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将重划视频隐私诉讼版图:Salazar v. Paramount(No. 25-459)简报于7月23日终结,VPPA「消费者」定义之争决定 Meta Pixel 集体诉讼存亡——中资出海企业网站视频合规指引

2026年7月23日,申请人 Michael Salazar 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了答辩状(Reply Brief for Petitioner),Salazar v. Paramount Global(案号 No. 25-459)的实体简报程序就此全部结束。这起案件将由最高法院在 2026年10月开庭期(October Term 2026)进行口头辩论,判决预计于 2027 年上半年作出。争议的焦点看似技术性极强——1988 年《视频隐私保护法》(Video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 VPPA,18 U.S.C. § 2710)中“消费者”(consumer)一词究竟指什么——但答案将直接决定过去四年间席卷美国联邦法院的数千起 Meta Pixel(Meta 像素)集体诉讼是继续存在,还是大面积消亡。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6月30日一天之内,就有 Meta Platforms、美国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电影协会(MPA)、全国零售联合会(NRF)、新闻/媒体联盟(News/Media Alliance)、娱乐软件协会(ESA)、软件与信息产业协会(SIIA)、零售诉讼中心(RLC)等至少十家机构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支持被申请人。这种规模的产业界动员,说明本案的商业利害远超一部 1988 年的老法律本身。

一、法规背景:一部因大法官提名而诞生的法律

VPPA 的立法起因颇具戏剧性。1987 年,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人 Robert Bork 接受参议院审查期间,一家周报记者从其住所附近的录像带出租店取得并公开了 Bork 家庭的租片清单。国会震怒,于 1988 年通过 VPPA,禁止“录像带服务提供者”(video tape service provider)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明知而披露消费者的可识别个人信息。

该法的核心条文包括:§ 2710(a)(1) 将“消费者”定义为“录像带服务提供者的任何承租人、购买人或订阅人(any renter, purchaser, or subscriber of goods or services from a video tape service provider)”;§ 2710(a)(4) 将“录像带服务提供者”定义为从事预录像带或类似视听资料(similar audio visual materials)的出租、销售或交付业务的主体;§ 2710(a)(3) 将“可识别个人信息”定义为足以表明特定个人曾请求或获取特定视听资料或服务的信息;§ 2710(b)(1) 确立禁止性规则。2012 年国会通过《VPPA 修正案》(Pub. L. No. 112-258),允许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取得同意,本意是为 Netflix 等流媒体的社交分享功能松绑,却在客观上把这部法律送进了数字广告时代。

二、争议核心:订阅免费邮件通讯的人,算不算“消费者”?

本案原告 Salazar 订阅了 Paramount 旗下体育网站 247Sports.com 的免费文字邮件通讯,并在登录 Facebook 状态下浏览了该网站的视频页面。他主张 Paramount 通过部署 Meta Pixel,将其 Facebook ID 与所观看视频的 URL、标题一并回传给 Meta,构成 § 2710(b)(1) 项下的明知披露。

问题在于:他订阅的是邮件通讯,不是视频服务。§ 2710(a)(1) 中的“goods or services”,是指该主体的全部商品或服务,还是仅指其视听类商品或服务?

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就此形成了公开分歧:

第六巡回法院(窄解)——Salazar v. Paramount Global, 133 F.4th 642 (6th Cir. 2025),2025年5月13日驳回全席重审申请。该院认为,“goods or services”受“video tape service provider”这一限定语约束,只有视听类商品或服务的订阅人才是“消费者”;仅订阅文字通讯者不满足该要件,维持驳回起诉。

第二巡回法院(宽解)——Salazar v.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118 F.4th 533 (2d Cir. 2024)(2024年10月15日)。同一位原告起诉 NBA,第二巡回法院撤销了下级法院的驳回裁定,认定“goods or services”在文义上不限于视听资料,以个人信息换取免费邮件通讯即足以构成“订阅人”。

第七巡回法院(宽解)——Gardner v. Me-TV National Ltd. Partnership, 132 F.4th 1022 (7th Cir. 2025)(2025年3月28日,Easterbrook 法官主笔的合议庭判决)。该院认定,原告无需购买或观看任何视频即可成为 VPPA 项下的“消费者”,只要其订阅了该提供者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最高法院受理的问题(Question Presented)正是:VPPA“消费者”定义中的“goods or services from a video tape service provider”一语,指向该提供者的全部商品或服务,还是仅限于其视听类商品或服务。

三、责任后果:为什么产业界如此紧张

VPPA 的杀伤力来自其法定赔偿结构。§ 2710(c)(2)(A) 规定,胜诉原告可获得每人 2,500 美元的法定(liquidated)赔偿金,无需证明实际损失;§ 2710(c)(2)(B)、(C) 另行规定惩罚性赔偿与合理律师费、诉讼成本。在集体诉讼语境下,一个拥有十万名注册用户的网站,理论敞口即达 2.5 亿美元。这正是 2022 年以来数千起 Pixel 类 VPPA 集体诉讼的经济动因。

