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 Chatrie 案:调取一小时手机位置数据即构成"搜查"——Carpenter 时间门槛被抹除,中资企业位置数据架构与政府请求响应机制须重建

2026年6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在 Chatrie v. United States(No. 25-112,609 U.S. ___ (2026))中以 6 比 3 作出判决:政府向 Google 调取某一时段、某一地理范围内的手机"位置历史"(Location History)数据,构成《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search)。判决由 Kagan 大法官主笔,首席大法官 Roberts 与 Sotomayor、Jackson、Kavanaugh 大法官加入;Gorsuch 大法官另撰协同意见(主张改用财产权路径);Jackson 大法官(Sotomayor 加入)另撰协同意见;Alito 大法官撰写异议意见,Thomas 加入、Barrett 部分加入。

这份判决的重要性不在于它禁止了什么——它没有宣布"地理围栏令状"(geofence warrant)违宪——而在于它抹除了 Carpenter 案留下的时间门槛。此后,无论政府调取的是 7 天还是 1 小时的位置数据,都需要令状。对持有精确位置数据的企业而言,这既是一层新的程序保护,也是一份新的合规作业。

一、案件事实:一个"三步走"的令状

2019年5月20日,弗吉尼亚州 Midlothian 一家信用社(Call Federal Credit Union)遭持械抢劫,侦查一度停滞。6月14日,当地警方向州法院申请并获得一份指向 Google 的地理围栏令状。该令状的执行分三步:

  1. 第一步:调取抢劫发生时段内、以信用社为圆心半径150米范围内所有 Google 位置历史用户的匿名化数据。Google 返回了 19 个账户。
  2. 第二步:警方从中筛出 9 个账户,要求 Google 提供其在前后各延长约30分钟、且不再受150米围栏地理限制的位置数据。
  3. 第三步:再筛至 3 个账户,要求 Google 提供去匿名化的身份信息。被告 Okello Chatrie 即在其中。

Chatrie 主张排除该证据。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认定该令状不符合第四修正案的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与特定性(particularity)要求,但依据"善意例外"(good-faith exception)拒绝排除证据(590 F. Supp. 3d 901 (E.D. Va. 2022))。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维持;全院庭审(en banc)时,15 名法官就"是否发生搜查"以 7 比 7 分裂,首席法官 Diaz 未表态,最终以一句话的 per curiam 意见维持原判(136 F.4th 100 (4th Cir. 2025))。最高法院于2026年1月16日调卷,4月27日开庭。

二、判决核心:为什么"一小时"也算搜查

最高法院沿用 Katz v. United States(1967)的"合理隐私期待"框架,并"大量依赖"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585 U.S. ___ (2018))。Kagan 大法官认为,把 Carpenter 延伸适用于 Google 位置历史是"对先例的一次轻松延伸"——位置历史"具备了基站位置信息(CSLI)的本质特征",理应获得同等对待。

关键突破在时长。Carpenter 案涉及 7 天与 127 天的 CSLI,法院仅认定 7 天构成搜查,并在脚注 3 中明确留白:更短期间是否构成搜查未予决定。政府在本案中正是抓住这一留白,主张"短期调取位置历史不触发第四修正案"。最高法院拒绝了这一"第四修正案真空地带",理由有二:

  • 敏感性不取决于时长。即使很短的位置片段也可能暴露高度敏感的信息——法院列举了"精神科医生、整容医生、堕胎诊所、艾滋病治疗中心"以及"脱衣舞俱乐部、刑事辩护律师、钟点旅馆"。若设定时长下限,政府便可精准针对特定活动(如"枪展"或"政治集会")而完全脱离司法监督。Kagan 用了一个此前未见于多数意见的表述:"虚拟的全景敞视监狱"(virtual panopticon)
  • 不可操作。4 小时算搜查吗?两段间隔 15 分钟的 2 小时算吗?不存在可用的度量标准,只会让法院、警方与公民同处黑暗之中。

