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守为攻:被错列入 Schedule A 的卖家如何依 §1117(a) 向原告追讨律师费——"例外案件"标准全解析

最新动态:Schedule A 诉讼仍在密集提起,但"反赔"通道正在打开

2026年7月,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NDIL)的 Schedule A 案件依旧密集:仅 Christian Dior 一家原告就在7月2日和7月10日先后提起 1:26-cv-07772 与 1:26-cv-08189 两起针对 Schedule A 匿名被告的商标诉讼。与此同时,另一条趋势正在成形——法院对"广撒网"式起诉的审查明显趋严,被错误列名的卖家不再只能被动解冻、花钱和解。依据《兰哈姆法》第 1117(a) 条(15 U.S.C. § 1117(a)),胜诉被告在"例外案件"(exceptional case)中可以反过来要求原告承担其合理律师费。对被误伤的中国跨境卖家而言,这是从"止损"走向"反击"的关键工具。

诉讼机制回顾:原告为什么敢广撒网

Schedule A 案件的标准流程是:原告将数百个店铺列入密封的 Schedule A 附件,单方(ex parte)申请临时限制令(TRO),一揽子冻结 Amazon、eBay、Temu、AliExpress、PayPal 等平台账户资金,再以资金冻结为杠杆逼迫每个被告以 1,500 至 15,000 美元不等的价格快速和解;缺席者则面临 15 U.S.C. § 1117(c) 项下最高每个假冒商标 200 万美元的法定赔偿缺席判决。

原告敢于把大量并无充分侵权证据的卖家一并列入名单,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的"各付各费"传统(American Rule):即使被告最终胜诉,通常也要自己承担律师费。对原告而言,错列一个被告几乎没有成本;对被告而言,应诉花费往往高于和解金额——这正是 Schedule A 模式的经济学。而 § 1117(a) 的费用转移条款,恰恰是打破这一算盘的法定例外。

核心法律分析:§ 1117(a)"例外案件"标准如何适用于 Schedule A

1. 条文是双向的。§ 1117(a) 末句规定:"法院在例外案件中可以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The court in exceptional cases may award reasonable attorney fees to the prevailing party.)条文使用的是"胜诉方"(prevailing party)而非"胜诉原告"——胜诉被告同样有权主张。

2. "例外案件"采用整体情况标准。联邦最高法院在 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 572 U.S. 545 (2014) 中确立:所谓"例外",是指案件在实体主张的强弱或一方的诉讼方式上明显区别于一般案件,由法院综合全部情况(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裁量认定,证明标准仅为优势证据。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 LHO Chicago River, L.L.C. v. Perillo, 942 F.3d 384 (7th Cir. 2019) 中明确将 Octane 标准适用于《兰哈姆法》——而第七巡回正是 NDIL 所在的巡回区,对 Schedule A 主战场有直接约束力。

3. 哪些情形可能构成"例外"。结合近年 NDIL 法官(如 Seeger、Kness 等)在判决中对 Schedule A 滥用的公开批评,以下情形最有可能支撑费用动议:原告起诉前未对每个被告做基本的个案调查,仅凭关键词抓取就把不相关卖家列入名单;用于证明侵权的"测试性购买"证据张冠李戴或根本不存在;在被告提出明显的不侵权证据后仍拒绝撤案、继续以资金冻结施压;以及利用密封与单方程序规避对管辖权和并案(joinder)适当性的审查。

4. "胜诉方"不以实体判决为前提。依据最高法院 CRST Van Expedited, Inc. v. EEOC, 578 U.S. 419 (2016),被告无需赢得实体判决,只要法院裁定实质性改变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如驳回起诉),即可构成胜诉方。实务中,Schedule A 原告遇到强硬应诉时常依 Rule 41(a) 迅速自愿撤案以规避费用责任:若撤案为有既判力(with prejudice),被告主张胜诉方地位的空间更大;即便无既判力撤案,被告也可请求法院附条件撤案或保留对费用与制裁动议的管辖。

5. 配套工具。除 § 1117(a) 外,被告还可视情形并用:Rule 11 制裁(TRO 申请缺乏事实根据、未经合理调查);28 U.S.C. § 1927(对无理缠讼、恶意扩大诉讼的对方律师个人追偿超额费用);以及 Rule 65(c) 禁令保证金——被告因错误禁令遭受的损失(含部分费用)可向原告缴纳的 bond 求偿,应诉时即应关注 bond 数额是否过低并及时申请增加。

对中国跨境卖家的应对要点

第一,立即保全证据。发现账户被冻结后,第一时间完整保存商品页面、销售记录、供应链与授权凭证,这既是解冻抗辩的基础,也是日后证明原告起诉"客观上不合理"的关键材料。

第二,出庭应诉是反击的前提。缺席只会通向缺席判决;只有正式应诉(appear)并推动法院作出有利裁定,才可能取得"胜诉方"地位,进而启动费用动议。

第三,把反赔风险变成谈判筹码。在和解谈判中明确指出原告个案证据的缺陷及其面临的 § 1117(a)、Rule 11 风险,往往能显著压低和解金额,甚至换来无对价撤案。

第四,警惕原告"一撤了之"。原告仓促撤案时,应评估撤案性质,必要时请求法院以承担费用为撤案条件,或保留对制裁动议的管辖。

第五,完整留存费用记录。律师费账单、平台损失、资金占用成本均应逐项留痕,为 fee petition 与 bond 索赔提供可核验的计算基础。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格知律师事务所位于芝加哥,长期代理中国跨境卖家应对 NDIL、SDNY、SDFL 的 Schedule A 诉讼。围绕本文主题,我们可提供:TRO 解冻动议与应诉代理;不侵权与无管辖抗辩证据体系搭建;§ 1117(a) 费用动议与 Rule 11 制裁动议的可行性评估与起草;Rule 65(c) 保证金增额申请与错误禁令求偿;和解谈判中反赔筹码的运用;以及店铺知识产权合规审查,从源头降低被列名风险。

结语

费用转移在美国诉讼中是例外而非常态,法院也不会仅因原告采用 Schedule A 模式就判其承担律师费。但随着法院审查趋严、应诉被告增多,"错列无成本"的时代正在结束。对手握完整供应链凭证的守法卖家来说,积极应诉不仅是止损,更可能反守为攻——让滥诉的原告为自己的"广撒网"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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