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怎么用词,十年后决定权利要求有多宽」:CAFC 在 Zilkr 诉 Cisco(No. 2025-1207,2026年8月26日)撤销 PTAB 解释——说明书「一贯用法」足以限缩权利要求
说明书里反复出现的一个动词,可能在十年之后决定一件美国专利的生死。2026年8月26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 Zilkr Cloud Technologies, LLC v. Cisco Systems, Inc.(案号 No. 2025-1207)中作出判决,部分撤销、部分维持了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在 IPR2023-00553 号无效程序中的最终书面决定。判决由首席法官 Moore 撰写。核心结论是:即使说明书既没有给出明确定义(express definition),也没有构成清楚的放弃(clear disavowal),只要说明书"一贯且反复地"(uniformly and repeatedly)在某一狭窄语境中使用某个术语,该术语就应被相应限缩解释。对于大量在美国既做 IPR 请求人、又做专利权人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份判决同时是一份撰写指南和一份程序警示。
案件背景
本案专利为 Zilkr Cloud Technologies 所有的 美国专利 No. 9,210,254(下称"'254 专利"),涉及一种"统一服务平台"(unified services platform),其技术思路是把用户的多项通信服务整合起来,并以用户的电话号码作为统一的订户识别符(common subscriber identifier)。
代表性权利要求 1 保护一种电话系统,包含一个数据库和一个与数据库耦合的服务器。该服务器被"第一提供商"用于向"第一用户"提供电话服务,并与"第一电话号码"关联。服务器被配置为:接收为该用户开通(provision)第二服务的请求;响应该请求,建立从第一电话号码到"第二识别符"的映射;利用该第二识别符激活(activate)由第二提供商提供的第二服务;并将第二服务与第一电话号码关联。
Cisco 就权利要求 1、2、6–8 和 12–14 提出 IPR 请求,主张两组显而易见性理由。PTAB 启动审查,并基于 Bodart(美国专利申请公开 No. 2007/0043687A1)、Banister(美国专利 No. 6,621,892)与 Dharmarajan(美国专利 No. 7,089,585)的组合,认定全部被挑战权利要求因显而易见而不可专利。由于第一组理由已足以支持全部结论,PTAB 未审理 Cisco 的第二组理由。Zilkr 提起上诉,CAFC 依 28 U.S.C. § 1295(a)(4)(A) 行使管辖权。
争点一:PTAB 把"开通请求"与"激活"解释得过宽
Zilkr 的核心主张是,PTAB 对 "request to provision" 与 "activate" 的解释过宽。PTAB 认为这两个术语既涵盖新增应用与服务的请求,也涵盖管理客户已订阅的既有应用与服务。这一区分绝非文字游戏:解释越宽,能够被拉进来的现有技术就越多,专利也越容易被无效。这正是 IPR 中请求人求宽、专利权人求窄的典型对抗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最初都没有就这两个术语提出claim construction主张,是 PTAB 为解决双方关于范围的分歧而主动作出解释。CAFC 以 de novo 标准审查,并援引 Pers. Web Techs., LLC v. Apple, Inc., 848 F.3d 987, 990 (Fed. Cir. 2017)。
法院的推理:说明书的"一贯用法"分量很重
CAFC 认同 Zilkr 的立场,认定权利要求 1 要求新增一项服务。法院的推理路径值得中国企业的专利团队逐层拆解:
第一层,权利要求语言本身的联动关系。权利要求 1 记载服务器"接收开通第二服务的请求",并"响应于接收该请求……激活第二服务"。法院指出,这一措辞本身虽不足以决定范围,但它把"激活"确立为对"开通请求"的直接回应,因此必须把两个术语联合起来(jointly)考察其如何共同界定权利要求范围。
第二层,说明书对"激活"的一贯使用。法院查阅 '254 专利说明书后认定,说明书"一贯且反复地"仅在新增服务的语境中提到"激活",具体见图 4、图 5、图 8 三个实施例的描述('254 专利 6:49–7:21、7:22–8:11、10:4–11:24)。虽然说明书确实也披露了"管理"既有服务(4:52–55、9:16–20),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激活"一词被用来涵盖这类管理功能。
第三层,说明书主动作出的概念区分。法院进一步指出,"激活"也不能被解释为仅仅"访问"(accessing)既有服务,因为说明书明确区分了这两个概念:说明书讨论"使用第三方服务"时,是指在激活之后登录并访问应用的某项功能(14:13–37);讨论以用户识别符启动服务会话时,也是指该服务已经被激活之后(9:41–67)。
据此,CAFC 撤销了 PTAB 相反的解释并发回重审。法院在脚注中特别说明:Cisco 提出了一个替代性理论,主张即使采用法院今天采纳的较窄解释,被挑战权利要求仍然不可专利;PTAB 尚未审理该主张,发回后可以自由审理。这意味着 Zilkr 赢下的是解释,而不是专利的最终有效性。
Patently-O 的 Dennis Crouch 教授在评论中点出了这份判决的制度背景:PTAB 的解释"或许算得上合理",但"最宽合理解释"(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BRI)早已不再是 IPR 的标准。判决真正回答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张力——当说明书的一贯用法尚未达到明确定义或清楚放弃的程度时,法院应赋予它多大分量?本案的答案是:分量相当重。
争点二:未被挑战的解释,成了专利权人的致命弱点
