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禁入比罚款更致命」:FERPA § 99.67(e)、纽约 § 2-d 与弗吉尼亚 § 22.1-20.2:1——中资教育科技出海美国 K-12 的三重管辖闸门

2026 年 7 月 1 日,弗吉尼亚州 HB 1186(Rasoul)与 SB 394(Pekarsky)同步生效(2026 年州议会法案汇编 cc. 937、943,2026 年 4 月 13 日核准),要求州教育厅会同各学区制定全州范围的人工智能系统(AIS)进校园指引。相关内容编入《弗吉尼亚州法典》第 22.1-20.2:1 条:其中 (B)(1)(a) 明确指引须覆盖"学生数据隐私与安全",包括对联邦《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FERPA)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的遵从;(C) 要求各学区董事会制定、实施并执行与该指引一致的本地 AI 政策;(D) 设立"AIS 教育创新试点项目",配套 2027—2028 财年预算 200 万美元,该项目于 2030 年 7 月 1 日到期。

一个月前,2026 年 6 月 5 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教育科技供应商 Illuminate Education, Inc. 作出最终裁决与命令(FTC 案卷号 C-4833,档案号 222 3105,委员会 2-0 通过)。该案源于 2021 年底一起波及 1,010 万名学生的数据泄露,命令要求其在十年内接受首次(180 日内)及每两年一次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此前 2025 年 11 月,该公司已就同一泄露事件向加州、纽约州、康涅狄格州三州总检察长支付 510 万美元和解金(加州分得 325 万美元,康州为该州学生数据隐私法下的首例执法)。

与此同时,据 MultiState 统计,2026 年全美超过 31 个州提出了 134 项以上与"AI 进教育"相关的议案。

这三条线索指向同一判断:2026 年是美国学生数据治理从"行业自律"转向"强制问责"的分水岭。对于向美国 K-12 市场输出 AI 学习应用、智慧课堂硬件、在线外教平台或校园管理 SaaS 的中资企业而言,这是一套与 CCPA、CPRA 逻辑完全不同的合规体系,且长期被低估。

一、三重管辖:为什么"我们做过 CCPA 合规"不够

美国学生数据受三层规范叠加约束,相互之间并非替代关系:

第一层是联邦法。FERPA(20 U.S.C. § 1232g,实施细则见 34 C.F.R. Part 99)规范"教育记录"(education records)的披露;COPPA(16 C.F.R. Part 312)规范面向 13 岁以下儿童的在线服务——其修订规则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布、2025 年 6 月 23 日生效,全面合规日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新增了第三方披露与定向广告的单独可验证家长同意、书面数据留存政策与留存期限,并扩张了"个人信息"定义。

第二层是州学生数据专法。据未来隐私论坛(FPF)Student Privacy Compass 追踪,全美已有逾百部州级学生隐私法律,其中二十余州直接规范供应商本身,而非仅规范学校。加州《学生在线个人信息保护法》(SOPIPA,Cal. Bus. & Prof. Code § 22584)与 AB 1584(Cal. Educ. Code § 49073.1)、纽约《教育法》第 2-d 条及其实施细则 8 NYCRR Part 121,是其中最具执行力的两组。

第三层是综合性隐私法的"豁免陷阱"。这是最容易被误判的一点:多数州综合隐私法都设有 FERPA 豁免条款——弗吉尼亚 VCDPA 见 Va. Code § 59.1-576(C)(12),德州 TDPSA 见 Tex. Bus. & Com. Code § 541.003,将受 FERPA 管辖的数据排除在适用范围外。更进一步,两法还将州及其政治分支、公立高校整体排除(§ 59.1-576(B)(i)、(B)(v);§ 541.002(b)(1)、(b)(5)),公立 K-12 学区因此被"双重排除"。企业常将此理解为负担减轻,真实效果恰恰相反:豁免只是把管辖权交还给 FERPA 与州学生数据专法,而后者在合同义务、删除义务与处罚机制上往往更严格,且不存在综合隐私法那种补正期缓冲。

二、FERPA 的核心机制:"学校官员例外"与"直接控制"

