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Willow 诉 Momcozy、安克 eufy 等 12 家企业:可穿戴吸奶器 DN 3932 案的程序现状与中国被告的应对窗口
2026 年 8 月 20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秘书处签发《收到投诉状及征求公共利益意见通知》,正式受理编号 DN 3932 的第 337 条调查投诉——"某些可穿戴吸奶器、配套储奶容器及其组件"(Certain Wearable Breast Pumps, Associated Milk Storage Contain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申诉人是美国 Willow Innovations, Inc. 与其英国控股主体 Willow Blossom HoldCo Ltd.;被列名的 12 家拟被告中,9 家为中国大陆、香港企业或其美国关联实体,包括 Momcozy(妈可洁/美好季)体系的深圳、香港公司,以及在深交所与港交所两地上市的安克创新(eufy 品牌)关联主体。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专利诉讼。它是一场已经打了三年、横跨西雅图联邦法院、PTAB 和英国破产管理程序的跨国专利战,在原告完成"收购对手"之后,被搬到了 337 这个最不容拖延、也最难和解的战场。对被列名的中国企业而言,现在是程序上最宝贵、也最容易被浪费的一段窗口期。
一、当前程序状态:仍处"立案前"阶段,尚无 337-TA 案号
准确判断案件所处阶段,是决定应对动作的前提。截至 2026 年 8 月 24 日:
投诉状提交日:2026 年 8 月 20 日(EDIS 内文件日期为 8 月 19 日,但通知载明的正式受理日为 8 月 20 日,计算期限以此为准)。
本案尚未立案,尚未取得 337-TA 案号。USITC 最近一件已立案的调查是 337-TA-1518(圆柱电池案,LG 新能源诉亿纬锂能等)。若 DN 3932 获立案,案号大概落在 337-TA-1519 至 1522 区间。
提醒:EDIS 系统的标题字段会机械地把"337-TA-"前缀拼到 docket 号上,显示为"Inv. No. 337-TA-3932"。这是系统显示瑕疵,不存在"337-TA-3932"这一案号,切勿在应诉文件或对外沟通中引用。
截至 8 月 24 日,该通知尚未在《联邦公报》刊登。参照前一号 docket(DN 3931,BoomCloud 360 诉苹果、三星、谷歌案)从签发到刊登约 2 个日历日的节奏,预计刊登时间在 8 月 25 日至 27 日之间。
两条正在跑动的期限
第一条:公共利益意见期。依 19 C.F.R. § 210.8(c),拟被告、其他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可就投诉状提出的公共利益问题提交意见,期限为《联邦公报》刊登后 8 个日历日,篇幅上限五(5)页,含附件在内;申诉人可在初次意见截止后3 个日历日内答复。通知明确写明该答复期"notwithstanding § 201.14(a)",即排除 § 201.14(a) 关于不足 7 日期间应剔除周末与联邦假日的规则——按严格日历日计算。若在 8 月 26 日刊登,意见截止日约为 9 月 3 日。这个窗口以"天"为单位,不以"周"为单位。
第二条:委员会立案表决期。依 19 C.F.R. § 210.10(a)(1),委员会应在投诉状提交后30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自 8 月 20 日起算为 9 月 19 日(周六),依 § 201.14(a) 顺延至2026 年 9 月 21 日(周一)。需注意 § 210.10(a)(1)(i)–(v) 规定的五项例外,其中 § 210.10(a)(7) 尤其值得关注:若申诉人对保密信息作过度标注,30 日期间可自更正后的非保密版本提交之日重新起算。本案投诉状确有单独的"Confidential Exhibits"卷册,这一条并非纯理论。
本案未申请临时救济(TEO)。经逐字核对通知全文,未出现临时排除令、临时救济动议或 19 C.F.R. §§ 210.52–.56 的任何引述;申诉人请求的救济仅为有限排除令(LEO)、禁止令(CDO),以及 19 U.S.C. § 1337(j) 项下 60 日总统审查期内的保证金。这意味着不存在 90 日内的紧急裁决压力,被告获得了相对完整的准备时间——但也意味着没有任何理由把动作往后推。
二、案件背景:从"起诉对手"到"收购对手"
要读懂 DN 3932,必须先看它的前史。
