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装饰性差异,一次性否掉」:联邦巡回法院 8 月 11 日驳回 Range of Motion v. Armaid 全院复审(No. 23-2427)——外观设计专利型 Schedule A 的侵权门槛就此定型

2026 年 8 月 11 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全院投票未通过为由,驳回了 Range of Motion Products, LLC v. Armaid Company Inc.(No. 23-2427)的全院复审(en banc)申请。该案自缅因州联邦地区法院(No. 1:22-cv-00091-JDL)上诉而来,涉及手持按摩器外观设计专利 D802,155;地区法院作出不侵权简易判决,合议庭已于 2026 年 2 月 2 日维持(166 F.4th 981)。

最新动态:全院复审被驳回,「plainly dissimilar」捷径正式定型

驳回本身不是新闻,意见分歧才是。Cunningham 法官(Hughes 法官加入)撰写协同意见,认为现行规则完全符合 Gorham 与本院既有先例;Moore 首席法官(Reyna 法官加入)撰写异议,开篇一句是「我们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搞乱了,并且实质上取消了陪审团在典型陪审团事实问题上的全部角色」;Stoll 与 Stark 两位法官则不附意见地异议。四位法官主张改弦,投票仍未通过。

对以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为权利基础发动 Schedule A 批量维权的中资品牌方而言,这份命令的含义很直接:侵权比对可以由法官一人完成、可以完全不看现有技术、可以在简易判决甚至临时禁令阶段一次性否掉整条请求。这条规则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改变。

诉讼机制:§ 289 的诱惑,挂在一个法官可以独自否掉的认定上

外观设计专利之所以在 Schedule A 案件中被大量使用,是因为 35 U.S.C. § 289 提供了「全部利润」(total profits)救济——不必证明混淆、不必套用 § 1117(c) 的「相同或实质无从区分」检验,理论上可以直接主张被告的全部销售利润。这是商标法给不了的赔偿口径。

但 § 289 是救济条款,不是侵权条款。要走到 § 289,必须先跨过 Gorham Co. v. White, 81 U.S. 511 (1872) 的「一般观察者」(ordinary observer)检验:一般购买者是否会认为两个设计整体上实质相同,以致误购其一而以为是另一。

问题出在 Egyptian Goddess, Inc. v. Swisa, Inc., 543 F.3d 665, 678 (Fed. Cir. 2008)(全院)中的一句话:在某些情形下,涉案设计与被诉设计「足够不同」(sufficiently distinct),以致无需更多、无需比对现有技术,即可认定专利权人未能完成举证。这句话被后续判例固化为「plainly dissimilar」捷径。

Moore 首席法官的异议正是针对这一点:本意为处理「真正一目了然的案件」而设的窄例外,如今已被地区法院常规援用,成为在简易判决阶段独自认定侵权事实、且往往完全不考虑现有技术的通道——用她的话说,例外吞掉了规则。

核心法律分析:原告现在必须提前完成的两件事

第一件:功能性筛除是法官的权利要求解释工作,不是陪审团问题。Sport Dimension, Inc. v. Coleman Co., 820 F.3d 1316, 1322 (Fed. Cir. 2016),区分设计中的功能性要素与装饰性要素属于权利要求解释;协同意见明确重申,claim construction 是法律问题、归法院(Markman、Teva),功能性只是法院为陪审团设置的路标之一。

法官据以认定功能性的依据,是 PHG Techs., LLC v. St. John Cos., 469 F.3d 1361, 1366 (Fed. Cir. 2006) 的多因素检验:该设计是否代表最优设计、替代设计是否会损及物品实用性、是否存在并行的实用专利广告宣传是否宣称该设计特征具有特定实用功能、以及是否存在明显非由功能决定的要素。

请注意 Range of Motion 案中地区法院的认定基础——异议意见记载为:一份并行的实用专利、具名发明人的宣誓书,以及原告自己的营销材料。也就是说,击穿这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证据,全部来自权利人自己的档案柜。

第二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推定为窄。协同意见引用 Top Brand LLC v. Cozy Comfort Co., 143 F.4th 1349, 1358 (Fed. Cir. 2025) 直接写下「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是窄的」,并确认专利权人可能因申请过程中的陈述而放弃保护范围;Curver Luxembourg, SARL v. Home Expressions Inc., 938 F.3d 1334 (Fed. Cir. 2019) 则确认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如「用于椅子的图案」)同样构成限缩。起诉历史,以及图纸中实线与虚线的取舍,在立案很久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这场战役的射程。

