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v. VirtaMove(No. 25-1230,2026·5·30 业界 amicus 联袂施压):PTAB「既定预期」SCOTUS 战火点燃——201 件 IPR 拒立案,中资科技/车企/光伏/电池/医械五项立即合规动作

Google LLC v. VirtaMove Corp.(No. 25-1230,2026·5·30 业界 amicus 联袂施压):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卷宗里,PTAB「既定预期」(Settled Expectations)教义已被推到拐点。2026 年 5 月 30 日(周五),计算机与汽车行业的四家头部行业协会——CCIA(计算机与通信行业协会)、HTIA(高科技发明人联盟)、US*MADE 和 Alliance for Automotive Innovation——联合向 SCOTUS 提交 amicus 法庭之友意见书,紧随其后 PTAB Bar Association 同日提交了一份相同方向的支持简报,敦促最高法院批准 Google 的调卷令申请,废除 USPTO 在 2025 年下半年自创、并在 Squires 局长任内继续运行的「既定预期」拒立案规则。截至当日,已有 201 件 IPR 因「既定预期」而被拒立案,另有 280 件因新设置的「平行诉讼审理时长」(time-to-trial)门槛被拒770 件 IPR / PGR 因各类裁量性理由整体不予立案——四家协会在简报中写下这样一句重话:USPTO 正在「拆除国会立法搭建的专利有效性审查体系」。这一动向对依赖 IPR 防御 NPE 与竞争对手老旧专利的中资科技、车企、电池、光伏、医疗器械企业影响极为直接:今天本文为您逐条拆解卷宗、教义与五项立即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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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从 14 年「老专利」到 SCOTUS 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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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导火索是 VirtaMove Corp.(一家服务器迁移与容器化方案商)所持的 美国专利 US 7,519,814("System for Containerization of Application Sets",已颁布在效力期内超过 14 年)。Google 在 2024 至 2025 年间针对该专利向 PTAB 提交了多份 IPR 请愿书,请求宣告其无效。时任 USPTO 代理局长 Coke Morgan Stewart(现任 Deputy Director)作出局长级(Director-level)裁量性决定,认定该专利已在效力期内长达 14 年、长期未被挑战,VirtaMove 已对其专利有效性形成「强烈的既定预期」,因此整体拒绝对 Google 的 IPR 请愿书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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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以一份两页的简略意见,驳回了 Google 请求以 mandamus(强制令状)方式撤销 PTAB 拒立案决定的动议,理由援引 Celgene Corp. v. Peter(CAFC 2019)——即 AIA 创设 IPR 并不对 AIA 前授权的专利构成违宪征收。CAFC 此举意味着行政裁量层面的 IPR 拒立案在巡回法院层面已基本封死了直接救济路径,Google 不得不直接向 SCOTUS 提出调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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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27 日,Google 向最高法院提交 调卷令申请书(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案号 25-1230),由 Munger, Tolles & Olson 的 Ginger D. Anders、Rachel G. Miller-Ziegler、Andrew J. Slottje 出庭代理。2026 年 5 月 22 日,USPTO 主动放弃答辩(waived right to respond),意味着行政机关在程序上不再为「既定预期」教义在最高法院前作辩护——这一信号被业界普遍解读为 SCOTUS 接受调卷令的可能性显著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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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定预期」教义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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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定预期」(Settled Expectations)并不源自《美国法典》第 35 编,而是 2025 年以来 USPTO 局长级裁量性决定逐步累积形成的一套教义。其核心立场是:在 IPR 立案阶段,PTAB 应将以下因素纳入裁量性拒立案分析——被挑战专利的剩余在效年限、迄今无挑战的时长、专利权人基于专利安定性所形成的商业、市场和投资预期。其类比的法律依据是 35 U.S.C. § 286(侵权损害赔偿的 6 年追溯时效),即专利在效力期超过 6 年后,权利人「合理预期」其权利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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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 援引的程序权力则是 35 U.S.C. § 314(a),该条规定局长「可以」在原告未能在请愿中证明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时不予立案。然而 Google 的 cert 简报与本次 amicus 简报均明确指出:§ 314(a) 是对局长授权的"上限"而非"立法授权",将其解读为局长可以「创设新型拒立案理由」违反了行政法第一性原则。CCIA / HTIA / US*MADE / Alliance for Automotive Innovation 的 amicus 简报由 前 USPTO 代理局长 Joseph Matal 作为 Counsel of Record 撰写,措辞极为严厉,称 USPTO 的做法是「拆除国会立法所建立的专利有效性审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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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止于 6 年门槛——三条裁量性拒立案规则的叠加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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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 amicus 简报集中披露了 USPTO 在 2025–2026 年间陆续推出的三类裁量性拒立案规则及其量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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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定预期」拒立案:截至 2026 年 5 月 30 日,已累计 201 件 IPR 因该理由被拒立案。Amici 强调,按照 USPTO 目前对 6 年时效的类比适用,任何在效力期超过 6 年的美国专利,事实上已无法通过 IPR 程序进行有效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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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行诉讼审理时长"(time-to-trial)拒立案:USPTO 在 2025 年 3 月正式确立这一规则,即使被告在 35 U.S.C. § 315(b) 法定 1 年期内提交了 IPR 请愿书,PTAB 仍可基于平行联邦地区法院诉讼的预期开庭时间过早而拒立案。东得克萨斯地区法院(E.D. Tex.)平均开庭时间约 22 个月,被告基本只有 4 个月窗口可提交 IPR 请愿——对实践中以东得州为主战场的 NPE 极为有利。