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购物车不等于管辖权」:第七巡回法院 Liu v. Monthly(No. 25-2074,2026年3月9日)撤销 Schedule A 缺席判决——中资权利人如何把「试买」做成经得起 Rule 60(b)(4) 审查的管辖证据
最新动态:一份结账页截图,推翻了整案缺席判决
2026年3月9日,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 Yinnv Liu v. Monthly(No. 25-2074,Rovner、Kirsch、Maldonado 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作出裁定,撤销伊利诺伊北区法院(No. 1:24-cv-02982,Blakey 法官)此前作出的缺席判决,并指令下级法院以缺乏属人管辖为由驳回对上诉被告的起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 Schedule A 案件:原告依《兰哈姆法》15 U.S.C. § 1114、§ 1125(a)(1)(A) 起诉数百家在 Walmart.com、eBay.com 等平台开店的卖家。被告全部未到庭,法院于 2024 年 8 月作出缺席判决。2025 年 1 月,部分被告首次出庭,依《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0(b) 条申请撤销判决,理由是法院对其无属人管辖、且送达程序不合法。耐人寻味的是: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对该撤销申请作出回应,地区法院却仍然驳回了被告的申请,理由是被告"未提供重新审视既往认定的事实基础"。
上诉法院不认可这一处理。它指出,判决所依据的"伊州销售"这一事实认定,在案卷记录中根本没有证据支撑。
对中资权利人而言,这个结论比表面更重要:它不是在说 Schedule A 打不了,而是在说——管辖权的证据,必须是一笔真实完成的交易,而不是一张停在结账页的截图。
法律框架:Schedule A 的属人管辖是怎么建立的
《兰哈姆法》本身没有规定联邦层面的属人管辖规则,因此法院适用法院地州的长臂法。伊利诺伊州长臂法 735 ILCS 5/2-209(c) 授权法院行使美国宪法允许范围内的全部管辖权,实际上等同于宪法正当程序标准。
特定属人管辖(specific personal jurisdiction)需同时满足三项要件(NBA Properties, Inc. v. HANWJH, 46 F.4th 614, 623(第七巡回 2022 年)):其一,被告与法院地州的联系表明其有意利用(purposefully availed)在该州经商的便利,或有意将其活动指向该州;其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产生于被告与法院地相关的活动;其三,行使管辖权符合"公平竞赛与实质正义的传统观念"。
而第七巡回在 Curry v. Revolution Laboratories, LLC, 949 F.3d 385, 400(2020 年)中早已划出下限:仅仅"拥有或运营一个在法院地州可以访问的网站",不足以把被告拖进该州法院。网站的交互性再高,如果没有指向法院地的实际行为,也不够。
程序上还有一层需要权利人特别警惕:当被告以"判决因缺乏管辖权而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时,上诉审查标准不是通常的滥用裁量权,而是"更少尊让"——因为法院一旦认识到自己没有管辖权,就没有拒绝撤销判决的裁量空间(Philos Technologies, Inc. v. Philos & D, Inc., 645 F.3d 851, 854–55(第七巡回 2011 年))。管辖权是否存在这一法律问题适用 de novo 审查,相关事实认定适用"明显错误"(clear error)标准(Philos Techs., 802 F.3d 905, 911(2015 年))。
这意味着:缺席判决在管辖权问题上没有"时效护城河"。Rule 60(b)(4) 的无效判决之诉不受合理期间的常规限制。今天靠薄弱记录拿到的判决,随时可能被清零。
核心法律分析:HANWJH 与 Liu 的分水岭,就在"是否完成付款"
第七巡回在本案中把话说得非常具体。它明确承认:在 Schedule A 语境下,被告运营一家在法院地州可访问的网店,叠加"在该州的销售",足以确立属人管辖——这正是 HANWJH 案的结论(46 F.4th at 623–27)。法律标准并未收紧。
问题出在证据。地区法院认定被告"已向伊州居民销售产品",但记录中支撑该认定的材料只有:Walmart 网站的结账页截图,页面上显示侵权商品、一个芝加哥的收货地址、以及预估总价——但没有一笔完成的购买。
第七巡回写道,这些材料"仅仅表明有可能订购被告的产品并将其运至伊利诺伊州,而不表明此类销售确实发生过"。更致命的是原告自己的措辞:原告在 TRO 动议中对这些截图的定性,也只是它们证明侵权商品"被要约销售给包括伊州居民在内的美国消费者",而非证明伊州确有实际销售。原告的动议文本,成了上诉法院现成的把柄。
