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连接」不等于 IPSec:CAFC 判决 MPH Technologies 诉苹果(2025-1069)推翻权利要求解释与不确定性认定——中国企业专利撰写与 Markman 抗辩的双重警示
2026年8月3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 MPH Technologies Oy v. Apple Inc.(上诉案号 2025-1069)中作出非先例性判决,一次性推翻了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同一案件中作出的两项关键裁定:其一,将权利要求中的"安全(secure)"系列术语限缩为 IPSec 协议的解释;其二,认定美国专利 7,937,581 号权利要求 6、7、8 因不确定(indefiniteness)而无效的结论。合议庭由 Lourie、Hughes、Stoll 三位法官组成,Stoll 法官主笔。这起始于2018年、已沉寂八年的诉讼由此重获生机。对于大量在美国面临协议类专利指控的中国科技与制造企业而言,本案在专利撰写、Markman 抗辩策略与不确定性主张边界三个层面都提供了极具操作价值的样本。
案件背景
原告 MPH Technologies Oy 是一家芬兰公司,2018年在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 3:18-cv-05935-TLT,主审法官 Trina L. Thompson)起诉苹果公司,主张苹果侵犯其六项美国专利:8,346,949;9,762,397;9,712,494;9,712,502;9,838,362(合称"'949 专利族"),以及 7,937,581 号专利。涉案技术涉及在电信网络中通过安全连接转发消息,'949 专利说明书开宗明义称本发明"旨在保障电信网络中的连接安全"。
在权利要求解释(claim construction)阶段,地区法院作出两项对原告极为不利的认定:第一,'949 专利族中的"安全转发"、"安全连接"、"安全消息"等术语被限定为必须采用 IPSec 协议;第二,"唯一标识(unique identity)"被限缩为 IPSec 协议特有的 SPI 值。第三,法院认定 '581 专利权利要求 1 中限定要素 1.e 的"该安全连接"指代不清,构成不确定。
在上述解释框架下,MPH 已无胜诉可能,双方遂就 '949 专利族的不侵权判决与 '581 专利的无效判决达成合意判决(stipulated judgment),MPH 随即提起上诉。这是美国专利诉讼中常见的程序设计:败诉方通过合意判决"锁定"不利的权利要求解释,从而将争议尽快推入上诉审。
争点一:说明书中的"优选实施例"能否限缩权利要求?
CAFC 首先明确了审查标准:当地区法院的解释推理仅依赖内部证据(intrinsic evidence)时,上诉审适用重新审查(de novo)标准,援引 Intel Corp. v. Qualcomm Inc., 21 F.4th 801, 808 (Fed. Cir. 2021)。合议庭坦言"鉴于 '949 专利说明书的内容,这是一个非常接近的问题",但在全面审查内部证据后仍然推翻了下级法院。
其推理路径分为三层:
第一,从权利要求文本出发。独立权利要求 1 仅记载"安全转发"、"安全连接"、"安全消息"('949 专利第22栏第6–39行),字面上宽泛且未限定于 IPSec。
第二,运用权利要求区别原则(claim differentiation)。从属权利要求 2 明确增加了"通过在第一计算机与第二计算机之间使用 IPSec 连接形成安全消息"这一限定(第22栏第40–43行)。既然从属权利要求才引入 IPSec,独立权利要求 1 自然不应包含该限定。
第三,处理苹果最有力的反证。苹果指出从属权利要求 8 使用了"该 IPSec 连接(the IPSec connection)"这一定冠词表述(第23栏第2行),依先行基础(antecedent basis)逻辑,似乎意味着独立权利要求 1 中已存在 IPSec 连接。CAFC 采纳了 MPH 的解释:权利要求 8 最初从属于权利要求 2,该表述更可能是审查过程中的笔误(scrivener error),并直接引用了地区法院卷宗中的答辩状(Dkt. Nos. 99-2 第4–5页、99-3 第3、5页,2023年11月16日)。
在说明书层面,法院援引 Phillips v. AWH Corp., 415 F.3d 1303, 1315 (Fed. Cir. 2005)(全席)与 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Inc., 52 F.3d 967, 979 (Fed. Cir. 1995)(全席)确认"权利要求必须结合作为其组成部分的说明书解读"。但关键在于,'949 专利说明书明确表示本发明"不限于 IPSec",IPSec 只是"优选(prefer)"方案(第6栏第64–65行;第9栏第31–33行)。CAFC 据此将本案与另一先例区分开来:在那起案件中,发明人的陈述实质上将系统中的"节点"限定为"寻呼机"(830 F.3d at 1370–71),而本案发明人恰恰强调了本发明并不受限于 IPSec。
由于"唯一标识"的解释与"安全"的解释"共存亡",CAFC 一并推翻,并据此撤销 '949 专利族的不侵权判决、发回重审。
争点二:不确定性认定的门槛有多高?
