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发出去了,判决站不住」:第七巡回 Kangol 诉杭州传越(No. 25-2205,2026年5月29日)终结对华电邮送达——中资权利人 Schedule A 送达档案的重建

2026 年 5 月 29 日,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 Kangol LLC 诉杭州传越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No. 25-2205)中裁定:海牙送达公约适用时具有强制性与排他性,向中国大陆被告以电子邮件送达无效。这份由 Kirsch 法官撰写的判决,对以伊利诺伊北区为主战场的 Schedule A 维权模式而言,改动的不是某个程序细节,而是整条流水线上最不受重视的那一环。

过去十余年,Schedule A 的标准动作是:密封起诉状与 Schedule A 名单,依 Rule 65(b) 申请单方 TRO 与资产冻结,同时依 Rule 4(f)(3) 请求以电子邮件送达。法院准许,被告不出庭,缺席判决作出,原告从被冻结的平台账户中执行回收。Kangol 案打断的正是这条链条的最后一环。

案件事实:钱已经收到手,判决又被推翻

Kangol LLC 依《兰哈姆法》起诉 25 名电商被告,被告名单作为 Schedule A 密封附于起诉状。地区法院准许了单方 TRO,也准许了电子邮件送达。杭州传越在收到邮件后立即与 Kangol 展开和解谈判,却始终未在法院出庭应诉。2024 年 5 月,地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2025 年初,Kangol 凭该判决对杭州传越的亚马逊账户实施了扣押。

直到这一步,杭州传越才依 Rule 60(b)(4) 提出动议,主张判决因送达无效而当然无效。地区法院驳回,第七巡回撤销并发回重审。也就是说,原告完成了立案、TRO、冻结、缺席判决、执行回收的全流程,钱已经进账,最终却回到了原点。

法律框架:公约是一个封闭的方法集合

第七巡回的论证从公约第 1 条的措辞展开。该条规定公约「应当」适用于一切因民商事需要向境外转递司法文书的情形,法院据此认定公约在适用范围内提供的是唯一合法送达途径。判决进一步指出,若公约并不排除未列明的送达方式,则第 19 条(不影响缔约国国内法所准许的其他送达方式)与第 11 条(缔约国可另行约定补充方式)都将成为多余条款。公约的起草史、美国行政部门的立场以及其他缔约国的理解,指向同一结论。

电子邮件是否可以归入第 10 条第 1 款的「邮寄途径」,近年确有争论。第七巡回对此不必展开:中国自 1991 年加入公约起即对第 10 条项下全部方式提出异议,因此即便电子邮件属于邮寄途径,在中国也一律不可用。

判决背后还有一层未被写明、但实务上后果最重的推论:既然公约是排他的,Rule 4(f)(3) 所称「不为国际协定所禁止的其他方式」,在公约适用的案件中就没有可供法院授权的空间。多年来各地区法院普遍假定 Rule 4(f)(3) 是一条独立的授权渠道,这个假定已经站不住。

Kangol 并非孤例。第二巡回 2025 年 12 月在 Smart Study 诉深圳市新达机械有限公司中作出同样认定,第三巡回 2024 年在 SEC v. Lahr(未公开判决)中亦然。三个巡回区意见一致,地区法院层面长期存在的分歧已基本失去空间。

核心分析:唯一的出口在第 1 条,而它要举证

第七巡回并未把门关死。公约第 1 条第 2 款载明,公约不适用于「应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情形。Kangol 主张,其已尽力查找而无法确定杭州传越的实际地址。地区法院从未就此作出认定,第七巡回因此发回,要求先行解决这个前置问题:原告是否已尽合理勤勉(reasonable diligence)查找被告地址。若确属地址不明,公约不适用,法院方可依 Rule 4(f)(3) 授权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其他方式。

对权利人而言,胜负点由此从「法官是否准许」转移到「原告能否举证」。合理勤勉不是动议里的一句陈述,而是一份需要在两年后、在对方律师面前经得起翻检的调查档案。Schedule A 案件中长期通行的格式化声明,恰恰是这份档案最薄弱的地方。

