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发货」不等于「卖过货」:第七巡回 Liu v. Monthly(No. 25-2074)改判为先例后,中资权利人必须补齐的 Schedule A 管辖证据
最新动态:一份被「升格为先例」的撤销裁定
2026 年 3 月 9 日,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以非先例性裁定(nonprecedential order)撤销了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N.D. Ill.)在 Yinnv Liu v. Monthly, et al.(一审案号 No. 1:24-cv-02982;上诉案号 No. 25-2074)一案中作出的 Schedule A 缺席判决。三周后的 3 月 31 日,合议庭将该意见重新指定为先例性判决(precedential opinion),由 Kirsch 法官执笔,Rovner、Maldonado 两位法官加入。这一「改判为先例」的动作本身极不寻常,意味着第七巡回有意把该案规则固定下来,适用于伊北区每年数千件 Schedule A 案件。
案件事实对任何计划在美国批量维权的品牌方都极具警示意义:原告 Liu 就三个中文艺术字商标提起 Lanham Act 诉讼,将数百家境外网店列入密封的 Schedule A;被告为一批在 Walmart.com 上开店的中国卖家(Monthly、268 Joybuy 12573、269 Joybuy 10253 等)。被告未应诉,2024 年 8 月 Blakey 法官作出缺席判决。2025 年 1 月被告首次出庭,依 Fed. R. Civ. P. 60(b) 请求撤销判决,主张法院对其无人格管辖权且送达不合法。原告自始至终未作答辩,甚至未在上诉中出庭——地区法院仍以「被告未提供事实基础推翻先前认定」为由驳回,第七巡回径行推翻,并指示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全案。
对作为原告的中资权利人而言,这份判决的意义不在于「被告多了一件武器」,而在于它把一个此前被普遍低估的风险摆到了台面上:一份靠单方截图换来的缺席判决,可能在资金早已划扣、店铺早已关停之后被整体推翻,权利人不仅拿不到钱,还要承担返还与费用风险。真正有价值的胜诉,是能够经受上诉审与 Rule 60(b)(4) 事后检验、并最终执行到位的判决;一份两年后被宣告自始无效的缺席判决,在商业上等同于败诉。
法律框架:Schedule A 的程序结构与它的结构性弱点
Schedule A 的整套流程建立在单方(ex parte)基础上:密封起诉状 + 单方 TRO + Amazon / eBay / Temu / Walmart / PayPal / Stripe 账户资产冻结 → 初步禁令 → 电子送达 → 缺席判决 → 依 15 U.S.C. § 1117(c) 主张假冒商标法定赔偿(法定区间为每个假冒商标每类商品 $1,000 至 $200,000,认定恶意者上限 $2,000,000;伊北区实务中的常见判赔区间约为每被告 5 万至 200 万美元)。被告在整个前半段完全缺席,法院据以认定管辖权的唯一材料,就是原告单方提交的截图与宣誓书。
正因为如此,管辖事实的举证质量在前期不会受到任何对抗性检验——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会被检验,只意味着检验被推迟到了最危险的时点。人格管辖属于宪法正当程序条款下的门槛问题,缺乏人格管辖的判决自始无效(void),可依 Rule 60(b)(4) 在任何时间被推翻——不受一般 Rule 60(b) 一年期限的限制,也不因被告曾经缺席而丧失。换言之,权利人在立案阶段每一处偷工减料,都会以「无期限的可撤销性」形式挂在自己的判决上。