关于 '581 专利,CAFC 重申 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 572 U.S. 898, 901 (2014) 确立、经 BASF Corp. v. Johnson Matthey Inc., 875 F.3d 1360, 1365 (Fed. Cir. 2017) 转述的标准:只有当权利要求"结合说明书与审查历史解读后,仍未能以合理确定性告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发明范围"时,才构成不确定;且"合理确定性并不要求绝对精确或数学式的精确"。
地区法院认为限定要素 1.a 与 1.e 中的"安全连接"指向不同对象——前者位于"移动终端的第一地址"与"网关地址"之间,后者则另有所指,因而无法确定。CAFC 逐个要素梳理权利要求并对照说明书图 1(其中计算机 1 为客户端计算机、计算机 2 为第三计算机的安全网关)后认定:限定要素 1.e 中的"该安全连接"就是指移动终端与安全网关之间已建立的那条安全连接,权利要求的字面文义结合说明书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范围。据此,CAFC 推翻不确定认定,撤销无效判决并发回。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一、说明书用词直接决定权利要求的生死,"优选"二字价值千金。本案 MPH 之所以能翻案,核心筹码是说明书里那句"本发明不限于 IPSec,IPSec 仅为优选方案"。中国企业在美国申请专利时,应系统性避免"本发明是……"、"必须"、"根据本发明"等封闭式表述,改用"在一个实施例中"、"优选地"、"例如",并明确写入替代方案清单。相反,若说明书通篇只描述单一协议且贬低其他方案,法院极可能将该协议读入权利要求——这正是地区法院最初的做法。
二、把具体协议、标准、参数放进从属权利要求,让区别原则为你工作。'949 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持"安全连接"的上位表述,而将 IPSec 下沉至从属权利要求 2,恰好构成对抗限缩解释的结构性防线。中国企业在布局通信、加密、编解码等标准相关专利时,应刻意设计这种"上位独权+具体从权"的梯度,既保住覆盖范围,又保留无效抗辩下的回撤空间。
三、审查过程中的冠词与先行基础错误足以拖垮整个专利族。权利要求 8 中"该 IPSec 连接"这一处笔误,源于该权利要求在审查中被修改从属关系后未同步调整措辞,几乎让苹果赢下整个案子。中国企业在美国审查阶段每次修改权利要求从属关系后,都必须逐项复核定冠词与先行基础,并在答辩意见中留下清晰的修改说明记录——本案 CAFC 正是依据地区法院卷宗中的答辩状才认定为笔误。
四、赢下 Markman 不等于赢下案件,合意判决是一把双刃剑。作为被告的中国企业若在权利要求解释阶段获胜,切勿据此低估后续风险:仅依赖内部证据作出的解释在上诉审适用 de novo 标准,CAFC 无需给予任何尊让。苹果在地区法院大获全胜,八年后仍被打回原点。被告在考虑接受合意判决以求速结时,应当同步评估上诉被推翻的概率与届时的成本。
五、不确定性抗辩门槛高,不宜作为主攻方向。Nautilus 的"合理确定性"标准并不要求数学式精确。中国企业作为被告时,将资源过度投入不确定性主张(尤其针对指代类术语)性价比较低;相较之下,从现有技术、IPR 无效程序或不侵权事实层面构建抗辩通常更为稳健。
案件展望
本案发回加州北区法院后,将在不受 IPSec 限制的新解释框架下重新进行侵权比对,'581 专利的有效性争议也将回到实体审理轨道。对苹果而言,一场本已终结的诉讼重新开启;对 MPH 而言,八年诉讼终于回到起点之后的第一步。
需要提示的是,本判决为非先例性(nonprecedential)判决,不具有约束后案的效力,但其对说明书"优选"表述、权利要求区别原则与笔误认定的推理逻辑,仍完整体现了 CAFC 现行的解释方法论,具有充分的参考价值。对于正在美国布局专利或应对专利诉讼的中国企业,本案最实用的一课或许是:决定权利要求最终边界的,往往不是诉讼中的辩论技巧,而是多年前撰写说明书时的那几个措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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