一个对企业格外重要的论证:政府曾试图区分 CSLI 与 Google 位置历史——CSLI 是手机连接基站时自动、必然生成的,而 Google 位置历史需要用户主动选择开启(opt in),因而是"自愿交出"的。最高法院拒绝了这一区分,理由之一是该逻辑会一路延伸到 Google 日历、文档乃至电子邮件。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选择开启"的自愿性本身表达了怀疑:判决书指出 Google 的推广方式使用户的选择"多少带有虚幻性(somewhat illusory)",并质疑用户在不阅读细则的情况下点击服务条款的做法(判决书第26–27页)。

三、法院明确没有决定什么

这是本案最容易被误读的部分。最高法院没有认定地理围栏令状违宪,也没有认定本案令状有效或无效。案件发回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以下问题全部悬置:

  • 本案令状是否具备相当理由、是否满足特定性、政府在令状项下的裁量是否合理;
  • 第二、三步(超出150米围栏、延长时段、且令状几乎未设标准)是否合宪;
  • Chatrie 提出的"概括令状"(general warrant)主张——即执行该令状要求 Google 检索其位置历史数据库中约 5 亿用户,如同打开银行所有保险箱或搜查整栋公寓——法院对此"未给出任何信号";
  • 是否存在任何可以合法签发的地理围栏令状,以及若存在则须具备何种要件。这与 Carpenter 案形成对比:当年法院直接告诉政府"去申请令状(get a warrant)",本案却未作此表述。因此,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地理围栏令状属"现代版概括令状"(modern-day general warrants)、因而绝对违宪的立场,看起来被完整保留了下来
  • 善意例外与证据排除规则。Alito 大法官在异议中激烈批评本案实为"咨询意见",对 Chatrie 本人毫无实益——事实上 Carpenter 本人在最高法院胜诉后仍因善意例外败诉。Alito 警告多数意见将"在我们的第四修正案原理中掀起地震波"。

还有一个缺口对企业至关重要:判决完全没有触及政府"购买"数据的路径。政府像任何私人主体一样从数据经纪商市场购得的位置数据,可能比令状获取的更多、更全,却仍在第四修正案的射程之外。这意味着《行政令》14117 号项下的司法部数据安全项目(DSP,28 C.F.R. Part 202)与各州数据经纪商法,仍是这一渠道的唯一实际约束。

四、企业侧最值得学习的一步:Google 的架构性回避

本案审理期间发生了一件不属于判决内容、但对合规设计更具启示意义的事:Google 已于 2025 年将用户位置历史记录迁移至用户手机本地存储,并声明其已无法执行地理围栏令状。

这不是法务动作,而是架构动作。企业无法通过法律意见书让强制披露义务消失,但可以通过"不集中持有"让自己不再是可被强制的对象。这条思路对中资企业的启示是双向的:它既能降低美国法律程序压力,也能同步降低《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的跨境传输负担。判决同时提醒,其他服务商"可能持有类似信息,但其组织与可获取方式将持续演变"——换言之,能否被强制取决于数据以何种形态存在。

五、对中资企业的合规要点

第一,建立并演练政府数据请求响应机制(Law Enforcement Request Protocol)。明确单一接收入口;对送达文件做分级审查(传票 / 法院命令 / 搜查令状 / 保全要求);坚持"无令状不提供内容与精确位置数据"的底线;对范围过宽的请求提出异议或要求缩限;在无封口令(gag order)时依政策通知用户;建立年度透明度报告。Chatrie 之后,"要求出具令状"已从企业的可选立场变为有判例支撑的默认立场。

第二,重做位置数据的精度、保留与存储架构。盘点是否真的需要精确经纬度(CCPA §1798.140(ae) 项下"精确地理位置"属敏感个人信息);能否降级为城市级或半径更大的粗粒度;能否缩短保留期至业务必需的最短窗口;能否将历史轨迹移至端侧或以不可反查的形式聚合。判决对"敏感性不取决于时长"的论证,恰好也是对"短期数据无需保护"这一内部假设的否定。