2023 年 4 月 28 日,Momcozy 体系企业——包括深圳市若特科技(Shenzhen Root Technology)、深圳市 TPH 科技、香港律特科技(Hong Kong Lute Technology)等——在华盛顿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确认之诉(Shenzhen Root Technology Co., Ltd. et al. v. Chiaro Technology Ltd.,案号 2:23-cv-00631-KKE,Kymberly K. Evanson 法官),请求确认不侵权及美国专利 11,357,893 无效。该诉的直接触因是 Momcozy 在亚马逊 APEX 专利评估程序中败于 Chiaro(Elvie 品牌)。
Chiaro 随后反诉。其 2024 年 5 月 1 日修正反诉状(Dkt. 114)主张 Momcozy 的 S9、S9 Pro、S12、S12 Pro、M1、M5、V1、V2 等型号故意侵犯美国专利 11,357,893、11,413,380、11,813,381、11,806,454。
与此同时,Willow Innovations 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在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Willow Innovations, Inc. v. Chiaro Technology, Ltd. d/b/a Elvie,案号 2:23-cv-00229-JRG,Rodney Gilstrap 法官)以 8 件专利起诉 Elvie。2024 年 9 月 4 日,Gilstrap 法官依 Rule 12(b)(6) 驳回了 Elvie 的德州普通法商业外观反诉(Dkt. 90),理由是 Elvie 仅以"配色方案"加产品照片主张,未能界定具体的外观要素。
转折发生在 2025 年。2025 年 3 月 11 日,Willow Blossom HoldCo Limited 在英国注册成立(公司编号 16306329,注册地伦敦 Cheapside 107 号 9 楼,董事为 Willow 首席执行官 Sarah Elizabeth O'Leary)。17 天后,即 3 月 28 日,FTI Consulting 出任 Chiaro Technology Limited 的破产管理人,并于就任当日完成资产出售——买方正是 Willow Blossom HoldCo,178 名员工一并转移。Chiaro 随后在美国申请第 15 章程序(In re Chiaro Technology Limited (in Administration),特拉华州破产法院案号 25-10691 (BLS),2025 年 4 月 11 日)。
换言之:起诉 Elvie 的 Willow,最终在破产程序中买下了 Elvie。随之取得的,是 Elvie 原本正在用来打 Momcozy 的那套专利。DN 3932 是这场战争的延续,只是原告换了人,战场换到了 ITC。
三、涉案专利:3 件实用专利 + 2 件外观设计专利
USITC 的受理通知本身不列举涉案专利。根据 EDIS 上由 Husch Blackwell LLP(律师 Beau Jackson)代表两名申诉人提交的公开证据目录,投诉状附有五件专利证据:
Ex 1(A) — US 11,413,380,"Breast pump system",2022-08-16 授权,实用专利。登记权利人:Chiaro Technology → Willow Blossom HoldCo(2025-06-20 登记转让)。
Ex 1(B) — US 12,370,292,"Breast pump assembly",2025-07-29 授权,实用专利。登记权利人:Willow Innovations Inc。
Ex 1(C) — US D1,053,344,"Container for a breast pump",2024-12-03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登记权利人:Willow Innovations Inc。
Ex 1(D) — US 11,813,388,"Breast pump system",2023-11-14 授权,实用专利。登记权利人:Chiaro Technology → Willow Blossom HoldCo(2025-06-20 登记转让)。
Ex 1(E) — US D1,031,993,"Breast pump bottle",2024-06-18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登记权利人仍为 Chiaro Technology Ltd——未见向 Willow Blossom HoldCo 的转让登记。
五件专利均出现在 Willow 自身的虚拟专利标注页面(onewillow.com/pages/patents,标注日期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上:12,370,292 与 D1,053,344 对应 Willow Go;11,813,388、11,413,380 对应 Elvie® Pump;D1,031,993 对应 Elvie® Pump Bottles。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标的(吸奶器容器、吸奶器奶瓶)正好对应调查名称中的"配套储奶容器"部分。申诉人的双主体结构由此得到解释:Willow Innovations 主张自有专利,Willow Blossom HoldCo 主张自 Elvie 收购而来的专利。
