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单、密封、先冻结」行不通了?新泽西地区法院 Schedule A 常规令(Standing Order 2025-04)——中资权利人如何为每个被告备齐立案证据

开篇:一份“全地区通用”的 Schedule A 常规令

2025 年 9 月 25 日,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首席法官 Renée Marie Bumb 签发 Standing Order 2025-04(In re “Schedule A” Cases),这是业内较早出现的、覆盖整个地区法院而非单个法官的 Schedule A 常规令。对习惯于在伊利诺伊北区(N.D. Ill.)一次性起诉几十甚至上百个店铺的权利人来说,这份命令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越来越多的法院不再默认接受“大名单、密封、先冻结”的套路,而是要求原告在立案当天就对每一个被告拿出管辖、送达与资产方面的具体证据。本文从权利人视角梳理该命令的要求,并给出对应的立案准备清单。

法律框架:命令改变了哪几个环节

该命令共涉及六个方面,逐项都落在原告的举证责任上:

第一,合并与立案费。每份起诉状只能列一个被告,或者“同一运营者控制的一组被告”,且每份起诉状各自缴纳立案费;不相关的知识产权必须分案起诉。待属人管辖确立之后,法院才可能考虑合并。这与以往“一份起诉状、一笔立案费、一张 Schedule A”的成本模型完全不同。

第二,属人管辖。起诉状必须合理主张属人管辖,包括依据 Fed. R. Civ. P. 4(k)(2) 的主张。命令明确:仅仅是亚马逊卖家不够,商品被发送到法院所在地也不足以成立管辖;原告在起诉前就应当掌握每个被告与法院地的接触证据。

第三,替代送达。原告不能绕过包括《海牙送达公约》在内的常规送达要求,除非就每个被告作出“个别化”的说明:为查明其住所和地址做了哪些努力,所请求的送达方式是否为《海牙公约》所允许。法院还建议以电子邮件发送送达弃权书(waiver of service)以节省成本。

第四,单方 TRO 与资产冻结。法院一般不授予单方(ex parte)TRO;没有可靠的属人管辖基础,任何 TRO 都不会签发。对线上账户的冻结,除非有证据显示被告为逃避判决而转移资产,并且能说明被冻结资产与所主张的获利返还金额之间的具体联系,否则不太可能获准——事先不通知的资产限制被称为“非常规措施”。

第五,封存。法院不太可能封存案卷;任何封存申请都须满足第三巡回法院 In re Avandia(2019)确立的标准。

第六,既往案件声明。起诉状须附原告律师的声明,列明针对任何被告的在审或既往案件,包括案号、是否涉及同一知识产权,以及各案的现状或结果。这一条直接针对法官挑选(judge-shopping)与“撒网—撤诉—再撒网”。违反上述任一要求,法院可以据此无偏见驳回。

核心法律分析:原告现在必须“证明”什么

把这份命令翻译成举证清单,原告至少要在立案前准备三类证据。

其一是被告与法院地的联系。试买(test buy)如果只是把货寄到新泽西,命令已经明确这并不足以成立管辖。更稳妥的做法是固定该店铺面向新泽西的销售记录、店铺对美国州别的定向行为以及完成的真实交易;对无法证明任何州特定接触的被告,要评估 Rule 4(k)(2)(被告在任何州的法院均不受管辖、且与美国整体有足够联系时的联邦长臂条款)是否有可用的证据基础,而不是机械套用格式条款。

其二是被告身份与住所的调查记录。命令要求原告说明查址努力,这与第七巡回 Kangol 案之后各法院对 Hague “地址不明”例外的从严把握一脉相承。查址记录要在申请替代送达之前形成,而不是事后补写。

其三是资产转移的具体证据。要冻结账户,原告需要说明为什么普通的损害赔偿不足以保障判决得到执行,例如店铺在被发现侵权后迅速转移资金、更换店铺名称,并把冻结金额与 15 U.S.C. § 1117(a) 的获利返还或 § 1117(c) 的法定赔偿建立起量化联系。需要提醒的是,法定赔偿(每个假冒商标、每类商品最高 200 万美元,故意侵权情形;版权为每件作品最高 15 万美元)是法院的裁量结果,而不是冻结金额的自动依据。

需要强调:这是一份地区法院层面的程序性命令,它并不改变 Lanham Act 的实体规则,但它把 Rule 11 的“合理调查”义务前置到了立案当天。把它理解为原告必须实际完成的新举证义务,而不是需要想办法绕开的障碍,才能让判决在上诉和 Rule 60(b)(4) 审查中站得住。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1. 先做“可诉性体检”再选法院。核对主注册簿注册、注册状态与续展、权利人与起诉主体是否一致;同时比较拟立案法院的常规令:N.D. Ill.、S.D. Fla.、S.D.N.Y. 与 D.N.J. 对合并、封存和冻结的容忍度并不相同,立案成本模型应按“每个被告组一份起诉状”测算,而不是按单一大名单。

2. 按“被告组”而非“店铺数”构建名单。以店铺信息、收款账户、发货地址、图片与描述文本的重合度来识别同一运营者,把同一运营者的店铺放进同一份起诉状;无法证明关联的,应分案或放弃,不要为了压低立案费而勉强合并。

3. 为每个被告固定管辖证据。对完成交易的试买保留订单、物流、支付与页面录屏并做哈希固证;记录店铺对目标州的销售与发货选项,不要把单次寄送到法院地当作管辖的全部依据。

4. 起诉当天备齐送达与查址记录。对每个被告记录地址调查的来源与结果,评估 Hague 中央机关途径与电子邮件弃权书的组合,决定是否、如何提出替代送达动议。

5. 如实披露既往案件,并为冻结准备资产证据。列出针对同一被告的所有在审与既往案件(案号、权利、结果),避免任何挑选法官的嫌疑;在申请资产限制前,准备资产转移的具体证据,并预判法院可能转而要求通知被告后再作冻结。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针对新泽西式常规令带来的立案前置要求,格知律所可以协助权利人完成维权前的权利体检与可诉性审查,设计试买与证据固定方案,构建以“同一运营者”为单位的被告名单并进行主体穿透调查;起草逐被告的属人管辖与合并论证、海牙送达与替代送达方案;以及在法院不愿冻结或封存时,调整为通知后禁令与平台下架并行的执行路径,并在后续阶段协助批量和解与判决执行。

结语:门槛提高,但可执行的判决更值钱

新泽西常规令并不意味着 Schedule A 路径的终结,而是在提醒权利人:每一个被告都要有自己的证据包。立案前多花的调查成本,换来的是经得起上诉与 Rule 60(b)(4) 检验、并真正能回收资金的判决。其他法院是否跟进类似做法值得持续观察;中资权利人宜按最严格的标准准备一套“通用证据包”,再针对不同法院微调。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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