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发专利」反杀 Schedule A:联邦巡回法院 Shenzhen Jisu v. Annex A(No. 25-1617)维持解除初步禁令——一纸晚发证的外观设计专利如何成为中资卖家的解冻钥匙

最新动态:一份「非先例」判决,却给了卖家一把真正能用的钥匙

2026 年 7 月 22 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 Shenzhen Jisu Technology Co., Ltd. v. The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Identified in Annex A, No. 25-1617维持了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N.D. Ill.,一审案号 1:24-cv-04152)解除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PI)、并拒绝对新增被告签发临时限制令(TRO)的裁定。合议庭由 Hughes 法官主笔,Prost 法官加入;Stoll 法官就外观设计侵权分析部分提出异议

判决标注为 nonprecedential(非先例),不约束后案,但实操价值远超其形式地位:它由上诉层级确认了一条可在冻结阶段立刻使用的抗辩路径——如果你的产品落入一件晚于原告专利发证、且在审查中把原告专利列为现有技术(prior art)的同类外观设计专利,这个事实本身就足以削弱原告的胜诉可能性。另一层信号同样不容忽视:本案原告是一家中国深圳企业,被告是 Amazon 与 Temu 上的卖家——Schedule A 早已不是「美国品牌单向打中国卖家」的战争。

案件事实:从 ex parte TRO 到 PI 被解除的完整链条

Shenzhen Jisu 持有美国外观设计专利 D886,982(「'982 专利」),保护一款折叠风扇的装饰性外观。2024 年 4 月,它在伊利诺伊北区提起典型的 Schedule A(本案称 Annex A,二者做法相同)诉讼,把一批匿名网店列为被告,取得单方(ex parte)TRO 后申请转为 PI。与绝大多数被告缺席的案件不同,本案被告 Zhouty 出庭抗辩,主张其产品与 '982 设计存在「显而易见且实质性的差异」。地区法院不予采纳,认为两者在普通观察者(ordinary observer)眼中「整体装饰性视觉印象」近似,遂签发 PI。

转折点出现在 PI briefing 结束之后:USPTO 向一名第三方核发了外观设计专利 D1,046,104(「'104 专利」),同样覆盖一款折叠风扇设计,并在审查中明确把 '982 专利列为已考虑的现有技术。Zhouty 据此申请复议:如果审查员明知 '982 仍核发 '104,就意味着他认定两个设计并不相同——否则 '104 会因被 '982 预期(anticipated)而被驳回。地区法院第一次驳回了这个复议申请

大约一个月后,原告乘势追加了五名新被告,其中包括 '104 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人,并对其申请单方 TRO。新被告出庭提出同样论点,而这一次新的事实浮现出来:Zhouty 与新被告均已获得授权,可以销售体现 '104 设计的风扇2025 年 2 月 28 日,地区法院拒绝对新被告签发 TRO,并同时解除了针对 Zhouty 的 PI。原告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

诉讼机制回顾:Schedule A / Annex A 的突袭结构

标准剧本是:密封起诉 → 以单方程序取得 TRO 并冻结资产(Amazon、eBay、Temu、Shein、Walmart、AliExpress 账户及 PayPal、Stripe、Payoneer 资金)→ 转为 PI → 多数被告缺席、原告取得缺席判决 → 平台投诉使店铺全球停权。法定赔偿是其经济引擎:《兰哈姆法》第 1117(c) 条每一商标、每类商品 1,000 至 200,000 美元,故意假冒达 2,000,000 美元《版权法》第 504(c) 条故意侵权达 150,000 美元;外观设计专利走 35 U.S.C. § 289§ 271。本案打击的正是最脆弱的一环:TRO/PI 阶段的「胜诉可能性」由法官凭原告一面之词估算,一旦被告提供来自行政机关的客观反证,突袭结构就会松动。

