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 名被告,一次归零」:伊北区 Kocoras 法官在 Collectanea J.(No. 1:24-cv-03821)以 Rule 20 错误合并解散全案初步禁令 × 第七巡回 Liu v. Monthly——中资权利人的 Schedule A 被告名单该怎么建
最新动态:一份禁令,252 个账户,一次性归零
2026 年 8 月,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N.D. Ill.)Charles Kocoras 法官在 Collectanea J. Limited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No. 1:24-cv-03821)中,解散了针对 Schedule A 名单上全部 252 个卖家账户的初步禁令。原告是 BEADNOVA 品牌权利人,主张被告在 Amazon、eBay 等平台上侵犯其商标权,并侵犯其一幅串珠教学摄影作品及 490 幅串珠饰品摄影作品的版权。案件此前走的完全是标准剧本:密封起诉状 → 单方(ex parte)TRO → 初步禁令 → 平台冻结店铺与结算资金。
打破剧本的不是被告,而是平台。非当事人 eBay 提出动议,要求修改禁令中直接课加于平台自身的义务。法院认定 eBay 就该部分具备独立诉讼地位(standing),但同时明确划出边界:平台不得代替卖家主张专属于卖家的抗辩,Rule 20 合并异议不在 eBay 可主张之列。然而法院随即依职权自行审查了合并的适当性——并认定这 252 名被告本就不应被并入同一案件。禁令随之整体解散,原告被责令修改起诉状,只保留其能就「同一交易或系列交易」关系提出具体事实的被告。
对正在或准备以原告身份进入美国市场的中资品牌方而言,这是一次昂贵的提醒:Schedule A 的威慑力来自规模,而规模恰恰是当下最脆弱的一环。
诉讼机制:被告名单是整个案件的承重墙
Schedule A 的经济模型建立在三个假设之上:其一,庞大的被告群体能通过 Rule 20 合并审查;其二,TRO 与资产冻结能够快速签发;其三,绝大多数被告不会应诉。近两年,这三个假设都在松动。2025 年年中,伊北区 John F. Kness 法官在 Eicher Motors 系列裁定中宣布中止其名下全部 Schedule A 案件,重新审视此类诉讼的程序基础,并强调在数十上百名被告间反复复制的格式化事实主张,无法满足《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5(b) 条对「具体事实」的要求。伊北区新案量随之显著下滑,部分原告转向纽约南区(S.D.N.Y.)与佛罗里达南区(S.D. Fla.),但迄今没有任何一个法院取代伊北区成为新的高通量法院。
换句话说,被告名单不再是一份 Excel 附件,而是整个案件的承重墙。名单建错了,TRO 拿到也守不住;判决拿到,也可能在 Rule 60(b)(4) 项下被宣告无效。
核心法律分析:法院究竟要求原告证明什么
一、Rule 20 的「同一交易或系列交易」不等于「同一种侵权手法」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0(a)(2) 条允许合并被告,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诉请源于同一交易、事件,或同一系列交易或事件;且存在共通的法律或事实问题。Collectanea J. 案中,原告主张的连接点是:商品设计与链接高度相似、使用相同的 SEO 手法、收款方式相近、线上营销雷同,以及卖家「可能」参与同一微信群。法院认定这些主张基本属于格式化文本,不足以证明 252 名卖家协同行动或参与了同一系列交易。法院的表述值得中资权利人逐字记住:共通的侵权手法本身,并不能证明被告之间存在共通的计划;原告需要的是真实的交易连接,而非一份「跨境假货常见特征」清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型 Schedule A 的门槛更高。35 U.S.C. § 299 明文规定,仅仅主张各被告侵犯同一专利、或涉案产品相同或相似,不构成合并被告的充分理由。外观设计专利维权尤其容易踩到这条线。
二、不可弥补损害必须「逐被告」证明,且不能被自身拖延抵消
本案的第二个致命伤是证据。基于 eBay 对其中 50 家店铺的核查,法院看到:其中超过一半从未售出过涉案商品;相当一部分链接早在数年前即已下架;50 家中有 25 家是经核实的美国本土企业。与此同时,原告从其自行提交的销售凭证日期到实际起诉,拖延了一年至十九个月,且无法说明理由。法院据此认定,原告未能证明存在需要即刻救济的紧迫危险。一个自己等了一年半的原告,很难说服法院明天就必须冻结对方账户。
