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 1 日是德州《负责任人工智能治理法》(Texas Responsibl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overnance Act,简称 TRAIGA,众议院第 149 号法案,H.B. 149)法定的一个节点:该法第 8 条要求德州总检察长在此日期之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开通面向消费者的 AI 投诉机制(对应新增的《德州商业与商务法典》§ 552.102)。TRAIGA 本身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但在投诉渠道到位之前,整套执法程序缺少启动入口。据公开的行业分析,该入口已在 9 月前后上线。对向德州用户提供 AI 产品、或在德州部署 AI 系统的中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 TRAIGA 已从“生效但尚无抓手”进入“可被投诉、可被调查”的阶段。
一、法规背景:一部“以意图为核心”的州级 AI 法
H.B. 149 由州长 Greg Abbott 于 2025 年 6 月 22 日签署。与科罗拉多州 SB 24-205 那种以“高风险系统”“算法歧视”和影响评估为核心的立法路径不同,TRAIGA 在立法过程中大幅收窄:最初草案中针对私营主体的影响评估、高风险系统披露等义务被删除或限定于政府机构,最终文本主要靠“禁止特定意图”加“总检察长独家执法”来运行。需要提醒的是,科罗拉多州的相关立法目前仍处于调整之中,本文不展开,读者应以其最新文本为准。
TRAIGA 的适用对象是 AI 系统的“开发者”(developer)和“部署者”(deployer):在德州开展业务、向德州居民提供产品或服务,或在德州开发、部署 AI 系统的主体均可能落入范围。法案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较宽,即基于输入推断如何生成可能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的输出的机器系统(§ 551.001)。这意味着聊天机器人、推荐与筛选模型、客服自动化、生成式内容工具,都可能被纳入讨论。
二、核心义务与禁止行为
(一)针对所有主体的禁止性规定。根据 Subchapter B(§§ 552.052–552.057),任何人不得以下列意图开发或部署 AI:(1)意图诱导或鼓励自残(含自杀)、伤害他人或实施犯罪(§ 552.052);(2)以侵害、限制或损害联邦宪法权利为唯一意图(§ 552.055);(3)意图对受保护群体实施非法歧视(§ 552.056),其中明确“仅有差别性影响(disparate impact)不足以证明具有歧视意图”,且联邦保险存款机构及部分保险机构在符合既有监管法律时受特别处理;(4)以生成儿童性虐待材料、非法深度伪造内容为唯一意图,或有意开发、分发冒充未成年人进行性文字对话的系统(§ 552.057)。
(二)仅针对政府机构的规定。社会评分(§ 552.053)以及利用生物识别数据或网络抓取图像对个人进行唯一识别(§ 552.054),主要规制政府实体;§ 552.051 的“告知用户正在与 AI 交互”义务,也仅适用于政府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因此,纯商业场景的企业不必然承担统一的 AI 披露义务,但如果客户是德州政府机构或医疗机构,合同中很可能被传导披露配合义务。
(三)对生物识别法(CUBI)的同步修订。H.B. 149 同时修改了《德州商业与商务法典》§ 503.001(Capture or Use of Biometric Identifier Act,CUBI):为商业目的利用网络上公开可得的图像抓取生物识别标识,不因图像“公开可得”即视为已获得知情同意,除非该人本人公开了图像(新增 (b-1));同时为金融机构声纹、非用于唯一识别个人的 AI 训练、安全与反欺诈等情形设置了豁免,但若为训练而采集的生物识别数据之后被用于豁免之外的商业目的,持有人需遵守 CUBI 的保存与销毁规则并承担相应责任(新增 (e)、(f))。对依赖“网络爬取人脸/语音数据”训练模型的出海企业,这是需要单独核查的风险点。
三、执法机制:投诉、调查、60 天整改
TRAIGA 不设私人诉权,执法权由总检察长独家行使(§ 552.101)。程序大致分四步:
