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令的地基,必须砌在起诉状里」:Grupo Mexicano × 第二巡回 Leadenhall Capital(No. 24-2647,2026年3月23日)× NDIL Eicher Motors——中资权利人如何让 Schedule A 资产冻结请求扛住抗辩

最新动态:冻结令的法律地基,正在被三级法院同时检视

对任何一家想用 Schedule A 模式在美国维权的品牌方来说,整套程序里最值钱的一步既不是起诉,也不是缺席判决,而是立案后数十小时内落下的那道判决前资产冻结令。侵权卖家在 Amazon、Temu、Shein、AliExpress、PayPal、Payoneer 账户里的待结算资金一旦被冻住,谈判地位立刻逆转——这才是 Schedule A 案件绝大多数以和解或缺席收场的真正原因。

但在 2026 年,这道冻结令的法律地基正在被三个层级的法院同时敲打。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N.D. Ill.)Kness 法官在 Eicher Motors Ltd.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No. 1:25-cv-02937,2025 年 8 月 8 日)的二十四页意见中,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单方 TRO 申请与判决前资产冻结请求;第七巡回法院早在 CSC Holdings, Inc. v. Redisi, 309 F.3d 988, 996 (7th Cir. 2002) 中就已把联邦最高法院的规则引入本巡回区;而第二巡回法院在 Leadenhall Capital Partners LLP v. Advantage Capital Holdings LLC(No. 24-2647,2026 年 3 月 23 日)再次确认并向外扩张了这一规则——对于正把案件重心向纽约南区(S.D.N.Y.)转移的原告,这一点尤其要紧。

结论并不是「冻结令拿不到了」,而是:冻结令从此需要一个真实的法律地基,而这个地基必须在起诉状里就砌好。

法律框架:Grupo Mexicano 与判决前冻结的三条出路

规则的源头是 Grupo Mexicano de Desarrollo, S.A. v. Alliance Bond Fund, Inc., 527 U.S. 308 (1999)。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定,联邦法院不享有一般性的衡平权力,在判决作出之前冻结被告财产、以担保将来金钱判决的执行。英美法系其他国家熟悉的 Mareva 式全球冻结令,在美国联邦法院并不存在。

判决前冻结因此只剩三条出路:其一,制定法明确授权;其二,原告对该笔财产享有留置权或担保权益;其三,原告主张的是针对该笔特定财产的衡平救济

第二巡回法院在 Leadenhall Capital 中把第三条讲得非常具体:原告必须是在要求把被告占有的特定资金或特定财产归还给自己,途径包括特定履行、合同撤销、返还(restitution)、获利吐出(disgorgement)或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仅仅是「我将来会赢得一笔金钱判决,所以现在先别让他把钱转走」,不构成可认知的衡平利益。该案中原告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对担保人财产没有留置权,请求的又是加速到期债务的金钱赔偿,因此六亿余美元的冻结令被撤销。

核心法律分析:§ 1117(c) 法定赔偿与资产冻结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Schedule A 原告长期依赖的请求权是 15 U.S.C. § 1117(c)——针对假冒商标,按每一个被假冒商标、每一类商品,故意侵权时最高可主张 200 万美元法定赔偿;版权项下则是 17 U.S.C. § 504(c),故意侵权每件作品最高 15 万美元。这套打法的吸引力在于彻底免除了实际损失的举证负担。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法定赔偿在性质上是普通法上的金钱救济(legal remedy),而不是衡平救济。Kness 法官在 Eicher Motors 中直接点破:Schedule A 原告「极少、甚至从不」真正推进衡平会计(equitable accounting),他们要的自始至终是法定赔偿;那么依照 Grupo MexicanoCSC Holdings,冻结令就失去了依托。他进一步指出,「密封的单方程序+立即冻结资金」这一组合会制造出强制性的和解压力,使争议的实体是非从未获得任何司法审查——这正是判决前冻结本应是罕见例外、而非常规工具的原因。

同一份意见还否定了两项配套做法:Rule 65(b) 要求以「具体事实」清楚显示对方到庭前即将发生的不可弥补损害,而模板化的「被告可能转移资产、销毁证据」的泛泛陈述达不到这一标准;Rule 20 项下的合并,也不能仅凭「这些被告侵害了同一个商标或同一项专利」就成立(参见 Estée Lauder Cosms. Ltd. v. Partnerships, 334 F.R.D. 182 (N.D. Ill. 2020);Bailie v. Partnerships, 734 F. Supp. 3d 798 (N.D. Ill. 2024))。

