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送达公约》下的送达,不是「一刀切」的程序。第二巡回法院在 Smart Study Co.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No. 24-313,2025 年 12 月 18 日)和第七巡回法院在 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No. 25-2205,2026 年 5 月 29 日)中先后认定:公约适用时,向中国内地被告电子邮件送达不为公约所许可。但一份 Schedule A 被告名单上,并非人人都在内地。香港、第三国乃至美国境内的卖家,各自适用的送达规则并不相同。本文从权利人角度,梳理如何为不同区域的被告分别设计送达路径。
法律框架:公约适用,则公约是「封闭清单」
公约第 1 条规定,需将司法文书转递国外送达时适用;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公约不适用。公约第 5 条设中央机关途径;第 10 条(a)项允许通过邮寄渠道直接送达,但缔约国可以声明反对。联邦最高法院在 Water Splash, Inc. v. Menon, 581 U.S. 271 (2017) 中认定:第 10(a) 条涵盖邮寄送达,前提是受送达国未反对,且在法院地的其他适用法律下邮寄送达获得授权。Smart Study 与 Kangol 进一步确认:公约适用时,其列明的方法之外别无他途,《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f)(3) 条也不能绕开公约。
核心分析:内地与香港的差别在哪里
根据海牙会议(HCCH)公布的缔约方信息,中国内地对第 10 条(a)(b)(c) 项均提出反对,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国际法律合作中心,要求送达文书附中文译文,由法院执行,预计约六个月;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起,递交环节的文书工作由 Transn United 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第 10(a) 条未提出反对,中央机关不收费,接受英文或中文文书,执行一般约四个月;HCCH 页面还说明,香港虽不允许官员直接送达,但可委任私人代理人(通常为律师事务所)直接送达。
需要特别注意三点。第一,「未反对 10(a)」不等于「邮寄送达当然有效」,还须依 Water Splash 的要求,在美国法下获得授权,例如符合规则 4(f)(2)(C)(ii) 的邮寄要求,并保留签收记录。第二,电子邮件是否属于第 10(a) 条的「邮寄渠道」,Kangol 一案并未作出认定,权利人不应将其当作既定结论。第三,Kangol 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先判断公约是否适用,而「地址不明」的认定取决于原告是否尽到合理勤勉的查询。该案判决援引的标准是:Schedule A 案件中,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对被告邮寄地址作出合理勤勉的查证与核实。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时间点:规则 4(m) 的 90 天送达期限,不适用于规则 4(f) 项下的国外送达;但 Rule 65(b)(2) 项下无通知 TRO 最长 14 日(有正当理由可延长一次),之后须转入初步禁令。换言之,内地被告的送达周期远长于冻结措施的周期,权利人必须在案件管理上提前规划。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第一,为每个被告建立「送达分区表」。立案前逐一标注:内地、香港、第三国、美国境内、地址不明,并写明判断依据。
第二,用平台传票与公开信息交叉验证地址。对平台注册信息、营业执照、退货地址、物流发货地逐项比对,时间、来源、截图全程留痕。「地址不明」必须以真实履行的查证为基础;没有实际做过的勤勉声明,将来一旦被质疑,判决可能被依规则 60(b)(4) 撤销。
第三,内地被告同步准备中文译文,按约六个月以上预算中央机关送达。不要把电子邮件送达当作主路径,也不要押注「公约不适用」,除非查证记录足以支撑。
第四,香港被告比较三条路径。中央机关、第 10(b) 项下聘请香港律师事务所送达、第 10(a) 项下邮寄,各自的时间、成本与可诉风险不同;采用邮寄时,须同步满足规则 4(f)(2)(C)(ii) 的要求。
第五,按送达进度分批推进。已完成送达的被告先行谈判或申请缺席判决,其余分轨处理,不要因个别被告的送达拖延而影响整个案件;任何情况下,缺席判决前都应确认送达记录完整。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针对送达环节,格知律所可提供:被告名单构建与主体穿透调查(确定每个店铺的实际经营地)、海牙送达与替代送达方案设计、中文译文与送达申请文件的准备、平台传票取证、逐被告属人管辖与 Rule 20 论证、缺席判决与赔偿举证,以及判决后的执行与资金回收。我们的出发点是让送达记录经得起 Rule 60(b)(4) 的审查,使判决真正有效、可以执行。
结语
Smart Study 与 Kangol 之后,送达已从「走过场」变成立案质量的一部分。对中资权利人而言,分区、留痕、分轨,是在更长的送达周期里保住 Schedule A 成果的务实做法。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涉及本所任何在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