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个品牌只靠 Schedule A」:TFL 9·22 统计五大时尚品牌 203 起 Schedule A 立案(2026 年前八个月 74 起)——中资权利人如何搭建「匿名卖家 + 具名被告」双轨执法
最新动态:八个月 74 起,已超过去年全年的两倍
2026 年 9 月 22 日,美国时尚法律媒体 The Fashion Law(TFL)发布了一项立案统计。TFL 检索了 Dior、Chrome Hearts、Louis Vuitton、Stüssy、Gucci 五个品牌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期间提起的联邦商标诉讼,共识别出 203 起 Schedule A 案件。五个品牌合计的年度立案数为:2021 年 15 起,2022 年 21 起,2023 年 33 起,2024 年 25 起,2025 年 35 起。2026 年仅前八个月就达到 74 起。
更值得权利人留意的是品牌之间的差异。Dior 共 79 起,其中 2026 年前八个月 31 起,联邦商标案卷以 Schedule A 为主。Chrome Hearts 共 57 起(2026 年 22 起),同时对 Nordstrom、Walmart、Shein 等具名零售商和企业持续提起常规侵权诉讼。Louis Vuitton 共 38 起,2023 年达到 12 起的峰值后逐年回落,2026 年前八个月只有 3 起。Stüssy 在 2021 至 2025 年间没有一起 Schedule A 案件,2026 年前八个月却在伊利诺伊北区提起了 16 起。Gucci 用得最少,六年间共 13 起。
TFL 的结论是,五个品牌无一只依赖 Schedule A,立案最多的品牌也在 Schedule A 框架之外提起联邦商标诉讼。对手里握有美国商标、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中资品牌方而言,这组数据指向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哪些侵权人应当放进 Schedule A,哪些应当单独列名起诉,哪些交给平台投诉即可。三者能拿到的救济不同,判决经得起事后审查的程度也不同。
诉讼机制:两条轨道,救济与门槛各不相同
Schedule A 轨道针对身份不明、身处境外、资金托管在平台上的网店,优势集中在前端。原告依 Rule 65(b)(1) 申请单方临时限制令(TRO),须以宣誓书载明具体事实,证明在对方获得听审机会之前即会发生紧迫且不可弥补的损害;TRO 有效期不超过 14 日,有正当理由可延长一次。资产冻结受 Grupo Mexicano de Desarrollo v. Alliance Bond Fund, 527 U.S. 308 (1999) 的限制:法院不得仅为保全将来的金钱赔偿而冻结被告财产,冻结须附着于 15 U.S.C. § 1117(a) 下衡平性质的获利返还请求,金额也应与可主张的获利相称。后端多以缺席判决结案,依 § 1117(c) 请求法定赔偿,每一假冒商标、每类商品 1,000 至 200,000 美元,故意侵权最高 2,000,000 美元。
具名单独起诉轨道针对可以识别、在美国有实体或资产的商业主体,包括在美注册的进口商和批发商、以美国公司名义经营的独立站或大卖家、线下零售商以及直接竞争对手。这条轨道没有单方冻结的速度,却有 Rule 26 下完整的取证程序。依 § 1117(a),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的销售额,成本与扣减由被告举证;故意使用假冒商标的,§ 1117(b) 规定除有减轻情节外,按获利或损害中较高者的三倍判赔,并支付合理律师费。最高法院在 Romag Fasteners, Inc. v. Fossil, Inc., 590 U.S. 212 (2020) 中确认,故意并非获利返还的前提,只是法院衡平裁量时的重要因素。2020 年《商标现代化法》恢复了 § 1116(a) 下不可弥补损害的可反驳推定,申请初步禁令的难度因此降低。
核心法律分析:选错轨道,失去的往往是救济本身
其一,§ 1117(c) 只适用于假冒商标。依 § 1116(d)(1)(B) 与 § 1127,假冒商标是指与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实质上无从区分、并用于注册所涵盖商品上的标识。近似商标、商业外观(§ 1125(a))和常见的「仿款」都达不到这一标准,原告只能主张实际损害或获利。对这类侵权人,Schedule A 最吸引人的单方冻结加法定赔偿组合大多用不上,具名起诉后通过取证算出真实获利,往往更有把握。
其二,属人管辖逐名被告审查。Walden v. Fiore, 571 U.S. 277 (2014) 确立的规则是,管辖取决于被告本人与法院地之间的接触,原告不能成为被告与法院地之间的唯一联系。列有数百名被告的 Schedule A,意味着要为每一名被告准备法院地接触的证据。对境外被告援引 Rule 4(k)(2) 联邦长臂管辖的,须具体主张该被告不受任何一州法院管辖,且与美国整体存在足够接触。证据只够支撑少数被告时,应当缩短名单,而不是用格式化声明补齐。