中资教育科技供应商在美国获取学生数据,几乎全部依赖 FERPA 的"学校官员例外"(school official exception,34 C.F.R. § 99.31(a)(1)(i))。该例外允许学校在不取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承包商、顾问等外部第三方披露教育记录中的个人可识别信息(PII)。但外包适用条件严格,集中体现在 § 99.31(a)(1)(i)(B)(1)–(3),实务中最常被忽略的正是这三项:

(1)合法教育利益——第三方须履行学校原本会自行履行的职能;(2)直接控制——学校必须对该第三方在使用与保管 PII 方面保持"直接控制"(direct control),这意味着合同必须写明用途限制、审计权与终止权,而非仅一份标准服务条款;(3)用途锁定——依 § 99.33(a)(2)(经 (B)(3) 并入),该 PII 只能用于学校授权的目的。用学生数据训练通用模型、生成商业画像或做产品交叉推荐,均不在授权范围内。

另有两个常被误用的"出口":一是目录信息(directory information,34 C.F.R. § 99.37(a)(1)–(3)),学校须事先公告所指定类别、告知家长拒绝的权利并给出异议期限,方可披露;二是去标识化(34 C.F.R. § 99.31(b)(1)),法定标准是"在考虑其他合理可得信息的情况下"无法重新识别学生——AI 场景下的嵌入向量、学习轨迹与设备指纹是否满足该标准,需个案论证,不能默认成立。

三、FERPA 真正的杀伤力不在罚款,而在五年禁入

必须先说清一个反直觉的事实:FERPA 本身几乎"没有牙齿"。它不设民事罚款;依 Gonzaga University v. Doe, 536 U.S. 273 (2002)(7-2,Rehnquist 首席大法官主笔),FERPA 的不披露条款未创设可依 42 U.S.C. § 1983 主张的个人权利,即无私人诉权。教育部的救济手段限于 34 C.F.R. § 99.67(a):扣发拨款、提起停止令程序、终止受资助资格;且依 § 99.66(c),须先给出合理的自愿整改期。终止联邦资助这一终极手段实际上从未真正使用。

但对供应商而言,风险的落点完全不同。依 34 C.F.R. § 99.33,接收方不得擅自再披露 PII;一旦教育部学生隐私政策办公室(SPPO)认定某校外第三方违反 § 99.33 违规再披露,则依 34 C.F.R. § 99.67(e)(法定依据 20 U.S.C. § 1232g(b)(4)(B)),原披露的教育机构在至少五年内不得再向该责任第三方提供教育记录访问权——业内称"五年规则"。对一家以 K-12 学区为主要客户的企业,这实质上等同于五年市场禁入,且会沿采购链传导至其他学区。

换言之,教育科技供应商真实的执法风险来自三处:《FTC 法》第 5 条(Illuminate 案)、州总检察长执法(三州 510 万美元和解)、设有明文罚则的州法(纽约 § 2-d)——再加上 § 99.67(e) 这条虽非罚款、却足以致命的五年禁入。

四、州法的实质禁令:SOPIPA 三条红线与 AB 1584 的合同必备条款

与 FERPA 的程序性进路不同,SOPIPA 直接对运营者设定实体禁止,且不以学校是否同意为条件。三条红线分别是:§ 22584(b)(1) 不得面向 K-12 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进行定向广告;(b)(2) 不得利用受涵盖信息为学生建立画像(除为推进 K-12 学校目的者外);(b)(3) 不得出售学生信息。受涵盖信息定义见 § 22584(i),其中 (i)(1) 涵盖学生自行创建或提供的内容,(i)(3) 明文列举医疗记录、健康记录、社会经济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生物识别信息、残障情况、少年监护记录、搜索记录、短信、照片与语音录音。

适用门槛需注意:依 § 22584(a),须运营者实际知悉其服务"主要用于、且为 K-12 学校目的而设计和营销";依 § 22584(m),面向一般公众的服务被排除。这意味着"通用型 AI 产品也向学校销售"的企业需就适用性作出明确判断,而不能两头模糊。