需要说明:以上映射系依据 EDIS 公开证据目录的标号与专利号对应关系推得,而非取自投诉状正文——EDIS 文件下载现已迁至 Login.gov 认证,投诉状正文暂未取得。应诉方务必以经认证下载的公开版投诉状为准,核对实际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及被控产品型号。
四、被告结构:两个消费品牌 + 五家上游工厂
12 家拟被告并非随意罗列,而是一条有意铺开的供应链:
Momcozy / Root 体系(5 家):深圳市若特创新科技(Shenzhen Root Innovation Technology,经核实为 MOMCOZY 等商标的美国商标权人体系成员)、香港律特科技(Hong Kong Lute Technology,通知所载"Aurora, CO"为其在科罗拉多州登记的外国公司送达地址,并非经营场所;在西雅图案中被主张为进口记录人)、Root Technology, Ltd.(现行美国面向端主体,持有 MOMCOZY/BABYCOZY 商标组合)、深圳市 TPH 科技(并非 Momcozy 的运营者,而是其代工厂之一——Elvie 在西雅图案中主张 TPH 为 S9、S12、M1 的制造方并对 Momcozy 作出侵权赔偿承诺)、TPH Technology Malaysia Sdn Bhd(TPH 的马来西亚吸奶器工厂,位于雪兰莪州万挠)。另有 Share Info, Inc.(纽约法拉盛)——公开信息极少,未见商标、FDA 或亚马逊卖家足迹,其归属尚不明朗。
安克创新 / eufy 体系(3 家):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Fantasia Trading, LLC(加州 Ontario,安克的美国销售与进口主体)、Power Mobile Life LLC(华盛顿州 Bellevue,其登记的商号包括 Anker、Ankerbox、Upster 与 Eufy)。安克确实销售可穿戴吸奶器,品牌为 eufy,型号包括 S1、S1 Pro(宣称"全球首款加热可穿戴吸奶器")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上市的 E20。需注意:通知所载"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 of China"应为集团子公司,与深交所 300866、港交所 00668 的上市主体"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同一实体,对外表述时须以投诉状载明的主体为准。
独立制造商(3 家):广东合力(Horigen)母婴用品(汕头,ISO 13485,FDA 510(k) K212564,既做 OEM 也在亚马逊经营自有品牌店)、佛山市顺德区瑞腾电器制造(通知载"a.k.a. Joystar",自称为 NUK 与 Dr. Brown's 代工)、广东优盟电器科技(持有可穿戴电动吸奶器 YM-8803 的 FDA 510(k) K252754,未见美国自有消费品牌,应为白牌供应商)。
把工厂——包括马来西亚工厂——一并列名,是 337 程序中封堵"换品牌、换原产地"逃逸路径的标准打法。
五、四个真正的法律看点
1. 申诉人只求 LEO,没求 GEO——这是本案最大的战术疑点
依 19 U.S.C. § 1337(d)(2),排除令原则上"限于被委员会认定违反本条的主体",除非委员会认定(A)为防止规避有限排除令而必需发布普遍排除令,或(B)存在违法模式且侵权产品来源难以识别。
后果很直接:LEO 只约束被列名主体,未被列名的进口商可以合法进口同样的产品。而本案的事实模式恰恰是 LEO 最难奏效的类型——Elvie 在西雅图案中曾主张,它"接触过不少于七个自称 Momcozy 的实体";两家关联公司被指使用同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家关联方共用同一栋写字楼的相邻单元;至少还有六家关联主体并未被列入本次 337 名单。加上五家上游工厂本身就为任何买家供货。
申诉人只请求 LEO,而未请求 GEO,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选择。GEO 的举证门槛显著更高,但才是与本案事实真正匹配的救济。对被告而言,这既是当下的缓冲,也是长期的风险——§ 1337(g)(2) 允许在缺席情形下基于 (d)(2) 条件发布 GEO,门并未完全关闭。
2. 国内产业要件:Willow 自己也从中国进口