由于 Lanham Act 本身不规定人格管辖规则,伊北区适用伊利诺伊州长臂法(735 ILCS 5/2-209(c)),实质等同于宪法上限。特定管辖(specific jurisdiction)三要件(见 NBA Props., Inc. v. HANWJH, 46 F.4th 614, 623 (7th Cir. 2022))为:(i) 被告有意利用(purposeful availment)或有意指向法院地;(ii) 诉因源于该法院地相关活动;(iii) 行使管辖符合公平游戏与实质正义的传统观念。
核心法律分析:第七巡回划下的那条证据线
Liu 案的关键认定落在第 (i) 要件的证据门槛上。原告提交的是 Walmart 网站结账页截图——显示侵权商品、一个芝加哥收货地址和预估总价,但没有完成付款。原告自己在 TRO 动议中也只主张截图证明商品「向包括伊利诺伊居民在内的美国居民要约销售」,而非证明实际销售发生。第七巡回据此认定地区法院存在「明显错误(clear error)」:记录中并无伊利诺伊州购买行为的证据;这些材料仅显示「有可能」下单并发往伊利诺伊,而非此类销售确已发生。
去掉「伊州销售」这一事实,剩下的管辖基础就只是「经营一家在美国可访问、且提供向美发货的网店」。法院援引 Curry v. Revolution Laboratories, LLC, 949 F.3d 385, 400 (7th Cir. 2020) 重申:被告不得「仅因拥有或经营一个在法院地可访问的网站而被拖入该地法院」,即使该网站高度互动、且能够接受发往法院地的订单亦然;并援引 Advanced Tactical Ordnance Systems, LLC v. Real Action Paintball, Inc., 751 F.3d 796, 799, 801 (7th Cir. 2014) 佐证。
这条线同时厘清了 NBA Props. v. HANWJH 长期被过度援引的问题。HANWJH 之所以成立管辖,是因为原告完成了一笔真实的伊州测试购买(test purchase)并留有发货记录。换个角度读:HANWJH 从来不是「网站可访问即可」的授权,而是一份关于原告应当提交什么证据的操作说明。Liu 案把「可访问 + 可发货」与「已完成销售」之间的界线彻底钉死,也就等于把 HANWJH 的举证标准变成了强制项。
伊北区一审层面早有伏笔。在 Art Ask Agency v. Schedule A Does, No. 25 C 4359 (N.D. Ill. Oct. 9, 2025)(Coleman 法官)中,法院依 Rule 12(b)(2) 驳回了一起 Schedule A 版权案并拒绝作出缺席判决,明确认定 Temu 商品列表截图加上商品「可以」销往伊州的主张,在没有实际伊州销售或发货证明时不足以支撑管辖。Liu 案把这一地区法院趋势升格为巡回法院先例。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告全程未应诉,上诉阶段由一名法庭之友(amicus)出庭支持原判——这一细节说明,被抬高的不是某一个案的门槛,而是整个批量维权模式的前期证据成本。
对权利人而言,成本的抬升是可以量化的,而且并不高:一笔真实测试购买通常只需几十美元,加上留痕与整理,单个被告的边际成本在百美元级。相较之下,一份被撤销的缺席判决所损失的律师费、平台协调成本与已划扣资金返还风险,通常是这个数字的数十倍。把钱花在立案前,是这份判决给出的唯一理性回应。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第一,立案前对每一个拟列入 Schedule A 的被告完成一笔真实、完整的法院地州测试购买,并固定完整交易链条。「完整」的含义是逐项齐备:商品详情页与卖家店铺信息的带时间戳截图(含 ASIN/SKU、店铺名、卖家 ID)、已完成付款的支付凭证、平台订单号与订单确认邮件、承运商运单号与全程物流轨迹、寄往法院地州真实地址的收货记录与签收证明、拆箱与实物比对照片。结账页截图不构成销售证据——这是 Liu 案唯一的、也是全部的教训。
第二,为每一个被告建立独立的管辖事实档案,并由实际执行购买的人具名作证。宣誓书必须由亲自下单、收货的调查人员或律师助理签署,逐笔陈述其本人亲身核实的事实与时间。不得使用跨被告通用的样板化管辖宣誓书,也不得就未实际执行的核查事项作出宣誓陈述——这类文书一旦在事后被拆穿,损害的不只是本案,而是权利人及其代理人在该审区的全部后续案件。同理,若起诉状中包含「已尽合理勤勉(reasonable diligence)」的陈述,则相应的检索、追踪与核查必须真实完成并留有工作记录。