AB 1584(Cal. Educ. Code § 49073.1)则从合同侧发力,规定学区与第三方协议的九项必备条款,包括:学生记录所有权与控制权归学区((b)(1))、学生生成内容的处理((b)(2))、用途限制((b)(3))、查阅与更正((b)(4))、安全与保密含员工培训((b)(5))、未经授权披露时须通知受影响家长或适龄学生((b)(6))合同终止后不得留存或可获取学生记录的书面保证((b)(7))、共同遵守 FERPA((b)(8))、禁止定向广告((b)(9))。尤须注意 § 49073.1(c):不合规合同经通知后未予补正的直接归于无效,且须返还全部学生记录。

五、纽约 § 2-d 与 Part 121:最"运营化"的一套要求

纽约《教育法》第 2-d 条及 8 NYCRR Part 121(2020 年 1 月经州立大学董事会通过,2020 年 1 月 29 日生效)把义务落到了具体动作上。适用对象为"教育机构"(§ 2-d(1)(c)),包括学区、BOCES、学校及州教育厅,并经 8 NYCRR § 121.1 明确纳入特许学校,"学校"还涵盖依 § 3602-e 的全日制学前项目与学前特殊教育机构;通过"第三方承包商"定义直接约束供应商。

需区分义务的规范层级:法定义务包括《家长权利法案》(Parents' Bill of Rights,§ 2-d(3)(a)–(c),含随每份合同提供的补充信息)、数据最小化(§ 2-d(4)(a))、第三方承包商义务(§ 2-d(5)(f))、在数据安全与隐私计划中附具已签署的《家长权利法案》(§ 2-d(5)(e))、分包商传导(§ 2-d(3)(c)(2))。规章义务包括采用 NIST 网络安全框架 v1.1 作为标准(8 NYCRR § 121.5)、任命数据保护官(DPO)(§ 121.4),以及承包商在发现之日起 7 个日历日内通知教育机构(§ 121.10)——注意 7 日这一具体时限出自规章,法条本身仅表述为"以最快方式且无不合理延迟"。该时限远短于绝大多数州通用泄露通知法。

处罚层面:依 § 2-d(7)(b),第三方承包商首次违规最高 1,000 美元、就同一数据的第二次违规最高 5,000 美元、其后每次最高 10,000 美元;依 § 2-d(6)(d),违反泄露通知义务的,按 5,000 美元或每名受影响学生、教师、校长 10 美元中的较高者计算。两项均以《一般商业法》§ 899-aa(6)(a) 的上限为封顶。此外,州教育厅首席隐私官(§ 2-d(2))依 § 2-d(6)(e)(1)–(4) 可施加四类非金钱后果:禁止访问受影响机构数据(最长五年)、在明知或重大过失情形下全州范围禁止访问(最长五年)、认定为"非合格投标人"(最长五年)、以及由承包商自费接受强制培训。另需知悉:§ 2-d(7)(c) 规定对州教育厅或教育机构无私人诉权;§ 2-d(6)(e)(5) 允许对无意泄露不予处罚。

六、AI 进课堂:§ 22.1-20.2:1 划出的新边界

弗吉尼亚 § 22.1-20.2:1 的意义不在罚则,而在于它把"AI 治理"变成了学区采购的前置条件。指引须覆盖学生数据隐私与安全、透明度、偏见防范、教师培训、数据治理,以及对将 AI 用于高风险决策(high-stakes decisions)的限制;学区董事会必须制定与之一致的本地政策,教育厅另须于每年 12 月 1 日向两院教育委员会主席报告。

直接后果是:自 2026—2027 学年起,向弗吉尼亚学区销售任何含 AI 功能的产品,实际上须通过学区依州指引设定的审查。这种"州指引 + 学区政策"的双层结构正在被更多州复制。与此同时,逾百部州学生隐私法中对画像与自动化决策的限制,与生成式 AI 的常规工作方式存在结构性冲突——这不是更新一版隐私政策能解决的问题。

七、Illuminate 案的三个教训

FTC 的指控事实值得逐条对照自查:其一,至少到 2022 年 1 月仍以明文存储学生数据;其二,第三方供应商早在 2020 年 1 月——即泄露发生约两年前——即已发出安全漏洞警告,公司未予处置;其三,对涉及 38 万余名学生的部分学区,泄露后近两年才发出通知。攻击路径本身并不高明:黑客使用一名已离职约三年半的前员工凭证进入数据库。

