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邮件送达」不算数:第七巡回 Kangol v. 杭州传越丝绸(No. 25-2205,2026年5月29日)判定《海牙送达公约》强制且排他——Amazon 账户已被扣划的中资卖家如何依 Rule 60(b)(4) 回溯撤销缺席判决

最新动态:一封电子邮件,撑不起一份缺席判决

2026年5月29日,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 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Ltd.(No. 25-2205) 中作出判决:在《海牙送达公约》适用的场合,该公约强制且排他地规定了合法送达方式;中国已就公约第10条(a)款作出反对声明,因此向位于中国大陆的被告以电子邮件送达,为公约所禁止。第七巡回撤销了伊利诺伊北区拒绝撤销缺席判决的裁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撰写意见的是 Thomas Kirsch 法官,合议庭还包括 Jackson-Akiwumi 与 Pryor 两位法官。

对 Schedule A 案件而言,这不是一个技术性脚注。电子邮件送达是这一诉讼模式赖以成立的三根支柱之一(另外两根是密封的被告名单与单方面临时限制令)。抽掉这根支柱,成百上千份已经生效、已经执行、已经把中资卖家账户资金划走的缺席判决,第一次出现了可被回溯性宣告无效的法律通道。

案件事实与程序时间轴

Kangol LLC 是一家以袋鼠标志帽饰闻名的服饰公司。它依《兰哈姆法》提起典型的 Schedule A 诉讼,起诉25名电商卖家,指控商标侵权、假冒、不正当竞争、虚假原产地标示与商标淡化。被告名单作为 Schedule A 附于起诉状之后并申请密封,多数被告位于中国大陆。

程序推进完全符合 Schedule A 的标准剧本:第一步,法院依 Fed. R. Civ. P. 65(b) 单方面签发 TRO,冻结被告电商账户;第二步,法院依 Fed. R. Civ. P. 4(f)(3) 批准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第三步,被告杭州传越在收到邮件后立即启动和解谈判,但始终未在法院出庭应诉第四步,2024年5月,地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第五步,2025年初,原告持该判决成功扣划杭州传越的 Amazon 账户资金。

直到账户资金被真正划走,杭州传越才依 Fed. R. Civ. P. 60(b)(4) 提出撤销缺席判决的动议,理由是:判决因送达无效而自始无效(void)。地区法院驳回,第七巡回改判。

这条时间轴本身就值得每一位跨境卖家反复阅读:「先谈和解、不出庭应诉」是最危险的选择。杭州传越正是因为在收到邮件后选择了私下谈判而非程序抗辩,白白丧失了近两年时间,直到资金被划走才被迫启动救济。

法律框架:《海牙送达公约》为何是排他的

第七巡回的论证简洁有力,落在四个层次上。

其一,条文本身。公约第1条规定,公约「应当(shall)适用于一切民事或商事案件中需要向国外传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送达的情形」。「shall」是强制性措辞,不是选项。

其二,最高法院的既往定性。联邦最高法院曾多次将该公约描述为强制性的,并认定其规定了有效送达的排他方式。

其三,体系解释。公约第19条澄清公约不排除目的地国国内法另行允许的送达方式,第11条允许缔约国另行约定补充送达方式——如果公约本身并不排斥未列举方式,这两条将完全多余。避免解释上的赘余,只能得出「排他」的结论。

其四,缔约史与行政部门立场。公约起草史、美国行政部门的一贯立场以及其他缔约国的理解,均支持排他性解读。

在此基础上,法院处理了电子邮件问题。公约订立于1960年代,自然没有明文提及电子邮件。近年确有一种解释路径,主张公约第10条(a)款所称「通过邮政渠道(postal channels)」可以扩张涵盖电子邮件。但第七巡回指出,这条路径对中国大陆被告是封死的——中国已明确反对第10条(a)款项下的送达方式。结论因此非常干脆:《海牙送达公约》禁止在中国境内以电子邮件送达。