核心法律分析(一):同一案件之内不存在 collateral estoppel——法官可以推翻自己

原告的第一项上诉理由是争点排除效(collateral estoppel):法院既已在驳回复议时否决过「'104 论点」,就不应允许新被告重提。联邦巡回法院明确否定:争点排除效阻止的是对另一个已终结程序中已被最终裁断争点的重复诉讼,在同一个仍在进行中的案件内部没有适用空间。法院援引 In re Hovis, 356 F.3d 820, 822 (7th Cir. 2004):单一诉讼之内「没有任何依据可以用既判力或争点排除效阻止法官重新考虑其先前的裁定」。

实务意义极其直接:法院第一次驳回你的解除动议或复议动议,不等于这条路已经封死。地区法院对非终局裁定保有持续的重新考虑权限;只要有新证据、新当事人进入,同一论点完全可以再打一次——本案正是靠「第二次」才赢的。这与许多卖家「被驳回一次就转向和解」的直觉恰好相反。

核心法律分析(二):外观设计专利的「预期」与「侵权」是同一个测试

原告的第二项理由是地区法院混淆了专利有效性侵权标准,实际上要求原告先证明 '104 无效。联邦巡回法院承认非显而易见性与侵权判断视角不同(前者是「本领域普通设计者」,后者是「普通观察者」),但认定地区法院并未依据显而易见性裁判。

真正的支点是一条成熟规则: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预期(anticipation)」与「侵权」适用同一个测试——见 Int'l Seaway Trading Corp. v. Walgreens Corp., 589 F.3d 1233, 1239 (Fed. Cir. 2009)。由此推演:既然 '104 是在 '982 已被列为现有技术的前提下获准的,'104 的有效性推定就隐含着专利局认为两个设计在普通观察者眼中并不实质相同;被诉产品既被表述为实施 '104 设计,其侵犯 '982 的可能性就相应下降。联邦巡回法院把这一推理定性为 PI 阶段「估算(aid in estimating)」胜诉可能性时可以合法考量的因素,而非要求原告证明 '104 无效的僵硬规则,故不构成裁量权滥用。但法院留了口子:原告仍可在实体审理中证明侵权——PI 被解除不等于案件败诉。

Stoll 法官的异议:Egyptian Goddess 三方比对不能被「司法效率」取代

Stoll 法官异议认为,正确框架要求三方比对(three-way comparison):把被诉产品、涉案专利设计与相关现有技术放在一起,按普通观察者标准逐个产品比较。该框架源自 Egyptian Goddess v. Swisa,并在 ABC Corp. I v. Partnerships &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52 F.4th 934, 942 (Fed. Cir. 2022)(本身即一起 Schedule A 案件)中被重申。在她看来地区法院抄了近道:仅凭后发专利的有效性推定就推定不侵权。她写道,「这样的近道在某些案件中或许能得出正确结果」,但那不是先例要求的框架;正确的法律框架不能为了司法效率而被牺牲

这段异议是一把双刃剑:本案中多数意见的「近道」帮了被告;但同一条三方比对规则,在绝大多数 Schedule A 案件里才是被告最有力的武器——它要求原告对每一名被告的每一款产品分别举证,而非用一份笼统的「整体视觉印象」把上千家店铺一网打尽。ABC Corp. I 当年正是因此撤销了禁令。

原告阵营的自我设限:GBC 与 SAFE 的「最佳实践」如何反向成为抗辩清单

与判决呼应的是原告阵营姿态的变化。据美国法院统计,2025 年全美联邦地区法院商标案件达 4,211 件,比 2024 年增加 848 件(约 25%),其中大量是 Schedule A 案件。在司法审查趋严的压力下,头部原告律所 Greer, Burns & Crain(GBC)于 2026 年 4 月发表了一份「最佳实践」文章,新成立的原告方律师协会 SAFE(Strategic Alliance for Fair Ecommerce, NFP)也在第七巡回法院 Louis Poulsen A/S v. Lightzey(No. 25-2048)等案中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为该模式辩护。

