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计时 56 天:USPTO 终局规则 7·20 生效——所有"外国域内"申请人强制委托美国注册执业人,中资企业 ADS 陷阱与 5 项立即合规动作

2026 年 7 月 20 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26 年 3 月 20 日正式公布的终局规则(Final Rule, Docket No. PTO-P-2023-0041)将正式生效。从这一天起,所有"外国域内"(foreign-domiciled)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只要"永久住所地"不在美国境内或其领地——必须由 USPTO 注册的美国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registered patent attorney or agent)代理。届时,未由注册执业人签字的修改书(amendment)、答复书(reply)、信息披露声明(IDS)、petition、Application Data Sheet(ADS)等文件,USPTO 将一律拒绝入卷

本次终局规则被业内称为"USPTO 自 2013 年外国域名规则以来最重大的外国申请人合规改革"。对中资企业而言,这不仅是一次程序合规的调整——它直接重塑了"中国发明人 + 中资母公司 + 美国子公司"等典型跨境申请架构的合规边界,也对混合域内发明团队(mixed-domicile inventorship)施加了 USPTO 此前刻意保留的"陷阱条款"。5 月 25 日距离 7 月 20 日生效还有 56 天,正在审中的中资申请、未结的中资海外子公司持有的美国专利组合、以及正在筹备 7 月以后递交的新申请,必须在窗口期内完成代理架构的体检与重构

一、规则背景:USPTO 为什么在 Squires 局长上任后立刻推动这项改革

2026 年 3 月 19 日,USPTO 在其官方订阅中心发布通告,宣布"要求外国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由注册专利执业人代理"的终局规则将于 3 月 20 日刊登《联邦公报》,并在公告刊登 120 天后(即 2026 年 7 月 20 日)正式生效。规则的核心法律依据是 USPTO 在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发布的 NPRM(90 FR 60594, Docket No. PTO-P-2025-0008),经公众评议后落地为终局规则。

USPTO 在规则前言中给出的两项政策动因,恰恰是中资企业必须读懂的关键背景:

第一,全球协同(global harmonization)。 USPTO 在规则说明中明确承认:美国长期以来在主要专利局中是"异类"——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以及绝大多数其他重要 IP 主管机关,早已要求外国申请人由当地执业人代理。美国专利从业人员每次为美国客户在海外申请时,都必须聘请当地的"外国合作律师"(foreign associate);但外国(包括中国)申请人在美国申请时,却长期可以"绕过"这一要求。本次终局规则正式终结了这种不对称,将美国实践与 EPO、JPO、CNIPA 等保持一致。

第二,反欺诈与小微实体(micro entity)滥用。 USPTO 在终局规则中直言不讳地承认,虚假"小微实体认证"的激增是推动改革的另一关键动因。Micro entity 认证可使申请人享受约 80% 的官费减免,但近年来 USPTO 发现大量外国 pro se 申请人在 micro entity 资格上作出虚假认证。问题在于:一旦案件被"放弃"(abandoned),USPTO 几乎无法继续追究当初的欺诈行为;而注册执业人即使在案件结案后仍持续受 USPTO 纪律规则(OED)管辖,给监管局留下了"长效问责锚点"。

这两条政策动因,叠加 USPTO 局长 John Squires 自 2025 年 10 月正式上任以来推动的"美国制造优先"PTAB 裁量否决因素(2026 年 3 月 11 日"美国制造备忘录")以及 2026 年 3 月 18 日 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v. LG Display Co.(IPR2025-01579)先例裁定禁止"外国主权关联实体"提起 IPR 等动作,USPTO 对"外国域内"申请人正在形成系统性的合规收紧框架。中资企业应将本次代理强制规则放在这一更宏观的政策图谱中理解。

二、规则核心内容:120 天后,"在美国境内"成为代理强制触发点

适用对象。 终局规则适用于所有永久住所地(permanent domicile)不在美国或其领地内的:

  • 个人发明人(无论持有美国签证或绿卡——规则锚定的是"永久住所地",不是国籍或签证身份);

  • 法人申请人(即使在美国设有办事处或销售实体,只要主营业地或注册地在美国境外);

  • 现有美国专利的权利人(专利权人在转让登记中如显示为境外法人或个人,凡需向 USPTO 提交文件的,均须由注册执业人代理);

  • 混合域内发明团队——只要在 ADS 中署名的申请人或权利人中有"任何一人"属于外国域内,整件申请就触发代理强制,无论同案中其他发明人是否为美国域内。

适用文件类型。 7 月 20 日后,USPTO 将拒绝入卷以下未由注册执业人签字的文件:

  • Application Data Sheet(ADS)——这是最具杀伤力的一项,详见下文"ADS 陷阱";

  • Amendment(修改书)——包括对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的所有修改;

  • Reply(答复书)——对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的实质性答复;

  •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IDS)——披露相关现有技术的核心义务文件;

  • Petition(请愿书)——包括延期、复活、加快审查等所有 petition;

  • Micro entity certification——主张小微实体身份的认证书。

两项关键豁免。 终局规则明确保留了以下例外:

1. 申请日的取得(filing date)不受影响。即使外国域内申请人在没有注册执业人协助的情况下递交申请,USPTO 仍按常规规则授予申请日。但这只是申请程序的"起跑线",不是"安全线"——见第三节"ADS 陷阱"。

2. 专利维持费(maintenance fee)可由任何人代缴。无论专利权人是否为外国域内,USPTO 不审查代缴人身份。为避免漏缴导致专利失效,仍强烈建议委托专业 IP 服务机构代办维持费

3. PCT 国际阶段不受影响。Receiving Office、ISA、IPEA 及国际局环节的工作仍依 PCT 规则进行;本次美国本土规则仅约束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后的相关程序。

三、ADS 陷阱:申请日 ≠ 安全线,"投递书"式 ADS 会让发明人身份与优先权一夜归零

终局规则中对中资企业最致命的技术性陷阱,藏在 ADS 的处理规则里。Application Data Sheet 是申请人确立发明人身份(inventorship)主张优先权(priority claim)以及提交其他关键 bibliographic 信息的核心文件。在 7 月 20 日之后,如果外国域内申请人在没有注册执业人签字的情况下提交 ADS,USPTO 将把这份 ADS 仅作为"投递书"(mere transmittal letter)处理,其法律效果是:

  • 发明人身份不被确立——这意味着发明人署名、共同发明人的法律地位均处于未确认状态;

  • 优先权主张不生效——对中国母申请(CN 母案)的 35 U.S.C. § 119(a)、(e) 或 § 365 优先权主张全部失效,发明人/申请人可能在 12 个月窗口外才发现优先权未被记载;

  • 某些缺陷在事后无法补救——例如"请求暂不公开"(nonpublication request)和"加快审查请求"(prioritized examination request)必须在原始申请时提交,一旦因为缺签字被拒,"事后补救之门"将被永久关闭。

更需要警惕的是,USPTO 在终局规则中明确保留了对"住所地"信息的核查权限。规则援引 37 CFR 11.18(b) 的认证义务,对虚假声明 U.S. domicile 的行为可处以包括程序终结在内的纪律处分。USPTO 在规则中暗示,必要时可调阅申请档案以外的来源进行交叉比对——这一表态实质上关闭了"通过谎报住所地规避代理强制"的灰色路径。中资企业在 ADS 中应当如实填报境内法人/个人住所地,并据此触发代理强制——切勿试图以"美国子公司地址"或"美国合作方住所"代填。

四、影响数据:1,217 起 pro se 不是终点,"57.7%"才是真问题

USPTO 在 NPRM(90 FR 60594)中披露:2022 财年共收到约 297,000 件来自外国申请人或权利人的专利申请,占当年全部美国申请的 57.7%。其中 pro se(无代理人)外国申请约为 1,217 件,USPTO 估计直接受影响的外国小微实体 pro se 申请人约为 1,102 家

数字看似"微小",但对中资企业而言,真正的风险点不在 pro se 个人——而在以下三类情形:

1. 中资母公司直接持有的美国专利组合:母公司是境外法人,每一份 reply、IDS、amendment 在 7 月 20 日后都触发代理强制。

2. "中国发明人 + 美国子公司"混合架构:即使受让人(assignee)已变更为美国子公司,只要在 ADS 上还能识别出"外国域内发明人"或"外国域内 patent owner"——比如转让尚未完成、共同所有权架构、或在 declaration 中署名的中国发明人——整件申请仍触发代理强制

3. "中美联合研发"团队:哪怕只有一位中国研发人员被列为共同发明人,整个申请家族(family)都进入代理强制范围。USPTO 在规则中明确拒绝为混合域内团队设置例外,理由是:开口子将激励申请人"为规避规则而操纵发明人署名"(add a U.S.-domiciled name to avoid the requirement)。

五、对中国企业的启示:56 天内必须完成的 5 项立即合规动作

中资企业(包括以美国子公司持有的美国专利组合、境内母公司直接申请、以及通过 PCT 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待审案件)应当在 7 月 20 日生效前完成以下五项动作:

1. 立即开展美国专利组合"住所地体检"。 审视所有处于审查中、复审中、再颁中(reissue)、再审查中(reexamination)的美国申请与已授权专利,确认 ADS、转让登记(assignment)、Power of Attorney(POA)中所有申请人 / 共同所有人 / 发明人的"永久住所地"。任何一处显示外国域内,整件案件即纳入"代理强制清单"。

2. 在 7 月 20 日前完成 POA 与代理人备案。 对所有上述"代理强制清单"中的案件,立即与 USPTO 注册的美国专利律师/代理人(可在 USPTO 官方 OED 数据库 oedci.uspto.gov 查询)签署 POA 并向 USPTO 备案。未完成 POA 备案的案件,自 7 月 20 日起将面临一切来自 USPTO 的官方文件无法答复的风险——届时一份 Office Action 的 3 个月期限可能因为缺失代理人而直接进入 abandonment 流程。

3. 排查混合域内发明团队的"中国共同发明人"问题。 对所有"中美联合发明"的待审申请,核查 ADS 与 declaration 是否准确反映了中国发明人的实际住所地。规则禁止通过添加"美国域内"虚名发明人来规避代理强制——但允许:(a) 若中国发明人实际已迁居美国(H-1B、绿卡等长期居留),更新 ADS 反映实际美国住所;(b) 通过转让架构将申请权完整移交美国受让人,并同步更新 declaration。任何"操纵署名"的尝试都将触发 37 CFR 11.18(b) 风险。

4. PCT 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时点管理。 对计划在 2026 年 7 月 20 日之后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 PCT 申请,必须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完成 U.S. 注册执业人代理委托——切勿延后处理 ADS、IDS、micro entity 等签字事项。对于已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但尚未授权的中资 PCT 申请,应在 7 月 20 日前主动补签 POA

5. 重审专利维持费与"事务所更换"流程。 维持费虽不受代理强制约束,但专利权人变更通知(recordation of assignment changes)、放弃声明(disclaimer)、补正请求(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等仍属代理强制范围。中资企业应当建立"住所地变更预警机制"——一旦境外母公司发生分立、合并、变更注册地等情形,均须立即评估是否触发 USPTO 代理重备案要求。

六、与外国主权 IPR 禁令、Squires 局长 PTAB 制造业因素的政策图谱

本次代理强制规则并非孤立事件。它与以下三项 USPTO 在 Squires 局长任内已落地的政策共同构成"外国域内申请人合规收紧三件套":

  • 2026 年 3 月 11 日 USPTO"美国制造备忘录":将"被诉产品是否在美国本土制造"、"专利权人产品是否在美国本土制造"、"被诉方是否为美国小企业"列为 PTAB 裁量否决因素——直接影响中资被诉方使用 IPR 作为防御工具的胜率;

  • 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v. LG Display Co.(IPR2025-01579, 2026 年 3 月 18 日先例):将"外国主权或其持股 10% 以上的关联实体"排除在 AIA 程序申请人资格之外——直接锁死中资国有/国资控股企业(含央企、地方国资控股的合资公司)的 IPR 通道;

  • Magnoli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v. Kurin, Inc.(IPR2026-00097, 2026 年 5 月 14 日先例):将"诉后 IPR"视为"违反 AIA 立法意图的二次咬苹果"——本所已在 5·18、5·22 两篇博客详细解读。

展望: 2026 年 7 月 20 日,本次代理强制规则正式生效之时,"中资 + 外国主权 + 诉后 IPR + 混合域内团队"四重合规约束将首次叠加适用。中资在美专利组合的管理成本将系统性上升,但同时也意味着通过专业美国本土代理建立的合规基线,将成为未来中资企业在 USPTO 与 PTAB 程序中的"基本盘"

七、结语

7 月 20 日的倒计时不是"演习"——它是 USPTO 对"中资跨境申请人、海外申请人、混合域内发明团队"在合规架构上发出的明确信号。56 天的窗口期不长,但足以让中资企业完成住所地体检、POA 备案、混合发明团队梳理、PCT 进入策略校准、以及与 USPTO 注册执业人的代理委托等关键动作。

格知律师事务所作为长期服务中资跨境企业的美国本土知识产权事务所,可就上述五项合规动作提供端到端支持:从 USPTO Office of Enrollment and Discipline 注册执业人代理、Power of Attorney 备案、Application Data Sheet 重签,到混合域内发明团队架构重设与 PCT 进入策略调整。距离 7 月 20 日生效还有 56 天——现在就是行动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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