核心法律分析:Rule 4(f)(3) 的活动空间被压缩

第七巡回没有把话说满,但留下了一层不难推出的含义:既然公约具有排他性,那么 Fed. R. Civ. P. 4(f)(3)不能再被用作法官授权替代送达的万能通道。

Rule 4(f)(3) 的措辞是,对位于美国司法辖区之外的被告,可「以国际协定所不禁止的其他方式,依法院命令」送达。多年来,全国各地的地区法院普遍假定电子邮件属于「国际协定所不禁止」的方式。但如果公约是排他的,那么公约未明文提供的任何送达方式,本身就构成「国际协定所禁止」——Rule 4(f)(3) 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法官签发的替代送达命令便失去依据。

不过,抗辩并非自动成立。公约第1条留了一个真正的例外:「本公约不适用于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情形。」第七巡回正是就这一点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须首先认定,Kangol 在查明杭州传越实际物理地址方面是否尽到了合理勤勉(reasonable diligence)。若原告已尽合理勤勉仍无法查明地址,公约不适用,Rule 4(f)(3) 恢复效力,电子邮件送达仍可获准。

这一点决定了抗辩的真实战场。它不再是抽象的条约解释之争,而是事实举证之争:原告到底做了什么去找地址?查了平台卖家信息披露页吗?调取了海关进出口记录吗?向平台发出传票(subpoena)了吗?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吗?在绝大多数 Schedule A 案件中,原告的「勤勉」不过是一份格式化的律师声明。而在平台上依法公示了营业执照与注册地址的卖家,恰恰是最有力的抗辩主体——地址既然是公开的,就谈不上「地址不明」。

再往下一层,是 Rule 60(b)(4) 的特殊性。依 Rule 60(b) 的其他各项(如 (b)(1) 错误、(b)(3) 欺诈)提出的动议须在一年内提出,且法院享有裁量权;而 (b)(4) 项下的「判决无效」不受一年期限限制,法院也没有裁量余地——判决若无效,就必须撤销。这意味着,2024年甚至更早作出的缺席判决,只要送达环节存在公约瑕疵,在今天仍然可能被推翻。

三个巡回法院的共识,与伊北区的新常规令

Kangol 并非孤例,而是巡回层面共识的第三块拼图:第二巡回于2025年12月在 Smart Study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 中作出同向判决,第三巡回在2024年 SEC v. Lahr(未公开发表意见)中亦持相同立场。就已表态的巡回法院而言,「公约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性与排他性」已形成稳固共识。

伊利诺伊北区法院的内部规则也在同步收紧。Gettleman 法官于2026年4月4日签署的 Schedule A 常规令要求:所有 Schedule A 案件的原告须在立案后两周内提交不超过10页的备忘录,论证被告合并符合 Rule 20、且法院对每一名被告均有属人管辖权;该常规令并直接援引第七巡回 Liu v. Monthly(No. 25-2074,2026年3月31日)。更关键的是第3条:凡被告位于境外者,原告在提出缺席判决动议之前或同时,须另行提交备忘录,说明被告地址是否已知;若地址未知,须说明为查明地址所作的努力。

换言之,Kangol 所确立的「合理勤勉」举证责任,已经被前置到缺席判决的门槛上——原告必须自己先把这份作业交出来。叠加此前 Eicher Motors Ltd. v. Partnerships(No. 25-cv-02937,伊北区2025年8月8日)中 Kness 法官认定「Schedule A 案件极少、甚至从未满足 Rule 65(b) 单方面 TRO 的具体事实要求」,这一诉讼模式的三根支柱正被逐根检视。

对中资跨境卖家的合规与应对要点

一、立即调档核查已生效判决的送达方式。凡在美国被 Schedule A 起诉并已被作出缺席判决的卖家,应即刻通过 PACER 调取全案卷宗,核查三份文件:法院批准替代送达的命令、原告提交的送达证明(proof of service)、以及原告为查明被告地址所作的声明。若送达仅以电子邮件、平台站内信或店铺后台消息完成,且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大陆,Rule 60(b)(4) 抗辩即具备事实基础。判决年份较早并不构成障碍。