Zilkr 在第二个争点上败诉,其教训甚至比第一个争点更实用。
限定条件 [1.3] 要求服务器"被第一提供商所使用"(utilized by)以提供电话服务。PTAB 认定 Bodart 披露的"虚拟助理"(virtual assistant)满足该限定,因为它被电话服务提供商用于向用户提供电话服务(例如接收并转接呼叫)。PTAB 的认定部分建立在一个解释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理解 "utilize" 的通常含义就是 "use",且这种"使用"不限于"明知且有意的使用"(a knowing and intentional use)。
Zilkr 上诉主张,Bodart 的虚拟助理只是在提供电话服务中"起了作用"(play a role),并非被提供商"使用"。但 CAFC 指出了一个决定性的程序事实:Zilkr 从未对 PTAB 关于 "utilize" 的这一解释提出异议。在该解释之下,PTAB 依据 Cisco 专家 Dr. Houh 的证词所作的认定就有实质性证据支持。法院因此维持这部分认定。
Zilkr 还主张最终书面决定因论理不足而违反《行政程序法》(APA)。CAFC 援引 In re Nuvasive, Inc., 842 F.3d 1376, 1382 (Fed. Cir. 2016) 与 Google LLC v. EcoFactor, Inc., 92 F.4th 1049, 1054 (Fed. Cir. 2024),认定 PTAB 已充分说明其对 "utilized by" 的解释依据(权利要求语言、详细说明、审查历史),并单独解释了现有技术为何满足该限定,也充分论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三份现有技术的动机与合理的成功预期。APA 主张因此不成立。
最终判决为:就限定 [1.4] 与 [1.7] 的解释错误部分撤销,就限定 [1.3] 部分维持,并发回重审;不判负诉讼费用。合议庭由首席法官 Moore、Stoll 法官,以及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K. Michael Moore 法官(指定参审)组成。Zilkr 由 Sterne Kessler Goldstein & Fox 的 William Milliken 出庭代理,Cisco 由 Haynes and Boone 的 Laura Vu 出庭代理。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一、撰写美国专利说明书时,动词的一贯性要当作范围承诺来管理。本案中救了专利权人的,正是说明书对"激活"一词毫无例外的狭窄用法。但同一条规则完全可以反向咬人:如果贵司希望某个术语覆盖多种情形,就必须在说明书中显式地、成体系地把每种情形都用该术语描述一遍,而不是只写一类实施例再指望权利要求文字撑起宽度。中国企业常见的做法是把中国申请文本直接翻译提交美国,实施例数量少、术语用法单一——这种文本在 IPR 中或许侥幸获得窄解释保护,但在侵权诉讼中同样会被限缩到无法覆盖竞争对手的产品。
二、说明书里"顺手"作出的概念区分,会成为对手的武器。法院之所以排除"访问即激活",靠的是说明书自己写下的"激活之后才能访问"这类表述。撰写时每一句"在……之后"、"不同于……"都在无意中划定边界。建议在定稿前做一遍术语一致性审查:列出所有关键动词与名词,逐一确认其在全文中的用法是否与目标保护范围一致。
三、作为 IPR 请求人,不要把宝押在过宽的解释上。大量中国企业在美国面对 NPE 诉讼时以 IPR 作为主要反击手段。本案提醒:即使 PTAB 采纳了你主张的宽解释并全面认定不可专利,CAFC 仍可能以 de novo 标准推翻解释,导致两年多的程序成果部分归零。稳妥做法是同时布置在窄解释下也能成立的替代性理由——Cisco 正是因为在委员会阶段留下了这样一条替代理论,才在发回后仍保有胜算。这是本案最具操作价值的一课。
四、作为专利权人,凡是对己不利的解释都必须当场争。Zilkr 在 "utilize" 上的失败纯属程序性:它没有在合适阶段挑战 PTAB 关于"不限于明知且有意的使用"的解释,上诉时便只能在既定解释下打实质性证据,而实质性证据标准对上诉人极为不利。中国企业在 IPR 应诉中常因成本考虑而"择重点抗辩",本案说明放弃挑战一个解释,等于接受它。
五、不要因为"非先例判决"就低估其影响。本案为 nonprecedential,不构成约束性先例,但它由首席法官撰写,清晰展示了现任 CAFC 在"说明书一贯用法 vs. 明确放弃"这一问题上的倾向。PTAB 合议组与地区法院法官都会读这类判决。对中国企业的专利顾问而言,把它作为撰写与抗辩策略的实务参照是完全恰当的。
案件展望
本案回到 PTAB 后,最值得关注的是 Cisco 那条尚未被审理的替代性理论:在"必须新增服务"的窄解释之下,Bodart–Banister–Dharmarajan 的组合是否依然使权利要求 1、2、6–8 和 12–14 显而易见。若 PTAB 认可,Zilkr 的上诉胜利将只是程序上的延后;若不认可,这些权利要求将存续,'254 专利也将重新具备许可与诉讼价值。此外,PTAB 此前未触及的 Cisco 第二组显而易见性理由,同样可能在发回后被激活。
更值一提的是,PTAB 在 BRI 标准废除之后仍时常作出偏宽的解释,而 CAFC 以 de novo 标准审查claim construction,这一组合意味着 IPR 中的解释争议在上诉阶段始终存在实质翻盘空间。对于把 IPR 当作核心防御工具的中国企业,这既是风险,也是尚未被充分利用的机会。
结语
Zilkr v. Cisco 的技术主题是电话号码与云通信服务的绑定,但它真正讨论的是一个所有在美国持有专利的企业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你在说明书里怎么用词,十年后会决定你的权利要求有多宽。说明书的一贯用法不需要上升为明确定义,也不需要构成清楚放弃,就足以限缩权利要求。这对撰写阶段是纪律要求,对无效与侵权阶段则是必须提前预演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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