同意抗辩的门槛同样苛刻。§ 2710(b)(2)(B) 要求“知情的书面同意”必须:(i) 采用与任何载明消费者其他法律或财务义务的文件相区分、相独立的形式——这意味着藏在隐私政策或服务条款中的一行字通常无效;(ii) 由消费者选择在披露发生时给出,或提前给出但不得超过两年,且以消费者撤回时为准;(iii) 提供者必须以清晰显著的方式,给予消费者逐案撤回或整体撤回持续披露的机会。此外,§ 2710(e) 还课以主动销毁义务:在信息不再为收集目的所必需之日起不迟于一年内销毁可识别个人信息(存在未决访问请求或法院命令的除外)。

四、对中资企业的合规要点

许多中资出海企业误以为 VPPA 只约束流媒体平台。事实并非如此——法院已在跨境电商站点、品牌官网、健身与教育类 App、游戏发行商、智能硬件配套 App 等场景中受理过 VPPA 索赔。只要网站上存在预录制视频(哪怕只是产品演示视频、开箱视频、课程片段),加上某种订阅或注册关系,两个要件即告齐备。建议采取以下具体行动:

1. 完成“视频 + 订阅”双要素暴露面盘点。逐一梳理面向美国用户的网站与 App,标记同时具备预录视频内容与邮件订阅、会员注册、积分计划、Newsletter、优惠券订阅等关系的页面。这是判断 VPPA 适用性的第一道筛子,也是本案判决后重新评估风险的基线。

2. 对像素与第三方 SDK 做数据流映射。使用网络请求抓取工具,确认 Meta Pixel、TikTok Pixel、Google Analytics/Ads 以及各类归因 SDK 在视频页面上究竟回传了什么。重点核查是否同时传输了 c_user cookie(Facebook ID)与视频页面 URL 或视频标题——这一组合正是绝大多数 VPPA 起诉状的事实基础。可行的技术缓解包括在视频页面禁用第三方像素、对 URL 参数做脱敏、启用像素的“事件屏蔽”配置。

3. 重建符合 § 2710(b)(2)(B) 的独立同意流。如确需保留视频页面的广告追踪,必须设计与隐私政策、服务条款物理分离的专用同意界面,明确告知将向第三方披露视频观看记录,设置不超过两年的有效期,提供随时撤回的入口,并完整留存同意时间戳与界面版本快照作为举证材料。通用的 Cookie 横幅一般不满足该条要求。

4. 同步核查州法平行索赔。即便最高法院采纳第六巡回法院的窄解,原告律师也会转向州法工具:加州《隐私侵权法》(CIPA)§ 631、§ 638.51 项下的窃听与笔式记录器索赔、华盛顿州《我的健康我的数据法》(MHMDA)、密歇根州《个人隐私保护法》(PPPA, MCL 445.1711 及以下),以及各州综合隐私法中的定向广告选择退出义务。单一维度的 VPPA 整改并不足以关闭追踪技术类诉讼敞口。

5. 完善服务条款中的争议解决与数据留存条款。审查仲裁条款与集体诉讼豁免的可执行性(同时评估批量仲裁 mass arbitration 的反噬风险),并依 § 2710(e) 建立观看记录的保留与销毁时间表,避免在诉讼中因超期留存而扩大可索赔的集体规模。

五、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格知律师事务所(Getech Law)在追踪技术合规与视频隐私诉讼防御领域为中资企业提供全链条服务:一是视频页面追踪技术审计,由技术与法律团队联合抓取网络请求,完成像素与 SDK 的数据流映射,出具可直接交付工程团队执行的整改清单;二是VPPA 专用同意机制设计,起草符合 § 2710(b)(2)(B) 形式与实质要求的独立同意界面文案、撤回流程与留痕方案;三是数据保留与销毁政策,按 § 2710(e) 制定观看记录生命周期规则;四是服务条款与供应商协议审查,包括仲裁与集体诉讼豁免条款起草、与广告技术供应商的数据处理协议(DPA)及赔偿条款谈判;五是VPPA 集体诉讼与批量仲裁应诉,涵盖管辖与巡回区选点抗辩、“消费者”与“可识别个人信息”要件的动议实践、和解结构设计;六是州法平行风险评估,将 CIPA、MHMDA、PPPA 及各州综合隐私法的追踪技术义务与 VPPA 整改方案统一纳入一张合规路线图。

六、结语

最高法院在 Salazar v. Paramount Global 中的选择,本质上是在决定一部为录像带出租店设计的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覆盖以数据换服务的现代互联网。若采宽解,VPPA 将成为事实上的通用网站追踪法,任何提供视频内容并要求注册的企业都需按每人 2,500 美元的敞口重新定价其广告技术栈;若采窄解,Pixel 诉讼的联邦通道将大幅收窄,但战场会迅速转移到加州、华盛顿州与密歇根州的州法条文之上。

对中资出海企业而言,无论判决走向如何,2026 年秋季至 2027 年上半年都是一个明确的整改窗口期。在最高法院口头辩论前完成暴露面盘点与像素治理,成本远低于在收到起诉状后被动应对。我们将持续跟踪本案的口头辩论排期与判决进展,并及时更新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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