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扫描,一次赔偿」:第七巡回 Clay v. Union Pacific(No. 25-2185,2026年4月1日)——BIPA 2024 年修正案溯及既往,中资企业的生物识别合规自查

2026年4月1日,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 Clay v. 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No. 25-2185)一案中作出裁定:伊利诺伊州2024年对《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BIPA,740 ILCS 14)作出的修正,适用于修正案颁布(2024年8月2日)时已在审理中的案件——同一人、以同一方式被反复采集同一生物识别标识的,“至多一次赔偿”(at most, one recovery)。第七巡回据此推翻了三份地区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这一裁定直接改变了在联邦法院审理的BIPA集体诉讼的赔偿计算方式,也值得所有在伊利诺伊州使用指纹打卡、人脸门禁、声纹或AR试戴功能的中资企业重新审视自己的风险敞口。

一、法规与案件背景

BIPA于2008年颁布。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先后在 Rosenbach v. Six Flags(2019 IL 123186)中认定,仅违反程序性要求即构成“受损害”,原告无需证明实际损害;在 Tims v. Black Horse Carriers(2023 IL 127801)中确定五年诉讼时效;在 Cothron v. White Castle System, Inc.(2023 IL 128004)中进一步认定,依第15(b)条和第15(d)条,每一次采集或传输生物识别标识都产生一个独立的请求权。法院在 Cothron 案中同时提示,这一结果可能带来“毁灭性”(annihilative)的赔偿责任,并把修法问题留给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随后作出回应。2024年8月2日生效的 Public Act 103-0769(SB 2979)新增第20条(b)、(c)款:同一人的同一生物识别标识,以同一方式被反复采集或披露的,仅构成一次违法,只能获得一次法定赔偿;同时,该修正案还明确“书面授权”(written release)包括电子签名。争议在于:这一修正是否适用于修正案生效前已经起诉的案件?此前联邦地区法院意见不一——例如 Gregg v. Central Transport(N.D. Ill.)在2025年3月重新考虑后改变立场,Schwartz v. Supply Network(N.D. Ill.)认定修正案仅向后适用。Clay 案终结了第七巡回内部的这一分歧。

二、核心法律分析

1. 受规制的信息。BIPA第10条所称“生物识别标识”包括视网膜或虹膜扫描、指纹、声纹,以及手部或面部几何扫描;照片本身不在其内。

2. 实体义务(第15条)。(a) 制定并公开书面的保留与销毁政策;(b) 采集或获取前,书面告知采集事实、目的和保留期限,并取得书面授权;(c) 不得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牟利;(d) 未经同意或法律许可,不得披露或传播;(e) 以行业合理标准保护数据。

3. 赔偿(第20条)。过失违法最高1,000美元,故意或轻率违法最高5,000美元,另可主张律师费与禁令救济。

4. Clay 案的裁判思路。据公开报道,第七巡回认为修正案改变的是第20条的救济方式,而不是第15条的责任标准,因而属于“救济性/程序性”修改;原告对特定救济方式并无既得权利,且修正案是减轻而非加重责任,不存在违反州宪法的障碍。法院据此推翻并发回,由地区法院重新评估赔偿,并重新审视是否仍满足联邦管辖要件。

5. 不要误读为“风险消失”。第一,Clay 案是第七巡回对联邦法院的裁定,伊利诺伊州法院是否采取同一立场仍需持续关注。第二,第15条的责任标准没有变化:每人一次的法定赔偿,乘以集体成员人数,数额依然可观——例如1万名员工按每人1,000美元计算,名义上限即为1,000万美元。第三,赔偿额下降还会影响《联邦集体诉讼公平法》(CAFA)下500万美元标的额门槛,进而影响能否移送联邦法院,应诉策略需要同步调整。

三、对中资企业的合规要点

第一,先做生物识别数据盘点。梳理美国员工的指纹或人脸考勤、门禁系统、客服声纹、虚拟试妆和AR试戴功能、含人脸识别的监控设备,以及第三方SDK和云服务商实际处理的数据。

第二,先授权、后采集。起草符合第15(a)、15(b)条的公开保留与销毁政策、书面告知和授权文本;电子签名现已明确可以作为书面授权,但必须在首次采集之前取得并留存。

第三,管住披露与跨境回传。向中国母公司、关联公司或供应商传输生物识别数据,属于第15(d)条的“披露”,须有同意或法定依据;与供应商签订的数据处理协议应覆盖删除、保密和安全条款。

第四,重估诉讼风险与和解价值。已有未决BIPA诉讼的企业,应在 Clay 案之后重新测算赔偿区间和移送可能性;尚无诉讼的企业,也应注意五年诉讼时效内的历史采集行为。

第五,同步关注其他州。德克萨斯州CUBI、华盛顿州HB 1493等同样规制生物识别数据,应统一设计多州合规方案,而不是只盯伊利诺伊州。

四、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格知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芝加哥,长期为中资企业处理美国数据合规与诉讼事务。针对本文所涉的BIPA风险,我们可以协助:一是开展生物识别数据盘点与BIPA差距评估;二是起草和审查公开保留与销毁政策、告知及书面授权文本(包括电子签名流程);三是审查供应商与SDK的数据处理协议,评估向中国境内传输生物识别数据的合规路径;四是在已被起诉的情形下,协助评估 Clay 案对赔偿区间和CAFA移送的影响,并代理应诉与和解谈判。

五、结语

Clay 案把BIPA集体诉讼从“按次计算”拉回到“按人计算”,对被告是实实在在的减负,但并没有改变“先告知、先授权”的基本要求。对中资企业而言,最稳妥的做法仍是在采集之前把政策、授权和供应商合同做到位。后续伊利诺伊州法院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以及是否出现进一步的立法调整,值得持续跟踪。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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