截至目前 已有 280 件 IPR / PGR 因该规则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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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和让与人禁反言(Third-Party / Assignor Estoppel)超法定扩张:包括 Sotera 弃权、Fintiv 因素延伸应用等,自 2025 年 3 月新计时规则出台以来,累计 770 件 IPR / PGR 因各类裁量性理由被拒立案,构成对 AIA 立法目标的系统性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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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法院调卷令的两个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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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在调卷令申请中向 SCOTUS 提出两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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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USPTO 是否在没有制定法授权的情况下,以"既定预期"为由拒绝立案 IPR——而美国专利相关制定法(包括 § 311–319)允许在专利存续全部期间内对其有效性进行行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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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联邦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对 USPTO 基于"违反制定法的理由"所作出的 IPR 拒立案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即 Cuozzo / SAS Institute 路径下的可审查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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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AB Bar Association 在 5 月 30 日同日提交的 amicus 简报进一步指出:USPTO 将 § 314(a) 解读为"立法授权"而非"对局长权限的限制",已上升到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宪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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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五项立即合规与抗辩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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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 1·重新评估"IPR 防御"在美国侵权诉讼中的可用性。中资科技、车企、光伏、电池、医疗器械企业在过去 5 年中已习惯于将 IPR 作为美国地区法院/ITC 平行诉讼的核心防御工具。本次 amicus 披露的数据意味着:若被诉专利在效力期超过 6 年,IPR 实际上不再可用。被告必须将无效化战场前移至地区法院本身——即 35 U.S.C. § 282 的法庭抗辩、§ 101 / § 112 早期动议、Markman 阶段的请求项狭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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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 2·缩短 IPR 提交窗口至"被诉后 60 日内"。USPTO 的 time-to-trial 拒立案规则使得 § 315(b) 的 1 年期实际上被缩短到 3–4 个月(视主审法院开庭时长而定)。中资企业法务团队应制定 "60 日 IPR 准备 SOP":被诉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现有技术检索、客户/上游链审核、IPR 请愿书草案,争取在审理时长门槛触发前完成立案。

身——即 35 U.S.C. § 282 的法庭抗辩、§ 101 / § 112 早期动议、Markman 阶段的请求项狭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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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 2·缩短 IPR 提交窗口至"被诉后 60 日内"。USPTO 的 time-to-trial 拒立案规则使得 § 315(b) 的 1 年期实际上被缩短到 3–4 个月(视主审法院开庭时长而定)。中资企业法务团队应制定 "60 日 IPR 准备 SOP":被诉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现有技术检索、客户/上游链审核、IPR 请愿书草案,争取在审理时长门槛触发前完成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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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 3·对核心产品提前进行"6 年以上老专利"挑战部署。对于公司核心产品涉及的、专利权人可能据以起诉的 已在效力期 5–6 年的美国专利,应主动评估在跨过 6 年门槛之前提起 IPR 或 PGR,以避免一旦满足 6 年即陷入"既定预期"陷阱。可结合 Ex Parte Reexamination(§ 302) 作为替代——后者不受裁量性拒立案规则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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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 4·调整美国诉讼应诉地策略。东得州 / 西得州地区法院的快速审理时间表已成为 NPE 用以"封死 IPR 路径"的程序武器。中资企业被诉于东/西得州后,应优先评估 28 U.S.C. § 1404(a) 移转动议(向 N.D. Cal.、D. Del. 等较慢法院移转),既争取实质性诉讼空间,亦争取 IPR 立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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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 5·跟踪 SCOTUS 卷宗 25-1230 的关键时间节点,预备 amicus 参与机会。当前主要节点为:(1)USPTO 已于 2026·5·22 放弃答辩;(2)VirtaMove 的答辩简报及其支持方 amicus 尚未届期;(3)SCOTUS 是否批准调卷令的最早决定时点预计在 2026 年秋季 conference。对涉及多件美国专利防御的中资企业(尤其 Huawei、Lenovo、TCL、ZTE、小米、宁德时代、比亚迪、京东方、隆基绿能等行业头部),建议评估通过 CCIA / HTIA 等已加入的行业协会渠道、或以独立方式提交 amicus 简报的可行性,争取在政策窗口期表达中国企业作为美国专利体系参与者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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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件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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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面观察,USPTO 主动放弃答辩是一个不寻常的姿态——本届局长 Squires 在 2025 年下半年虽然继承了"既定预期"教义,但近期已开始恢复部分 IPR 与 PGR 立案(共 11 件 IPR + 2 件 PGR),并在 Magnolia v. Kurin 中重申 PTAB 作为「诉讼替代」(alternative to litigation)的政策定位。Squires 局长不为前任的"既定预期"教义辩护,亦反映出行政机关内部对该教义法理稳健性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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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体面观察,Google v. VirtaMove 的 cert 简报与 amicus 简报已经将"既定预期"教义置于双重宪法压力之下——行政法层面的越权(ultra vires)问题,以及立法权与行政权分权层面的宪法问题。即便 SCOTUS 最终拒绝调卷,USPTO 在政策面上也将面临强大的回调压力。对于中资企业而言,未来 12 个月既是"IPR 真空期",也是制度回调前的最后窗口——必须立刻完成防御工具的多元化部署与流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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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踪 No. 25-1230 卷宗的每一个关键时点,并在 IPR / PGR / Ex Parte Reexam / 地区法院无效抗辩 / ITC § 337 平行诉讼策略层面,为中资企业提供整体性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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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知律所 · 法律观察 | 20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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