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缺席判决,只赢了一半」:第七巡回 Shenzhen Huajie 诉 Shenzhen Leyibei(No. 25-2659,2026年4月29日)把 200 万美元请求判成 1,000 美元——中资权利人如何在 Schedule A 中「prove up」法定赔偿
最新动态:一份 200 万美元的请求,判成了 1,000 美元
2026 年 4 月 29 日,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 Shenzhen Huajie Technology Co. v. Shenzhen Leyibei Technology Co.(No. 25-2659) 中作出裁定,维持伊利诺伊北区(N.D. Ill., No. 1:22-cv-5630,Steven C. Seeger 法官)的终审判决:原告请求 200 万美元商标假冒法定赔偿加 10 万美元域名抢注法定赔偿,最终各获 1,000 美元,合计 2,000 美元。该裁定为非判例性处置(nonprecedential order),合议庭为 Pryor、Kolar、Maldonado 三位法官,Pryor 法官提出异议。
对中资品牌方而言,本案的身份配置格外值得注意:原告深圳华杰科技自 2017 年起以 "bellelily" 商标在 bellelily.com 销售服装;被告深圳乐易贝科技自 2021 年起在 bellelliy.com(把 "l" 与 "i" 对调)销售同类服装。这是一场中国权利人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中国侵权卖家的 Schedule A 案件。原告拿到了默认、拿到了永久禁令,法院也认定被告构成故意(willful)假冒——然后赔偿只判了 2,000 美元。
第七巡回在裁定结尾的提醒近乎直白:拿到缺席判决之后,比赛并没有结束("the race is not over after the entry of default")。
法律框架:法定赔偿的两条路,与「缺席」的真实效力
《兰哈姆法》为权利人提供两条互斥的金钱救济路径。15 U.S.C. § 1117(a) 是实际损害、被告获利返还与诉讼成本,故意假冒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处三倍获利或损害并支付合理律师费;§ 1117(c) 则允许原告在终审判决前选择法定赔偿——非故意情形每个假冒商标每类商品 1,000 至 200,000 美元,法院认定故意的,最高 2,000,000 美元。域名抢注另有 § 1117(d),区间为 1,000 至 100,000 美元。三者的共同措辞是「as the court considers just」(由法院裁量认为公正的数额)。
关键在于:§ 1117(c) 并非对所有商标侵权开放。它只适用于 § 1116(d) 与 § 1127 意义上的「假冒商标」(counterfeit mark)——被告标识须与在主注册簿注册且正在使用的商标「相同或实质无从区分」(identical with, or substantially indistinguishable from)。仅仅构成混淆性近似,或主张的是 § 1125(a) 项下的未注册商业外观,都不能走法定赔偿,只能回到 § 1117(a) 的获利举证轨道。
而「缺席」的效力,第七巡回早已划得很清楚。缺席判决分两个阶段:In re Catt, 368 F.3d 789, 793 (7th Cir. 2004) 区分「默认的确立」与「缺席判决的实际作出」。第一阶段把起诉状中充分陈述的事实视为真实,从而确立责任与故意(Domanus v. Lewicki, 742 F.3d 290, 303 (7th Cir. 2014));但第二阶段,「胜方仍须把损害额举证到位」(the victor must still prove up damages)。默认确立的是被告输了,不是原告要多少给多少。
核心法律分析:第七巡回究竟认定了什么
第一,故意不等于顶格。地区法院基于此前的默认认定被告构成故意假冒与故意域名抢注,但上诉法院明确指出,默认的进入「并未确立华杰有权获得其请求的法定赔偿数额」。故意是打开 200 万美元上限的钥匙,不是通往该上限的电梯。
第二,举证责任在原告,且必须「同期」提出。华杰其实在更早的简易判决动议中论证过威慑与损失,但在法院进入默认并要求提交拟议终审判决书后,它提交的 proposed order 是「barebones」的——没有同时提交缺席判决动议,没有附具支撑数额的声明,也没有把法院指回此前的论证。第七巡回的措辞很不客气:说服法院判处最高赔偿是华杰的工作,不是法院去记录里替它翻找支撑材料的工作。法院据此认定原告「自招其果」(invited the consequence)。
第三,记录不足,法院就只能判最低额。依 Video Views, Inc. v. Studio 21, Ltd., 925 F.2d 1010, 1016–17 (7th Cir. 1991),超过法定最低额的裁决必须有证据记录「充分支撑」。第七巡回因此以一个记录上显而易见的理由维持原判:地区法院当时手头没有任何足以支撑 200 万美元裁决的材料。
