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到期也逃不掉」:USPTO 上诉复审委员会 Ex parte Baurin 判例性裁决(2026年8月6日)——「反骚扰」理由可单独支撑显而易见性双重专利驳回,中国企业的美国专利族与终端弃权书策略须重估

2026年8月6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下设的上诉复审委员会(Appeals Review Panel,ARP)作出 Ex parte Baurin(Appeal 2024-002920,申请号 17/135,529)裁决,并于同日指定为判例性(precedential)。裁决明确:即便涉案申请根本不可能延长任何专利的独占期,「防止多重权利人骚扰」(anti-harassment)这一政策理由仍可单独支撑显而易见性双重专利(OTDP)驳回。对在美国维持庞大连续案专利族的中国企业而言,这直接关系到终端弃权书(terminal disclaimer)中的共同所有权条款会不会在日后的专利转让与变现中埋下地雷。

案件背景:2020年的申请,被自家2017年的专利「反向」驳回

申请人为赛诺菲(Sanofi),发明人 Nicolas Baurin 等八人,技术中心 TC 1600,权利要求1–18指向一类类抗体结合蛋白

「529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实际递交,经多重连续案追溯至2012年3月28日的 US 13/433,033,故其专利期起算日(patent term filing date)为2012年3月28日,任何据此授权的专利将于2032年3月28日届满。审查员援引的对比专利 US 10,882,922(「922专利)实际递交日为2017年4月13日、2021年1月5日授权,二十年期至2037年4月13日,另获70天专利期调整(PTA)。

换言之,涉案申请比对比专利早到期整整五年——按传统理解不可能「延长」任何独占期。双方亦不争议:待决权利要求相对于「922专利权利要求与 Klein(US 2009/0162359 A1)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程序上,PTAB 于2024年11月8日撤销驳回;审查员依 MPEP §1214.04 请求复审;2025年12月18日 PTAB 维持原判(附异议意见)。2026年3月5日,USPTO 局长 John A. Squires 召集 ARP 依职权(sua sponte)复审,共收到11份法庭之友意见(含佳能、安进、再生元及 Lemley、Ouellette 两位教授)。ARP 成员为局长 Squires、首席行政专利法官 Kalyan K. Deshpande 与代理副首席行政专利法官 Michelle N. Ankenbrand

第一层:Allergan 三项要件,本案一项都不满足

2024年的 Allergan USA, Inc. v. MSN Laboratories Private Ltd.,111 F.4th 1358(Fed. Cir. 2024)曾被广泛解读为大幅收窄 OTDP,其持有为:具有共同优先权日的、后递交后授权先到期的对比权利要求,不能无效在先递交、在先授权、后到期的权利要求。ARP 逐项否定:「先递交」实际递交日,「529申请既非族内最早递交、也晚于「922专利;「先授权」——「529申请尚未授权;「共同优先权日」专利期起算日,两者(2012年对2017年)并不相同。三项全部落空,Allergan 的例外不适用。

第二层:「反骚扰」理由可以单独成立

ARP 指出,OTDP 有两个政策依据:一是防止不正当的期限延长(历史上的主导理由),二是防止同一发明及其显而易见变体由不同受让人分别提起多重侵权诉讼。裁决援引 In re Van Ornum,686 F.2d 937(CCPA 1982)、In re Fallaux,564 F.3d 1313(Fed. Cir. 2009)、In re Hubbell,709 F.3d 1140(Fed. Cir. 2013)与 In re Cellect,81 F.4th 1216(Fed. Cir. 2023),认为 Fallaux 与 Hubbell 恰是在不存在期限延长问题时仅凭反骚扰理由维持驳回;若视其为「附带意见」,等于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毫无实体理由地维持了驳回。据此 ARP 认为自身受先例约束,必须恢复审查员的驳回。

裁决举例说明其现实意味:「922专利的被许可人本以为已获全面授权,一旦「529申请获授权即须另行取得许可;若该申请权利日后被出售给第三方,被许可人还得与一个完全陌生的主体重新谈判。

