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截图不再够用」

伊利诺伊北区首席法官 Virginia Kendall 在其 Schedule A 常规令(法院网站公布的版本标注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5 日)中,把过去许多立案文件里"默认可以过"的部分逐项写成了硬性要求:原告须提交一份"简明"的、经宣誓的单一声明,对每名被告写明"两个月内"的侵权商品销售或要约销售;网站截图"不再足以"证明属人管辖,须有面向伊利诺伊的已完成销售;申请 ex parte TRO 的,保证金推定为每名被告 1,000 美元。对持有美国商标、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中资权利人而言,这意味着立案前的"选目标、固证据"已经不是准备工作,而是案件能否过第一关的实体工作。

需要说明:这是一份法院的常规令,不涉及任何具体当事人。本文只分析它对权利人举证责任的影响,不引用具体个案。

法律框架:常规令把 Rule 65(b)、Rule 20 与属人管辖压进同一份声明

Schedule A 的标准路径是密封起诉、ex parte TRO 加平台资产冻结、转初步禁令,再走和解或缺席判决。Rule 65(b)(1) 本来就要求以"具体事实"证明不经通知将造成即时且不可挽回的损害,并说明通知为何会导致证据被隐匿或转移。Kendall 常规令的特点,是把这一要求落到逐被告、逐时点:每名被告在两个月内是否有销售或要约销售、与被诉行为的事实联系、以及为什么通知会导致隐匿证据。

在合并问题上,常规令要求声明提出"具体的、非结论性的、非推测性的"事实,说明各被告的行为属于同一交易或系列交易(Rule 20),并列举可接受的关联证据:共用标识、相同的商品列表、共同的发货来源、协调行为、地域重合或时间接近。仅仅"销售同类仿冒品",不构成共同计划。

核心法律分析:原告现在要证明什么

第一,时间窗口。"两个月内"的销售或要约意味着取证时间有保质期。若试买与取证发生在立案前几个月,TRO 的紧迫性就难以成立;此前法院在个别案件中也因原告拖延而解散禁令。证据应以日期为锚点整理,而不是等凑够被告再集中提交。

第二,已完成销售。属人管辖的论证不能停留在"店铺可从伊利诺伊访问"。常规令要求的是"可访问的网店加上已完成销售"或同等的法院地接触。试买记录应当包含下单、支付、发货地址为法院地、物流单号、收货与开箱的完整链条,并配合屏幕录像和哈希固证,使每一名被告都有自己的一页事实,而不是一张共用的截图表。

第三,合并事实要逐项对应。如果某些被告之间只有"商品相似",应当拆分或放弃,而不是用模板声明硬合并。Rule 20 的合并不当,会在后续使整份禁令被动摇。

第四,保证金。每名被告推定 1,000 美元,是在预算里就要算进去的成本。被告越多,保证金越大;这也是一个自然的筛选机制:只有每名被告的预期回收超过其边际成本时,才值得放进名单。

第五,赔偿预期与证据强度挂钩。商标仿冒的法定赔偿(15 U.S.C. § 1117(c))为每种商品每个商标 1,000 至 200,000 美元,故意可至 2,000,000 美元;版权为每件作品 750 至 30,000 美元,故意可至 150,000 美元(17 U.S.C. § 504(c))。但法院在默认判决阶段会看被告的实际销售与证据,而不是直接套顶格数字。逐被告的证据越扎实,赔偿主张越站得住。

第六,不得借此"圈定"平台。常规令还提示,不得在没有证明其"积极参与"并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把 Amazon、eBay、DHgate 等第三方平台列入"协同行为人"。冻结的路径应当是通过合规的平台协作,而不是在禁令文本里扩大射程。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一、先做权利体检,再做目标清单。核查主注册簿注册、使用证据、续展状态;版权登记是否早于侵权并满足 § 412;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被诉商品在普通观察者检验下相同。权利基础不稳,后面的取证都是浪费。

二、按"每名被告一页"设计试买。统一的试买模板:下单时间、收货地址位于法院地、支付凭证、物流链、开箱视频、商品与注册标志的比对。没有完成销售的被告,不要放进 Schedule A,改走平台投诉或单独起诉。

三、把取证日期控制在两个月内,并记录核查时点。立案前复核列表是否仍在售,已下架的不再列入,避免出现"部分被告从未销售"的事后质疑。

四、合并事实单独成表。列明共用图片、店铺命名、联系方式、发货来源、上架时间,每一项都标注取证出处。无法证明关联的被告,拆案处理,计入拆案成本。

五、提前核算保证金、送达与回收。被告数 ×1,000 美元只是起点;送达需按海牙公约准备,地址不明须有勤勉查址记录;预期回收以被告可冻结的资金和和解区间为基础测算,不以法定赔偿上限为基础。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针对这一类要求,我们通常从权利体检开始,核查商标、版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可诉性及 § 1117(c) 适格性,再设计试买与证据固定方案,包括完整交易链、屏幕录像与哈希固证;随后协助构建被告名单并做主体穿透调查,起草单一声明、Schedule A 起诉状与密封动议,完成逐被告属人管辖与 Rule 20 论证,并规划海牙送达、保证金预算、平台协调以及后续的和解谈判与判决执行。

结语

Kendall 常规令的信号很清楚:Schedule A 不是"大名单加模板"的游戏,而是逐被告的证据案件。这对认真做事的权利人其实是好消息:证据扎实的案件更容易经受上诉审查和 Rule 60(b)(4) 事后攻击,冻结的资金也更容易真正收回。各法官的常规令版本会更新,立案前请以法院网站的现行版本为准。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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