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是终点,送达才是地基」:Kangol 案(第七巡回 No. 25-2205)之后,Schedule A 缺席判决的送达瑕疵与冻结资金回收风险——中资权利人如何做“撤不掉”的判决

最新动态:判决被撤销,冻结资金可能“吐”回去

2026 年 5 月 29 日,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 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Ltd.(No. 25-2205,原审为 N.D. Ill. No. 24-cv-01636,Coleman 法官)中作出判决:被告在缺席判决后申请撤销,地区法院驳回,上诉法院推翻该驳回并发回重审。核心理由是——在《海牙送达公约》适用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大陆被告送达,属于公约未授权的方式,因此不符合 Rule 4(f)(3) 所要求的“不为国际协定所禁止”。

这一规则对已经赢得(或正在等待)缺席判决的权利人影响很直接:缺席判决是否站得住,取决于送达是否站得住;而判决一旦被撤销,已经拿到手的赔偿、已经释放的冻结资金,都有被要求返还的风险。本文不讨论如何“绕开”该规则,而是从权利人立场回答三个问题:判决为什么会脆弱、哪些环节可以提前加固、已有案件如何分级处理。

法律框架:从送达到回收的“证据链”

典型的 Schedule A 回收链条是:立案与 TRO(含资产冻结)→ 送达 → 被告未应诉 → 缺席判决(法定赔偿 15 U.S.C. § 1117(c):每个假冒商标、每类商品 1,000 至 200,000 美元,故意侵权最高 2,000,000 美元;版权为每件作品最高 150,000 美元,17 U.S.C. § 504(c))→ 平台与支付机构依判决释放冻结资金。这条链上,送达是唯一决定法院对被告是否有权作出判决的环节:送达有瑕疵,法院对该被告的属人管辖就缺乏基础,之后所有环节都建立在沙地上。

《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逻辑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公约适用于需要向境外递送司法文书的情形,其列明的方式是穷尽的;中国对第 10 条的邮寄等途径提出了保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Water Splash, Inc. v. Menon, 581 U.S. 271 (2017) 中也强调,只有在接收国未反对的前提下,邮寄送达才可能成立。第二,公约第 1 条规定,被告地址不知时公约不适用——这是权利人唯一的“出口”,但 Kangol 案同时重申,地区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对被告的邮寄地址作出“合理勤勉的查证与核实”。

核心法律分析:权利人现在必须证明什么

其一,送达方式的合法性要逐被告证明。Kangol 案之后,在第七巡回内,对中国大陆被告以电子邮件作为唯一送达手段,不能再被视为可靠的缺席判决基础。需要说明的是,第七巡回并没有判决 Kangol 一方败诉——它把“被告地址在送达时是否已知”这一事实问题发回地区法院。也就是说,权利人的胜负线,已经从“能否邮件送达”转移到“查址记录是否经得起检验”。

其二,“地址不明”必须有可复核的记录。如果权利人的查证结果是平台页面上互相矛盾的地址、市场摊位,而被告日后能够证明其真实地址在公开渠道“很容易查到”,法院就可能认定权利人并未尽到勤勉义务,公约因而适用,送达无效。查址记录应当在申请替代送达之前就固定,而不是在被告提出撤销动议之后再补。

其三,判决被撤销的后果是连锁的。判决、永久禁令、资金释放都依附于有效送达。被告若证明未被有效送达,可以在判决后申请撤销缺席判决(实务中常见依据是 Rule 60(b)(4),即判决无效)。Kangol 案还提示了一个对权利人有利的边界:被告若让原告合理地预期其将进行实体抗辩,或让法庭为此付出本会白费的工作量,则可能被认定放弃送达异议——但上诉法院并未就“异议何时过迟”给出一般性规则,不能指望这一点来弥补送达缺陷。

其四,赔偿金额越高,判决被撤销时的风险越大。一份依 § 1117(c) 判得高额法定赔偿的缺席判决,若被撤销,已划拨的资金可能面临返还请求,同时权利人还要重新承担送达、起诉与取证成本。对权利人来说,较为稳妥的做法不是追求某一份判决的金额,而是让每一份判决都在送达上无可挑剔。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1. 先给手上的案件做“送达体检”,按被告分级。逐被告列明:地址是否已知、送达方式、有无海牙申请与回执、有无出庭或和解、判决与资金释放进度。把案件分为“已有效送达”“送达存疑”“仅邮件送达”三档,优先处理第三档。

2. 新案立案当日同步启动海牙中央机关送达,并并行固定查址记录。内地被告通过中央机关送达通常需要约六个月,应在时间线上预留;不要等到 TRO 到期、准备申请缺席判决时才开始。

3. 主张“地址不明”前,先把查址做成证据。包括:平台注册信息与卖家信息页的截图与哈希、第三方查址或公示信息的核对记录、对矛盾地址的逐一核实过程、发货面单与退货地址。记录应当能让法官看出你为“找到真实地址”做过什么。

4. 对送达存疑的已判案件,暂缓动用已拿到的资金与新的执行动作,并评估补充送达。在判决尚未成为被告撤销动议的目标之前,补充一次合规送达,往往比事后应对撤销动议便宜得多。

5. 和解文件把“送达与管辖”写清楚。被告出庭并和解时,协议应包含放弃送达与管辖异议、不再对已达成的判决或同意令提出撤销的约定,并与资金释放条款挂钩;香港被告与内地被告的送达路径不同,应分别分析。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针对判决后的回收风险,格知律所可以在“送达体检”“查址记录固定”“海牙送达与替代送达方案设计”“缺席判决与赔偿举证”“判决执行与资金回收”以及“批量和解谈判与定价管理”几个环节与权利人协作:先对在办与已结案件逐被告梳理送达与回收风险,再据此设计补充送达、证据固定与和解文本,使每一份判决都建立在经得起 Rule 60(b)(4) 检验的送达记录之上。

结语

Kangol 案不是对 Schedule A 的“终结”,而是把权利人的竞争力从“谁起诉得快”转向“谁的判决更稳”。对于真正打算长期维权、需要把判决变成现金的品牌方,送达合规不是成本,而是回收的前提。后续需要持续关注 Kangol 案发回后地区法院对“地址是否已知”的认定标准,因为这将决定“地址不明”这一出口在实务中到底有多宽。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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