第三层:ARP 的保留意见与未来审查框架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ARP 在维持驳回的同时公开表达保留:若不受先例约束,它将明确分拆所有权风险与假设性骚扰一般不应单独构成审查阶段 OTDP 驳回的依据,因为没有实际分拆与实际诉讼证据时,局方只是在推测。裁决引用佳能等意见指出,这会让后续改进型专利反过来威胁基础性专利;并设想了「发明人离职创业」(Acme/Beta 假设)这一近乎无解的陷阱——基础申请人既无法靠终端弃权书自救(共同所有权条款会使其专利不可执行),也不应被迫缩小权利要求。

ARP 据此提出待 CAFC 澄清后可采行的框架跨专利族——先问「对比文件的专利期起算日是否晚于在审申请」,若是则基于期限延长理由的分析即告终止;同族之内——以实际递交日为准,后递交申请可被在先母案驳回,反向则不可反骚扰理由若不废除也应限缩,或要求该申请人确曾分拆所有权并引发多重诉讼的实际证据,或要求双向显而易见性测试

裁决末尾对审查人员明确指引:继续沿用 MPEP §804 中 Allergan 之前的做法,除非同时满足(1)在审申请与对比文件属同一专利族且专利期起算日相同,(2)在审权利要求为先递交、先授权且后到期。ARP 特别指出这在原始审查阶段几乎不可能出现,实践中主要见于再审查(reexamination)与再颁(reissue)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一、「我先到期」不再是万能抗辩。后到期专利驳回先到期申请的「反向」OTDP 在美国审查实践中合法。大型连续案族(尤其生物医药、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显示与电池领域)必须假设:族内任一已授权专利都可能被用来驳回另一在审申请,与到期日先后无关。

二、终端弃权书的共同所有权条款是最易被忽视的商业风险。37 C.F.R. §1.321(c)(3) 要求:提交终端弃权书后,所获专利仅在与对比专利保持共同所有权期间可执行。日后的专利包分拆出售、剥离子公司、合资注入、向 NPE 或专利池转让,都可能在无声之间使专利丧失可执行性。签署前应把未来五到十年的资产处置计划纳入判断,并把「终端弃权书链条」固化为交易尽调常规项。

三、人才流动与联合研发的陷阱须提前设计。核心发明人离职创业或跳槽至合作方后申请的改进专利,可能反过来成为原东家基础申请的 OTDP 对比文件。建议在共同研发协议、离职发明人条款、专利申请权归属中预设回授许可、共有安排或申请时序管理等机制。

四、建立专利族「双日期」图谱。对每件美国在审申请与已授权专利同时记录实际递交日专利期起算日,并标注 PTA/PTE 与已提交的终端弃权书。ARP 的未来框架正是围绕这两个日期展开,提前建档可显著压缩答复成本。

五、答复驳回宜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按 Allergan 三要件逐项论证(「先递交」看实际递交日、「共同优先权日」看专利期起算日);另一方面在期限延长问题确不存在时,援引本裁决中 ARP 自身对反骚扰理由的批评,并结合 In re Ablynx 的进展为后续上诉保留记录。

案件展望

ARP 已把球明确踢给 CAFC:裁决直言,若先例不应被解读为允许在无期限延长问题时仅凭反骚扰理由驳回,局方欢迎法院澄清。该问题正摆在 CAFC 面前——In re Ablynx N.V.,上诉案号 26-1333(源自 Ex parte Baumeister,2025 WL 3515282,PTAB 2025年11月20日)。

在 CAFC 裁断之前,USPTO 的立场已明确且具判例效力:审查员可以、而且应当继续以反骚扰理由作出 OTDP 驳回。理性的做法不是等待,而是立刻回头审视自己的美国专利族——尤其是那些已提交终端弃权书、又计划在未来数年内进行资产重组或对外许可的专利。真正的风险往往不在审查阶段,而在多年之后的交易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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