三、第七巡回:属人管辖需要「已完成的销售」,不是「可以发货」
2026 年 3 月 9 日,第七巡回法院在 Yinnv Liu v. Monthly, et al.(No. 25-2074,源自 N.D. Ill. No. 1:24-cv-02982,Blakey 法官)撤销了一份 Schedule A 缺席判决。原告提交的管辖证据,是 Walmart 网站结算页面的截图:显示侵权商品、一个芝加哥收货地址与预估总价——但没有显示交易完成。第七巡回指出,这些材料只能证明「可以下单并发货至伊利诺伊州」,不能证明销售实际发生;地区法院认定伊州销售已经发生,属于明显错误。援引 Curry v. Revolution Laboratories, LLC, 949 F.3d 385, 400(7th Cir. 2020),法院重申:被告不能仅因经营一个在法院地可访问的网站就被拉入该法院。案件最终被撤销并发回,指示以缺乏管辖为由驳回。
把 Liu 与 NBA Properties, Inc. v. HANWJH, 46 F.4th 614(7th Cir. 2022)放在一起读,规则其实相当清晰:试买必须完成付款、完成发货、留下可归属于该被告的完整交易链。截图不是销售,加入购物车不是销售,「支持配送至芝加哥」也不是销售。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1. 把「筛名单」前置为独立工作阶段,而不是起诉前一周的批量抓取。先做全量抓取,再做减法:剔除近 12 个月无在售链接的店铺、剔除可核实的美国本土实体(其属人管辖与和解逻辑完全不同,宜单独立案)、剔除仅使用相似图片但无同款在售的店铺。Collectanea J. 案中「50 家里超过一半从未售出涉案商品」,正是名单未经清洗的直接后果。
2. 逐被告完成真实试买,形成可举证的完整交易链。每一名被告至少一次实际下单、实际付款、实际收货至法院所在州的地址,并保全订单号、付款记录、物流签收、外包装与实物照片、开箱录像与文件哈希值。声明书应逐被告陈述具体交易,而非套用统一模板。这是 Liu 案之后能否守住管辖的唯一硬通货。
3. 用「可举证的关联」而非「共同特征」来决定合并规模。可支持合并的连接点包括:共同的公司主体或实际控制人、共用的注册邮箱/电话/银行或 Payoneer 结算账户、共用的发货与退货地址、同一批次的物流单号、同一供应链来源、店铺之间可证实的协同运营。做不到的,就拆案。与其一案 200 名被告被整体解散,不如按关联簇拆成若干件、每件 5–20 名被告——诉讼费用上升,但禁令与判决能够存活。
4. 缩短从取证到起诉的时间窗,并在动议中主动解释时间线。建议把「试买完成日 → 起诉日」控制在 90 天以内。若因权利登记、主体调查等原因确有延迟,应在 TRO 动议中主动说明,而不是等被告或平台把它作为突袭点提出。拖延是当下法院解散冻结令最省力的理由。
5. 起草时假设对方会应诉、会上诉。密封动议的范围要与实际必要性相称;冻结金额应与该被告可举证的销售规模挂钩,而非一律套用 15 U.S.C. § 1117(c) 项下每一商标每类商品最高 200 万美元的法定赔偿上限;送达方案须能经受 Rule 60(b)(4) 的事后审查。一份三年后被宣告无效的缺席判决,在商业上等于零。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针对合并与管辖这一环节,格知为中资权利人提供从名单构建到诉讼架构的全流程支持:被告主体穿透调查与关联簇分析(通过店铺注册信息、结算账户、发货地址、物流批次与平台传票所得资料,识别真正可合并的被告群组);逐被告试买与证据固定方案设计,包括收货地州别选择、公证与哈希固证流程、逐被告声明书的事实化改写;Rule 20 与 35 U.S.C. § 299 合并适当性论证,以及在合并不成立时的拆案成本模型与法院选择比较(伊北区、纽约南区、佛罗里达南区);逐被告属人管辖论证与 TRO/资产冻结动议起草;以及在遭遇平台或被告挑战时的禁令维持与应诉抗辩。我们同时承接维权前的权利体检——确认商标处于主注册簿、版权登记满足 17 U.S.C. § 412 的时限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经过筛查——避免在诉讼中段才发现权利基础不足。
结语
Schedule A 没有死,但它正在从一种「程序套利」转变为一种需要真正打的诉讼。对中资品牌方来说,这未必是坏消息:门槛提高,意味着愿意认真做证据、认真做名单的原告,反而更容易拿到能够执行、能够收钱、且经得起上诉审查的结果。Collectanea J. 与 Liu 两案给出的清单其实并不复杂——真实的销售、真实的关联、及时的行动。把这三件事做扎实,禁令才守得住;守得住的禁令,才谈得上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