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0 月 7 日和 10 月 12 日,两名伊利诺伊州居民先后在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N.D. Ill.,芝加哥)起诉 SpaceXAI Corp. 与 SpaceXAI LLC(原 X.AI Corp. / X.AI LLC,Grok 聊天机器人的运营方),案号分别为 Padilla v. SpaceXAI Corp., No. 1:26-cv-12335 与 Wilson v. SpaceXAI, No. 1:26-cv-12502。原告主张:用户上传自拍,请 Grok 分析、评分、编辑或生成图像时,系统提取了人脸几何特征,而公司既未事先书面告知、取得书面同意,也未公布生物识别数据的留存与销毁政策,违反《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BIPA,740 ILCS 14/)。
需要说明:以上均为原告的指控,截至本文撰写时,公开信息显示两案仅处于起诉阶段,尚无法院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但这类案件的意义不在输赢,而在于它把 BIPA 的适用对象从门禁打卡、人脸识别,推向了所有处理用户人脸照片的 AI 图像功能。
一、案件背景:从"识别"到"生成"
据公开报道,Padilla 案的原告称其上传自拍,要求 Grok 生成职业头像和动漫风格图像。起诉书指称:Grok 为了在编辑过程中保持人物"像本人",会推导出特定于该人脸的几何表示;该表示可与用户账户、对话历史相关联;公司隐私政策未提及人脸几何或生物识别标识符,也没有留存时间表和销毁指引;用户上传的图像在用户未选择退出时还被用于训练商业产品。原告还援引公司曾要求员工在录制面部素材前签署授权书(所谓 "Project Skippy"),以此证明公司知道需要取得同意。拟议集体为:在伊利诺伊州内、登录 Grok 账户、上传本人面部照片并使用相关功能的伊利诺伊州居民。Padilla 起诉书估算集体成员达数千人,争议金额超过 500 万美元。
这并非孤例。同期还有针对 Meta 的类似主张被报道,核心理由同样是 AI 训练和照片编辑功能涉及人脸几何而未取得 BIPA 同意。具体案情应以法院文书为准。
二、BIPA 的核心义务与定义
1. 定义(§ 10)。"生物识别标识符"包括视网膜或虹膜扫描、指纹、声纹,以及手部或面部几何扫描;法定定义明确排除照片本身。因此,一张自拍照不是生物识别标识符,但从照片中提取的面部几何模板可能是。这条界线是本类案件的主战场。
2. 公开政策(§ 15(a))。持有生物识别信息的私营主体必须公布书面政策,载明留存时间表和销毁指引,原则上在收集目的实现或最迟三年内销毁。
3. 告知与书面授权(§ 15(b))。收集前须书面告知收集事实、目的和留存期限,并取得书面授权(written release)。
4. 禁止出售与限制披露(§ 15(c)、(d))。不得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牟利;向第三方披露须经同意或符合法定例外。
5. 法定赔偿(§ 20)。每次疏忽违反 1,000 美元,故意或鲁莽违反 5,000 美元,另可主张律师费。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在 Cothron v. White Castle(2023 IL 128004)中认定每次扫描均构成独立违法;在 Tims v. Black Horse Carriers(2023 IL 127801)中适用五年诉讼时效。但 2024 年 8 月 2 日生效的修正案(P.A. 103-0769)规定,同一主体以同一方式对同一人收集的,只能获得一次赔偿,并明确电子签名可构成书面授权,这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天文数字式的累计赔偿风险。
三、争议焦点:面部几何是否"可识别"
被告一方可以援引 N.D. Ill. 在 Martell v. X Corp.(2024 WL 3011353,2024 年 6 月 13 日)中的思路:该院认为,要构成生物识别标识符,扫描结果必须能够识别特定个人,仅生成图像哈希而无法证明识别功能的主张被驳回。因此,Grok 案的关键在于:原告能否证明所谓"面部几何表示"既真实存在,又被用于识别或可关联到特定个人。原告已针对性地强调该表示可关联账户信息与对话历史,被告则可能主张所处理的仅是照片,或所谓表示不具识别功能。这些问题多半要等到驳回动议阶段才有答案,企业不宜把"可能胜诉的抗辩"当作合规方案。
四、对中资企业的合规要点
1. 盘点涉及人脸图像的功能。头像生成、美颜滤镜、虚拟试妆试戴、证件核验、会议虚拟形象,都应登记:是否生成面部特征模板,模板是否可关联用户账号。
2. 在收集前取得书面授权。面向伊利诺伊州用户的产品,在首次上传人脸前弹出独立的告知与同意界面,并保留电子签名记录;不要把同意埋在通用隐私政策里。
3. 公布并执行留存与销毁政策。政策需写明具体时限,并有技术手段真正删除,包括备份和第三方模型服务商处的副本。
4. 把"训练"单独授权。默认用于模型训练、用户需主动退出的设计,在本案中被原告作为指控要点之一。建议改为单独同意,并核查与云厂商、模型 API 供应商的合同是否限制其将数据用于自身训练。
5. 同步梳理员工生物识别。考勤指纹、人脸打卡同样适用 BIPA,起诉书引用员工授权书作为"明知"的证据,说明内部文件也可能成为反面材料。国内合规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将生物识别列为敏感个人信息,第 29 条要求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两套规则可以合并设计流程。
五、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格知律所在芝加哥执业,熟悉伊利诺伊州联邦与州法院的 BIPA 诉讼实务。针对上述风险,我们可协助中资企业开展:产品人脸数据流 BIPA 合规审计;告知与书面授权界面、隐私政策及留存销毁政策起草;模型训练数据授权与供应商数据处理协议审阅;员工生物识别考勤制度整改;以及收到 BIPA 集体诉讼或律师函后的早期评估、应诉策略与和解谈判。我们建议在上线 AI 图像功能之前,而不是在收到起诉书之后,完成上述工作。
六、结语
Padilla 与 Wilson 两案刚刚起步,后续的驳回动议、集体认证和证据开示才会决定 BIPA 能否真正覆盖"上传自拍、生成头像"这一类功能。无论结果如何,趋势已经清楚:原告律师正在把生物识别法律当作 AI 产品合规的杠杆。对出海中资企业而言,把人脸数据的收集、授权、留存和训练用途写清楚,成本远低于一场集体诉讼。我们将持续关注两案进展。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