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ripetal诉ITC案落槌:联邦巡回法院维持337-TA-1314"无违反"裁定,国内产业技术要件再成关键
2026年4月23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Centripetal Networks, LL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号2024-1416,非先例性意见)作出裁决,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337-TA-1314号调查中关于Keysight Technologies, Inc.未违反《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19 U.S.C. § 1337)的最终裁定。同日,CAFC在配套的Centripetal Networks, LLC v. Keysight Technologies, Inc.(案号2024-1406)专利复审上诉案中,亦维持了PTAB对Centripetal所主张的"'917专利"第11、20项权利要求基于Sourcefire在先技术不具有可专利性的认定。这一"双线同日落败"的结局对于研究337条款实务、特别是国内产业(Domestic Industry, "DI")"技术要件"(Technical Prong)举证责任的中国企业而言,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判例样本。
案件背景:337-TA-1314号调查与配套IPR
337-TA-1314号调查源于2022年4月19日Centripetal Networks, Inc.(弗吉尼亚州Reston市)向ITC提交的337条款投诉。ITC于2022年5月24日的《联邦公报》中发布Notice of Institution(立案通知),调查产品类型为"Certain Computer Network Security Equipment and Systems"(特定计算机网络安全设备及系统),唯一被诉方(Respondent)为Keysight Technologies, Inc.。Centripetal主张Keysight的"CleanINTERNET"网络安全解决方案及配套RuleGATE硬件设备,侵犯其包括美国"'370专利"("Correlating Packets in Communications Networks",关于通信网络中数据包关联的方法)和"'917专利"在内的多项美国专利。
经过完整的337调查程序,行政法官(ALJ)出具最终初步裁决(Final Initial Determination),认定Keysight未违反第337条。ITC全体委员会(Commission)随后部分修正了关于"'526专利"的认定、并对国内产业经济要件(economic prong)不予表态,但全盘采纳了ALJ其余结论,作出了"无337条款违反"的最终裁定。Centripetal依据28 U.S.C. § 1295(a)(6)向CAFC提起上诉。
与此同时,Keysight对Centripetal主张的"'917专利"启动了PTAB(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Inter Partes Review(多方复审,IPR)程序。PTAB认定基于Sourcefire在先技术,"'917专利"第11、20项权利要求不具有可专利性,Centripetal就此向CAFC另案上诉,即2024-1406号案件。
核心法律分析
一、337条款下的国内产业技术要件:复审框架
CAFC援引其2025年Lashify, Inc. v. ITC(130 F.4th 948)一案,重申337条款下投诉人胜诉的两大基本要件:第一,被诉方必须进口"侵权"物品(19 U.S.C. § 1337(a)(1)(B));第二,美国国内必须存在(或正在建立)与受专利保护物品相关的产业(§ 1337(a)(2))。后者即"国内产业要件",进一步分为"经济要件"和"技术要件"两个组成部分。所谓"技术要件",要求投诉人必须证明其声称构成国内产业的产品实际实施(practice)所主张的至少一项专利权利要求。
CAFC对ITC事实认定采取的是实质性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审查标准——即"合理之心智可以接受其作为充分支持结论之证据"。法院明确指出:"从证据中可得出两种相反结论的可能性,并不妨碍行政机关认定获得实质性证据支持"。
二、Centripetal技术要件举证不能:智能端口("smart ports")证据缺失
本案争议核心,是Centripetal所主张的"'370专利"(特别是第22项权利要求)是否被其CleanINTERNET产品中的"RuleGATE"端口实际实施。Centripetal主张其所诉的"装置"应为"RuleGATE端口及其配套软件的组合",并称其专家证人Dr. Moore与Dr. Medvidovic均证明"RuleGATE端口可被配置规则、并生成日志记录"。
