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证在手,诉权未必在手」:伊北区 Shenzhen Langmi(2026 WL 569072,2026年2月26日)撤诉赔保证金 × Art Ask Agency(No. 25 C 4359)管辖驳回——版权型 Schedule A 的权利链条与 § 412 时限
最新动态:一份 10,000 美元的保证金,和 47,000 美元的损失
2026 年 2 月 26 日,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在 Shenzhen Langmi Technology Co., Ltd. v. Schedule A Defendants(2026 WL 569072) 中,把原告提存的 10,000 美元 TRO 保证金全额判付给被冻结的卖家。原告是一家深圳化妆品与美发产品企业,手握两件美国版权登记——涵盖产品包装与电商详情页图片。它最初起诉 36 名卖家,拿到 TRO 后主动缩减至 8 名;当被告举证这两件登记的作品中掺入了第三方素材、且原告提交的授权时间线前后矛盾时,原告选择全案撤诉。法院认定被告属于「被错误禁令约束」,原告须赔——尽管被告实际举证的冻结期间利润损失高达 47,000 美元,最终只能在 1 万美元保证金范围内受偿。
四个月前,同一法院的 Coleman 法官在 Art Ask Agency v. Schedule A Does(No. 25 C 4359,2025 年 10 月 9 日) 中,直接以缺乏属人管辖驳回了一起版权型 Schedule A 案件,并拒绝作出缺席判决:Temu 商品页截图加上「可以发货到伊利诺伊」的主张,不能替代一次真实完成的州内交易。
两份裁定指向同一件事:版权型 Schedule A 的败点,通常不在侵权比对,而在权利链条与取证记录。
诉讼机制:版权型 Schedule A 的三道法定闸门
商标型 Schedule A 的起点是主注册簿注册证与 15 U.S.C. § 1114 的诉权;版权型的起点要复杂得多,中资权利人常常在还没进入侵权分析之前就已经出局。
第一道:登记前置(17 U.S.C. § 411(a))。Fourth Estate Public Benefit Corp. v. Wall-Street.com(586 U.S. 296,2019)确立,美国作品必须待版权局实际作出登记决定后才能起诉,仅递交申请不够。常规审查周期以月计,而 Schedule A 的战术前提是「侵权正在发生、必须立刻冻结」——两个时间尺度天然冲突。可行解是版权局的加速审查(special handling),费用较高但可在数个工作日内出证;代价是必须在起诉前就把权利梳理干净。
第二道:诉权归属(§ 501(b)、§ 204(a))。只有专有权利的法定所有人或受益所有人才能起诉。普通许可(non-exclusive license)不产生诉权;任何版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必须有签署的书面文件。这正是 Langmi 案被击穿的位置:产品图中的第三方素材,原告主张「有授权」,但那份授权是否专有、签署时间是否早于登记与起诉,被告一追问,整条链子就塌了。
第三道:§ 412 时限。这是最容易被中资权利人低估的一条:作品未发表的,侵权行为在登记生效日之前开始的,不得主张法定赔偿与律师费;作品已发表的,侵权行为在首次发表之后、登记之前开始的,除非在首次发表后三个月内完成登记,否则同样不得主张法定赔偿与律师费。
换言之,产品上架即视为发表。若在上架三个月后才想起登记,而侵权店铺早已存在,那么 § 504(c) 项下每件作品 750–30,000 美元(故意侵权最高 150,000 美元)的法定赔偿,以及 § 505 的律师费,在法律上已经全部消失,只剩实际损失与获利返还——而这恰恰是 Schedule A 商业模型最难举证、也最难在批量和解中定价的部分。
核心法律分析:权利链条如何被击穿
被告应诉时最有效率的一招,不是争论图案是否近似,而是攻击登记本身。
§ 411(b) 与不实登记信息。Unicolors, Inc. v. H&M Hennes & Mauritz, L.P.(595 U.S. 178,2022)虽然放宽了标准——需要申请人对事实或法律的不准确具有实际认知,善意错误不致登记无效——但它同时确认了攻击路径:一旦被告证明申请人明知信息不实、且该信息若为版权局知悉将导致拒绝登记,法院即应将问题移交版权局登记官。对以「电商详情页图片」「产品包装」批量登记的权利人而言,高风险项包括:把不同时间创作的多张图片作为「单一作品」登记、发表日期填报错误、未披露预先存在素材(preexisting material)与派生作品性质、把摄影师或外包设计公司的作品直接登记在公司名下而不具备 § 101 雇佣作品要件或 § 204(a) 书面转让。
