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网—撤诉—再撒网」被判出局:伊北区 Blakey 法官有偏见驳回 Marshall Amplification 案(1:25-cv-13829),制裁 Greer Burns & Crain 的法官挑选(judge-shopping)——中资卖家的 Rule 20 抗辩工具箱
最新动态:一句「三次自认」,换来有偏见驳回
2026年1月12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John Robert Blakey 法官在 Marshall Amplification PLC v. Xingrunshangmao(案号 1:25-cv-13829)中,对 Schedule A 领域最资深的原告律所之一 Greer Burns & Crain 作出措辞罕见严厉的裁定:把同一批被告在一个又一个新案中反复起诉,直到抽中一位对合并被告(joinder)态度宽松的法官,构成「对司法程序的恶意滥用」(willful abus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与「恶劣形式的挑选法院」(an egregious form of forum shopping)。法院据此以有偏见(with prejudice)驳回全案。
裁定书中最致命的一句是:原告「已经三次承认」——两次在 Alexakis 法官庭前、一次在 Chang 法官庭前——这批被告不能被合并在同一案件中审理。Blakey 法官写道:原告若真有善意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持合并,本可以在此前任何一个案件中据理力争并适时上诉;但「当受到质疑时,原告掉头就走,随即另案起诉,基于同样的事实主张再次要求合并同一批当事人」。
对被冻结账户的中资跨境卖家而言,这份裁定的价值不在于它终结了什么,而在于它第一次把「法官挑选(judge-shopping)」从学术批评变成了可以直接引用、且带有实质后果的判例文本。
诉讼机制:Rule 20 才是 Schedule A 真正的地基
Schedule A 案件的经济学地基,是一张诉讼费。原告以一份密封起诉状把数十至数千名网络卖家列入 Schedule A,随后申请单方(ex parte)临时限制令(TRO),由平台与支付机构统一冻结账户资金;被告绝大多数缺席,原告再依 15 U.S.C. § 1117(c) 请求每被告 50,000 至 2,000,000 美元的法定赔偿,或依 17 U.S.C. § 504(c) 就故意侵权请求最高 150,000 美元。整条流水线之所以有利可图,前提是把 100 个独立案件压缩进 1 个案号。
而这个前提在程序法上并不牢固。Fed. R. Civ. P. 20(a)(2) 要求:多个被告只有在(i)诉讼请求「就同一交易、事件或者一系列交易、事件」提出,且(ii)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时,才可以被合并。专利案件另受更严格的 35 U.S.C. § 299 约束——该条明文规定,仅因各被告各自侵犯了同一项专利,不足以支持合并。
一旦 Rule 20 被严格执行,起诉 100 名卖家就意味着 100 笔诉讼费、100 份 TRO 动议、100 条独立的人格管辖与送达链条。整条流水线的单位成本会上升一到两个数量级。这也是为什么原告方宁可承担被指责「法官挑选」的名誉成本,也要反复尝试抽签。
核心法律分析:三条相互咬合的判例线
第一条线——Rule 20 的实体门槛:Toyota 案。在 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No. 24-cv-09401,N.D. Ill.)中,丰田一案列入 103 名被告。Jeremy C. Daniel 法官逐条否定了原告的六项合并理由,并直接推翻了 Schedule A 原告最爱援引的「BitTorrent 蜂群(swarm)」类比:蜂群参与者共同处理同一个文件,存在真实的共同目的;而 Schedule A 被告「没有共同目的」,所谓「使用无实体地址的匿名店铺名、相似的广告与营销手法」并不能把他们连接到同一交易或系列交易。法官借用轮辐式共谋(hub-and-spoke)的比喻:辐条之间必须有「轮辋」相连,而本案「不存在任何可以追溯到共同枢纽或共同目的的一系列事件」。
最具引用价值的是下面这句:「本院无权绕开 Rule 20 确立的标准。本院不会先行使裁量权准许合并、再在日后分案。」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原告满足了 Rule 20,从司法经济角度也不应准许合并——因为无论被告是合并还是分别起诉,法院都必须逐一审查针对每名被告的侵权主张,工作量并未减少,反而因数百名被告的独立动议、独立期限而使案件「迅速失控」。
