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可能自始无效:第七巡回 Kangol 案裁定海牙公约禁止向中国被告电邮送达——Schedule A 缺席判决与已划扣货款的翻案路径
缺席判决不是终点。如果你的美国 Schedule A 案件是通过一封电子邮件“送达”的,而你的公司注册地址在中国大陆且可以查到,那么这份缺席判决很可能自始无效——连带被划扣的 Amazon 货款也存在追回空间。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 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Ltd.(No. 25-2205, 7th Cir. May 29, 2026)中给出了明确答案。
最新动态:一封邮件推翻的缺席判决
Kangol 案是一起标准的 Schedule A(业内称 “SAD Scheme”)商标诉讼。原告 Kangol LLC 在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NDIL)一次性起诉 25 名 Alibaba 平台卖家,被告名单封存于 Schedule A 附件之中。法院随即依 Fed. R. Civ. P. 65(b) 签发单方 (ex parte) 临时限制令 (TRO),并依 Fed. R. Civ. P. 4(f)(3) 批准原告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传票与起诉状——邮件正文只是一条指向诉讼文书的链接。
被告杭州传越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与原告接洽和解,但始终未向法院正式出庭 (appearance)。2024 年 5 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2025 年初,原告持该判决对杭州传越的 Amazon 账户执行划扣 (garnishment)。此时被告才聘请美国律师出庭,依 Fed. R. Civ. P. 60(b)(4) 主张“判决无效 (void)”——理由是向中国被告电邮送达为《海牙送达公约》所禁止。地区法院驳回。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由 Thomas Kirsch 法官撰写意见,撤销原裁定并发回重审。
法律框架:海牙公约是“强制且排他”的封闭清单
第七巡回的论证简短而锋利:《海牙送达公约》第 1 条规定,公约“应当适用于一切民商事案件中需要向国外传递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送达的情形”。法院据此认定——“公约的文本与结构表明,在其适用的场合,它规定了被允许的送达方式并排除其他一切方式。”
支撑这一“封闭清单 (closed universe)”结论的体系解释包括:公约第 19 条明确公约不排斥受送达国国内法另行允许的送达方式,第 11 条允许缔约国之间另行约定补充送达途径——若公约本身并不排他,这两条便属多余。美国最高法院在 Volkswagenwerk AG v. Schlunk(486 U.S. 694 (1988))与 Water Splash, Inc. v. Menon(581 U.S. 254 (2017))中的表述、公约起草史以及行政部门与其他缔约国的立场,均指向同一结论。
关键在于第 10 条 (a) 款“邮寄渠道 (postal channels)”。近年确有将电子邮件解释为“邮寄渠道”的国际趋势,但这条路对中国被告完全封闭——中国已就第 10 条整体提出保留声明。因此第七巡回直截了当地写道:《海牙送达公约》禁止在中国境内以电子邮件送达。
与此同时,Rule 4(f)(3) 允许法院指定“不为国际协定所禁止的其他送达方式”。既然公约是排他的,法院依 4(f)(3) 授权电邮送达的做法便失去了法律基础——尽管第七巡回未把这层含义写死,其逻辑不言自明。
核心分析:唯一的缺口是“地址不明”
被告方需要清醒认识到:本案是撤销发回,而非直接改判。公约第 1 条第二款留有一个例外——“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本公约不适用”。Kangol 主张自己多方查找只得到几个相互矛盾的地址,且指向“露天市场的摊位”;杭州传越则坚称其地址公开可查。地区法院当初根本没有认定这一事实争点,第七巡回因此发回,要求先行判断原告是否已尽合理勤勉 (reasonable diligence)。若确实查无可查,公约不适用,Rule 4(f)(3) 仍可授权电邮送达。
这一缺口在实务中恰恰是中资卖家的优势而非劣势。原因有三:
第一,《INFORM Consumers Act》(15 U.S.C. § 45f)已强制 Amazon、eBay、Walmart 等平台收集并披露“高频第三方卖家”的实体地址与联系方式。原告只要向平台调取,或直接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能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找不到地址”的说辞在 2026 年越来越难以自圆其说。
第二,原告律师就被告所在地作出的陈述受 Fed. R. Civ. P. 11 约束。既然起诉状里断言被告是“中国假冒商贩”,就不能在送达环节转口称“不知道被告在哪里”。这种前后矛盾本身即是可攻击的靶点,此前已有法院对未经核实的“被告藏匿”主张作出制裁。
第三,横向看,各巡回区已形成共识:第二巡回 Smart Study Co.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2025 年 12 月)、第三巡回 SEC v. Lahr(2024,未公开意见)与本案立场一致。NDIL 与 SDNY 两大 Schedule A 主战场如今均处在明确的上诉审拘束之下。
影响面有多大?NDIL 多年来批准电邮送达的 Schedule A 案件数以千计,涉及被告数以万计。其中许多在审案件的管辖基础已经动摇,部分已生效的缺席判决亦可能被推翻。值得强调的是,Rule 60(b)(4) 项下的“无效判决”不受 Rule 60(c)(1) 一年期限的实质限制——无效判决自始无法律效力,理论上可随时挑战。这与常见的 60(b)(1)“疏忽”救济路径有本质区别。
对中资跨境卖家的合规与应对要点
一、立即调取送达记录,做“送达方式”归档。登录 PACER 或委托美国律师调取本案 docket,确认送达命令依据(Rule 4(f)(3) 抑或 Hague 中央机关途径)、送达邮箱、送达日期与原告提交的“地址查找努力”宣誓书。这份宣誓书是后续攻防的核心证据。
二、固定“地址可查”的证据链。保存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带查询时间戳)、平台后台 INFORM Act 披露页面、租赁合同或水电缴费凭证。目标是证明:只要原告稍加勤勉,就能取得可送达的实体地址。这直接击穿公约第 1 条的“地址不明”例外。
三、对已有缺席判决,评估 Rule 60(b)(4) 撤销动议;对在审案件,及时提出 Rule 12(b)(5) 送达不当抗辩。注意程序顺位:出庭本身不等于放弃送达抗辩,但若先就实体问题作出回应,可能构成放弃。首次出庭的文书类型必须由美国律师把关。
四、判决被撤销后,主动追讨已被划扣的款项。Amazon Funds Withheld、PayPal/Stripe/Payoneer 冻结资金以及已经执行到位的 garnishment,在判决被认定无效后原则上应予返还。同时可评估针对原告 TRO 保证金 (bond) 的损害赔偿主张。
五、不要把“未出庭”当作省钱策略。Kangol 案被告正是因为只谈和解、不出庭,才让缺席判决走完全程、直到被划扣才被动应对,多付出了一轮上诉的时间与费用成本。收到 TRO 或冻结通知后的黄金处置窗口通常只有 14 至 28 天。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针对本轮送达抗辩窗口,格知律师事务所可提供:送达合规性审查——调取 docket 与送达命令,比对《海牙送达公约》第 1 条、第 10 条及中国保留声明,出具可行性意见;Rule 60(b)(4) 撤销缺席判决动议与 Rule 12(b)(5) 送达不当抗辩的起草与出庭;“地址可查”证据包的构建,包括工商登记、INFORM Act 平台披露与实地证明的中英文公证与认证;已划扣资金的返还与平台账户解冻协调,对接 Amazon、eBay、Temu、PayPal、Payoneer 等风控与法务通道;以及在送达抗辩之外并行推进的人格管辖与 Rule 20 合并适当性抗辩、TRO 解冻动议、保证金增额申请与和解谈判。对于希望从源头降低风险的客户,我们同时提供商标/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上架前清理审核、店铺主体与资金结构合规搭建,以及 Doe defendant 个人责任(含 alter ego 穿透)风险评估。
结语
Kangol 不是 Schedule A 制度的终结,但它第一次让上诉法院在一个被地区法院默认了多年的关键环节上说了“不”。真正的考验在于 NDIL 各庭如何执行这一判例:如果法官严格要求原告就每一名被告的实体地址作个别化举证,Schedule A 的批量成本结构将被显著抬高,“一次起诉三百人”的经济性不复存在;如果法官继续对原告“查不到地址”的套话予以默许,本案就只是一道减速带。
对中资卖家而言,判断不必等待答案。手里有一份基于电邮送达的缺席判决,或者账户里有一笔被划扣的货款——现在就是复核的时点。海牙公约的抗辩有明确的文本依据和三个巡回区的一致立场支撑,而“地址不明”这一唯一缺口,恰恰是可以用一份工商登记截图去堵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