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美元,还是 210 万美元」:第七巡回 Shenzhen Huajie v. Shenzhen Leyibei(No. 25-2659,2026年4月29日)——故意假冒也只判最低额,中资权利人立案前必做的四道权利体检
最新动态:故意假冒,判 2,000 美元
2026 年 4 月 29 日,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 Shenzhen Huajie Technology Co. v. Shenzhen Leyibei Technology Co.(No. 25-2659)中,维持了一份让原告难以接受的判决:被告被认定故意(willful)假冒商标并构成域名抢注,原告主张 210 万美元法定赔偿,地区法院只判了 2,000 美元——商标假冒项下 1,000 美元、抢注项下 1,000 美元,两项都是法定最低额。第七巡回认为地区法院并未滥用裁量权。
这是一起中资权利人起诉中资卖家的案件,也是一个锋利的注脚:15 U.S.C. § 1117(c) 的 200 万美元不是起点,是天花板;而这块天花板的高度,在起诉状递交之前就已经被你的权利组合和取证记录锁定了。「故意」认定只是解锁了区间的上限,它本身不产生任何金额。
法律框架:三条赔偿通道,三道不同的闸门
Schedule A 案件的赔偿主张通常走三条路,准入条件完全不同:
商标法定赔偿(15 U.S.C. § 1117(c))——每个假冒商标、每类商品,非故意 1,000 至 200,000 美元,故意可至 2,000,000 美元。前提是标识构成「counterfeit mark」,而不是一般的混淆性近似。
版权法定赔偿(17 U.S.C. § 504(c))——每件作品 750 至 30,000 美元,故意可至 150,000 美元。前提是通过 § 412 的登记时限。
外观设计专利(35 U.S.C. § 289)——侵权人的全部利润,下限 250 美元。不需要证明消费者混淆,也没有登记时限,但要过 Samsung v. Apple 确立的「article of manufacture」两步法。
核心法律分析:四道门,逐一过
第一道:§ 1127 的「相同或实质无从区分」。§ 1117(c) 只对「counterfeit mark」开放。15 U.S.C. § 1116(d)(1)(B) 与 § 1127 把它定义为: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主注册簿(Principal Register)就该类商品或服务注册的商标相同,或实质上无从区分(identical with, or substantially indistinguishable from)的标识。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必须在主注册簿,补充注册簿(Supplemental Register)上的注册不够;二是法条中的「for such goods」,注册覆盖的商品类别必须涵盖被告实际销售的商品,玩具类注册撞上服装类侵权,这条通道即关闭;三是「相同或实质无从区分」这一标准远严于混淆可能性——近似到足以构成混淆,不等于近似到构成假冒。一旦法院认定被告只是混淆性近似,原告就掉回 § 1117(a) 的实际损害与获利返还轨道,必须逐笔举证被告销售额。
第二道:乘数是算出来的。§ 1117(c) 的计量单位是「每个假冒商标 × 每类商品」。赔偿上限因此是一个乘法结果:注册了 3 枚商标、覆盖 2 个商品大类且被告在两类上都有销售,理论上限是 6 × 200 万;只注册 1 枚商标、1 个类别,无论多少被告、多少 SKU,上限就是 200 万。注册组合的宽度,直接就是赔偿主张的宽度。而在区间之内,法院的裁量高度依赖记录:被告实际销售规模、持续时间、是否再犯、是否隐匿账户信息、是否需要威慢效果。原告若只提交一份试买截图加一句「被告获利巨大」,法院给最低额是站得住的。Huajie 案正是如此。
第三道:§ 412 的三个月。17 U.S.C. § 412 规定,已出版作品若侵权行为始于首次出版之后、登记生效之前,法定赔偿与律师费一律不可主张——除非在首次出版后三个月内完成登记。跨境电商的图案、包装设计、产品图、说明书插图,往往在上线销售那一刻就已构成「出版」;等发现被抄袭才去登记,§ 504(c) 的 15 万美元和律师费已永久失效,只剩实际损失可主张。这是一条不可补救的时限。
第四道:§ 289 的全部利润。35 U.S.C. § 289 允许权利人取得侵权人就该「article of manufacture」的全部利润。Samsung v. Apple 之后,法院采两步法:先确定设计所应用的物品(可以是整机,也可以是部件),再计算该物品的全部利润。2026 年各地区法院仍分歧于 § 289 的利润返还究竟是陪审团裁决的法律救济还是法官裁决的衡平救济,这会影响诉讼节奏与和解定价。对小件、单一功能商品(配件、玩具、家居小物),「整机即物品」的论证通常最顺,§ 289 常常是三条路里回收效率最高的一条。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一、立案前做 § 1117(c) 适格性审查,而不是立案后。逐件核对:是否主注册簿?注册商品类别是否覆盖被告在售商品?被告标识与注册图样是否达到「实质无从区分」?任何一项为否,就调整诉因组合(补版权、补外观设计专利),或先补注册再立案。同时核查续展与使用证据状态——一枚将在诉讼期间到期的注册,是被告 Rule 60(b) 动议的现成弹药。
二、把注册组合当成赔偿工具来规划。在核心图形、文字、立体标识上分别取得注册,并覆盖被告实际经营的全部商品大类。这不是商标管理的例行事务,它就是你未来 Schedule A 案件的赔偿乘数。
三、图案与产品图,出版后三个月内登记版权。建立常规流水线:新款上线即启动登记,同步保留首次出版日期的证据。这条时限过了没有第二次机会。
四、为裁量额度准备记录,而不只为责任准备记录。试买要买到完整交易链——订单、支付、发货、收货、拆包录像与哈希固证;并尽量取得平台侧销量、评论数、店铺注册时间、历史被投诉记录。法院在 1,000 美元与 200 万美元之间的落点,取决于你能否把被告的规模证到纸上。
五、诉因排序按回收效率,不按感情。对小件商品,§ 289 的全部利润往往比 § 1117(c) 的法定赔偿更容易执行到冻结资金上;对成套或多类别商品,§ 1117(c) 的乘数更有杀伤力。起诉状里把三条路都留着,和解谈判时才有定价空间。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针对「立案前权利体检」这一环节,我们为中资品牌方提供:美国商标、版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与注册维护,包括主注册簿适格性与商品类别覆盖度审查、续展与使用证据体检;维权前的 § 1117(c) 适格性与 § 412 时限专项审查,出具可诉性与赔偿上限评估;针对缺口设计补注册与诉因组合方案;试买与证据固定方案设计,涵盖完整交易链取证、公证与哈希固证、平台侧规模证据采集;被告名单构建与主体穿透调查;Schedule A 起诉状与密封动议起草;以及后续的 TRO 与资产冻结动议、逐被告属人管辖论证、海牙送达方案、批量和解定价管理与判决执行回收。我们的工作前提很朴素:赔偿数字在立案那一刻就基本定型,剩下的只是能不能把它证出来、收回来。
结语
2026 年的 Schedule A 战场上,第七巡回已在属人管辖(Liu v. Monthly)和送达(Kangol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两个方向收紧程序,法院在赔偿裁量上也不再对原告「给面子」。Huajie 案里那 2,000 美元,不是法院对中资权利人有偏见,而是一份薄记录的合理定价。对准备走上原告席的中资品牌方,真正的准备期不是立案前的两周,而是产品上线的那一天:注册宽度、登记时限、取证习惯,这三件事决定了几年后你在美国法院能拿回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