第二条线——撤诉权被当成换法官的工具:Crimpit 案。在 Crimpit Group Ltd v. Schedule A Defendants(No. 25-cv-60756-WPD,S.D. Fla. 2025年9月17日)中,原告 2025年3月10日在佛州南区迈阿密庭起诉、3月12日封存提交 102 名被告名单;Ruiz 法官4月8日发布针对 Schedule A 的综合命令后,原告4月15日自愿撤诉,4月18日在同一辖区的劳德代尔堡庭重新起诉,新起诉状未标注任何关联案件,被告名单与原案完全相同。Dimitrouleas 法官认定:原告律师「滥用 Fed. R. Civ. P. 41(a)(1) 进行法官挑选,属于可制裁的违法行为」,并处以 1,000 美元罚款、责令通知全部 102 名被告——但并未驳回新案。
第三条线——制裁强度的升级:Marshall Amplification 案。Blakey 法官这次没有停留在象征性罚款,而是直接以有偏见驳回。这意味着原告不得就同一主张再次起诉同一批被告。从 Crimpit 的 1,000 美元到 Marshall 的 with prejudice,制裁刻度在十六个月内上了一个台阶。
三条线合起来,为被告方勾勒出一个可复制的抗辩结构:先检索原告及其代理律所的历史案件谱系,再用撤诉时间线与被告名单的重合度,把「连环撒网」的证据摆到法官面前——这条路径完全不需要先证明实体上不侵权。
对中资跨境卖家的合规与应对要点
一、收到冻结通知后 72 小时内做「案件谱系检索」。通过 PACER 检索原告及其代理律所过去 24 个月在伊利诺伊北区、佛罗里达南区、纽约南区的全部案件,重点比对被告店铺别名与自愿撤诉(Rule 41(a)(1))记录。若你的店铺名曾出现在被自愿撤诉的名单中,「连环撒网」抗辩即告成立,且举证成本极低。
二、把 joinder 挑战与人格管辖抗辩打包提出。需要清醒认识:Rule 21 下,错误合并的常规救济是「分案或除名」(sever or drop)而非驳回。单独攻击合并往往只换来分案,被告仍需应诉。只有与 Rule 12(b)(2) 人格管辖动议、Rule 65 解冻动议同步提出,才可能真正把冻结额度压下来。
三、核对民事案件封面(civil cover sheet)的关联案件栏。原告若未按法院要求披露关联案件,这本身就是可以立即呈交法院的程序违规,是启动上述抗辩最省力的切入口。
四、就担保金同步施压。依 Rule 65(c) 要求法院提高原告担保金额;一旦禁令被认定为错误签发,被告可以就担保金主张损失赔偿。担保金增额动议同时也是迫使原告重新评估和解区间的杠杆。
五、把架构问题与个案问题分开处理。合并被告抗辩解决的是「这一案」,而一店一主体、支付通道分离、进货与授权链条留痕、上架前的商标/版权/外观设计专利三重清理审核,解决的是「下一案」。在 Schedule A 原告仍以抽签方式广撒网的现实下,只有架构层面的改造才能真正降低被列入 Schedule A 的概率。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格知律师事务所(Getech Law)长期代理中资跨境电商卖家应对美国 Schedule A 诉讼。围绕本文的「合并被告与法官挑选」主线,我们可提供:原告与原告律所历史案件谱系检索及「连环撒网」证据固定;Rule 20 与 35 U.S.C. § 299 错误合并异议、Rule 21 分案动议的起草与庭审代理;配套的 Rule 12(b)(2) 人格管辖抗辩、Rule 65 TRO 解冻动议与担保金增额申请;与 Amazon、Temu、eBay、Walmart、AliExpress 及 PayPal、Stripe、Payoneer 等平台与支付机构的账户与资金解冻协调;和解谈判中的赔偿区间测算与和解协议条款审核;以及上架前的商标、版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清理审核、店铺主体与支付通道的合规架构搭建、Doe defendant 项下个人连带责任的风险评估。我们的目标,不是让客户在冻结通知发出后被动应急,而是把每一次被诉都转化为对下一轮风险的结构性削减。
结语
Blakey 法官的裁定不会让 Schedule A 消失。伊利诺伊北区各位法官对 Rule 20 的态度依然分裂——有的法官仍准许数百名看似毫无关联的被告合并在一案,有的法官则实际上让 Schedule A 式合并不再可能。正是这种分裂,构成了法官挑选的全部利润来源。
但对被告方而言,程序防线在过去十八个月里已经从「几乎不存在」变成「有判例可援引」:Rule 20 的门槛被明确宣示为不可绕开,Rule 41(a)(1) 的撤诉权被认定可以构成可制裁的滥用,有偏见驳回第一次被用在了「连环撒网」上。对中资卖家来说,这意味着「默认缺席、认赔了事」不再是唯一理性选择——但前提是,在 TRO 生效后的头两周内就把程序牌打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