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 条提示词,也换不来一张登记证」:最高法院 3·2 驳回 Thaler 调卷申请(No. 25-449)后,中资权利人以 AI 生成图案打 Schedule A 的权利基础体检
最新动态:人类作者这道题已经答完,问题落到了登记证上
2026 年 3 月 2 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 Thaler 诉 Perlmutter 案(No. 25-449)的调卷申请。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 2025 年的判决因此维持:《版权法》要求可获保护的作品在最初就由人类创作(Thaler v. Perlmutter, 130 F.4th 1039 (D.C. Cir. 2025))。完全由机器自动生成、没有人类创作介入的图像,在美国拿不到登记,也就无从起诉。
这条规则本身并不新。1884 年的 Burrow-Giles v. Sarony(111 U.S. 53)把摄影作品的可版权性系于摄影师对布光、构图与姿态的选择,版权局《审查实务汇编》第三版沿用至今。真正压在中资权利人头上的是下一层问题:人要介入到什么程度才算够。这个问题目前在科罗拉多地区法院手里,Allen 诉 Perlmutter(No. 1:24-cv-02665)双方书状已经交完。原告用 Midjourney 输入了 624 次提示词,再用 Photoshop 修掉瑕疵并二次放大,版权局仍然拒绝登记,理由是这些动作没有构成人类作者身份。
对做跨境电商的品牌方而言,这不是学术问题。花样、印花、包装图形、listing 主图、IP 形象,现在有相当比例是先由生成式模型出稿、再交设计师修改。而这些图案,往往就是一场 Schedule A 版权战役里唯一的权利基础。
版权在 Schedule A 里为什么好用,以及它凭什么好用
一场典型的 Schedule A 战役:起诉状连同密封的被告清单一并提交,随即申请单方 TRO 与资产冻结,冻住 Amazon、Temu、Shein、eBay、PayPal、Payoneer 账户,转为初步禁令,最后以和解或缺席判决收尾,从冻结的资金里执行回收。权利基础可以是商标,可以是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是版权。
选版权的理由很实在。商标路径要先过 15 U.S.C. § 1116(d)(1)(B) 与 § 1127 的「相同或实质无从区分」检验,过不去就拿不到 § 1117(c) 每商标每类商品最高 200 万美元的法定赔偿。版权路径不设这道门槛:只要拿到登记,17 U.S.C. § 504(c) 就给出 750 至 30,000 美元的区间,故意侵权每件作品可至 150,000 美元,而且不必逐一举证实际损失。更关键的是射程:卖家把商标抠掉、把 logo 改掉,图案本身却照抄不误,这类侵权只有版权能够触及。
但这套机制建立在一张登记证之上。17 U.S.C. § 411(a) 要求登记完成才能起诉,最高法院在 Fourth Estate v. Wall-Street.com(586 U.S. 296 (2019))中明确,必须等版权局对申请作出决定,仅仅递交申请并不够。§ 412 又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登记之前的(首次发表后三个月内登记的除外),法定赔偿与律师费一概不给。登记证的时点与效力,直接决定了这场战役能不能打、能打多大。
三道关:人类作者、提示词、披露义务
第一关是人类作者。纯机器输出不可登记,这一点在 Thaler 案调卷申请被驳回之后已经没有争议空间。实务上要注意的是,权利人自己在申请表上怎么写。把模型列为作者,或者在作者身份说明里写上「AI 生成」,等于当场自我否定。
第二关是提示词。版权局 2025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版权与人工智能(第二部分):可版权性》报告给出的结论是:单纯输入提示词,无论多长多细,都不足以构成作者身份,因为使用者对模型的具体输出缺乏控制。可以受保护的是三类贡献,即人类自己创作的、在输出中可感知的表达,人类对输出所作的具有创造性的修改,以及人类对多个输出所作的具有创造性的选择与编排。Allen 案里 624 次提示加上 Photoshop 修图仍被拒,说明版权局对「创造性修改」的尺度相当紧。真正能撑住登记的,是设计师在生成稿之上重画、重构、重新配色的那一层,而不是提示工程。
第三关是披露义务,也是最容易翻车的一关。版权局 2023 年 3 月 16 日的登记指引(88 Fed. Reg. 16190)要求:作品中如含有超过微量(more than de minimis)的 AI 生成内容,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说明,并在「权利限制」栏里将该部分排除在主张范围之外。已经登记而未披露的,应当通过补充登记更正。Zarya of the Dawn 一案中,版权局在得知漫画图像由 Midjourney 生成后,注销原登记并重新核发,主张范围仅限于人类撰写的文字与图文的选择编排。