最终令的要求同样具有示范意义:禁止就其安全与隐私实践、以及泄露通知速度作虚假陈述(命令第 I 项);90 日内完成删除与最小化(第 II 项);建立并公开发布载明目的、业务必要性与确定删除期限的留存计划表(第 III 项);建立全面信息安全计划(第 IV 项);接受初次与每两年一次的第三方评估,为期十年(第 V 项)。此外还包括首席信息安全官年度认证、以及在 14 日内向 FTC 报告受涵盖事件。违反命令每次可处最高 51,744 美元民事罚款。换言之,监管的落点已从"是否发生泄露"转向"是否本就不该持有这些数据"。

对中资企业的合规要点

1. 先做管辖定性,再做产品设计。逐一判定各产品线所触及的数据是否构成 FERPA"教育记录"、是否触发 COPPA、以及所涉州是否有学生数据专法,并就 SOPIPA § 22584(a) 的"主要用于 K-12"门槛作出书面判断。切勿因综合隐私法的 FERPA 豁免(如 § 59.1-576(C)(12))而认定"无需合规"——豁免意味着适用更严格的专法。

2. 重写学区合同模板。现有 SaaS 标准条款几乎不可能同时满足 FERPA § 99.31(a)(1)(i)(B) 的"直接控制"、AB 1584 的九项必备条款与纽约 § 2-d 的《家长权利法案》签署义务。应建立以"学区为数据所有者、供应商为受限处理者"为基础的统一模板,并逐州附加条款包;特别留意 § 49073.1(c) 的合同无效后果。

3. 把"7 天"写进事件响应手册。以 8 NYCRR § 121.10 的 7 个日历日为最严基准倒排流程,明确"发现"的认定标准、内部上报路径与对学区的通知模板;同步核查分包商合同是否已按 § 2-d(3)(c)(2) 传导同等时限。

4. 切断学生数据与模型训练、商业画像的链路。在技术层面(而非仅政策层面)隔离 K-12 数据域,禁止其进入通用模型训练、推荐与广告系统;对声称"已去标识化"的数据,须依 § 99.31(b)(1) 留存可供监管审阅的重识别风险论证。

5. 建立留存计划表与最小化基线。依 Illuminate 最终令第 II、III 项的思路,为每一类学生数据登记收集目的、业务必要性、保存期限与删除触发条件,并定期执行删除。明文存储、共享账号与离职凭证未回收,是当前监管最容易命中的三处。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格知律师事务所(Getech Law)在美国教育科技与学生数据合规方向可提供全流程支持:管辖定性与适用法梳理(FERPA / COPPA / 州学生数据专法的叠加分析,以及综合隐私法 FERPA 豁免边界与 SOPIPA 适用门槛的判定);学区合同与数据处理协议的审阅与重写(FERPA"直接控制"条款、AB 1584 九项必备条款、纽约 § 2-d《家长权利法案》签署文本、分包商传导条款);SOPIPA 三条红线的产品与数据流审计,包括定向广告、商业画像与数据出售路径的技术侧核查;AI 治理方案设计,对照弗吉尼亚 § 22.1-20.2:1 州指引与学区政策要求,搭建高风险决策限制、偏见评估与透明度披露机制;7 日泄露响应预案与实战处置,含 § 121.10 通知文本、学区沟通与监管应对;以及去标识化论证与数据留存计划表编制,形成可提交学区采购审查与监管问询的书面依据。若已收到学区问询、州总检察长调查函或 FTC 民事调查令(CID),我们亦可承接调查应对与和解谈判。

结语

学生数据的特殊性在于:数据主体是未成年人,付费客户是公立学区,而实际控制者是供应商——这一错位使监管选择了"从合同与市场准入下手",而非"从罚款下手"。FERPA § 99.67(e) 的五年禁访、纽约 § 2-d(6)(e) 的最长五年(乃至全州范围)禁入、Illuminate 的十年评估义务,都是以年为单位的处罚,远比一次性罚款更具杀伤力。

对中资教育科技企业而言,2026—2027 学年的采购周期已经开始,弗吉尼亚模式的州指引审查以及各州学生数据专法的合同审阅,将成为能否留在美国 K-12 市场的实质门槛。此时补齐合同模板、数据流隔离与留存计划表,成本远低于在五年禁入之后重建客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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