§ 337 要求申诉人证明存在或正在建立美国国内产业。公开的美国进口记录显示,Willow Innovations 曾接收约 128 批成品部件——"WILLOW GEN 3/360 双支软管"、24 毫米吸奶器法兰等——供应商位于香港、上海与杭州(例如 2025 年 2 月自宁波发出的一批 11,460 公斤货物)。Willow 的产品最初由 IDEO 与 Function Engineering 联合开发,其身份更接近设计与工程公司,未见任何美国自有工厂或"Made in USA"主张。
由此推断,其国内产业很可能建立在 § 337(a)(3)(C)(工程、研发、许可等投入)之上,而在收购 Elvie 之后,也可能加入许可理论。这是本案对被告最有价值的攻击面之一:一家自身从中国进口部件的公司,正在请求排除中国制造的竞品。(该推断基于进口记录与公开资料,投诉状实际援引的 (a)(3) 分项尚待核对,不应径行断言 Willow 已自认无美国制造。)
3. D1,031,993 的权属登记缺口
US 11,413,380 与 US 11,813,388 在 Google Patents 上均显示 2025 年 6 月 20 日自 Chiaro Technology Limited 转让至 Willow Blossom HoldCo 的登记记录。但外观设计专利 US D1,031,993 的登记权利人仍显示为 Chiaro Technology Ltd,未见向 Willow Blossom HoldCo 的转让登记。337 程序要求申诉人拥有或独占许可涉案专利。若该转让确实未登记,这是一个现成的主体资格(standing/ownership)抗辩点,且属于可能适用 100 日早期处置程序的"潜在决定性问题"。建议应诉方立即在 USPTO Assignment Search 上就 D1031993 调取转让链。
4. IPR2024-00953:一件涉案专利刚刚"躲过"无效挑战
深圳市若特科技曾就 US 11,413,380 的权利要求 1–46 提起无效宣告(IPR2024-00953)。PTAB 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依 35 U.S.C. § 314(a) 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是请求人未能就针对同一权利要求提出平行请求(parallel petitions)作出充分说明。合议组成员为 Petravick、Obermann、Shah。
关键在于:这是程序性的裁量驳回,PTAB 从未触及有效性实体问题。换言之,'380 专利的有效性在 ITC 仍是完全开放的战场,且该驳回本身也提示了一条教训——平行请求策略需要在请求书中作出充分的必要性论证。
六、中国被告现在可以做什么
立案前这段时间通常被浪费,但它恰恰是少数几个"低成本、高杠杆"的窗口。
1. 立即在公共利益意见期内提交意见(刊登后 8 个日历日,五页以内)。这是被告在立案前唯一的正式发声渠道。委员会明确希望了解:涉案产品在美国如何使用;救济令是否引发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关切;申诉人及其许可方是否有能力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替代被排除的产量;以及对美国消费者的影响。本案的事实基础异常有力——截至 2026 年 8 月 24 日的亚马逊"电动吸奶器"畅销榜上,前三名分别是 Momcozy M5 Smart(169.99 美元)、eufy S1(199.99 美元)与 Paruu P16(54.29 美元);Willow、Elvie、Medela 在前 30 名中均无整机产品,而 Willow Go 售价 299.99 美元、Willow 360 售价 499.99 美元。排除令将直接抽走市场上 54–200 美元价位段的主要供给,而申诉人并无对应价位的替代产品。这不是修辞,这是可举证的可及性论证。
2. 同期争取 100 日早期处置程序。19 C.F.R. § 210.10(b)(3) 授权委员会指令 ALJ 在立案后 100 日内就"潜在决定性问题"作出初裁,并可裁量中止其余议题的证据开示。关键在于:是否适用由委员会在立案时决定,不是被告的权利,因此请求必须在立案前提出。本案有两个天然候选议题——国内产业要件(Willow 是否具备 (a)(3) 项下的合格投入)与 D1,031,993 的权属/主体资格。该程序自 2018 年(83 FR 21160)起已成为正式规则,不再是"试点"。
3. 立即取得并逐条核对公开版投诉状。文件位于 EDIS(Doc. 892167、892168、892157,共约 100 页外加附件 1–87),现需 Login.gov 账户下载。必须确认:实际主张的专利与权利要求、被控产品的具体型号、援引的 (a)(3) 分项,以及针对每一被告的进口指控依据。不要依据受理通知或媒体报道制定策略。