§ 411(b) 反击:Unicolors 之后,战场落在「明知」二字
未披露的后果不是一句程序瑕疵。17 U.S.C. § 411(b) 规定,被告若主张登记证含有申请人明知的不实信息,且版权局若知悉该信息本会拒绝登记,法院应当将该问题移送版权局登记官答复;登记因此可能被认定不足以支撑诉讼。
这里有一处对原告有利的规则。最高法院在 Unicolors v. H&M Hennes & Mauritz(595 U.S. 178 (2022))中裁定,§ 411(b)(1)(A) 的「明知」及于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申请人对法律要求存在善意误解的,登记不因此失效。也就是说,权利人如果确实不知道 AI 生成部分需要披露,尚有辩解余地。
问题在于,这道防线正在快速失效。Thaler 案在最高法院层面尘埃落定、版权局报告与登记指引公开可查之后,一家 2026 年提交申请、内部明知图案由模型生成却只字不提的中国公司,很难再说自己是善意误解。而这个漏洞一旦被利用,杀伤力是全局性的:Schedule A 案件里绝大多数被告缺席,但只要有一名被告出面,或者事后依 Rule 60(b) 提出攻击,整批缺席判决与已冻结的资金都可能被推翻。一份事后被撤销的缺席判决,不是胜诉,是净亏损。
还有一条退路值得预先算清楚。商标权的效力与作品作者身份无关,卖家仿冒的如果是已注册商标,§ 1114、§ 1125 与 § 1117(c) 的路径完全不受影响。外观设计专利的 § 289 全部利润返还同样可用,但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Thaler v. Vidal, 43 F.4th 1207 (Fed. Cir. 2022)),申请文件上不能出现模型的名字。
对中资权利人的立案与执行要点
其一,起诉前先做一次登记证体检。把准备主张的每一件作品拉出来,逐件确认:创作过程中是否使用过生成式模型;申请时是否作了披露;「权利限制」栏是否作了排除;登记日期相对于目标卖家的首次侵权销售日是否满足 § 412。任何一项存疑的作品,都不应该进入起诉状。
其二,把人类创作的证据留在创作现场,而不是等到诉讼时补。设计师的分层文件、修改前后的版本、时间戳、工时记录、内部审稿意见,都是证明「创造性修改」的直接材料。生成稿与最终稿并列对比,人改了什么、改了多少,应当一眼可辨。这套材料在登记阶段用于填写权利限制,在诉讼阶段用于回应 § 411(b) 攻击。
其三,对已经登记但未披露的作品,主动做补充登记。主动更正的成本,远低于在 TRO 听证或缺席判决 prove-up 阶段被对方翻出来的成本。更正之后,作品的登记日会影响 § 412 的适用,需要重新排一次时间表,据此调整目标卖家名单。
其四,权利基础不要只押一条腿。同一款商品上通常同时存在图案版权、已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起诉状里把三条路径都铺好,即便版权主张在诉讼中被削弱,冻结令与禁令仍有独立的支撑,和解谈判的地位不至于坍塌。
其五,起诉状要按会有人出庭来写。伊利诺伊北区、纽约南区与佛罗里达南区的法官近两年对 Schedule A 案件的审查明显收紧,密封、单方救济、合并适当性、属人管辖都要逐项论证。权利基础这一层如果自己先虚了,后面每一道动议都会更难。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格知律师事务所为中资品牌方提供 Schedule A 维权的全流程支持。就本文所涉的权利基础问题,我们承办美国版权登记的申请与补充登记,包括 AI 参与情形下的作者身份说明、权利限制栏的撰写与创作过程证据包的搭建;起诉前的权利体检,评估各件作品的可诉性、§ 412 时限与 § 504(c) 适格性,并同步核查商标注册状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可用性,形成多路径的权利基础组合;起诉阶段的试买与证据固定方案设计、被告名单构建与主体穿透调查、Schedule A 起诉状与密封动议起草、TRO 与资产冻结动议、逐被告属人管辖与 Rule 20 论证;以及海牙送达方案、平台下架与冻结协调、批量和解谈判与定价管理、缺席判决赔偿举证、判决执行与资金回收。对已在美国启动过维权、担心历史登记存在披露瑕疵的客户,我们可以先做一次单独的登记证复核。
结语
科罗拉多地区法院在 Allen 案上的判决年内可能作出,它会给「人介入到什么程度才够」划出第一条司法界线。在那之前,中资权利人能做的是把自己的登记证整理干净:披露该披露的,排除该排除的,把设计师真正动手的那部分证据留下来。Schedule A 的杠杆很大,前提是支点是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