第四,可用的裁量因素是公开的。Chi-Boy Music v. Charlie Club, Inc., 930 F.2d 1224, 1229–30 (7th Cir. 1991) 列举了法院可考虑的因素:实际损害举证的困难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赔偿对未来侵权的威慑效果。这三项完全可以由原告主动整理后提交给法院——问题只在于有没有人去做。
第五,Pryor 法官的异议值得记在心里。她认为地区法院的判决书「完全没有任何说理」,妨碍上诉审查,应当撤销并发回令其说明理由。异议未成为多数意见,但它标出了一条备用路径:如果原告已经把赔偿记录做扎实,法院却仍不说理由地判最低额,异议的逻辑就可能变成多数。这条路只对做过功课的原告开放。
第六,本案被明确放进 Schedule A 的大语境。多数意见开篇即援引 Liu v. Monthly, 170 F.4th 1090, 1092 (7th Cir. 2026) 与 Eicher Motors Ltd. v. Partnerships &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794 F. Supp. 3d 543, 545 (N.D. Ill. 2025),并直言在缺席情形下,地区法院「不得不在几乎不掌握侵权规模信息的状态下判处法定赔偿」。法院对这个信息真空是有意见的,而填补它的责任被放在了原告一侧。
作为对照:第十一巡回于 2026 年 8 月 4 日在 Deltona Transformer Corp. v. The NOCO Co.(No. 24-13590)维持了 12,135,943.70 美元的 § 1117(a) 获利返还裁决及配套永久禁令。两案的差别不在法条,而在记录——一边有陪审团审理形成的完整获利证据,一边只有一页拟议判决书。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一、把「赔偿卷宗」当成第二份起诉状来建,从第一天开始。试买订单与付款凭证、店铺累计评价数与上架时长、平台披露的结算金额与冻结余额、被告定价与你的正品定价差、你的授权价或既往许可费率——这些要按逐被告归集。§ 1117(c) 虽名为「法定」,法院仍然要看这些材料才敢向上走。
二、不要用「拟议判决书」代替「缺席判决动议」。默认一经确立,应当同时提交三份文件:书面的 motion for default judgment、支撑数额的宣誓书或声明、以及拟议判决书;并在动议中逐项对应 Chi-Boy 因素——为什么实际损害难以举证、侵权情节如何、为什么该数额才有威慑力。华杰的教训正在于把论证留在了三年前的另一份动议里。
三、把请求数额锚定在计算过程上,而不是法定上限上。与其请求「每商标 200 万美元」,不如展示:某被告店铺上架 14 个月、显示 3,200 条评价、平台冻结 47,000 美元、正品单价 39 美元——由此推出一个可解释的区间,再论证为何威慑要求落在区间上端。一个能解释的 15 万美元,比一个不能解释的 200 万美元更容易拿到,也更容易执行。
四、起诉前先确认 § 1117(c) 这条路走得通。核查商标是否在主注册簿、是否在使用、续展状态是否正常,并对被告标识做「相同或实质无从区分」检验。本案 bellelily 与 bellelliy 恰好卡在这一检验的边缘。若答案是否定的,路径就是 § 1117(a),需要准备的是获利证据而非数额请求。这项体检属于起诉前,不属于缺席之后。
五、让判决数额与可回收资金对齐。判决额若远超冻结余额,超出部分对境外被告几乎无法执行。反之,若平台已冻结可观金额,该金额应当成为举证重点——它同时是损害规模的证据与回收的来源,并且是和解定价的真实基准。典型 Schedule A 单 SKU 和解区间在 1,500 至 15,000 美元,但真正决定谈判位置的,往往是冻结账户里的数字。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本案的教训落在诉讼流程的最后一公里,而这一公里恰恰最容易被交给模板处理。格知律师事务所在 Schedule A 维权项目中把赔偿举证前置:起诉前完成权利体检,判断商标是否具备 § 1117(c) 适格性(主注册簿状态、使用证据、续展、以及「实质无从区分」检验),据此决定走法定赔偿还是获利返还路径;在试买与证据固定阶段,即按「未来赔偿卷宗」的标准逐被告归集交易、时长与规模数据,而不仅满足侵权与管辖举证的最低要求;在平台冻结落地后同步取得结算与余额信息,用以校准请求数额与和解定价;在缺席判决阶段提交完整的动议、声明与拟议判决书,逐项对应 Chi-Boy 裁量因素;并在判决后衔接冻结资金执行、再犯店铺监测与永久禁令的藐视法庭程序。
结语:每一个曾经「自动」的环节,都在变回举证环节
2025 至 2026 年的判例走向高度一致:管辖要证(Liu v. Monthly)、ex parte 的紧迫性要证(Eicher Motors)、送达要证(Kangol),现在赔偿也要证。对依赖模板批量推进的原告,这是坏消息;对愿意把 Schedule A 当作诉讼而非杠杆来经营的中资品牌方,这反而是一次分层。当赔偿数额需要用记录来换取时,把记录做扎实的一方拿走的份额会更大,而且拿得住——不会在两年后被 Rule 60(b)(4) 或上诉程序原样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