这条线与 Jacki Easlick, LLC v. AccEncyc US(Nos. 2024-1538、-1826)连起来看更清楚:该案原告持 D695,526(TOTE HANGER),以 Schedule A 一次起诉 67 名卖家,当日取得 ex parte 临时限制令,冻结 AccEncyc 亚马逊账户逾 4 万美元;而被告主张其涉案销售不足 500 美元。宾州西区 Stickman 法官列举了三处装饰性差异,认定「plainly dissimilar」,未进入现有技术分析,即驳回临时禁令;联邦巡回法院其后维持,并刻意回避了 Schedule A 机制本身的问题。三处差异,一场战役。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第一,立案前先做一次「plainly dissimilar 压力测试」。把每一个拟诉商品与专利图逐视角并列,问的不是「像不像」,而是「一位从未见过本案的法官,能否列出三处装饰性差异并据此结案」。列得出来的被告,就不该进 Schedule A 名单——它带来的不是一份和解,而是一份将来推翻整份卷宗的判决。

第二,先清理自己的档案柜,再去看别人的店铺。立案前审查三样东西:同一产品是否另有并行的实用专利;产品页与宣传材料是否把某个外观特征描述为具有实用功能(「加宽底座更稳」「弧形握把更省力」这类表述会直接把该特征送进功能性筛除);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起诉历史中是否存在可被解读为范围放弃的陈述。Range of Motion 的教训是,这三样东西是被告最省力的武器。

第三,主动把三方比对写进 TRO 申请,不要等法官来问。Egyptian Goddess 允许法官跳过现有技术,但并未禁止原告先把它摆上桌。在拥挤的设计领域中,主动提交现有技术检索、说明本专利相对于最接近先例的创新之处恰恰就是被告抄走的那几处,是把案子从「捷径」里拉回 Gorham 整体印象检验的唯一实际办法。这项工作在立案阶段做,成本远低于在上诉阶段做。

第四,按视觉整体印象筛被告,不要按关键词筛。Easlick 的算术很清楚:名单越宽,出现一个「plainly dissimilar」被告的概率越高,而这一个被告的胜诉,会同时污染整份卷宗与全部冻结令的正当性。宁可起诉 12 个视觉高度近似的卖家并全部收得回钱,不要起诉 67 个然后在联邦巡回法院丢掉禁令。

第五,不要把 § 289 当作唯一通道。同一批商品若同时涉及商标、商业外观或版权侵权,应当并行主张。§ 289 的全部利润固然诱人,但它整个挂在一个法官可以独自、且不看现有技术就否掉的侵权认定上。权利组合的冗余度,直接决定冻结令的存活率——这也是为什么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策略与维权策略必须在同一时间设计。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在外观设计专利这条维权路径上,格知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从确权阶段就开始: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图纸策略(实线/虚线的范围规划、避免不必要的文字限缩、控制起诉历史中的范围陈述);维权前的外观设计权利体检——功能性风险评估、并行实用专利与营销文案的交叉审查、起诉历史弃权审查;被告名单的「plainly dissimilar 压力测试」与视觉整体印象筛选;现有技术检索与三方比对报告,并将其直接编入起诉状与 TRO 动议;§ 289 全部利润的举证与账目获取方案;Schedule A 起诉状与密封动议起草、逐被告属人管辖与 Rule 20 论证;以及平台下架与冻结协调、批量和解定价、缺席判决与执行回收。对已持有专利组合的品牌方,我们也提供「哪几件能打、哪几件只能用于谈判」的分级结论——而这份结论应当在起诉状递交之前就已经存在。

结语:门槛定型,反而对准备充分的原告有利

8 月 11 日的命令关闭了一个方向:指望联邦巡回法院把「plainly dissimilar」收回去,短期内并不现实。四票异议说明分歧真实存在,但规则没有变。

换个角度看,门槛定型对准备充分的原告其实是好消息。当侵权比对可以在法官手里、在不看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被一次性否掉时,真正做过权利体检、按视觉近似度筛过名单、把三方比对提前放进卷宗的原告,与批量套模板的同行之间的差距会被放大,而不是缩小。外观设计专利型 Schedule A 依然是中资品牌方成本最低的美国维权工具之一——前提是从图纸的画法到被告名单的构成,每一步都按「这份判决要经得起上诉审查」的标准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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