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送达,在中国不算数」:第七巡回法院 Kangol v. Hangzhou Chuanyue(No. 25-2205,2026年5月29日)与三个巡回区的合流——中资权利人如何构建经得起 Rule 60(b)(4) 审查的送达记录
最新动态:三个巡回区合流,电子邮件送达中国被告的时代结束了
2026 年 5 月 29 日,第七巡回法院在 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Ltd.(No. 25-2205)中作出判决:《海牙送达公约》禁止向中国境内被告以电子邮件送达。撰写意见的 Kirsch 法官推翻了伊利诺伊北区 Coleman 法官的相反结论,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情对每一个做 Schedule A 的权利人都应当是一记警钟。Kangol 于 2024 年 2 月起诉 25 名电商卖家,按惯例申请 TRO 并请求准许邮件送达,理由是"被告主要是中国实体,通常不在店铺页面披露真实身份和地址"。法院准许了。2024 年 4 月,Kangol 向杭州川玥发出一封含文书链接的邮件;同日对方即主动接洽和解,此后数月由数位律师出面谈判,但始终未到庭。2024 年 5 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指令第三方将冻结资金交付原告。2025 年 1 月至 2 月间,Kangol 从被告的亚马逊账户中成功执行了一部分款项。两个月内,被告出庭,依 Rule 60(b)(4) 请求撤销判决。
第七巡回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核心主张。这意味着:已经拿到手的钱,可能要退回去。
法律框架:公约是"封闭清单",而中国已就第 10 条提出保留
Schedule A 案件中的邮件送达,依据的是 Fed. R. Civ. P. 4(f)(3)——允许法院指定"国际协定所不禁止"的送达方式。争点因此落在《海牙送达公约》上。
法院的推理分两步,逻辑非常干净。
第一步,公约具有排他性。公约第 1 条使用"应当适用于一切……有场合需要向国外传递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送达的民事或商事案件"这一强制性表述。援引 Société Nationale(482 U.S. 522, 534 & n.15)、Schlunk(486 U.S. 694, 705–06)与 Water Splash(581 U.S. 271, 273),第七巡回法院认定:公约一旦适用,即穷尽列举了全部许可的送达方式,并排除其余一切方式。结构上也印证这一点——第 11 条(缔约国可另行约定其他方式)与第 19 条(不影响缔约国国内法许可的方式)若非如此解释便成赘文。第二巡回法院在 Smart Study Co.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164 F.4th 164, 171 (2d Cir. 2025))称之为"封闭宇宙(closed universe)",第三巡回法院在 SEC v. Lahr(2024 WL 3518309 (3d Cir. July 24, 2024))持同一立场。三个巡回区已经合流。
第二步,公约中没有任何条款授权向中国邮件送达。公约未明文提及电子邮件;唯一可能的入口是第 10(a) 条的"邮政渠道"。伊北区内部对"电子邮件是否属于邮政渠道"长期分歧(Luxottica,391 F. Supp. 3d 816, 827 与 NBA Properties,549 F. Supp. 3d 790, 798 结论相反)。第七巡回法院选择不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它不需要回答——中国已就第 10 条整体提出反对声明。即便电子邮件属于邮政渠道,第 10(a) 条在中国也不适用。结论直接:向中国邮件送达违反公约,因而违反 Rule 4(f)(3)。
核心法律分析:真正的战场在公约第 1 条"地址不明"
判决书最值得原告细读的,是它没有直接判 Kangol 败诉,而是发回重审。原因在于一个前置问题:公约根本是否适用?