AI 生成成分。若详情页图片含有生成式 AI 产出的部分,美国版权局要求在申请中明确排除该部分并作出说明。未披露而登记的,是典型的 § 411(b) 风险点;被告只要在应诉时提出,法院往往会要求原告就创作过程作证。
独占性与第三方权利。在 Viral DRM 系列案件中,法院已明确:以「代理维权」名义汇总他人版权提起批量诉讼的原告,若未取得专有权利,缺乏诉讼资格。中资品牌方常见的委托拍摄、素材库授权、达人共创内容,都必须逐一确认其授权是否达到「专有」程度。
管辖取证。Art Ask Agency 与第七巡回在 Liu v. Monthly(No. 25-2074,2026 年 3 月 9 日) 中的立场一致:结账页面截图不是销售证据。法院指出,记录只显示「有可能下单并发往伊利诺伊」,而非交易已经完成。版权型案件同样必须逐被告完成试买——下单、付款、发货至法院地、签收、留存物流与支付凭证。缺席判决阶段法院已在主动审查这一点,无人应诉不等于免于审查。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一、先做权利链条尽调,再谈被告名单。对拟主张的每一件作品,落实四项文件:创作说明(谁、何时、如何创作)、雇佣作品认定或 § 204(a) 书面转让、第三方素材的专有授权、AI 使用情况说明。链条不完整的作品,宁可剔除,不要带进 Schedule A。
二、把登记时点前移到上架之前。新品上线前完成登记,是保住 § 412 项下法定赔偿与律师费的唯一可靠办法。已上架超过三个月的老品必须单独评估:法定赔偿已丧失的作品,应改以获利返还为诉求,或改走商标 / 外观设计专利路径。批量登记可用未发表作品集体登记(GRUW,最多 10 件)与已发表摄影作品集体登记(GRPPH,最多 750 件)压低成本。
三、逐被告试买,不做「可发货」推定。每名被告至少一次完成交易并发货至拟立案法院所在地,全程屏幕录像、页面哈希固证、保留订单号与支付流水,并由具名人员出具声明书。这既是管辖基础,也是 § 504(c) 故意侵权认定的证据来源。
四、按共同枢纽分组起诉,并预先测算 Rule 65(c) 敞口。Rule 20 合并须有共同枢纽事实支撑(同一后台、同一收款主体、同一图片来源、同一发货地)。Langmi 案的教训是保证金不是形式:一旦 TRO 被解散或原告撤诉,被告即可就冻结期间损失求偿,而法院通常将赔偿限于保证金数额——保证金定得过低看似省钱,实际上是把自己的撤退成本转嫁给对方去举证,同时也让法院更容易认定冻结范围失当。
五、设定撤退纪律与和解定价。在被告提出实质性权属抗辩后,继续冻结的每一天都在累积赔偿敞口。事前设定「出现何种抗辩即解冻、即和解、即撤诉」的判断标准,并把和解报价(跨境电商 Schedule A 常见区间为每 SKU 1,500–15,000 美元)与该被告的实际销售数据、可举证的故意程度挂钩,而不是统一开价。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针对版权型 Schedule A,格知的工作从起诉状之前开始:为品牌方的产品图库、包装设计与图案资产做一次完整的版权可诉性体检——逐件核对创作来源、雇佣作品要件、外包与素材库授权的专有性、AI 生成成分披露,以及 § 412 时限下法定赔偿与律师费的存续状态,据此出具「可主张 / 需补登记 / 建议剔除」的分级清单。在此基础上,我们协助完成美国版权局登记与加速审查申报、设计并执行逐被告试买与公证固证方案、通过平台品牌保护通道与 Rule 45 传票穿透卖家主体与结算信息、起草 Schedule A 起诉状与密封动议、准备符合 Rule 65(b) 具体事实要求的 TRO 与资产冻结动议并测算 Rule 65(c) 保证金敞口,直至批量和解定价管理、缺席判决赔偿举证与冻结资金回收。
结语
版权是中资品牌方在美国最容易取得、也最容易被高估的一项权利。它不需要审查员比对现有技术,却要求权利人对「这份作品到底属于谁、从哪一天起属于你」给出一份经得起对方律师逐行追问的答案。Langmi 案里 47,000 美元与 10,000 美元之间的差额,不是判决失误的产物,而是一个本可以在立案前六个月、用几份授权书和几张登记证解决的问题。把权利链条做实、把登记时点前移、把试买记录做完整——版权型 Schedule A 依然是回收效率最高的维权路径之一,前提是它建立在真正站得住的权利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