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 起小包也要逐票报关」:de minimis 无限期暂停、Entry Type 13 上线——中资权利人如何把 CBP 海关备案变成 Schedule A 维权的第二条战线

最新动态:小额豁免关闸,9 月 22 日 Entry Type 13 上线

2026 年 6 月 24 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在《联邦公报》同日发布两项临时最终规则,无限期暂停对 800 美元以下进口货物的 de minimis(小额免税)豁免——一项针对国际邮政渠道,一项针对邮政以外的全部运输方式;同日公告的第三份文件启动了新的邮件电子非正式报关测试。2026 年 9 月 22 日,该测试在 ACE 系统正式上线:价值 2,500 美元以下的国际邮件,可由货主、买方或持牌报关行以 Entry Type 13 申报。

对品牌方而言,这不是单纯的关税新闻。过去,海量低值包裹以 Section 321 方式几乎不经逐票申报入境——CBP 数据显示,2024 年此类包裹超过 13.6 亿票——边境查验只能抽检,侵权卖家可以把风险摊薄到每一票小包里。现在,每一票都要申报,而申报意味着留下进口人、发货人与商品描述的数据痕迹。与此同时,CBP 2026 年 5 月发布的 FY2025 知识产权扣押统计显示,全年扣押侵权商品近 7,900 万件,按正品建议零售价计超过 73 亿美元,其中约 67%(按数量)来自中国大陆与香港。

对持有美国注册商标或登记版权的中资权利人来说,结论很直接:海关备案应当与 Schedule A 诉讼同步部署,成为维权的第二条战线。

法律框架:海关备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商标。依 15 U.S.C. § 1124、19 U.S.C. § 1526 与 19 C.F.R. Part 133 Subpart A,在 USPTO 主注册簿注册的商标可向 CBP 办理 e-Recordation 备案,费用为每个国际分类 190 美元,备案随注册同步续展(续展每类 80 美元)。依 19 U.S.C. § 1526(e),带有假冒商标的进口货物可被扣押并没收;§ 1526(f) 另设民事罚款。

版权。依 19 C.F.R. Part 133 Subpart D,已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的作品可备案,每件作品 190 美元。盗版复制品(piratical copies)同样可被扣押。

专利是例外。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不能通过 e-Recordation 获得海关保护。专利权人若要在边境拦截,须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 19 U.S.C. § 1337 取得排除令,再由 CBP 执行——程序更重、成本更高,适合高价值、侵权源集中的产品线。

核心分析:扣押通知是一份「被告名单」线索

海关备案对 Schedule A 原告最被低估的价值,不是扣下几箱货,而是信息。依 19 C.F.R. § 133.21,CBP 对涉嫌假冒商标的货物作出扣押决定后,应在扣押通知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商标权利人披露其掌握的以下信息:进口日期、入境口岸、商品描述、数量、制造商名称与地址、原产国、出口商名称与地址、进口商名称与地址。

这恰好补上 Schedule A 取证中最薄弱的一环。平台店铺名称是匿名的、可随时更换的;试买记录证明了「谁在卖」,却很难证明「货从哪里来」。海关披露的制造商与出口商信息,可以与试买包裹上的发货人、平台结算账户、店铺注册主体做交叉比对,识别出多家店铺背后的同一供货源——这既是 Rule 20 合并时论证「同一交易或系列交易」的事实基础,也是判决后追查再犯店铺的锚点。

但必须据实把握边界。第一,海关数据证明的是货物进入美国,不证明货物销售至伊利诺伊州或其他法院地;逐被告的属人管辖仍须以法院地的已完成销售等具体事实支撑,海关线索不能替代试买。第二,披露信息是调查线索,写入宣誓声明前须经独立核实,不能把未经核实的对应关系直接写成事实主张。第三,扣押信息只覆盖被查获的那部分货物,不能据此推断未查获货物的规模。

de minimis 关闸还带来一个结构性变化:业内普遍预期,更多卖家将从「跨境直邮小包」转向「整批报关、入美国海外仓或平台仓」模式。整批货物以正式报关入境,单票货值更高、查验更集中,备案商标在集装箱层面被拦截的概率随之上升;而已进入美国境内仓库的库存,也更容易成为法院命令与平台冻结的对象。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1. 先做备案体检。逐一核对:每个核心商标是否在主注册簿、是否覆盖实际被仿冒的商品类别;每个被仿冒的图案、包装、产品照片是否已完成美国版权登记。缺类或未登记的,先补注册、补登记,再备案——备案无法超出注册范围。

2. 提交产品识别指引。备案只是「挂号」,CBP 查验人员需要知道如何区分真假。在 e-Recordation 中上传正品特征、授权工厂与出口商名单、包装与标签细节、常见仿冒特征对照图,并视情况申请向口岸人员提供产品识别培训。指引越具体,拦截越有效。

3. 建立扣押信息台账。对每份 § 133.21 披露,按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三个维度归档,并与平台监测名单、试买发货人、结算账户逐项比对。形成聚类后,再决定哪些对象进入 Schedule A、哪些单独列名起诉、哪些仅做平台投诉。

4. 把线索转化为逐被告证据。海关线索指向的店铺,仍须完成针对法院地的试买与完整交易链固证,再进入起诉状与 TRO 动议。管辖、合并与送达的证明标准不因海关数据而降低。

5. 专利产品线单独评估 ITC 路径。若核心产品仅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且侵权源高度集中于少数工厂,可评估 § 337 程序(含普遍排除令)的成本收益,与 Schedule A 诉讼形成互补。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围绕「海关备案 + Schedule A」双线执法,本所可提供:维权前权利体检(主注册簿与商品类别缺口审查、§ 1117(c) 适格性审查、版权登记时序安排)、CBP e-Recordation 备案与产品识别指引撰写、扣押披露信息的归档与供货源聚类分析、以海关线索为起点的试买与证据固定方案设计、被告名单构建与主体穿透调查、Schedule A 起诉状与 TRO/资产冻结动议起草,以及判决后的再犯监测与永久禁令执行。

结语

de minimis 关闸与 Entry Type 13 上线,把大量原本「看不见」的小包裹拉进了申报系统。对权利人而言,边境不再只是被动等待查获的地方,而是可以主动布防、持续产生情报的环节。先把备案做实,再把海关线索和平台证据拼成完整的供应链图谱——诉讼才能打得准,判决才能收得回。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涉及本所任何在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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