二、把「地址是否公开」变成己方的证据。平台卖家信息披露页、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这些恰恰是证明「地址并非不明」的直接证据。在平台合规披露真实主体信息,从此不只是平台规则要求,更是一项可在美国法院使用的程序性防御资产。反之,长期使用虚假注册地址、代注册地址或空壳主体的卖家,反而会把「地址不明」这一例外拱手送给原告。

三、收到邮件后不要只谈和解,程序时钟同时在走。Kangol 案中杭州传越的教训极其昂贵:立即启动和解谈判、却始终不出庭,结果是缺席判决作出、账户被划扣,两年后才回到法庭。正确做法是双轨并行——和解谈判与程序抗辩(管辖权异议、送达异议、TRO 解除动议)同时推进,且务必注意:就送达提出异议时应以特别出庭(special appearance)方式为之,避免因一般应诉而被视为放弃送达抗辩。

四、把送达抗辩与解冻动议捆绑使用。送达无效意味着法院自始未取得对该被告的属人管辖权,这不仅可以撤销缺席判决,也可以直接动摇资产冻结令对该被告的效力。实务上应当将 Rule 60(b)(4) 动议、解除 TRO / 初步禁令动议、以及要求原告提高 Rule 65(c) 保证金的动议组合提出,形成谈判杠杆。

五、为资金链留出缓冲,并做主体隔离。Kangol 案中,被告是在缺席判决作出近一年后才被实际扣划 Amazon 资金的。这说明账户风险窗口远长于诉讼本身。建议将结算主体与运营主体分离、避免单一收款账户承载全部现金流,并对 Doe defendant 项下的个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责任穿透风险单独评估。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针对本次判决打开的救济通道,格知律师事务所可为中资跨境卖家提供全链条支持:历史缺席判决的送达合规审查——通过 PACER 全案卷宗调取,逐案核查替代送达命令、送达证明与原告「合理勤勉」声明,出具可执行的翻案可行性评估;Rule 60(b)(4) 撤销缺席判决动议的起草与出庭,并以特别出庭方式保全送达与管辖抗辩;TRO / 初步禁令解除动议与平台账户解冻协调,同步对接 Amazon、eBay、Temu、Walmart、PayPal 与 Payoneer 的资金冻结与放款流程;属人管辖与 Rule 20 合并适当性抗辩,结合 Liu v. Monthly 与各法官 Schedule A 常规令构建抗辩结构;Rule 65(c) 保证金增额动议,以抬高原告的诉讼成本、创造和解空间;和解谈判与金额控制;以及店铺主体合规架构搭建与信息披露审查,把「地址可查、主体真实」转化为未来诉讼中的程序性防御资产,并对个人责任穿透风险作前置评估。

结语

Kangol 案不会终结 Schedule A 诉讼。原告律所会迅速调整——要么在起诉前完成中央机关送达的前期准备,要么把力气花在证明「地址不明」上,要么转向对海牙送达要求相对宽松的其他辖区。但这份判决实实在在地改变了成本结构:通过中国司法部中央机关完成正式送达,通常需要六个月到两年,而 Schedule A 模式的全部经济性,恰恰建立在「几周内取得 TRO、几个月内取得缺席判决」的速度之上。

对中资卖家而言,真正的启示有两条。其一,程序抗辩的价值被系统性低估了——在一个以速度和缺席为盈利模型的诉讼体系里,一个有效的程序异议往往比实体上的不侵权论证更快、更省、更致命。其二,合规披露正在从成本变成资产:真实、可查、与公示信息一致的主体地址,今天已经是一项能在美国联邦法院直接兑现的抗辩要素。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的店铺已收到 TRO 通知、资金被冻结,或已被作出缺席判决,建议尽快就送达与管辖问题取得专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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