但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上述论点。法院仔细审查证人证词后认定:Dr. Moore明确证明"规则存储于RuleGATE设备(appliance)中",而端口仅是该设备的"组成部分",规则并非存储于物理端口本身。Keysight方专家更明确否认"任何证据表明RuleGate设备使用智能端口实施所主张发明"。在此基础上,CAFC认定ITC的技术要件未满足之结论"获得实质性证据支持"。
三、上诉waiver:未充分回应的争议点视为放弃
更具启示意义的是,CAFC指出Centripetal在上诉简要状中未"正面回应"ITC关于其未能证明被诉产品满足第22、43项权利要求中(e)、(f)项限定特征的认定。法院援引政府方观点——Centripetal"忽视了'识别'(identifying)等核心限定的实证要求"——指出即便技术要件论点成立,上诉waiver亦使整体维持原裁决"在所难免"。这是对所有337条款上诉人的明确警示:上诉简要状必须直接回应行政机关每一项独立支持原裁决的认定,否则即使在其他议题获胜亦无济于事。
四、337+IPR双线狙击:被诉方的复合防御策略
值得专门指出的是,Keysight在337调查之外,同步在USPTO PTAB针对'917专利发起IPR挑战,并最终成功使该专利两项关键权利要求被认定不具有可专利性。CAFC在2024-1406号案的判决中明确将该结果与本案337上诉关联援引——即便337调查结果不同,"'917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亦因不可专利而无法支持任何侵权主张。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第一,作为337调查投诉人时:中国企业(无论以美国子公司或合资形式)若以投诉人身份向ITC提起337调查,必须在调查初期即对国内产业(含技术要件)建立完整的证据链。不能仅仅依靠产品说明、宣传材料或概括性的专家意见,而必须将每一项受保护专利的每一权利要求要素,逐一映射(map)到所主张构成国内产业的具体产品组件之上,特别是关于产品"做什么"和"由什么部件做"的精确技术证据。
第二,作为337调查被诉方时:中国制造企业(包括3C、网络设备、新能源、半导体等行业)在面对337投诉时,应积极挑战投诉人的国内产业技术要件。此举不仅可与"不侵权"和"无效"抗辩并行,且常常是技术上最易突破的环节——许多投诉人的所谓"国内产业产品"系将专利发明融入更大系统之中,难以将权利要求每一限定特征精准对应到声称为国内产业的核心组件。
第三,复合防御策略不可或缺:本案再次证明,337调查与PTAB IPR应被视为一体化的双线作战。中国被诉方应在337调查启动后,第一时间评估对受诉专利发起IPR的可能性,争取在337调查、地区法院诉讼之外开辟第三战场。即使因2025年USPTO Director裁量否决(discretionary denial)规则收紧而立案概率下降,IPR仍是抗衡337"快车道"压力的关键工具。
第四,上诉策略的精细化:本案的waiver教训对所有当事人均适用——CAFC上诉简要状的撰写,必须逐项、明确地回应ITC(或地区法院)的每一项独立判决理由(independent ground)。任何"打包式"或"绕开式"的简要状写法,都可能因waiver而功亏一篑。中国企业聘请美国律师代理上诉时,应特别重视上诉简要状的"覆盖度审查"。
第五,关注顶级律所参战的337案件趋势:本案中Centripetal由Sullivan & Cromwell律所代理,团队中包括前USPTO局长Andrei Iancu先生。即便如此豪华阵容,亦未能扭转技术要件举证瑕疵带来的败局。这进一步说明337条款胜诉的关键,在于调查初期的事实基础与举证质量,而非上诉环节的辩护技巧。
案件展望与结语
CAFC在2024-1416号案中采取非先例性意见(nonprecedential disposition)的处理方式,意味着该判决虽具体维持了ITC裁决,但不能直接作为337条款其他案件的强制性先例。然而,本案对国内产业技术要件举证标准的诠释,与CAFC此前Lashify v. ITC(2025)一脉相承,事实上构成对337条款投诉人证明责任的进一步收紧。
对于关注337条款实务的中国法律从业者及企业法务而言,Centripetal v. ITC(337-TA-1314 / 2024-1416)值得作为典型案例长期跟踪。该判决与同日的IPR配套判决,共同呈现了一幅完整的"337-IPR双线作战图",对中国企业完善对美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设计应诉与反诉策略具有不可忽视的实务价值。
格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踪337条款相关案件的最新进展,为中国企业的对美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专业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