第三,以证据分布而非法官分配来决定法院地。选择审区的正当依据只有一条:权利人在该州确有可举证的完成销售与相关联系。可一并核查并固定的客观联系包括——被告在该州的定向广告投放、州内仓储(FBA 分仓所在地可构成独立的管辖事实,亚马逊在伊州、佛州均设有运营中心)、州内退货地址、本地化页面与本地客服设置。以法官偏好为导向的「法官挑选」(judge-shopping)、以及「撒网—撤诉—再撒网」式的反复立案,既不符合执业规范,也无法通过 Rule 60(b)(4) 的事后检验,本所不采用亦不建议。
第四,合并被告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关联证据之上。依 Fed. R. Civ. P. 20(a)(2)(专利案另见 35 U.S.C. § 299(b)),把互不相关的卖家塞进同一案号,不仅面临 misjoinder 驳回与分案缴费,更会在上诉阶段给整份判决制造额外的可攻击面。可支撑合并的证据是具体的:共用的收款账户或支付主体、共用的注册邮箱/电话/地址、同一批商品图片与详情页模板、同一 IP 或设备指纹、平台后台披露的关联店铺关系。拿不出这类证据的被告,应当单独立案。宁可多缴几份案件受理费,也不要用一个可撤销的案号去装几百个被告。
第五,把「判决的可维持性」写进 TRO 与初步禁令动议本身。具体做法是:在动议中主动、逐被告地陈明管辖证据,并明确请求法院就人格管辖作出书面的事实认定(findings of fact)与法律结论,而不是让法院在一份通用命令中笼统认定。一份带有具体管辖认定的初步禁令,是日后抵御 Rule 60(b)(4) 撤销动议最有效的屏障。同时,应在缺席判决阶段之前即启动执行准备:依 Rule 45 向平台与支付机构调取被告的收款主体、结算记录与余额分布,确保判决作出时有可执行的对象——判决能否收到钱,与判决能否站得住,是同一件事的两面。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围绕 Liu 案抬高的管辖证据门槛,格知律师事务所为拟在美国提起 Schedule A 维权的中资品牌方提供以下具体工作:立案前管辖证据取证方案设计与执行——按目标审区逐被告安排真实测试购买,统一留痕规范(支付凭证、订单号、物流轨迹、签收与拆箱记录),并出具由实际执行人具名的宣誓书;审区可行性评估——基于权利人已有的销售与联系证据,比较伊北区、佛州南区、纽约南区在管辖举证、送达与合并适当性上的实际要求,给出以证据为基础的立案地建议;被告关联性调查与合并适当性论证,通过收款主体、注册信息、图片指纹与平台披露构建 Rule 20(a)(2) 所需的关联证据,并对无关联被告作分案处理;TRO/初步禁令动议起草,在动议中请求法院作出逐被告的管辖事实认定,降低事后被撤销的风险;Rule 60(b)(4) 撤销动议的应对,包括已生效判决遭回溯挑战时的证据补强与答辩;以及判决后执行——平台与支付通道的资金追踪、划扣协调与和解执行。
结语
Liu v. Monthly 不改变 Schedule A 的实体法基础,也不削弱权利人依 Lanham Act § 32、§ 43(a)(15 U.S.C. § 1114、§ 1125)追究侵权卖家责任的实质权利。它改变的只是入场时必须先付的证据成本:要在伊北区冻结侵权卖家的账户,原告至少得先花几十美元做一笔真实的测试购买并留痕。
对中资权利人而言,真正的启示是关于「什么才算赢」的定义。Schedule A 的效率红利来自单方与突袭,但效率不能替代证据;靠一张结账页截图换来的冻结,随时可能在两年后连本带利地退回去。把每一个被告的管辖事实做实,让判决在上诉审与 Rule 60(b)(4) 面前都立得住,才是维权预算里回报率最高的一笔投入。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涉及本所任何在办案件。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