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进来的钱,不等于留得住的钱」:Rule 60(d) 集体诉讼冲着数千份 Schedule A 缺席判决而来,权利人的送达记录必须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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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 3 日,一家宁波的跨境电商公司在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集体诉讼,请求法院宣告该院过去十余年间作出的数千份 Schedule A 缺席判决无效,停止继续执行,并责令当初取得判决的权利人对已收款项进行会计与返还。原告为宁波佳瑞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此前在亚马逊以 GENISBULB 店铺经营;代理机构是 Cross-Border Counselor LLP,其合伙人 Wesley E. Johnson 同时是 Kangol 案的主办律师。9 月 9 日,该所对外公布立案消息。
这件案子在结构上不同寻常:它同时设了原告类别与被告类别。原告类别是被以电子邮件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的中国大陆卖家;被告类别则是取得过此类缺席判决的 Schedule A 原告,拟由 WHAM-O Holding, Ltd. 作代表——诉状称该公司至少提起过 116 件 Schedule A 案件。诉状并援引统计:2012 年至 2026 年 5 月间,伊利诺伊北区受理 Schedule A 案件 8,900 余件,具名原告逾 1,900 家。
法院尚未认证类别,诉状中的主张亦未经审理认定。但对任何已经或准备发起 Schedule A 维权的中资品牌方而言,这份诉状把一个长期被放在最后处理的环节推到了最前面:送达。
送达为什么决定判决的生死
Schedule A 的常规编排里,送达一向被当作走过场的一步。被告是境外网店,起诉状封存,TRO 已经把钱冻住,原告依 Fed. R. Civ. P. 4(f)(3) 申请以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方式送达,法院准许,被告不应诉,原告取得缺席判决,再凭判决从平台与支付机构处执行。
这条链条的薄弱处在于:缺席判决的效力,完全建立在送达合法这一前提之上。送达不合法,法院对该被告便未取得属人管辖权;没有属人管辖权,判决自始无效(void),而非仅仅可撤销。Rule 60(b)(4) 对无效判决的救济不受「合理期间」限制——法院一旦认定判决无效,只能撤销,并无裁量余地。这次的诉状走得更远,依 Rule 60(d)(1) 提起独立的衡平之诉,把救济从个案撤销推向批量清算。
三个巡回法庭已经把话说死
对中国大陆被告的电子邮件送达,现已不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巡回法庭 2024 年即持否定立场,惟该判决未经公布,不具先例效力。第二巡回法庭在 Smart Study Co.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 164 F.4th 164 (2d Cir. 2025) 中作出首份公开发布的联邦上诉审判决。第七巡回法庭随后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在 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177 F.4th 793 (7th Cir. 2026) 中确认:《海牙送达公约》一经适用,即为域外送达的排他途径;公约中没有任何条款授权向中国境内被告以电子邮件送达,因此此种方式不属于 Rule 4(f)(3) 所称「未被国际协定禁止」的送达。
对中国被告而言,公约的适用意味着文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为中央机关转递。中国已就公约第 10 条声明反对,邮寄渠道与经司法辅助人员直接送达的途径一并关闭。唯一的出口在公约第 1 条:受送达人地址不明时,公约不适用,法院此时才可依 Rule 4(f)(3) 另行指定送达方式。
于是「地址不明」成了 2026 年原告最需要认真对待的一项举证。它不是一段可以照抄的声明。原告应当向法院展示为查明被告地址实际做过什么:平台备案信息调取、平台传票、支付机构结算资料、公开注册信息检索,以及每一项的时间与结果。
GENISBULB 一案的经过说明了代价。WHAM-O Holding, Ltd. v. Partnerships &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No. 1:22-cv-06802 (N.D. Ill.) 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取得准许电子送达与网络公告送达的 TRO,GENISBULB 列为第 44 号被告,缺席判决按每名违约被告 200,000 美元判付法定赔偿,亚马逊自该店铺账户划付 4,393.41 美元。诉状现在请求把这笔钱连同其他同类款项一并退回。
这一压力并非孤立出现。同期,第七巡回法庭在 Yinnv Liu v. Monthly, No. 25-2074 (7th Cir. 2026) 中以属人管辖不成立为由撤销缺席判决并指令驳回,理由是结账页截图未能证明销售实际完成;Kness 法官在 Eicher Motors Ltd. v. Schedule A Defendants, No. 25-cv-02937 (N.D. Ill. 2025) 中驳回单方 TRO 与判决前资产限制,并暂停其名下全部 Schedule A 新案。管辖、冻结、送达三处同时收紧,缺陷会互相叠加:属人管辖本就单薄的被告,若送达记录再有瑕疵,判决几乎必然守不住。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其一,送达方案在立案前定稿,不要等取得 TRO 之后再补。被告名单成形时即应逐一标注:有无可用的实体地址、来源为何、取得时间。送达路径决定案件排期、保证金规模与和解节奏,属于立案决策,而非事后程序。
其二,把「地址不明」做成一份可举证的勤勉记录。逐被告建档,载明检索了哪些来源、检索日期、结果截图与哈希值。平台后台的卖家资料、营业执照影像、退货地址、物流面单上的发件人信息,都是法院认可的检索起点。仅以「该被告为匿名境外网店」一语带过,在 Kangol 之后不足以支撑替代送达动议。
其三,走中央机关途径的,把时间成本计入诉讼节奏。经中国司法部转递通常需时半年以上,文书须附中文译文。Rule 4(m) 的 90 日期限不适用于域外送达,但法院会要求定期报告进展;起诉时即应准备好译文与申请书,并在 TRO 动议中向法院说明送达时间表,以换取禁令的延续。
其四,按送达可行性分流被告。有实体地址者走公约途径,地址确不可查者另案提出替代送达动议并附勤勉记录。把两类被告混在同一份动议里申请统一的电子送达,是目前最容易被驳回、也最容易在日后被回溯攻击的做法。
其五,回溯复核存量判决与在执行案件。已取得的缺席判决,若送达依据为电子邮件或网络公告,应按被告所在地、送达方式与资金是否已实际划转分级排查,并评估是否主动改采公约途径重新送达、或就仍在执行中的部分调整策略。已经到账的款项,在 Rule 60(d) 之诉的射程之内。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在送达这一环,格知的工作从被告名单成形的那一刻开始:逐被告的送达可行性评估与路径分流,海牙中央机关文书准备、中文译文与转递跟踪,地址查明勤勉记录的构建与留痕,以平台传票取得卖家实名、营业执照与结算信息,替代送达动议的举证包编制,以及在 TRO 与初步禁令动议中把送达时间表写进法院可接受的排期。对存量案件,我们提供缺席判决的送达记录复核与风险分级,评估重新送达、和解锁定或调整执行顺序的可行方案。目标始终一致:让判决在执行阶段守得住,让收回的资金留得下。
结语
Schedule A 仍然是中资品牌方在美国打击线上侵权最有效率的工具,但它的成色已经改变。过去十年,胜负在冻结那一刻就基本决定;现在,胜负要到执行完成、且过了回溯审查之后才算数。送达是这条链条上最便宜的一环,也是唯一一处做错了就会让前面所有投入归零的地方。把它做扎实,成本有限;等到 Rule 60(d) 的诉状送到面前再补,已经来不及。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资讯,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涉及本所任何在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