反过来看,这也就指明了权利人应当补上的东西。第十一巡回法院在 Levi Strauss & Co. v. Sunrise Int'l Trading Inc., 51 F.3d 982 (11th Cir. 1995) 维持了兰哈姆法项下的资产冻结,关键在于原告在该案中真实主张了获利返还(accounting of profits)。15 U.S.C. § 1117(a) 的获利返还,以及外观设计专利项下 35 U.S.C. § 289 的「全部利润」,都能为「针对特定资金的衡平主张」提供支点。而 § 1117(c) 的法定赔偿选择权,依法可以推迟到终审判决作出前才行使——因此原告完全可以在起诉阶段真实主张获利返还并据此请求冻结,到判决阶段再评估是否改选法定赔偿。

但这里有一条不能越过的线。获利返还不能只是为了换取冻结令而写进诉状的一句摆设。如果原告从一开始既无意愿、也无能力推进衡平会计,那么这项主张在被告到庭抗辩时会被拆穿:冻结令会被解除,保证金可能被执行,已经取得的缺席判决还可能在 Rule 60(b)(4) 项下被认定无效。真正可持续的做法只有一个——只在证据支持的案件中主张获利返还,并且做好真正把它打完的准备。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一、把「衡平主张」写进起诉状,而不是写进动议。冻结令的地基必须在诉状的请求救济部分(prayer for relief)里就存在:明确主张 § 1117(a) 项下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返还,或 § 289 项下的全部利润,并对该笔资金提出推定信托或返还请求;同时保留 § 1117(c) 的选择权。只在动议里临时提一句衡平救济,法院不会买账。

二、把冻结对象特定化到可追溯的销售收入。不要请求冻结「被告的全部资产」,而应请求冻结特定平台账户中可追溯至被控商品销售的结算款项:列明店铺 ID、支付账户标识、观察期内的在售 SKU、单价、可见销量或评论数推算的销售规模。可追溯性(traceability)是把金钱请求转化为衡平请求的技术核心,也是应对 Leadenhall 的正面回答。

三、逐被告设定冻结金额上限。按每个被告各自的估算侵权收入设定冻结额度,而不是用全案合计数去冻结每一个账户;同时在动议中主动写明超额部分的解冻机制。这既符合「范围应予窄裁」的要求,也大幅降低了后续 Rule 65(c) 保证金争议中的暴露面。

四、Rule 65(b) 的「具体事实」必须落到每个被告头上。可用的具体事实包括:该店铺曾在过往执法后改名重开、同一主体控制的镜像店铺清单、收到平台投诉后的清仓式降价与资金快速提现记录、经公证的试买与发货至法院地的完整交易链。没有被告个体化的证据,就不要提单方申请。

五、把司法冻结与平台途径并联,而不是串联。Amazon 品牌注册与 Funds Withheld 机制、eBay VeRO、Temu 与 Shein 的品牌保护通道,依据的是平台合同而非法院的衡平权力,完全不受 Grupo Mexicano 约束。在诉讼冻结把握不大的案件里,平台途径往往能更快地截住资金流并下架链接;而在诉讼冻结把握较大的案件里,两条线同时推进可以显著缩短回收周期。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围绕资产冻结这一环节,格知律师事务所为中资权利人提供的是「从诉状到解冻」的完整设计:维权前的权利体检,判断案件究竟适合走 § 1117(c) 法定赔偿、§ 1117(a) 获利返还还是 § 289 全部利润,并据此决定冻结请求的构造方式;试买与证据固定方案设计,包括公证试买、屏幕录像与哈希固证、发货至法院地的完整交易链留痕;被告名单构建与店铺主体穿透调查,形成逐被告的销售规模估算与转移资产风险画像;Schedule A 起诉状、密封动议、TRO 与资产冻结动议的起草,特别是可追溯性论证与逐被告冻结上限的设定;以及冻结生效后的平台下架协调、批量和解定价管理、缺席判决赔偿举证与资金回收执行。我们的判断标准始终只有一条——能扛住对方到庭抗辩、并且真正把钱收回来的方案,才是好方案。

结语

2026 年的这一轮收紧,淘汰的不是 Schedule A 模式本身,而是模板化的 Schedule A 模式。对于长期在美国被别人告的中国企业来说,这其实是一个更公平的起点:当法院要求原告拿出逐被告的证据、可追溯的资金链条和真实的衡平主张时,一家手握有效美国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并且愿意认真做证据工作的中资品牌方,与任何一家欧美原告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冻结令不再是流水线上的赠品,但它仍然是这套机制里最锋利的工具——前提是地基要砌在起诉状里,而不是补在动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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