这些文件是为原告写的,但对被告而言是一份由对方阵营自己签署的抗辩清单:单案被告原则上应少于 100 名密封只应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资产冻结完成后(通常 14 天内)应尽快解封并在公开案卷列明被告;截图须清晰、编制索引、逐一标明被侵害的权利。原告偏离自己行业标准的每一处,都是一个可以写进动议的论点。该文件也暴露了一个被普遍忽视的风险:原告须证明被告位于美国境外才能依 Fed. R. Civ. P. 4(f)(3) 电子送达,而实践中店铺使用 163.com、qq.com 邮箱会被直接当作「你在境外」的证据

对中资跨境卖家的合规与应对要点

第一,把「后发专利检索」写进冻结应急流程的前 72 小时。确认冻结来源(法院命令还是平台风控)后,立即以原告专利号为起点做反向引用检索:查找所有晚于原告专利发证、且把原告专利列为现有技术的同类外观设计专利。本案胜负正压在 '104 这一件文献上;检索成本极低,却可能是全案性价比最高的一步。

第二,固定「授权链」的书面证据。仅存在一件后发专利并不够——真正让法院改变立场的,是新事实表明被告确实获得授权销售体现 '104 设计的产品。若货品来自持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供应商或品牌方,务必取得书面许可、授权书或采购链条文件。口头授权与微信截图在 PI 阶段分量极其有限。

第三,不要因为第一次被驳回就直接转入和解。In re Hovis 规则意味着法官可随时重新考虑非终局裁定。若有新证据、新当事人或新的行政决定(如新专利获准、商标被撤销),复议与解除禁令动议可以再打一次。和解报价通常落在每个 SKU 1,500 至 15,000 美元;付款前至少评估一次程序性反击。

第四,主动援引 Egyptian Goddess 与 ABC Corp. I,逼原告逐个产品举证。面对打包处理上百家店铺的禁令申请,应要求法院适用三方比对按产品逐一审查,同时提出 Fed. R. Civ. P. 20 合并适当性、35 U.S.C. § 299Rule 65(b) 特定事实门槛。程序性论点通常比实体抗辩更早见效。

第五,做一次店铺与外观设计的反向审计。上架前做美国商标/版权/外观设计的自由实施(FTO)筛查;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外观高度接近的产品图与造型;把店铺联系邮箱迁至中性域名并留存真实经营地址,以免在管辖与送达争点上白送证据;并审查公司架构,评估 Doe defendant 阶段个人被穿透追责的风险。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针对本案揭示的抗辩路径,格知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冻结发生后的最初几天内介入:完成后发外观设计专利与反向引用检索,并就 Egyptian GoddessABC Corp. I 三方比对出具不侵权比对意见;梳理并固定供应链许可与授权链条证据,使其符合美国法院的证据要求;起草推进TRO/PI 解除动议、复议动议与追加保证金(Rule 65(c))申请;就 Rule 20 合并适当性、§ 299 与人格管辖提出抗辩;代表客户进行按 SKU 计价的和解谈判并评估上诉可行性;协调 Amazon、Temu、PayPal、Stripe、Payoneer 等平台与支付机构的账户与资金解冻。争议之外,我们也提供上架前商标/版权/外观设计清理审核、店铺合规架构搭建与 Doe defendant 个人责任风险评估,把防线前移到被起诉之前。

结语与展望

本案是一份非先例判决,Stoll 法官的异议也提醒我们,「后发专利即推定不侵权」这条近道尚未被正式确立,未来仍可能被收紧。但对正在被冻结的卖家来说,信息是清楚的:Schedule A 的杀伤力建立在单方程序中被高估的「胜诉可能性」之上,而这个估算是可以被具体、客观、可核验的证据推翻的。

更值得注意的是趋势本身。在 Kness 法官中止其名下 Schedule A 案件、第七与第二巡回法院收紧电子送达、多地法院质疑合并与密封的同时,联邦巡回法院现在也在 PI 阶段给了被告新的着力点。整个模式正从「几乎必然得手的突袭」向「需要逐案举证的普通诉讼」缓慢回归。而这个窗口的价值取决于反应速度——冻结后头两周做了什么,往往决定了最终是支付六位数和解金,还是拿回自己的账户。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若您的店铺或资金已被冻结,建议尽快就个案情况咨询具备美国诉讼资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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