4. 千万不要缺席。立案后依 19 C.F.R. § 210.13(a),被告应在投诉状与调查通知送达后 20 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注意起算点是"送达",不是"刊登")。依 19 U.S.C. § 1337(g)(1),未答辩、未出庭且未说明正当理由者,委员会"应推定投诉状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并可径行发布针对该主体的排除令或禁止令。对本案中若干规模较小的工厂与贸易主体而言,缺席是最现实、也最昂贵的风险——它不会降低风险敞口,排除令照发,且由 CBP 在口岸执行。
5. 认真评估禁止令(CDO)对美国境内库存的杀伤力。依 19 U.S.C. § 1337(f),CDO 可以在排除令之外或替代排除令发布,约束已进口的境内库存与销售。这直接指向本案的美国主体:Fantasia Trading、Power Mobile Life、Root Technology、Share Info,以及香港律特的科罗拉多登记地址。§ 1337(f)(2) 规定,违反最终禁止令者按日承担民事罚款,额度为"10 万美元或涉案货物境内价值二倍中的较高者"(该法定数额受通胀调整规则影响,引用具体金额前应核对现行调整值)。
6. 现在就开始设计规避设计与并行无效路径。337 的时间表不留余地:依 19 C.F.R. § 210.51(a),ALJ 须在立案后 45 日内设定目标完成日,且 16 个月以内的目标日不可作中间上诉。若 9 月下旬立案,目标日大约在 2028 年 1 月至 2 月,证据听证会约在立案后 10 个月。规避设计的验证、IPR 或 PGR 的时点选择(并汲取 IPR2024-00953 在平行请求上的教训),都必须在这条压缩时间线上倒排。
7. 上游与下游立即梳理合同责任。Elvie 在西雅图案中主张 TPH 曾就专利侵权向 Momcozy 主体作出赔偿承诺(indemnification)。本案同时列名品牌方与代工厂,供应链上每一环的赔偿、保证与费用分担条款都会被迅速激活。不要等到收到追偿通知才去读合同。
七、格知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的协助
格知律师事务所(Getech Law)长期为中国企业处理美国知识产权争议与跨境合规事务,在 ITC 第 337 条调查、专利诉讼、PTAB 无效程序与跨境供应链风险管理方面具备实务经验。针对 DN 3932 及类似案件,我们可以提供:
立案前快速评估与公共利益意见撰写——在 8 个日历日的窗口内完成事实取证(价格带、供给替代能力、消费者可及性)并提交五页以内的意见,同时同步提出 100 日早期处置程序请求。
投诉状与专利族的技术法律分析——取得并逐条解析公开版投诉状,绘制权利要求对照表,评估侵权与无效抗辩强度,核查专利权属与转让登记链(含本案 D1,031,993 的权属缺口)。
国内产业要件的针对性攻防——对申诉人援引的 § 337(a)(3) 分项作证据层面的质疑,包括其自身进口记录、研发与许可支出的可归属性。
全程应诉代理与程序管理——20 日答辩、证据开示、Markman 与专家程序、听证会,以及救济与公共利益阶段的意见提交。
并行程序统筹——IPR/PGR 时点与平行请求策略、联邦地区法院平行诉讼、亚马逊 APEX 与平台下架应对、CBP 口岸执行与 19 C.F.R. Part 177 归属裁定申请。
规避设计与合规重构——从技术方案、产品型号、原产地与进口主体架构入手,设计可验证的规避路径与长期供应链布局。
供应链合同与赔偿责任梳理——品牌方与代工厂之间赔偿、保证与费用分担条款的审查与谈判。
如您的企业被列为本案被告、系上述被告的供应商或客户,或在美国销售可穿戴吸奶器及母婴电器类产品,欢迎与我们联系。本案的公共利益意见期以"天"计算,尽早介入的边际价值极高。
邮箱:info@getechlaw.com | 电话:+1-312-888-6633 | 地址:203 N LaSalle St, Suite 2100, Chicago, IL
八、结语
DN 3932 表面上是一起吸奶器专利案,实质上是一个已经反复出现的模式:美国品牌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价格与销量优势后,通过收购取得专利弹药,再以 337 程序的 in rem 救济去触及那些它在联邦法院既难以有效起诉、更难以实际执行判决的中国主体。申诉人只请求有限排除令而非普遍排除令,也从侧面说明它清楚自己面对的是一张分散、可重组的实体网络。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个案子给出的教训与其程序细节同样重要:亚马逊榜单上的领先地位不会转化为法律上的安全边际;恰恰相反,它是招致 337 调查最可靠的先行指标。在美国市场做到品类前三的那一天,专利风险评估、规避设计与应诉预算就应当同步就位。
本文所引程序期限、规则条文与专利信息均以 USITC 受理通知原文、EDIS 公开记录、eCFR 及美国专利公开数据为依据。文中标注为推断的内容(涉案专利与证据标号的对应关系、国内产业分项、若干被告的主体关系)尚待公开版投诉状核实。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事务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