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架即管辖?第三巡回 Wood v. Eiazuiks 案叫停宾州西区"Schedule A 标准令"驳回——中资卖家人格管辖与合并抗辩新风向

最新动态:第三巡回首度对“Schedule A 标准令”出手

2026 年 5 月 19 日,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在 Wood v. Eiazuiks 等(No. 25-2340)一案中作出裁定,推翻宾夕法尼亚西区联邦地区法院(W.D. Pa.)依据其“Schedule A 案件标准令”(Standing Order, In re: "Schedule A" Cases, No. 2:25-cv-800)驳回原告起诉的命令,并发回重审。这是上诉法院首次正面审查地区法院针对 Schedule A 批量诉讼自行设立的“程序闸门”——结果对原告有利:只要被告“向论坛州居民上架销售并发货”,人格管辖(personal jurisdiction)即可能成立;而法院若以“合并不当”(misjoinder)处置案件,必须给出有理有据的分析,不能一驳了之。

本案原告 Thomas Wood 是一名绘制宠物与美式怀旧(Americana)题材的画家,他指控 Schedule A 上列名的 54 家外国卖家——绝大多数为中文拼音命名的店铺(如 Xianyou Diechong Trading、Heyuanzhangmaifuzhuang 等)——在 Amazon 等平台销售其版权作品的仿制品,并请求法院签发单方临时禁制令(ex parte TRO)、冻结账户资产并准许加速取证。

诉讼机制:一份“标准令”曾是中资卖家的护身符

主审法官 J. Nicholas Ranjan 此前因辖区内 Schedule A 案件“明显激增”而发布标准令,对此类案件设置了两道在全美最严格的门槛:

人格管辖指引:原告起诉前必须掌握每一名被告与论坛州实际联系的证据(如真实销售记录、配送地点);“仅仅是 Amazon 上的在线卖家”不够,原告自己下单寄到论坛州也不能制造管辖

合并指引:每份起诉状只能针对单一被告或同一运营者控制下的关联店铺(Fed. R. Civ. P. 20),且每案单独缴纳立案费。这一条直击 Schedule A 商业模式的命门——若 200 名被告须拆分为 200 个案件、缴 200 份立案费(每份 405 美元),批量维权的经济性将不复存在。

Wood 的 TRO 动议被驳回后未按标准令补强管辖事实,地区法院遂以“与标准令不符”为由整案驳回(不附偏见)。Wood 上诉。

核心法律分析:第三巡回说了什么

其一,人格管辖的检验标准不能“做减法”。合议庭(Shwartz、Mascott、McKee 法官)指出,标准令虽正确陈述了“仅在 Amazon 开店不构成管辖”,却遗漏了关键另一半:依 Hepp v. Facebook, 14 F.4th 204 (3d Cir. 2021) 与 Hasson v. FullStory, 114 F.4th 181 (3d Cir. 2024),互联网卖家向论坛州居民提供商品销售并承诺发货,即可构成“有意利用”(purposeful availment)。第三巡回特别援引第二巡回 American Girl v. Zembrka, 118 F.4th 271 (2d Cir. 2024)(接受纽约收货地址订单+确认邮件即足够,联邦最高法院 2025 年拒绝调卷)与第七巡回 NBA Properties v. HANWJH, 46 F.4th 614 (7th Cir. 2022)(在线店铺“明确表示愿意向伊州发货”并实际履行即足够),表明三大巡回在此问题上已经合流。

其二,misjoinder 不是驳回理由。Rule 21 明文规定“合并不当不构成驳回诉讼的理由”,法院只能增删当事人或分案(severance)。依 Hagan v. Rogers, 570 F.3d 146 (3d Cir. 2009),法院行使 Rule 20/21 裁量权必须基于个案事实给出“有理有据的分析”。地区法院仅用一行文字驳回、未解释为何分案不能解决问题,构成可撤销的程序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巡回在脚注中委婉提醒:“地区法院或宜重新审视其标准令。”这意味着宾州西区这道全美最严的 Schedule A 闸门,未来大概率将被修订软化。

对中资跨境卖家意味着什么

过去一年,中资卖家阵营乐见各地法官对 Schedule A 模式的抵制——伊州北区多位法官在缺席判决阶段要求“真实销售证据”,宾州西区则直接在立案端设闸。Wood 案提醒我们:这类“司法自卫”并非铁板一块,上诉法院随时可能纠偏。具体而言:管辖抗辩的重心将从“我只是平台卖家”转向“原告能否证明真实的论坛州销售或发货”;而“原告自买自寄不能制造管辖”这一规则在第三巡回并未被否定,仍是可用的抗辩点。同时,Rule 20 合并挑战依然有效——上诉法院只是要求法院“说理”,并未认可批量合并本身合法,分案动议(motion to sever)仍可显著抬高原告成本。

合规与应对要点

1. 留存后台销售地理数据。定期导出各 SKU 分州销售记录;若从未向相关州销售或发货,这是击穿人格管辖的最直接证据。

2. 区分“上架可见”与“实际成交”。在第三、第二、第七巡回,接单+发货承诺即可能构成管辖;单纯页面可见则未必。应诉时须精确比对原告证据属于哪一类。

3. 审查原告的“测试购买”。若管辖证据仅为原告律师或调查员的自购订单,援引 Ranjan 标准令所代表的规则线索提出抗辩——该规则未被 Wood 案推翻。

4. 善用 Rule 20/21 分案动议。要求法院就“同一交易或系列交易”作出说理分析;54 家互不相识的店铺仅因销售类似商品被合并,仍是最具攻击性的程序弱点。

5. 收到 TRO 后两周内行动。资产冻结通常在 14 天内完成平台送达,越早提出解冻或限缩冻结动议,谈判筹码越大。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格知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中资跨境卖家应对 Schedule A 诉讼。针对 Wood 案后的新格局,我们可协助卖家:起草 TRO 解冻与缩减冻结动议;以分州销售数据为基础构建人格管辖抗辩;提出 Rule 20 合并不当与分案动议以抬高原告诉讼成本;与 Epstein Drangel、Greer Burns & Crain 等常见原告律所进行和解谈判(典型区间为每店铺 1,500–15,000 美元);并为店铺搭建合规架构、完成商标与版权清理审核,降低再次被列入 Schedule A 的风险。

结语

Wood v. Eiazuiks 是 Schedule A 攻防战的一个转折性注脚:地区法院的“程序自卫”遇到了上诉审的边界。对中资卖家而言,依赖某位法官的标准令“躺赢”的时代可能短暂落幕,但 Wood 案同时确认了两件事——管辖必须逐被告证明、合并必须逐案说理。把抗辩建立在证据与规则之上,而非建立在法官的个人倾向之上,才是 2026 年应对 Schedule A 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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