公约第 1 条第 2 款规定,公约"在被送达人地址不明时不适用"。如果被告地址确属不明,则公约不介入,Rule 4(f)(3) 项下的邮件送达重新变得可行。这是当前仍然成立的邮件送达路径,也是原告全部举证重心之所在。
标准是什么?第七巡回法院援引 NBA Properties(549 F. Supp. 3d at 796):原告须已作出"合理勤勉的努力去查明并核实被告的通信地址"(reasonably diligent efforts to ascertain and verify),方可认定地址不明;并类比 Rule 4(f)(1) 的合理性标准。本案中 Kangol 主张其查找结果是若干相互矛盾的地址,且指向"露天市场的摊位";被告则反驳称其地址明确且易于查得。地区法院从未就此作出事实认定——这正是发回的原因。
请注意这个举证结构的分量:"地址不明"是原告必须以具体事实证明的积极事项,不是一句模板化的宣誓陈述可以带过的。过去 Schedule A 起诉状中那种"被告通常不披露真实身份和地址"的通用表述,恰恰是本案中被点名引述、并最终导致判决被推翻的那句话。它描述的是一类被告的普遍特征,而非本案某一被告的具体核查结果。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就是原告今天必须补上的证据。
与此并行的还有一个时间维度。最高法院 Coney Island Auto Parts Unlimited, Inc. v. Burton(607 U.S. 155 (2026))确认,Rule 60(c)(1) 的"合理时间"要求同样适用于 Rule 60(b)(4) 的无效判决之诉,但明确指出:在缺席判决的语境下,被告在得知原告开始强制执行之前不申请撤销,可能是合理的。第七巡回法院据此认定杭州川玥迟延十个月并不超时——因为它是在资金被从亚马逊账户划走后两个月内提出的。换言之,动手收钱的那一刻,才是撤销时钟真正开始走的时刻。时间不站在送达记录有瑕疵的原告一边。
地域上也没有退路。伊北区在 Eicher Motors(794 F. Supp. 3d 543 (N.D. Ill. 2025))后已显著收紧;宾夕法尼亚西区一度成为迁移目的地,2026 年 7 月至 8 月仍有大量新案(含深圳客思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v. Schedule A Defendants,No. 2:26-cv-01532,2026 年 7 月 17 日立案,正是中资权利人作为原告的样本),但该院 Ranjan 法官的《Schedule A 案件常规令》已明确禁止:无关联被告的合并、概括性属人管辖主张、电子邮件送达、无资产转移证据的冻结,以及密封起诉状。换法院解决不了送达问题。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一、把"地址核查"做成一份逐被告的独立证据卷,而不是一段模板陈述。对每一个 Schedule A 条目,固定并留存:平台店铺页面披露的经营者名称与地址(含时间戳与截屏哈希)、平台卖家信息页与营业执照影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检索结果、试买包裹的寄件人地址与面单、支付与结算主体名称。查得的写入卷宗;查不到的,记录检索路径、检索时间与检索无果的截图。第 1 条项下的"地址不明"必须由这份卷宗支撑,且能逐被告拆开来看。
二、地址一旦查得,就走中央机关,并把时间成本计入案件预算。中国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全套材料需附中文译本,实务周期通常 6 至 12 个月。美国已依公约第 15 条第 2 款作出声明:文书已按公约规定方式转递、自转递之日起满六个月、且经一切合理努力仍未收到送达证明书的,法官仍可作出判决。把"海牙转递 + 六个月 + 第 15 条第 2 款动议"排进诉讼时间表,比赌一封邮件安全得多。
三、按被告所属法域分流送达方案。中国内地反对第 10 条,邮政与邮件均不可行;香港与澳门有各自的中央机关,且未就第 10(a) 条邮政渠道提出反对,对注册于香港的主体,邮寄送达仍是可用路径;台湾地区非公约缔约方,不受公约约束,可直接申请 Rule 4(f)(3) 替代送达。被告名单在立案前就应当按法域分列,不同分组适用不同的送达令请求。
四、把平台传票(subpoena)前置到送达方案之前。向亚马逊、eBay、Temu、Shein、沃尔玛、PayPal、Stripe、Payoneer 调取卖家实名、注册地址、结算账户主体与联系方式,既是查明地址的"合理勤勉"证据,也可能直接得到一个可供中央机关送达的确切地址。取证在先、冻结在后的顺序,同时服务于送达与管辖两条战线。
五、在动用冻结资金之前,先自查送达记录。Coney Island 之后,执行动作就是撤销时钟的起点。缺席判决落地后、划款之前,重新审查每一名被告的送达链条是否经得起 Rule 60(b)(4) 审查;对送达存疑的被告,宁可先补正送达或转入和解,也不要先收钱——收进来又被判无效退回,损失的不止是本金,还有整批案件的可信度。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在送达这一环,格知律所为中资权利人提供的是可归档、可复核、经得起上诉审的工作产品:立案前按法域对被告名单分流(内地、港澳、台湾地区及第三国),逐被告构建地址核查卷宗并出具"合理勤勉"证据备忘录;起草并向法院提交分层送达令请求,避免一刀切的邮件送达动议;办理海牙公约中央机关转递全流程,包括文书中译、材料形式审查与进度跟踪,并在满六个月后依第 15 条第 2 款提出缺席判决动议;设计平台传票取证方案,将所得主体与地址信息回流至送达与属人管辖论证;在缺席判决作出后、执行回收之前完成送达链条复核,出具执行风险意见。我们同时承接美国商标、版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与维护、维权前的权利体检、试买与证据固定方案设计、TRO 与资产冻结动议、批量和解谈判与定价管理,以及判决执行与再犯监测。
结语
Schedule A 的效率红利,很大一部分建立在"一封邮件即完成送达"这个假设之上。第二、第三、第七巡回法院已经共同拆掉了这个假设。对中资品牌方而言,这未必是坏消息——它把竞争门槛从"谁发得快"移到了"谁的卷宗做得实"。愿意在立案前把地址核查、法域分流和海牙转递做扎实的权利人,拿到的将是一份不会在两年后被 Rule 60(b)(4) 掀翻的判决,以及真正留得住的钱。反之,一封省事的邮件,代价可能是整批案件归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