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证书上印着『排除他人』,你就真能排除吗」:联邦巡回法院 US Inventor v. Squires(No. 2024-2378,2026年8月21日)以诉讼资格终结全案——eBay 二十年后,中国企业必须给美国专利重新定价

2026年8月2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 US Inventor, Inc. v. Squires(No. 2024-2378)中作出先例性判决,维持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驳回裁定:一群发明人协会起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主张印在每一份美国专利证书封面上的"排他权"(right to exclude)表述在 eBay 案之后已属误导,但法院认定它们不具备第三条诉讼资格(Article III standing),因此连案件实体都无法进入。

这份判决表面上是一场关于"印刷措辞"的行政法争议,实质上却把一个中国企业最容易误判的问题摆上了台面:拿到一份美国专利,究竟意味着你能"禁"住对手,还是只意味着你能"告"对手要钱?

案件背景:一句写在证书封面上的话

《美国专利法》第 35 U.S.C. § 154(a)(1) 条规定,每一份专利应当包含"授予专利权人及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排除他人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或将该发明进口至美国的权利"。USPTO 忠实地照抄了这句法条,把它印在每一份新颁发专利的封面上。

原告方包括发明人倡导组织 US Inventor, Inc.、南中堪萨斯发明人协会(Inventor's Association of South Central Kansas)、明尼苏达发明人网络(Inventors Network of Minnesota),以及——颇具历史意味的——MercExchange, L.L.C.,正是 2006 年 eBay 案中败诉的那家专利权人。它们依据《行政程序法》(APA,5 U.S.C. § 701 及以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 USPTO 启动通知评论程序修改封面措辞,并禁止其继续"就已授权专利作出无条件排他权的陈述"。

它们的核心论点是:在 e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 547 U.S. 388 (2006) 之后,"排他权"已经"不再是专利权人的保证或绝对权利",封面措辞"与现行法律不符"。

地区法院(弗吉尼亚东区,案号 No. 1:24-cv-00708-PTG-LRV,Patricia T. Giles 法官)未触及实体,直接以缺乏诉讼资格为由驳回,并认定修改诉状亦属徒劳,不予准许。原告上诉。CAFC 由首席法官 Moore、法官 Cunningham 以及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Rachel P. Kovner 法官(指派参审)组成合议庭,由 Kovner 法官撰写判决,全体维持原判。

eBay 二十年:从"自动禁令"到"四要素"

要理解原告为什么会觉得委屈,必须回到 2006 年。在 eBay 案之前,联邦巡回法院的一般规则是:只要专利有效且被侵权,专利权人几乎自动获得永久禁令,除非存在"足够例外"的公共利益情形(见 MercExchange, LLC v. eBay, Inc., 401 F.3d 1323, 1338–39 (Fed. Cir. 2005))。

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规则,要求回归传统衡平法四要素检验:(1)已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2)金钱赔偿等法律救济不足以补偿该损害;(3)权衡双方的困难负担后,衡平救济属正当;(4)永久禁令不损害公共利益

这四个要素中,第(1)和第(2)项对不在美国实施专利的权利人几乎是致命的。一家只做许可、不做产品的实体,很难证明"金钱赔偿不足以补偿"——因为它想要的本来就是钱。二十年来的司法实践因此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分层:竞争对手之间的专利战仍可能拿到禁令,纯许可型权利人基本只能拿到赔偿(甚至只是持续许可费)。

原告的诉求逻辑是:既然如此,USPTO 在封面上宣称"排他权",就是在向不懂法的独立发明人和小企业出售一个不存在的承诺,导致他们据此作出错误的投资、研发和商业决策。

法院的推理:两条资格路径,全部走不通

一、组织自身资格:不能"花钱花出诉讼资格"

原告主张,误导性封面迫使它们"投入时间和资源为会员编写自己的指引"、"从事超出正常支出范围的活动",构成对组织自身的损害。

CAFC 认定,这正是最高法院在 FDA v. Alliance for Hippocratic Medicine, 602 U.S. 367 (2024) 中明确封死的"资源转移"(diversion of resources)理论。最高法院当时说得极为直白:一个组织"不能仅仅通过花钱收集信息、反对被告的行为,就为自己制造出诉讼资格";否则"只要花上一美元反对某项联邦政策,全美国所有组织都将有资格挑战几乎每一项它们不喜欢的政策"。

原告试图援引 Havens Realty Corp. v. Coleman, 455 U.S. 363 (1982)——住房咨询机构因被告的"种族引导"行为而无法正常提供咨询与转介服务,被认定具有资格。但 CAFC 逐条指出三点关键差异:

第一,缺乏"直接"影响。Havens 案中的咨询机构自身被虚假的房源信息误导;而本案原告自己承认知道 eBay 判例,它们主张的是未具名的第三方发明人可能被误导,属于间接损害。

第二,不类似传统侵权。Havens 被类比为"零售商起诉制造商销售缺陷产品";而本案原告并不会把封面上的"错误信息"传递下去——恰恰相反,它们声称自己是在替发明人纠正这一信息。

第三,未触及"核心业务活动"。原告称自己被迫承担了本不属于其业务范围的商业建议职责,这恰恰说明受影响的不是核心业务。第四巡回法院早在 Lane v. Holder, 703 F.3d 668, 675 (4th Cir. 2012) 中就已确立同一立场。

二、结社资格:"你现在已经知道了"

Hunt v. Washington State Apple Advertising Comm'n, 432 U.S. 333, 343 (1977) 的三要件,组织可代表会员起诉,前提之一是会员自身具备诉讼资格。US Inventor 提交了三名发明人会员(Schumann Rafizadeh、Venkat Konda、Paul Hayes)的书面陈述,均称曾被封面表述误导。

