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与DOJ联合介入Collision诉三星案:为NPE专利禁令正名
2026年2月27日,美国司法部(DOJ)反托拉斯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依据28 U.S.C. § 517,向审理Collision Communications,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案(案号 2:23-cv-00587-JRG)的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方法院Marshall分院联合提交"利益声明"(Statement of Interest)。声明明确主张:非实施实体(NPE)同样可以在eBay四要素框架下证明其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法院不得仅以权利人选择许可商业模式为由否定永久禁令。这份罕见的跨部门声明,是自2006年eBay v. MercExchange案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就专利禁令救济问题发表的最具分量的政策表态之一。鉴于本案被告为三星电子,且多家中国企业亦在该法院面临NPE诉讼,该声明对中国企业的美国专利应诉策略具有直接影响。
一、案件背景:Collision对三星的4.455亿美元胜诉
Collision Communications, Inc.是一家总部位于新罕布什尔州的通信技术公司,其业务模式以专利许可为主,属于典型的非实施实体(NPE)。该公司起诉三星电子在其终端设备中未经许可地使用了其四项通信相关专利。
经陪审团审理,陪审团裁定三星故意侵权(willful infringement),判给Collision4.45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2亿元)赔偿,计算方式为对三星过往侵权行为的"持续许可费"(running royalty)。胜诉后,Collision进一步请求法院对涉案四项专利中的一项颁发永久禁令,禁止三星未来继续使用。
本案法官是以"快审专利法庭"闻名的Rodney Gilstrap,其所在的Marshall分院长期为全美专利诉讼原告最青睐的法院之一。也正因如此,该案禁令裁决将具有显著的"风向标"意义。
二、声明的法律基础与政治分量
根据28 U.S.C. § 517,美国司法部长或其下属机构有权就关涉美国利益的任何诉讼,在任何州或联邦法院发表书面意见。此类"利益声明"并非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文书,而是行政部门向法院阐明政策立场的非当事人意见。
本次声明的署名阵容罕见且规格很高:DOJ方面由反托拉斯局代理助理部长Omeed A. Assefi领衔,副助理部长Dina Kallay、政策主任David B. Lawrence以及多位资深律师共同署名;USPTO方面由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总顾问Todd J. Tiberi、首席法律顾问Nicholas T. Matich、代理副首席法律顾问Austin P. Mayron等共同署名。两大机关以联合名义就地区法院一审中的禁令动议表态,在美国专利司法史上极为少见。
值得注意的是,DOJ反托拉斯局在过去十余年中(尤其是在SEP/FRAND争议中)一贯强调"审慎使用禁令"。本次立场出现方向性调整,折射出在局长John A. Squires主导下USPTO与反托拉斯局在"强化专利权救济"议题上的共识。
三、声明核心论点一:NPE同样可证明"无法弥补之损害"
声明首先回溯eBay v. MercExchange, 547 U.S. 388 (2006)。该案中,最高法院既推翻了联邦巡回法院"侵权即几近自动颁发禁令"的旧规则,同时也否定了"许可人不得获得禁令"这一相反的绝对规则,明确指出NPE在适当情形下"可能满足"四要素检验。然而过去二十年,许多地区法院实际上把NPE或非商业化使用权利人排除在禁令救济之外,形成了eBay本身并未确立的"事实性规则"。
声明指出,这种做法偏离了eBay的本意。其核心论点包括:
(一)专利作为独特财产,其受损难以以金钱衡量。声明援引联邦巡回法院在Presidio Components v. American Technical Ceramics案中的名句——"对财产权侵害的公理性救济,是将侵入者驱离"——并类比体育特许经营权、独特不动产等"独一无二"(unique)的资产。由于每一项专利皆主张一项新颖、实用、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其价值不易量化,因此即便权利人未自行实施,亦可构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二)排他权是专利的本质,与是否自己生产无关。声明援引Robert Bosch LLC v. Pylon Manufacturing,强调"排除他人"(right to exclude)是专利权的核心,即便权利人不自行使用涉案发明。声明强调:"即便未实施被主张的发明,专利权人亦可遭受无法弥补之损害",因为"精于算计的侵权人可能选择冒延期付款之险,以无须事前谈判即取得他人有价之财产"。
(三)权利人"选择许可"并非决定性因素。声明反对以"权利人曾经或愿意许可"这一事实本身否定禁令,指出这只是综合考量中的一项因素,而非"dispositive"(决定性)事实。联邦巡回法院在Broadcom Corp. v. Qualcomm Inc., 543 F.3d 683 (Fed. Cir. 2008)中即认定,一家非实施的许可人在"design win"(设计采纳)市场中因损害难以计算而受有无法弥补之损害。
四、声明核心论点二:金钱赔偿的系统性不足
声明对专利损害赔偿的计算困难给予了异常坦率的批判。引用1988年Fromson v. Western Litho Plate & Supply一案,声明形容专利损害计算"更需魔术师之巧,而非法官之能"——因为法院必须假设一场从未真实发生过的"自愿许可人与自愿被许可人"之间的谈判。