第三,把"同意"的可靠性当成一项工程任务重做。最高法院对"选择开启多少带有虚幻性"以及点击式服务条款的怀疑,其溢出效应会超出第四修正案:企业在 CCPA 敏感信息选择性加入、伊利诺伊州 BIPA 的书面知情同意、以及加州《隐私侵权法》(CIPA)追踪像素诉讼中的同意抗辩,都建立在"用户有效同意"之上。若同意流程存在暗黑模式、默认勾选、信息埋藏或诱导式话术,这一层防线在诉讼中会比过去更脆弱。建议对同意界面做一次留痕式复核(截图、版本、时间戳、同意记录可导出)。

第四,预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与美国法律程序的冲突预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个人信息。当美国令状或传票指向境内数据时,企业将同时面对"不提供即藐视法庭"与"提供即违反第41条"的双重风险。可行做法是:事前完成数据存放地图谱(哪些数据在境内、哪些在境外主体控制之下);在美国实体与中国母公司之间明确控制权与可获取性边界;一旦收到法律程序,立即启动中美两地同步的法律评估,并考虑以"外国法律冲突"(comity)为由申请缩限或撤销。

第五,把数据经纪商渠道写进供应商合同。既然政府购买数据不受第四修正案约束,企业自身的转售与共享行为就成了风险的实际出口。应在与 SDK、归因分析、广告技术、地图与定位服务商的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售或再许可位置数据、禁止用于其自身目的,并加入审计与删除验证条款;同时核查自身是否已触发加州、得州、佛蒙特、俄勒冈、新泽西等州的数据经纪商登记义务。

六、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格知律师事务所(Getech Law)的数据合规与争议解决团队可就本案引出的问题提供以下协助:政府数据请求响应机制搭建,包括法律程序分级审查手册、异议与缩限模板、用户通知政策与透明度报告框架;位置与敏感数据架构合规评估,从精度降级、保留期限、端侧存储到可强制披露性(compellability)的定向审查;同意机制与告知文本重做,覆盖 CCPA 敏感信息选择性加入、BIPA 书面同意、CIPA 追踪技术同意流程与留痕举证能力;跨境法律冲突应对,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与美国令状/传票的正面冲突,包括数据存放地图谱、控制权边界设计与基于国际礼让的缩限动议;供应商合同与数据经纪商合规,含转售禁止条款、EO 14117 / 28 C.F.R. Part 202 项下受关注国家交易筛查与各州经纪商登记;以及诉讼与执法支持,在涉及位置数据的刑事、民事或监管程序中协助挑战令状范围、准备抑制或缩限动议。团队同时熟悉中美两端的对应义务,可在一次梳理中输出双向合规方案。

结语

Chatrie 是一份被其主笔者刻意做窄的判决——正如评论所言,它是"对 Carpenter 一次温和而渐进的扩张"。它没有回答地理围栏令状能否合法签发,没有处理"概括令状"这一最具爆炸性的主张,也没有触及基站数据批量调取(tower dump)与检索记录反向调取这类同源问题。这些争点会先在下级法院展开,然后不可避免地回到最高法院。

但对企业而言,判决的现实含义已经清楚:持有精确位置数据这件事本身,从今天起同时意味着更强的程序保护与更高的治理成本。真正的启示来自 Google 而非法院——把数据挪到自己无法交出的地方,比在收到令状后再寻找理由要有效得多。对中资企业来说,位置数据的存放形态、同意流程的真实性、以及第41条与美国法律程序之间那道未拆的引信,是接下来一个季度里最值得投入的三件事。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如需就政府数据请求应对、位置数据架构合规或跨境法律冲突预案获取协助,欢迎联系格知律师事务所:info@getechlaw.com|+1-312-888-6633|203 N LaSalle St, Ste 2100, Chicago, IL 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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