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报价不是拍脑袋,是把卷宗折算成美元」:Collectanea 诉 Schedule A 被告(N.D. Ill. 第 25 C 4839 号,2026年3月31日 Kocoras 法官解散对 252 名被告的初步禁令)——批量和解的定价模型、可执行性折扣与冻结资金回收

一纸被解散的初步禁令,把筹码从谈判桌上挪走了

2026 年 3 月 31 日,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Kocoras 法官在 Collectanea J. Limited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第 25 C 4839 号)中,准许案外人 eBay 提出的修改动议,解散了针对全部 252 名被告的初步禁令。原告是一家香港公司,主张其 BEADNOVA 商标与版权在 Amazon、eBay 等平台遭到侵害。法院并未认定这些店铺没有侵权,而是认定原告未能依照《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0 条说明这 252 名卖家之间存在共同交易或一系列交易的联系,合并不当,据此不能维持一体适用的禁令。

对权利人而言,这类裁定的杀伤力不在判决书本身,而在于它落在批量和解的哪一个环节。Schedule A 案件的现金流,绝大部分来自被告在禁令与冻结压力下签署的和解协议,真正走到缺席判决并实际执行的比例很低。禁令一旦被解散,冻结随之失效,尚未签约的被告当天就失去了付款的理由;已经签约但分期付款的,也会立刻停付并要求重新议价。换言之,Kocoras 法官解散的不只是一道禁令,还有原告手上剩余 200 多份和解报价的定价基础。

法定赔偿的上限,和实际能拿到的数字

三条请求权基础决定了报价的天花板。假冒商标之诉下,15 U.S.C. § 1117(c) 允许原告在实际损失之外选择法定赔偿,每一个被假冒商标、每一类商品的区间为 1,000 至 200,000 美元;认定故意的,上限提高到 2,000,000 美元。版权之诉下,17 U.S.C. § 504(c) 的区间是每件作品 750 至 30,000 美元,故意侵权可至 150,000 美元,但须先满足 17 U.S.C. § 412 的登记时限。外观设计专利之诉下,35 U.S.C. § 289 给的是侵权人的全部利润,没有法定区间,也因此必须靠销售数据举证。

这些是上限,不是预期值。据 Lex Machina 的统计口径,Schedule A 缺席判决中法院实际判付的法定赔偿多落在每名被告 50,000 至 250,000 美元;而绝大多数被告根本不会走到缺席判决,而是在 TRO 到初步禁令的两到三周内和解,成交价通常按被诉 SKU 计算,落在每个 SKU 1,500 至 15,000 美元。两组数字之间的落差,就是权利人必须自己算清楚的那笔折扣。

可执行性折扣:报价前应逐项扣减的四个因子

和解报价不应按名单统一定价,而应按每一名被告的卷宗强度定价。真正影响价格的是以下四项。

其一,属人管辖的证据强度。第七巡回法院在 Liu v. Monthly(第 25-2074 号,2026 年)中重申,仅有一个可在伊利诺伊州访问的网店页面不足以建立特定属人管辖,原告须举证已完成的销售,或者店铺在运费设置、广告投放、价格分区上对该法院地的具体定向。卷宗里只有一张商品截图的被告,其报价与卷宗里有试买回执、发往法院地的运单和收货照片的被告,不应是同一个数字。

其二,合并的稳固程度。Bose Corp. v. Partnerships,334 F.R.D. 511(N.D. Ill. 2020)中 Durkin 法官提出的"蜂群"理由,前提是被告之间确有协同;同一法官在 Roblox Corp. v. Bigfinz,2023 WL 8258653(N.D. Ill. 2023)中也把 Schedule A 的正当性建立在效率之上。近两年的裁定则普遍拒绝把"侵害同一权利+相似的线上行为"直接等同于第 20 条所要求的同一系列交易。共用收款主体、共用图片资产、共用物流地址、共用注册邮箱这类事实,是把一名被告留在案内的理由,也是他不敢压价的理由。

其三,冻结资金的实际数额。平台与支付机构反馈的冻结金额,才是这名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上限。冻结 800 美元的店铺,报价 12,000 美元只会促使他放弃账户、另开新店,权利人得到的是一份无法执行的缺席判决,加上一笔已经支出的诉讼成本。