于是证据链断裂:地区法院对"发生了伊州销售"的事实认定构成明显错误;剔除该事实后,管辖权的唯一基础退回到"被告运营了一个在美国可访问的网站"——而这正是 Curry 明确禁止的。判决撤销,发回并指令驳回。
有两点技术细节值得权利人注意。
第一,本案是非判例性裁定(nonprecedential disposition),依《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 32.1 条仅可有限引用。真正具有约束力的仍是 Curry 与 HANWJH。但下级法院法官显然会读到它,它对 Schedule A 案件中 TRO 与缺席判决阶段的证据审查强度已经产生实际影响。
第二,HANWJH 恰恰是原告胜诉的样板。在该案中,原告方调查员在被告的亚马逊店铺完成了一次购买,商品实际发运至伊利诺伊州。第七巡回认定:即便只有一笔销售、即便买家是原告的代理人,仍足以构成有意利用。换句话说,第七巡回从未要求权利人证明被告在法院地有可观的商业规模;它只要求你证明一笔真实成交。
Liu 案原告败在哪里?不是法律不利,而是没有把购物车里的那一步点完。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一、试买必须做成"付款—发货—签收"三段闭环,且逐被告完成。结账页截图、加购截图、"可配送至伊利诺伊"的提示,在 Liu 之后一律不再具备管辖权证明力。每一名被告都需要一份独立的完成交易记录:订单确认页与订单号、支付凭证(信用卡或 PayPal 对账单条目,显示商户名与金额)、物流单号与承运商轨迹、以及送达法院地地址的签收记录。收货地址应当是法院地州的真实地址(律所、调查公司或合作方在伊北区、佛州南区或纽约南区的地址),且要能由知情人以宣誓书作证。
二、留存实物证据,并与线上页面做同一性比对。收货后立即拍照留档(外包装、运单标签、商品本体、标识部位特写),保留完整包装与运单原件;将实物与线上商品页、与注册商标图样做三方比对。这份材料同时服务两个目的:管辖权(销售确实发生在法院地)与实体侵权(该卖家实际交付的是侵权品,而非仅在页面上展示图片)。若拟依 15 U.S.C. § 1117(c) 主张最高每商标每类商品 200 万美元的法定赔偿,还须据此论证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实质无从区分"(§ 1127)。
三、取证过程做可复现的固证,而非事后补截图。全程屏幕录像(画面含系统时间、URL 栏、店铺 ID 与卖家别名),对页面存档做哈希值固定;WHOIS、店铺注册信息、平台公示的卖家主体名称与地址一并抓取。所有取证文件按被告编号归档,标准是"任一被告出庭时,能在十分钟内调出他那一份完整卷宗"。
四、宣誓书逐被告撰写,杜绝模板化通稿。这是 Liu 案最直接的教训。调查员宣誓书应写明:下单日期、被告店铺别名与链接、支付方式与金额、收货地址、签收时间与签收人、以及实物与注册商标的比对结论。不要使用一份适用于全部被告的概括性声明;更不要在宣誓书中写入自己并未实际执行的核查步骤——那不仅会导致判决被撤销,还会带来律师与当事人自身的责任风险。
五、把被告名单按"证据完备度"分层,宁可先诉一半。试买是有成本的,实务中常见"先撒网再补证"的做法。但 Liu 之后这条路的风险已经不对称:证据薄弱的被告一旦事后出庭,被撤销的往往不只是他一人的判决,还会连带影响法官对整案的信任度,进而波及保证金定额、冻结范围乃至 Rule 20 合并的裁定。合理的做法是:完成闭环试买的被告进第一批起诉名单;仅有列表页或详情页证据的被告,先做第二轮取证,或先经平台投诉与下架通道处理,待证据补足后另案追加。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在 Liu 之后,Schedule A 案件的胜负很大程度上前移到了起诉之前的取证环节。格知律所为中资品牌方提供覆盖这一环节的完整方案:设计逐被告的试买取证协议(收货地址落地、支付通道选择、签收与实物留存标准),出具符合第七巡回举证要求的调查员宣誓书结构与逐被告事实清单;在此基础上进行维权前权利体检,核查美国商标注册状态、续展与使用证据,评估被诉标识是否满足 § 1117(c) 的法定赔偿适格性;构建可分层的被告名单并开展卖家主体穿透调查;起草 Schedule A 起诉状、密封动议与 TRO/资产冻结动议,逐被告论证属人管辖与 Rule 20 合并的适当性;协调平台下架、冻结与结算信息调取;并在和解、缺席判决与执行回收各阶段持续维护证据链,确保最终取得的判决经得起 Rule 60(b)(4) 的事后审查。
结语:一次完成的付款,胜过一百张截图
Liu v. Monthly 不是对 Schedule A 模式的否定,它甚至没有改变实体法标准——HANWJH 依然有效,一笔真实销售依然足够。它改变的只是取证的执行纪律。
对中资品牌方而言,这其实是好消息:真正投入成本做完整取证的权利人,正在被法院与批量套模板的原告区分开来。前者的判决站得住,冻结的资金收得回;后者即使拿到判决,也随时可能在数年后被一纸 Rule 60(b)(4) 动议清零。
维权的目标从来不是拿到一份判决书,而是拿到一份收得回钱、且没人能推翻的判决书。这两者之间的距离,有时就是购物车里那最后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