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TC启动337-TA-1495调查:InterDigital诉TCL、海信智能电视侵犯视频编码标准必要专利——中国家电出海的"排除令"风险与SEP许可博弈

2026年3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 / ITC)正式立案第337-TA-1495号调查,针对"某些具备视频功能的电子设备,包括智能电视、显示器及其组件"展开337条款不公平进口调查。被申请人直指两大中国彩电巨头——TCL海信(Hisense)。申请人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一旦获准,相关产品将被挡在美国海关之外。本案是2026年针对中国企业最具代表性的标准必要专利(SEP)执法行动之一。

案件背景

申请人为InterDigital, Inc.及其关联公司 InterDigital VC Holdings 与 InterDigital Madison Patent Holdings SAS(法国巴黎)。InterDigital 是全球知名的无线与视频技术专利运营公司,长期以"专利许可"为主营业务。其于2026年2月26日提起申诉,3月13日补充,ITC于3月30日投票立案(91 FR 16743)。

本案共主张六件美国专利:第8,085,846号('846)、9,294,784号('784)、10,250,877号('877)、11,695,962号('962)、11,399,168号('168)及9,654,751号('751)。这些专利涉及视频压缩编码(如 HEVC、VP9、AV1 等标准)与高动态范围(HDR)等技术——正是现代智能电视不可或缺的核心功能。被诉产品范围被界定为"智能电视、显示器及其组件和模块"。

被申请人名单覆盖 TCL 系多家实体(广东惠州、深圳,香港,以及越南生产基地)与美国子公司 TTE Technology,以及海信集团(青岛)、Hisense USA 等。本案中,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不作为一方参与。

一、337条款:为什么"排除令"比金钱赔偿更可怕

与联邦地区法院诉讼不同,ITC 337调查的杀手锏不是损害赔偿,而是排除令。一旦委员会认定侵权成立,可责令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在口岸直接扣留、阻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配套的禁止令还可禁止已进口库存在美销售。对依赖美国市场的中国制造商而言,这相当于"断供式"打击。

更关键的是,ITC 调查程序快、标准特殊:通常16-18个月内即作出最终裁定;且美国最高法院 eBay 案确立的"四要素禁令标准"并不适用于ITC,专利权人无需证明"难以弥补的损害"即可获得排除令。委员会仅在"公共利益"因素下才可能不予签发。这使ITC成为SEP权利人对中国企业施压的高效武器。

二、标准必要专利(SEP)与FRAND:本案真正的战场

本案六件专利多为视频编码标准必要专利——任何符合相关标准的电视都"绕不开"。根据行业惯例,SEP权利人在加入标准时通常承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件许可。因此,被告方常见抗辩是:权利人未履行FRAND义务、要价过高,而被告是"善意被许可人"。

但近期美国政策风向对SEP权利人愈发有利。USPTO 局长 John Squires 领导下成立的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SEP Working Group),明确将"恢复专利权人的强力救济(包括禁令)"列为核心目标。在此背景下,SEP权利人能否在ITC获得排除令——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天平正进一步向权利人倾斜,中国实施者面临的排除令风险随之上升。

三、为何瞄准TCL与海信

TCL 与海信均为全球出货量名列前茅的电视厂商,在美国市场份额可观,是SEP许可谈判中最具"含金量"的目标。InterDigital 已在德国、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等多法域对二者发起平行诉讼,ITC 调查是其全球施压组合拳中针对美国市场的一环,意在通过排除令威胁迫使对方签署许可协议。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第一,SEP许可谈判宜早不宜拖。主动、诚信地参与FRAND谈判,并完整留存沟通记录,以"善意被许可人"身份降低被诉与被禁风险。

第二,出口前做ITC风险评估。对销往美国的产品开展自由实施(FTO)与337暴露度分析,把排除令视为"市场清零"级风险纳入决策。

第三,多法域协同应对。此类权利人惯于全球布点(美国ITC+德国/UPC),中企须统一抗辩口径与和解策略,避免被各个击破。

第四,密切跟踪美国政策走向。USPTO亲专利、亲禁令的姿态意味着ITC与PTAB的攻防规则正在重塑。

第五,构建自有专利储备。积累视频、通信等领域的SEP与高质量专利,形成交叉许可筹码,是长期治本之道。

案件展望

按ITC程序,委员会已在立案后45天内确定目标审结日,案件将由行政法官(ALJ)主持证据听证并作出初步裁定(ID),再交委员会复审;若签发救济令,还须经美国贸易代表(USTR)60天政策审查期。从历史经验看,多数SEP类337调查最终以双方达成许可或和解收场,但在此之前,被告必须承受高昂的应诉成本与悬于头顶的排除令威胁。

对中国家电与消费电子企业而言,337-TA-1495 再次印证:在美国市场,"技术出海"必先"专利合规出海"。被动挨打的代价,远高于事前布局的投入。格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踪本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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