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芝加哥到匹兹堡,门槛一分没降」:W.D. Pa. 九月 Schedule A 立案潮与 Ranjan 法官六项常规令——中资权利人在第三巡回须逐被告证明的四件事
最新动态:九月的匹兹堡
2026 年 9 月,美国宾夕法尼亚西区联邦地区法院(W.D. Pa.,驻匹兹堡)连续收到一批 Schedule A 立案。9 月 18 日,荷兰权利人 Mercis B.V. 以版权与商标为请求权基础提起 Mercis B.V. v. Schedule A Defendants, No. 2:26-cv-02076,案件分配给 William S. Stickman IV 法官;原告当日一并提交了密封动议、单方 TRO 暨加速取证动议和替代送达动议,起诉状附有商标与版权登记证。9 月以来,该院已陆续登记多起以“Schedule A Defendants”为被告的版权案件。
对于正在评估立案法院的中资权利人,这一现象容易被误读为“芝加哥收紧之后,匹兹堡是新的入口”。实际情况恰好相反。W.D. Pa. 属于第三巡回,适用的属人管辖先例比第七巡回更严格;该院多位法官已公开表示,不会照搬北伊利诺伊州过去的操作。选择匹兹堡,并不意味着门槛降低,只意味着换了一套需要逐项满足的证明要求。
制度框架:Ranjan 法官的六项常规令
2025 年 7 月,J. Nicholas Ranjan 法官注意到本院 Schedule A 案件明显增多,发布了针对此类案件的常规令(Standing Order),列出其审理时将采用的六项做法:
其一,每份起诉状只能针对一名被告,或同一运营者控制下的一组店铺,并分别缴纳立案费;法院在属人管辖确认之后,可以视情况合并关联案件。其二,起诉状须依 Rule 11 可信地主张对每名被告的属人管辖,原告在立案前就应掌握该被告与宾州接触的证据;仅是亚马逊卖家,或由原告自行下单寄到宾州,均不足以成立管辖。其三,法院不会自动免除海牙送达和翻译要求,替代送达须作逐被告的具体说明,并可先以电子邮件发送 Rule 4(d) 放弃送达请求。其四,法院原则上不批准单方 TRO;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正在转移资产、且冻结金额与可主张的获利返还挂钩的,法院不会冻结账户。其五,既然不审单方 TRO,法院一般也不会准予密封。其六,立案时须附原告律师声明,列明原告此前针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全部案件。
2025 年 10 月 7 日起,该院书记官处另行调整了立案流程,Schedule A 案件改由当事人自行在 CM/ECF 系统中开案,须按《Schedule “A” 案件立案指引附录》操作。
核心法律分析:原告现在必须证明什么
(一)属人管辖须建立在真实的宾州交易之上。宾州长臂管辖法(42 Pa.C.S. § 5322(b))的射程与正当程序条款一致,问题因此集中在最低联系上。第三巡回在 Toys “R” Us, Inc. v. Step Two, S.A., 318 F.3d 446 (3d Cir. 2003) 中确立:单纯经营一个可交互的商业网站,不足以使经营者在任何地方都受管辖;由原告安排的两笔交易,属于“偶然、随机、薄弱”的联系。值得一提的是,网络管辖领域著名的 Zippo “滑动标尺”检验(Zippo Mfg. Co. v. Zippo Dot Com, Inc., 952 F. Supp. 1119 (W.D. Pa. 1997))正出自这个法院。
Ranjan 法官在 Forcel Media Ltd. v. DecYI, No. 2:25-cv-750 (W.D. Pa. June 12, 2025) 中把上述规则适用于 Schedule A 案件:原告附上的截图只能证明商品“可以寄到”宾州地址,不能证明实际发生了销售和发货;即使存在订单,如果是原告或其代理人为制造管辖而下单,也不构成正常交易。对于 Rule 4(k)(2) 的全国联系路径,原告同样须先证明被告不受任何一州法院管辖,而不能仅凭“被告在全美销售”推定这一点。