其四,判决的稳定性。最高法院 2026 年 1 月 20 日在 Coney Island Auto Parts Unlimited, Inc. v. Burton 中裁定,依《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0(b)(4) 条以判决无效为由申请撤销,同样受第 60(c)(1) 条"合理时间"的约束。这对原告是有利的:被告知悉缺席判决后长期拖延,会丧失以送达瑕疵或缺乏属人管辖为由撤销判决的机会。但这项利益只在送达记录经得起审查时才存在。送达程序本身有缺陷的卷宗,仍然可能在执行阶段被推翻,而这类案件的和解价值应当在报价时就打折,而不是等到强制执行时才发现。

冻结资金的回收路径

冻结不等于回收。依 Grupo Mexicano de Desarrollo v. Alliance Bond Fund,527 U.S. 308(1999),联邦法院无权仅为担保将来的金钱赔偿而在判决前冻结被告资产;Schedule A 案件中资产冻结之所以能够成立,依据的是 15 U.S.C. § 1117(a) 的获利返还这一衡平救济请求。因此起诉状中必须明确主张获利返还,冻结范围也应当与被诉商品的销售所得相对应,而不是笼统地及于账户全部余额。冻结范围写得越宽,被告或平台提出修改动议的成功率越高,Collectanea 案中 eBay 的介入正是这一路径。

进入回收环节后,实际拨付通常由三条路径完成:被告在和解协议中授权平台直接划付;法院在缺席判决中命令平台或支付机构将冻结款项转付原告;以及在款项已转出美国境内账户时,凭判决另行申请执行。第三条路径的成本最高、周期最长,因此在冻结阶段就把范围与依据写准确,比事后补救更有价值。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第一,在提交 Schedule A 之前先做一次分层。按卷宗要素给每名候选被告打分:是否有已完成的试买交易、是否有发往法院地的物流凭证、是否有与其他被告的关联证据、平台反馈的可冻结余额区间。评分最低的一档不应进入名单,把他们留在名单里换来的不是赔偿,而是被告方提出合并异议时的突破口。

第二,和解报价表按分层出价,并预先写明每一档的下限与授权范围。谈判周期通常只有两到三周,逐个请示会错过 TRO 的压力窗口。

第三,在和解协议中写入三项条款:违约情形下对完整法定赔偿金额的自认、永久禁令的同意条款、以及关联店铺的承诺与告知义务。第三项在再犯监测阶段的价值最高,因为它把后续查处从新的诉讼变成了违约执行。

第四,不要以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方式应对合并异议。法院已经将这种做法视为对合并不当的自认,并有以此为由驳回且不准再诉的先例,同时也构成对法官挑选(judge-shopping)的实质指控。正确的做法是主动申请分案,或者按平台、按收款主体重新组合被告。

第五,把和解回款与冻结解除做成同一份台账。每一笔付款对应哪一个账户、解冻指令何时发给哪一家平台、剩余冻结金额多少,这些数据既是财务对账的依据,也是后续向法院申请拨付时的证据。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在批量和解这一环节,格知律师事务所为中资品牌方提供的工作包括:起诉前的权利体检与 § 1117(c) 适格性审查,确认主注册簿注册状态、商标使用与续展证据,以及所主张标识是否满足"相同或实质无从区分"的检验;试买与证据固定方案的设计与执行,包括交易链完整留存、发往法院地的物流凭证与屏幕录像哈希固证;被告名单的分层构建与主体穿透调查,通过平台传票取得卖家实名与结算信息;起诉状、密封动议、TRO 与资产冻结动议的起草,以及逐被告的属人管辖与第 20 条合并论证;批量和解的定价模型搭建、谈判授权分层与台账管理;缺席判决的赔偿举证、冻结资金拨付申请与判决执行;以及和解后的再犯监测与永久禁令执行。

结语

Collectanea 案传递的信息,不是 Schedule A 这条路径已经走不通。IPWatchdog 在 2026 年 9 月 17 日刊发的评论中提出的观点仍然成立:面对可随时更名、转移资金的匿名卖家,临时性救济与正当程序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冲突。真正变化的是举证的位置。法院要求原告在申请救济之时,就逐名被告说明管辖依据、合并依据与冻结范围的依据。对中资品牌方而言,这意味着 Schedule A 不再是一份名单加一套模板,而是一项需要在起诉前就完成分层、定价与回收路径设计的项目。把这些工作前置,和解才谈得动,判决才站得住,钱才收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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