但三份陈述同时承认:他们"现已了解"在 eBay 之后,通过禁令排除侵权人并非法律上的保证。CAFC 由此得出一个近乎冷峻的结论——既然当事人现在已经知道真相,就不存在"再次以同样方式受害"的充分可能性City of Los Angeles v. Lyons, 461 U.S. 95, 111 (1983))。请求禁令性救济必须指向未来的、真实且迫在眉睫的损害,过往损害"只有作为证明未来迫在眉睫损害的跳板时才有意义"。

至于另外两家组织,法院指出其起诉状中根本未主张过结社损害,仅主张了"组织损害",且未附任何会员陈述,故地区法院只审查 US Inventor 的结社资格并无不当。

三、不予准许修改诉状

依《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15(a)(2) 条,法院"应当在正义需要时自由准许"修改,但徒劳的修改无需准许(Laber v. Harvey, 438 F.3d 404, 426 (4th Cir. 2006) (en banc))。原告唯一提出的修改内容是补充另两家组织的结社资格主张,而这将因同样的"缺乏未来迫在眉睫损害"而失败。因此不构成裁量权滥用。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1. 把美国专利重新定价:它主要是一项"索赔权",而不是一项"禁售权"。许多中国企业在美国布局专利时,仍按国内思维预设"侵权成立即判停止侵害"。在美国联邦法院,永久禁令必须过 eBay 四要素这一关。如果贵司在美国并不生产、销售相关产品,仅以许可或诉讼变现,那么在预算模型中就应当把"禁令"从预期救济中划掉,改为以合理许可费、损害赔偿及和解金为核心。这直接影响专利组合估值、诉讼预算与和解策略。

2. 真正的"排他"在 ITC,不在地区法院。这是本判决最值得中国企业注意的战略推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 337 条款作出的排除令(exclusion order)与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不适用 eBay 四要素检验,其法定救济本身即为边境阻断。这意味着:作为权利人,若目标是把竞品挡在美国关境之外,337 调查往往是唯一现实路径(代价是必须满足"国内产业"要件);作为被申请人,中国企业绝不能用"地区法院很难拿到禁令"的经验去评估 337 风险——两者的救济逻辑截然不同。

3. 若要在美国争取禁令,必须提前"制造"不可弥补损害的证据。eBay 第(1)(2)要素依赖事实记录:是否与被告直接竞争、是否因侵权丧失市场份额、是否存在价格侵蚀、是否有"不许可给竞争对手"的一贯政策。这些证据需要在诉讼之前于日常经营中沉淀——包括保留许可谈判记录以证明拒绝许可竞争者的立场,以及市场份额与定价的时间序列数据。临时补做,法院不会采信。

4. 行业协会、商会以 APA 起诉美国行政机关的门槛已实质抬高。近年不少中国行业组织考虑就美国机构的规则制定、清单认定或程序变更提起 APA 诉讼。本案与 Alliance for Hippocratic Medicine 共同确立:"我们为此投入了大量资源"不构成损害。可行路径是找到具体会员企业,能够就特定行政行为主张具体、特定化且迫在眉睫的未来损害,并以宣誓书形式在起诉状中一并提交;同时须在诉状中明确写明所主张的是结社资格——本案两家组织正因未在诉状中主张而彻底丧失机会。程序上的一句话,决定了实体上的全部。

5. 谨防"知情即失格"的悖论。本案还揭示了一条对原告极为不利的逻辑:一旦你在诉讼文件中承认"我现在已经知道真实法律状态了",你请求禁令性救济的未来损害基础就随之消失。这对任何以"被误导"为由寻求前瞻性救济的当事人都是警示——在准备宣誓书时,事实陈述的时态与知悉状态的表述必须由美国诉讼律师逐句斟酌,否则善意的坦诚会直接摧毁诉讼资格。

案件展望

由于本案在诉讼资格阶段即告终结,联邦巡回法院从未触及"专利封面措辞是否误导"这一实体问题。理论上,一名正在基于封面表述作出投资决策、尚未了解 eBay 判例的发明人,或许仍可提起诉讼——但这一假设本身几乎自相矛盾:起诉就意味着已经知情。这使得该主张在实践中近乎无法适格,除非国会或 USPTO 主动作为。

更值得关注的是背景趋势:USPTO 现任局长 John A. Squires 上任后已在多个方向收紧 PTAB 程序、强化已授权专利的稳定性。若"授权后专利更难被无效"与"侵权后仍难获得禁令"两种趋势长期并存,美国专利体系将愈发呈现"强效力、弱救济"的格局——专利更难被打掉,但也更难用来把对手赶出市场。对于同时以权利人和被诉方身份出现在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这既是防御端的好消息,也是进攻端必须重新校准预期的理由。

结语

专利证书封面上那句"排除他人"的措辞,二十年来一直和司法现实之间存在张力。US Inventor 试图通过诉讼把这句话改掉,最终倒在了第三条门槛之外。但对中国企业来说,判决的启示与措辞无关:不要把印在纸上的权利,误当作可以执行的救济。真正决定你能否阻止竞争对手的,是 eBay 的四个要素、ITC 的关境权力,以及你在诉讼开始之前就已经准备好的那套证据。

格知律师事务所长期为中国企业提供美国专利诉讼、ITC 337 调查、PTAB 无效程序及跨境知识产权战略服务。如需就贵司美国专利组合的救济预期与执行路径进行评估,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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