与此同时,权利人手上多了一件防守工具。2026 年 1 月 20 日,美国最高法院在 Coney Island Auto Parts Unlimited, Inc. 诉 Burton 中以 8 比 1 裁定(Alito 大法官主笔):依 Rule 60(b)(4) 请求撤销无效判决的动议,同样受 Rule 60(c)(1)「合理期间」的约束。此前八个巡回区及主流权威著述均认为无效判决可随时攻击,这一分歧现已终结。杭州传越在收到邮件当天即启动和解谈判,却拖到账户被扣押才提出动议,这段时间差在发回后的程序中会成为原告的抗辩材料。

还有一点常被误算:Rule 4(m) 的 90 日送达期限明文不适用于依 Rule 4(f) 在境外进行的送达。走中央机关途径虽然耗时,中国司法部经国际法律合作中心处理一件请求通常需要六至十二个月,个别案件可达十八个月,但这段时间并不构成程序上的硬性障碍。真正的成本在于 TRO 与资产冻结能否撑到送达完成。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其一,把地址调查前置到立案之前,并做成证据。平台卖家详情页(亚马逊「卖家详细信息」、Temu 与 eBay 的经营者披露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主体登记信息、域名 WHOIS 记录、试买包裹的寄件地址与面单、支付账户的结算主体,逐项查询、逐项截屏,附时间戳并做哈希固证。这套档案的用途不是附在动议后面充数,而是在两年后支撑一个事实认定。

其二,被告名单按送达路径分层。能够确定实际地址的被告,起诉后即刻启动海牙中央机关途径,按公约第 5 条备妥中文译文与规范表格;确经合理勤勉仍无法确定地址的,才单独申请 Rule 4(f)(3) 替代送达,并在动议中逐一列明已完成的查找步骤。把两类被告混在同一份格式化动议里,是发回重审的最短路径。

其三,把送达进度与 Rule 65(b) 的延期请求绑定说明。单方 TRO 仍可取得,但其存续期间取决于送达能否推进。向法院申请延期或转为初步禁令时,应同步提交中央机关的收文回执与进度记录,让冻结的正当性建立在可核查的时间表上,而不是概括陈述。

其四,和解协议必须写入送达与管辖条款。Kangol 案最刺眼之处在于,被告谈过和解、拿到过条件,最后仍以送达无效撤销判决。凡进入谈判的被告,和解文本中应载明其承认法院管辖、确认送达充分、放弃一切程序性异议,并就未履行情形约定合意判决(consent judgment)。这是把谈判成果转化为不可逆结果的唯一办法。

其五,判决后立即执行,并同步固定被告知悉的时点。平台冻结通知的送达记录、和解往来邮件、被告改标或下架的时间,都是日后援引 Coney Island 主张对方逾越「合理期间」的材料。执行动作越早、知悉证据越完整,Rule 60(b)(4) 的攻击窗口就越窄。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就送达这一环,我们为权利人做的是三件具体的事。其一,在立案前完成被告地址勘查与主体穿透,出具可归档、可举证的调查记录,并据此把名单拆分为海牙途径与替代送达两组。其二,承办海牙中央机关送达的全流程,包括请求书与随附文件的中文译文、公约第 5 条格式合规、递交与进度跟踪,以及在 Rule 4(f)(3) 动议中组织合理勤勉的举证包。其三,把送达节奏嵌入案件整体安排:TRO 与冻结的延期请求、和解文本中的管辖与送达条款、缺席判决的举证材料、判决后的执行时序与 Rule 60(b)(4) 抗辩准备。此外,我们亦承办美国商标、版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与维护、维权前的权利体检、试买取证方案设计、平台下架与冻结协调、批量和解定价管理,以及再犯监测与永久禁令执行。

结语

Kangol 案抬高的不是胜诉门槛,而是文档门槛。电子邮件送达之所以流行,是因为它便宜、快、不留下需要维护的记录;三个巡回区现在把这条捷径关上,留下的第 1 条出口恰恰要求原告拿出最花时间的那种东西:一份真的做过的调查。发回重审后地区法院将如何界定「合理勤勉」的具体标准,值得持续跟踪。在此之前,一个可执行的判断是:任何一份现在准备提交的 Schedule A 送达动议,都应当假设两年后会有一位被告律师逐页核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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