(二)Rule 20 合并须有逐一可查的事实联系。该案原告以 103 名被告共用相似注册模式、付款方式、关键词、图片、商品瑕疵,以及“侵权者常在群聊中交流规避手法”等为由主张合并。法院认定这些都是缺乏具体事实支撑的结论性主张,还指出六个商标覆盖从汽车喷剂到化妆品的不同商品,不能合理推断每名被告都侵犯了全部商标。即便 Rule 20 在形式上允许合并,法院仍可依 Rule 21 以司法经济为由拆分,因为在单方程序中审阅数百页截图,本身就妨碍实质审查。
(三)资产冻结须证明资金终局归属原告,且确有转移风险。Forcel 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商誉受损,须提供网络评论、消费者声明等具体证据,董事声明中的一般性陈述不够。冻结账户须同时证明两点:原告在终局判决后很可能取得这部分资金,没有冻结就很可能无法回收。只主张法定赔偿的,冻结理由本就薄弱,这与最高法院 Grupo Mexicano 案对衡平法冻结的限制一脉相承。冻结范围还须考虑被告店铺中非侵权销售所占的比例。
上述要求并不妨碍权利人主张实体救济:15 U.S.C. § 1117(c) 下的假冒商标法定赔偿为每个商标、每类商品 1,000 至 200,000 美元,故意侵权最高 200 万美元;17 U.S.C. § 504(c) 下的版权法定赔偿为每件作品 750 至 30,000 美元,故意侵权最高 150,000 美元;外观设计专利可依 35 U.S.C. § 289 主张侵权人的全部利润。门槛提高的是程序阶段的证明,不是最终可得的赔偿。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1. 立案前逐被告固定“宾州真实交易”证据。原告自己的试买只能作为补强。更有分量的是第三方消费者在宾州完成的交易、宾州买家的真实评价与投诉、经销渠道或客服记录反映的宾州订单,以及平台公开的发货仓和配送信息。每名被告单独建档,档案里写明证据来源、取得时间与哈希值。
2. 按“同一运营者”分组,一组一案。共同控制要用可核验的事实来证明,例如同一收款账户、同一注册主体或法定代表人、同一退货地址、同一客服邮箱或电话、店铺间的库存与商品链接互通。说不清楚关联的店铺,宁可单独立案,也不要用模板段落勉强合并。
3. 送达方案先走常规路径。立案同时向被告发送 Rule 4(d) 放弃送达请求;中国已对《海牙送达公约》第 10 条邮寄送达提出保留,常规路径是经中国司法部中央机关送达。只有在对某一被告已穷尽合理查址手段、且能说明替代方式不违反公约的情况下,才申请替代送达,并把查址过程逐项写入声明。
4. 救济请求与证据匹配。没有资产转移证据时,优先申请停止侵权的禁令,在通知被告后再推进初步禁令;确需冻结的,同时主张 § 1117(a) 获利返还,按每名被告的侵权销售额测算冻结上限,避免请求冻结整个账户。
5. 统一管理跨法院案件台账。同一权利人在 N.D. Ill.、S.D. Fla.、S.D.N.Y. 与 W.D. Pa. 的在先案件、被告名单和处理结果须集中登记,以便随时出具 Ranjan 法官要求的在先案件声明,也便于识别再犯店铺。W.D. Pa. 实行随机分案,立案时无法预知承办法官,卷宗应当按最严格的标准准备。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针对第三巡回的证明要求,格知律师事务所可以在立案前为权利人做可诉性与 § 1117(c) 适格性审查,设计试买与第三方交易证据的固定方案,并对每一家目标店铺做主体穿透调查,按同一运营者分组构建被告名单。进入诉讼后,我们负责逐被告的属人管辖与 Rule 20 论证、起诉状与各项动议的起草、海牙送达与替代送达方案,以及与平台之间的下架和冻结协调;案件后段则承接批量和解定价、缺席判决与赔偿举证、判决执行与资金回收,以及再犯店铺监测。
结语
匹兹堡的立案增长说明权利人仍在寻找能够处理跨境网店侵权的法院,但 W.D. Pa. 的法官已经明确了他们要看的东西:真实的宾州交易、可以查证的共同控制、与冻结金额对应的获利计算,以及逐被告的送达记录。这些材料准备充分,在匹兹堡能用,在芝加哥、迈阿密和纽约同样能用。今后几个月值得关注的是,Mercis 等九月新案的 TRO 与合并动议将如何裁决,第三巡回是否会就网店销售的属人管辖作出有先例效力的判决。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与律师单独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