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不够,必须有真实销售」——伊州北区法官在缺席判决阶段收紧人格管辖,中资跨境卖家迎来新抗辩窗口
Schedule A 诉讼长期被诟病为“先冻结、后审判”:原告凭密封起诉状与单方 (ex parte) TRO,一次性冻结数百名中资卖家在 Amazon、Temu、PayPal、Stripe 的全部资金,绝大多数被告还来不及应诉就被缺席判决。但伊利诺伊州北区(NDIL)近期出现明显的司法转向——法官开始在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阶段主动审查人格管辖 (personal jurisdiction),并对拿不出“真实伊州销售”证据的原告直接驳回起诉。
最具代表性的是 Sharon Johnson Coleman 法官。在 Art Ask Agency 一案中,她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12(b)(2) 驳回了原告的缺席判决动议,并整案驳回——理由是原告仅提交了 Temu 商品页截图,主张被告产品“可以 (could be)”销往伊州,却拿不出哪怕一笔真实发往伊州的订单或发货记录。在另一起 Tee Turtle 案中,Coleman 法官作出了相同处理。法院明确表示:在尚未确立人格管辖之前,根本不会触及版权或商标侵权的实体问题。
这一信号意义重大:即便被告全程缺席、未作任何抗辩,法院也不再自动签发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美元的缺席判决。
诉讼机制:人格管辖为何是 Schedule A 的“阿喀琉斯之踵”
典型 Schedule A 流程为:(1) 密封起诉状 + 附表 A 列明数百至上千名 Doe 被告;(2) 单方 TRO 冻结全球平台账户资金;(3) 初步禁令 (preliminary injunction);(4) 缺席判决核定法定赔偿;(5) 平台举报、全球封店。整套“编排”能够成立,前提是法院对每一名被告都拥有人格管辖权。
问题在于:被告多为身处中国、从未踏足美国的卖家。法院要对其行使“特定管辖” (specific jurisdiction),必须证明被告有意将商品定向投放到法院所在州(即 minimum contacts)。原告惯用的做法,是提交一张“商品可发货至伊州”的下拉地址截图,便主张管辖成立。NDIL 的新趋势,正是对这种“截图式管辖”说不。
核心法律分析
第七巡回法院的标杆判例 NBA Properties, Inc. v. HANWJH(7th Cir. 2022)早已确立:“试买” (test purchase)——即原告实际从被告店铺下单、并成功收到发往伊州的商品——足以构成人格管辖的最低联系。与之呼应的 Curry v. Revolution Laboratories(7th Cir. 2019)同样强调真实的州内交易。
Coleman 法官的 Art Ask Agency 与 Tee Turtle 裁定,实质是把 HANWJH 的“试买”从“充分条件”抬升为缺席阶段的“必要门槛”:
其一,仅“提供销售” (offer to sell) 不等于“在伊州销售”。商品列表能向伊州地址发货,只说明被告“可能”销往伊州,不构成有意定向。原告必须证明至少一笔完成的伊州交易。
其二,举证责任在原告,且缺席不免除审查。依 Rule 12(b)(2),法院有义务在签发缺席判决前独立确认管辖权。被告的沉默不能补足原告管辖证据的缺口。
其三,影响法定赔偿的“门槛资格”。Schedule A 原告主张的天价赔偿——商标假冒下 Lanham Act §1117(c) 的每商标 5 万至 200 万美元、故意侵权版权下 Copyright Act §504(c) 的每作品最高 15 万美元——一旦人格管辖不成立,这些数字便无从谈起,整案随之倾覆。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把双刃剑:原告正在调整策略,普遍在起诉前对目标店铺完成真实试买取证。因此该趋势对“已被起诉但原告未做试买”的卖家最为有利,而非对所有被告普适。
对中资跨境卖家的合规与应对要点
第一,收到 TRO 后第一时间核查管辖证据。调取起诉状与原告证据清单,确认原告是否提交了真实发往伊州(或其他受案地州)的试买订单与签收记录;若仅有商品截图,则人格管辖抗辩极具价值。
第二,保全己方销售数据。导出店铺后台的伊州/受案州订单记录,用于反证或印证原告主张,避免被“推定”销售。
第三,及时提起 12(b)(2) 管辖动议或 TRO 解冻动议。不要因身处境外、语言障碍而放任缺席——缺席虽不再自动等于败诉,但主动抗辩仍是争取解冻与有利和解的最佳路径。
第四,评估 Rule 20 错误合并 (misjoinder) 与分案,配合管辖抗辩同步推进。
第五,和解谈判仍是务实选项(典型区间约每 SKU 1,500–15,000 美元),但应在管辖与证据评估之后再决定是否、以何价格和解。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针对此轮 NDIL 管辖审查趋严的窗口,格知律师事务所可为中资卖家提供:起诉状与原告证据的人格管辖审查(重点核验是否存在真实伊州试买)、Rule 12(b)(2) 管辖动议与 TRO 解冻动议起草、Rule 20 错误合并分案 (severance) 抗辩、平台账户解冻与资金返还协调、应诉与和解谈判、以及面向长期经营的店铺合规架构与商标/版权/trade dress 上架前清理审核。我们熟悉 NDIL、SDFL 与 SDNY 的实务节奏与法官倾向,能在 TRO 冻结后的关键窗口内迅速介入。
结语
NDIL 在缺席判决阶段对人格管辖的收紧,是近年来对 Schedule A 模式最实质的司法约束之一。它没有终结这类诉讼,但提高了原告的取证成本,也为中资卖家——尤其是那些“被截图起诉”的卖家——打开了一扇真实的抗辩之门。对卖家而言,启示有二:合规要前置到选品与上架,应诉要前置到 TRO 冻结的第一时间。沉默不再是最坏的选择,但主动、专业的应对,才是把“管辖漏洞”转化为解冻与和解筹码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