第一步,投诉。总检察长须维护线上投诉机制(§ 552.102)。第二步,调查。收到投诉后,总检察长可依《德州商业与商务法典》§ 15.10 发出民事调查令(Civil Investigative Demand,CID)(§ 552.103),可要求提供的材料包括:系统目的与预期用途的高层次说明、训练数据类别、输入输出数据概要、性能指标、已知局限,以及上线后的监测与保障措施。第三步,通知与整改。总检察长须书面通知被指称的违法条款,自通知起 60 日内不得起诉;若相关主体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附证据的书面说明及政策变更,则不得就该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552.104)。第四步,处罚。可整改的违法或违反整改承诺,每项 10,000 至 12,000 美元;不可整改的违法,每项 80,000 至 200,000 美元;持续违法,每日 2,000 至 40,000 美元;另可请求禁令、律师费与调查费用(§ 552.105)。经总检察长建议,州许可机构还可对持证主体中止或吊销许可,或处以最高 100,000 美元罚款(§ 552.106)。
§ 552.105 同时设置了几项重要的抗辩与推定:法律推定被调查主体已尽合理注意;第三方违反法律滥用系统,开发者不因此担责;通过用户反馈、对抗性测试(红队测试)、遵循州机构指引,或内部审查发现违法,且实质性符合 NIST《AI 风险管理框架》生成式 AI 配置文件(NIST-AI-600-1)或其他公认框架的,可作为积极抗辩;尚未部署的 AI 系统不得成为处罚对象。
此外,德州信息资源部(DIR)负责的监管沙盒(第 553 章)允许获批主体在最长 36 个月内在受监督的环境中测试 AI 系统,沙盒期间被豁免的州法不对其执行;但第 552 章 Subchapter B 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豁免。
四、对中资企业的合规要点
TRAIGA 以“意图”为核心,意味着书面证据比技术细节更重要。以下五项是较为务实的起点:
1. 建立 AI 系统清单,并留存“预期用途”文件。列明面向德州用户或在德州运行的每一个 AI 系统、负责人、训练数据类别及设计目的。CID 首先索取的就是这些材料;缺乏文件的企业,难以反驳“意图”指控。
2. 以 NIST AI RMF 和 NIST-AI-600-1 为骨架搭建治理流程。实质性符合公认框架是法定抗辩事由。应将红队测试、用户反馈渠道、上线后监测的记录纳入常态化管理,而不是事后补写。
3. 单独审查训练数据与生物识别来源。核查人脸、声纹等数据是否来自公开网络抓取、是否有本人公开或同意的证据,并判断是否落入 CUBI 新增豁免;对已经形成的数据集,评估保存与销毁安排。
4. 准备 CID 与 60 天整改应对预案。明确由谁接收文件、谁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谁起草整改说明。60 天内提交附证据的整改说明,是避免被起诉的关键,预案应预留境内外团队沟通、翻译与证据取证的时间。
5. 审视客户合同与上游供应商条款。对德州政府及医疗客户,核对 AI 披露义务如何传导;对模型和数据供应商,约定意图声明、测试配合与责任分担,利用“第三方滥用不担责”的规则固定边界。
另需提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生物识别等敏感个人信息(第 28 条)、自动化决策(第 24 条)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第 55 条)已有要求。企业内部已有的评估记录,经过整理后,往往可以作为应对美国调查的基础材料,但需要注意材料语言、范围与口径的转换。
五、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TRAIGA 的特点是“规则不多、证据为王”,因此合规工作的重心是把治理过程写成可交付的文件。格知律所可协助中资企业:(1)对照 H.B. 149 与 NIST AI RMF 进行 AI 治理差距评估,形成系统清单与预期用途文件;(2)审查训练数据来源,判断 CUBI 修订及新增豁免的适用;(3)设计总检察长 CID 与 60 天整改说明的应对流程,必要时代表企业与德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沟通;(4)审查与德州政府、医疗客户及模型、数据供应商之间的 AI 条款与责任分配;(5)衔接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已有评估材料,避免中美两套文件相互矛盾。
六、结语与展望
截至本文撰写时,我们尚未从公开渠道看到德州总检察长依据 TRAIGA 作出的公开执法行动,上述执法程序仍属“新开通”状态。但投诉入口一旦开放,调查线索便会随用户投诉而来,企业不宜等到收到 CID 之后再去补文件。建议在年底前完成 AI 系统清单与框架对标,并关注德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后续的公开通报。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请以法条原文及最新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