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Schedule A 的第一道筛子,不在法院,在你自己的被告名单里
中资品牌方准备打 Schedule A,最常见的动作是在平台上搜自家商标,把搜出来的店铺一股脑列进被告清单。问题在于:搜到的未必都是假货。授权经销商、真品转售商、平行进口商,卖的可能是您自己工厂生产、自己渠道流出的真品。把这类卖家列为被告,轻则 § 1117(c) 法定赔偿无从主张,重则面对 TRO 被撤销、保证金索赔,乃至被告提出的律师费请求。
本文不依赖某一个新判决,而是回到一个常被忽视的筛查问题:立案前,如何判断一个卖家卖的是「假货」「真品」还是「有实质性差异的灰色市场货」,并据此决定谁能进入被告名单、能主张什么赔偿。本文所引均为成熟的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裁判,具体引用请以官方数据库核对为准。
法律框架:「真品」为什么不是「假货」
商标侵权的基础条款是 15 U.S.C. § 1114(1) 与 § 1125(a)。其中,「假冒商标」(counterfeit)在 § 1127 中被定义为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实质无从区分」的虚假标识;§ 1116(d)(1)(B) 进一步要求该商标注册于主注册簿、就相关商品在使用中。关键在于,假冒的前提是标识本身是假的。商标权人自己或经其授权制造、首次投放市场的商品,转售时并不构成假冒。
这就是「第一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商标权人首次销售后,真品的后续转售通常不侵权,因为消费者买到的正是商标所指向的商品。第九巡回在 Sebastian Int'l v. Longs Drug Stores, 53 F.3d 1073 (9th Cir. 1995) 中采纳了这一规则;版权方面则有 17 U.S.C. § 109(a),以及 Quality King v. L'anza, 523 U.S. 135 (1998) 与 Kirtsaeng v. John Wiley, 568 U.S. 519 (2013) 对国际首次销售的处理。
核心法律分析:例外——「实质性差异」与灰色市场货
第一销售原则有一个重要例外:真品如果与美国境内授权销售的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material differences),转售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消费者拿到的并非他们所预期的那件商品。第二巡回在 Original Appalachian Artworks v. Granada Electronics, 816 F.2d 68 (2d Cir. 1987) 中,认定带有西班牙语领养文件的 Cabbage Patch 玩偶构成侵权;Zino Davidoff SA v. CVS Corp., 571 F.3d 238 (2d Cir. 2009) 则认为,抹除产品追溯编码会损害品牌方的质量控制利益,同样构成实质性差异。第一、第三巡回也采取同样思路(Societe des Produits Nestle v. Casa Helvetia, 982 F.2d 633 (1st Cir. 1992);Iberia Foods v. Romeo, 150 F.3d 298 (3d Cir. 1998))。
这对原告意味着三件事。第一,灰色市场货不等于「假冒」:即便能证明实质性差异,通常走的是 § 1114 / § 1125(a) 的一般侵权,而不是 § 1117(c) 的假冒法定赔偿(每个商标每类商品最高 200 万美元的故意档,以及 1,000 至 20 万美元的一般档),救济要按获利或实际损失去证明。第二,实质性差异是原告要举证的事实,包装、配方、保修、编码、语言、标签的比对证据必须在立案前备齐。第三,真品转售商一旦被错误冻结,被告可以主张冻结违法并提出保证金索赔(Rule 65(c)),在「例外情形」下还可依 § 1117(a) 请求律师费。
此外还有海关层面的工具:对物理上、实质上不同的灰色市场货,品牌方可依 19 C.F.R. § 133.23 申请「Lever-rule」保护,与 Schedule A 诉讼互补,而不是互相替代。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第一,先分三类,再列名单。把候选卖家分为「假冒」「真品转售」「有实质性差异的灰色货」三栏,只有第一栏才应进入 § 1117(c) 主张;第三栏要么单独设计请求,要么另走海关或平台渠道。
第二,试买之后立刻做真伪与来源鉴定。保留试买商品、外包装、批次号与序列号,由品牌方出具逐件鉴定声明,写明鉴定依据(防伪标识、工艺、批号与厂内记录比对)。「看起来不像」不是证据。
第三,核对自家渠道。经销商名单、OEM 工厂的尾货与过剩产能、已终止合作渠道的库存,是中资品牌最容易「误伤」的来源。立案前应与业务部门完成一次内部渠道比对,并留存记录。
第四,逐被告记录筛查结论。每个被告一页:店铺信息、试买记录、鉴定结论、授权链核查结果。这份记录既是宣誓声明的基础,也是日后应对冻结撤销、保证金索赔和律师费请求的底稿。
第五,对拿不准的卖家先停一步。先发通知函或走平台渠道,确认来源后再决定是否诉讼。多一轮核查的成本,远低于一次被撤销的冻结令。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针对「谁该被告」这一步,我们可以为权利人提供立案前的权利体检与可诉性审查,设计试买与证据固定方案,协助构建被告名单并开展主体穿透调查,同时核对您的授权与分销链条,把真品转售与假冒、灰色货区分开。需要起诉时,我们负责起草 Schedule A 起诉状、TRO 与资产冻结动议;对灰色货问题,我们也协调平台下架和海关备案的配合。
结语 / Outlook
Schedule A 的趋势是法院对原告的逐被告证据要求越来越高,而最基础的一环,就是确认被告卖的东西到底是什么。把筛查放在立案之前,比在被告出庭之后补救要便宜得多,也让您的维权项目经得起复盘。如果您正在准备一个维权名单,欢迎联系我们做一次立案前的体检。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