为佐证这一判断,声明罗列了近年联邦巡回法院推翻或发回重审的重大专利赔偿案:
在EcoFactor案中,2000万美元赔偿被推翻;在Apple v. Wi-LAN案中,8500万美元被撤销;在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v. Broadcom案中,11亿美元的天价赔偿被撤销;在Omega Patents案中,每台5美元的许可费率被发回重审。这些案例说明,即便经过陪审团审理,专利损害计算的基础假设也屡次被上级法院认定为"方法论错误"。
声明继而论证:未来损害尤为难以量化——未来的经济环境、新竞争者、新应用场景皆为未知,单纯以过去赔偿倍数推算未来许可费,必将偏离市场真实价值。此外,在存在网络效应或下游连带销售的情形中(声明援引Apple v. Samsung、Metacraft v. Toro),即便一台产品的失售,其真实经济损失也难以厘清。
据此,声明主张:金钱赔偿在许多情形下在法律上不足以补偿损害,eBay检验的第二项要素因而得以满足。
五、声明核心论点三:公共利益与创新激励
就eBay第三、第四项要素,声明特别指出:
第一,永久禁令并非惩罚性工具,而是"为防止专利所保障之任何权利遭受侵犯"的衡平救济,法院可通过日落条款(sunset provisions)等方式对禁令进行裁量性调整,以平衡双方苦难。
第二,允许双方通过真实的许可谈判确定技术价值,远优于由法院代行定价职能。
第三,若法院以"公共利益"为由拒绝NPE的禁令请求,实质上等同于创设一项国会从未授权的强制许可制度,与1980年最高法院Dawson Chemical v. Rohm & Haas拒绝衡平强制许可之先例相悖。声明并警示,过度限制NPE禁令将损害小型发明人与初创企业的创新激励,最终削弱美国专利制度赖以为继的激励结构。
六、美国专利救济环境的整体转向
本次声明并非孤立事件,而是近期美国行政部门一系列"亲专利权人"政策的延续:
首先,在USPTO局长John A. Squires主政下,PTAB的多方复审(IPR)立案率自2025年第四季度起大幅下降,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期间IPR立案率仅为28.2%,远低于历史平均水平;同期再审(reexamination)请求数量同比翻倍,2026年第一季度即达223件。
其次,USPTO于2026年3月出台备忘录,在ITC"国内产业要件"(domestic industry)分析中新增考量因素,强化对美国本土产业的保护。
再次,USPTO此前已宣布允许专利权人在再审启动前提交"事前答辩意见"(pre-institution patent owner response),进一步改变攻防格局。
本次禁令救济声明,则是这一政策链条上的最新一环,也是最具杀伤力的一环——因为禁令才是专利权人手中真正具有威慑力的武器。行政部门正系统性提升专利权人的救济水平。
七、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第一,三星案本身的直接映射效应。三星作为全球最大消费电子企业之一,其在美遭遇NPE诉讼的模式——大额陪审团赔偿叠加永久禁令威胁——与中国头部出海企业(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通信设备)高度类似。Collision案的裁决将直接决定未来NPE对同类被告施加的谈判压力,值得密切跟踪。
第二,NPE诉讼回潮的现实风险。过去十余年,eBay案让NPE即便胜诉也难以获得禁令,从而降低了其谈判筹码与诉讼意愿。本次声明实际上在为NPE重新赋权。中国企业需预判:NPE在德克萨斯东区、特拉华州等地对中国被告的诉讼强度与和解金额都可能进一步上升。
第三,自由实施(FTO)与先发制人无效化的重要性提升。由于IPR立案门槛抬高、禁令风险上升,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前的FTO审查必须更加彻底;对高风险专利可考虑在产品上市前即启动组合式无效化(IPR+再审+EPR),以扫清潜在禁令风险。
第四,反诉与自有专利组合的战略价值。在禁令门槛降低的环境中,反诉与自有专利组合成为制约对方禁令请求的关键筹码。建议中国企业加快在美核心技术领域布局自有专利,在高度竞争的赛道建立"专利对峙"能力。
第五,对陪审团赔偿与禁令的双重防御。Collision案一审4.455亿美元赔偿+禁令申请的组合警示中国企业:在德克萨斯东区等原告友好法院,必须准备好应对"天价赔偿"与"禁令"双重打击,包括技术替代方案的预研、供应链冗余设计、美国库存与仓储的风险测算。
第六,和解节奏的再评估。若法院对NPE禁令的态度趋于宽松,被告在庭前即接受结构性和解(包括一次性许可费、交叉许可或股权安排)的经济合理性将显著提升。过去"打到判决再谈和解"的惯性策略需要重新评估。
八、结语与展望
USPTO与DOJ在Collision v. Samsung案中联合提交的这份利益声明,虽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拘束力,但作为两大核心行政机关的官方立场,势必对Gilstrap法官以及其他联邦地区法院在适用eBay四要素检验时的裁量产生实质影响。可以预见,未来数月内将出现若干"风向标"案件——专利权人(尤其是NPE)会更加积极地主张永久禁令,而法院也可能在"无法弥补的损害"认定上采取更宽松的标准。
对中国企业而言,美国专利执法环境正在从"金钱赔偿为主"的时代,重新回归"禁令优先"的传统。合规压力与诉讼成本都将显著上升,但这同时也意味着,中国企业自身持有的美国专利,也将获得更强的救济。美国专利组合的攻防价值正在发生质的跃升。
格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踪Collision v. Samsung一审禁令裁决、USPTO/DOJ后续政策动向,以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禁令标准上的最新判例,并为中国企业的跨境专利争议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