其三,合并有法定边界。Rule 20(a)(2) 要求针对各被告的请求源于同一交易、事件或同一系列交易、事件,并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专利案件另受 35 U.S.C. § 299 约束:仅以侵犯同一专利为由,不得把互不相关的被告并案起诉。能用收款账户、退货地址、客服邮箱或商品图片哈希证明由同一经营者控制的店铺,适合放在同一案中;证明不了的,应当拆成独立案件,或转入具名诉讼。
其四,回收上限取决于列名的主体。最高法院在 Dewberry Group, Inc. v. Dewberry Engineers Inc., 604 U.S. ___ (2025) 中认定,§ 1117(a) 下返还的只能是被列名被告自身的获利,未被列名的关联公司的利润不得合并计算。Schedule A 冻结的是网店账户里的余额,实际承担进口、仓储和结算的美国公司如果没有被列为被告,其利润就无从主张。针对境外具名被告,还须注意 Abitron Austria GmbH v. Hetronic International, Inc., 600 U.S. 412 (2023):兰哈姆法只规制发生在美国境内的「商业使用」,诉请应当围绕被告的对美销售与进口行为展开。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1. 先做被告分层表,再决定立哪种案。逐一列明每个侵权人的身份是否可知、在美国有无实体或资产、有无已完成的法院地交易证据、所用标识是否构成假冒、能否证明与其他店铺同属一个经营者。零散、小额、拿不出法院地交易证据的,交平台投诉通道处理;匿名、境外、资金在平台、标识构成假冒且证据齐全的,进入 Schedule A;可以识别、在美有资产或属于仿款的,单独列名起诉。
2. 按权利类型确定请求。商标假冒以主注册簿注册为基础,适用 § 1117(c)。版权须先核对 17 U.S.C. § 412 的登记时点,否则无法主张 § 504(c) 下每件作品最高 150,000 美元的法定赔偿。外观设计专利可依 35 U.S.C. § 289 主张侵权人的全部利润,但受 § 299 并案限制,更适合按经营者拆案或具名起诉。
3. 用 Schedule A 的产出支撑具名诉讼。依 Rule 26(d)(1) 获准的提前取证和依 Rule 45 向平台发出的传票,常能取得卖家实名、结算账户、美国仓库地址和进口记录人。据此识别出背后的美国进口商或批发商后,另行对其具名起诉,并按 Dewberry 的要求把实际获利的主体列为被告。
4. 立案节奏以证据为准,不以数量为准。TFL 的数据显示,各品牌的年度立案数起伏很大。短期内在同一法院密集立案,所有案件会同时落在同一批常规令与审查标准之下。每一起案件都应当有独立的证据包、预算和止损条件:每案立案费 405 美元,另计 Rule 65(c) 保证金、翻译及海牙送达费用。
5. 两条轨道共用一个权利底座。注册与续展状态、使用证据、试买记录、屏幕录像与哈希固证、历次判决与永久禁令,应当集中建档。Schedule A 判决执行中发现的再犯店铺和关联主体,是下一轮具名诉讼最直接的线索。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格知律所为中资品牌方提供的服务从维权前的权利体检开始:审查商标、版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可诉性及 § 1117(c) 适格性,结合试买取证与主体穿透调查的结果为侵权人分层,分别确定平台投诉、Schedule A 与具名诉讼的适用范围。在 Schedule A 轨道,本所起草起诉状、密封动议与 TRO/资产冻结动议,逐被告论证属人管辖与 Rule 20 合并,并设计海牙送达与替代送达方案。在具名诉讼轨道,本所利用平台传票取得的卖家实名与结算信息锁定在美主体,推进取证与获利返还举证。判决之后,本所负责批量和解谈判、冻结资金回收、判决执行与再犯监测。
结语
TFL 统计的五个品牌,立案量、节奏与组合各不相同,Schedule A 在每一家都只是执法组合中的一环。法院对管辖、合并、送达与冻结的审查仍在收紧,单件 Schedule A 案件的成本还会上升,能否把钱收回来,越来越取决于立案之前的分层和证据。先确定每个侵权人属于哪一层,再决定立哪种案,是中资权利人现阶段更稳妥的做法。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涉及本所任何在办案件。数据来源:The Fashion Law,“Schedule A: Inside the State of Mass Anti-Counterfeiting Litigation in Fashion”,202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