人签发具有约束力的禁令、冻结由第三方掌控的资金、形成可强制执行的金钱判决。
真正把两条通道连起来的是 Rule 45。平台与支付机构手中握有卖家实名、结算账户、发货记录与关联店铺数据,而这些恰恰是构建一份经得住 Rule 20 审查的被告名单所必需的。但 Rule 45 传票以案件已经系属为前提,诉前无从签发。这一点直接决定了顺序:想拿平台数据,必须先立案。
核心法律分析
其一,先下架会削弱后续的单方救济请求。下架在被诉卖家处产生即时可见的信号,其通常反应是转移库存、提走结算余额、以新主体注册新店。这三项都直接削弱单方救济的举证:Rule 65(b)(1)(A) 要求原告以具体事实说明为何不能先行通知,而权利人自己已经通知平台、平台已经通知卖家,法院很难再认定存在无法通知的紧迫情形。Kocoras 法官在 Collectanea J. Limited 诉 Schedule A 被告案(No. 1:24-cv-03821)中解散针对 252 个卖家账户的初步禁令,不可弥补损害举证不足即为理由之一。
其二,平台扣留的货款并不因扣留而归属权利人。Amazon 依卖家协议留存余额,是它与卖家之间的合同安排。权利人要触及这笔钱,仍须取得判决,并以法院令指向该账户。这与 Grupo Mexicano 所限定的衡平冻结也不是同一件事:§ 1117(c) 项下的法定赔偿属普通法上的金钱救济,原告对特定资金并不当然享有衡平主张。平台扣留只是把钱留在原地;要把它变成实际回收,仍须取得判决并完成执行。
其三,99% 是一条会失效的资格。Project Zero 的自助删除权限以投诉准确率不低于 99% 为条件。批量投诉如果掺入并非「相同或实质无从区分」的商品——例如仅构成一般混淆可能性的近似标识,或权利基础落在补充注册簿上的标识——被驳回的投诉会直接拉低这一比率。丢掉 Project Zero 的代价,是此后每一次删除都退回平台的人工审核队列。同一批错误在诉讼中的后果更重:不构成假冒的商品无法支撑 15 U.S.C. § 1116(d)(1)(B) 与 § 1127 定义下的假冒标识主张,因而无法适用 § 1117(c) 每一商标每一类商品最高 200 万美元的法定赔偿,只能退回 § 1117(a) 的实际损害与获利返还。第七巡回法院在 Shenzhen Huajie 诉 Shenzhen Leyibei(No. 25-2659,2026 年 4 月 29 日)已经确认,缺席判决确立的是责任,不免除原告对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
其四,传票该向谁签发、问什么。向平台签发的传票应指向卖家注册主体与证照编号、结算银行或支付机构、绑定收款账户、登录 IP 与设备标识,以及同一主体名下的其他店铺。向 PayPal、Stripe、Payoneer、Airwallex 等支付与结汇机构签发的传票,应指向账户实际控制人、资金流向与关联账户;已有法院准许原告向 Airwallex 签发 Rule 45 传票,以确定某 Amazon 卖家账户背后的责任主体。被传票对象可依 Rule 45(d)(3)(A) 以特权或不当负担为由申请撤销或变更,因此请求范围应逐项与被告识别、属人管辖论证或赔偿计算挂钩,而非一次性索取全部交易数据。
其五,属人管辖的证据只能自己做。平台数据能证明卖家是谁,不能替代发货至法院地的证明。第七巡回法院在 Liu v. Monthly(No. 25-2074,2026 年 3 月 9 日)撤销缺席判决的理由正在于此:Walmart 结账页截图只显示可以下单发往伊利诺伊,不显示销售确实发生。传票取得的结算记录可以印证试买,但试买本身必须由权利人完成,且须形成完整的交易闭环。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一、先做权利与商品的逐项比对,再决定投诉批次。把目标商品分为两类:落入「相同或实质无从区分」的,进入 Schedule A 与 § 1117(c) 主张;仅构成混淆可能性的,走平台投诉或另案处理。这道分类既保住 Project Zero 的准确率,也保住法定赔偿的适格性。
二、在立案前保持静默。试买、公证、屏幕录像与哈希固证全部在不触发平台通知的前提下完成。投诉一旦发出,证据的时间价值与单方救济的紧迫性同时开始流失。
三、立案时一并申请加速取证与平台传票。在起诉状与密封动议之外,同步提交向平台及支付机构签发 Rule 45 传票的许可请求,并按被告识别、管辖、赔偿三个用途分列请求条目。传票回函到手后再定稿被告名单,可以把关联性薄弱的店铺提前剔除,避免 Rule 20 与 35 U.S.C. § 299 的合并异议。
四、把下架安排在冻结令或初步禁令签发之后。顺序应为立案与密封、单方救济、平台执行下架与封号、和解或缺席判决、执行回收。若法院拒绝单方救济,则改以有通知的初步禁令推进,此时再启动平台下架不会额外损害举证。
五、把平台通道留作判决后的执行工具。永久禁令生效后,平台的重复侵权终止机制与跨平台联动封号是成本最低的再犯处置手段。将判决书与永久禁令正式送交各平台品牌保护通道并留存回执,比在诉讼期间反复投诉更有价值。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格知律师事务所为中资品牌方提供从权利确权到资金回收的全流程维权服务。在本文所涉的通道排序问题上,我们的工作包括:维权前的权利体检,逐项判定哪些商品可以支撑 § 1117(c) 主张、哪些只宜走平台投诉;设计不触发平台通知的试买与证据固定方案,并完成公证与哈希固证;起草 Schedule A 起诉状、密封动议与 Rule 45 传票许可请求,按被告识别、属人管辖、赔偿计算三个用途分列传票条目;协调 Amazon Brand Registry、Transparency、Project Zero、eBay VeRO、Temu Brand Guardian、Walmart 与 SHEIN 品牌保护通道的执行时点,使下架与法院救济不互相削弱;以及在判决后将永久禁令送交各平台执行,并对再犯店铺做持续监测与追加。
结语
平台的主动监测能力在 2026 年确实变强了,但它变强的是删链接的效率,不是权利人收回钱的能力。链接可以在数小时内消失,账户可以在数日内终止,而资金要回到品牌方手里,仍然只有一条路:一份查得清主体、站得住管辖、举证得起赔偿额的判决。两条通道并不冲突,冲突的是顺序错误:先按下平台的按钮,等于替被告完成了通知,再向法院请求单方救济时,紧迫性的举证已经不在手上。对中资权利人来说,这一年真正要练的不是投诉批量,而是把平台通道当作诉讼的前端与后端,而不是替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