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视角:品牌权利人如何在美国各巡回区对多个网络卖家批量维权——2026年跨区实务全景

开篇:为什么权利人不得不"批量起诉"

据原告方律所公开援引的统计,美国联邦地区法院2025年(自然年)的商标案件数量较2024年增长约25%,新增848件、总计4,211件——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所谓"Schedule A"批量诉讼。这个数字背后是一个结构性困境:电商平台注册门槛极低,一个卖家账户往往只需极少的身份信息即可开设;而依据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 Tiffany (NJ) Inc. v. eBay, Inc., 600 F.3d 93, 106-110 (2d Cir. 2010) 的判决,平台原则上不负有主动监测侵权卖家的义务。美国国土安全部亦在报告中指出,电商平台、第三方市场及其配套中介事实上成为假冒与盗版商品流通的"强力催化剂"。

结果是:传统的平台投诉、下架通知、律师函在面对成百上千个可随时更名重开的店铺时基本失效。权利人若要真正实现"止血",唯一在成本上可行的路径,就是把大量店铺在一个案件中一并起诉、以单方(ex parte)临时限制令一次性冻结其资金与账户。这就是 Schedule A 模式的起源与正当性基础。

但本文的核心观点是:Schedule A 不是一套可以全美通用的模板。2025年至2026年间,人格管辖、域外送达、资产冻结、并案适当性四条战线上的法律都在快速分化,各巡回区之间已经出现实质性差异。原告若仍沿用三年前的模板,最坏的结果不是败诉,而是已经拿到的缺席判决被撤销、已经收到的执行款被追回。以下按争点逐一展开,并在文末给出跨区选点对照表。

一、诉因与法定救济:先把"打什么"想清楚

批量维权案件的实体基础通常是以下四类之一或组合,其法定救济差异极大,直接决定案件的经济价值:

1. 商标侵权与假冒(Lanham Act)。依 15 U.S.C. § 1114(§ 32)主张注册商标侵权,依 15 U.S.C. § 1125(a)(§ 43(a))主张虚假来源标示与不公平竞争。假冒案件的杀手锏是 15 U.S.C. § 1117(c) 的法定赔偿:原告可在实际损失之外选择法定赔偿,区间为每个被假冒商标、每类商品 1,000 至 200,000 美元;如认定故意(willful)假冒,上限提高至 2,000,000 美元。这一条是缺席判决金额动辄数十万乃至数百万美元的法律来源。

2. 版权侵权。依 17 U.S.C. § 504(c),已登记作品的法定赔偿为每部作品 750 至 30,000 美元,故意侵权上限 150,000 美元。实务要点:起诉前版权局必须已对申请作出处理——依 Fourth Estate Public Benefit Corp. v. Wall-Street.com, LLC, 586 U.S. 296 (2019),仅提交申请而尚在审查中不足以提起诉讼,法定赔偿与律师费亦无从主张。对图案、印花、玩偶造型、说明书插图等易被抄袭的元素,应提前做批量登记。

3. 外观设计专利。依 35 U.S.C. § 271 主张侵权,救济上可依 35 U.S.C. § 289 请求侵权人的全部利润(total profit),且不受"仅归因于设计部分"的分摊限制——这是设计专利在电商维权中格外锋利的原因。但须注意:设计专利案件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管辖上诉,且被告可以"在后授权的设计专利"作抗辩——在 Shenzhen Jisu 折叠风扇案(No. 25-1617, Fed. Cir. July 22, 2026,非判例性意见,Stoll 法官异议)中,涉案在后授权设计专利 D1,046,104 系第三方所有,被告仅获授权销售体现该设计的产品,联邦巡回仍维持了初步禁令的解除。原告在起诉前应做被告端专利检索与授权链核查。

4. 实用专利。技术类产品可依 § 271 主张,但需权利要求对比分析,通常不适合大规模并案,且面临 IPR 反击风险,本文不作展开。

选择建议:若目标是快速取得高额缺席判决与和解杠杆,"注册商标 + § 1117(c) 法定赔偿"是效率最高的组合;若侵权形态是图案/造型抄袭而非商标假冒,则"版权 + § 504(c)"更契合事实;若竞品是整体外观模仿,"设计专利 + § 289 全部利润"的赔偿基数最大。不要为了凑金额而把弱主张与强主张混装在同一被告身上——这恰恰是近年法院削减法定赔偿、甚至施加制裁的高频诱因。

二、案件架构:从密封起诉到解冻的六个步骤

目前通行的操作序列如下(以下为对公开案卷与原告方公开发表的操作建议的归纳,不代表任何一家律所的做法即为标准):

第一步,起诉状与 Schedule A 附件。被告表述为"拥有并/或运营 Schedule A 所列卖家别名的身份不明的个人与商业实体"。Schedule A 以店铺名称 + URL 逐一列明并编号,若同案主张多种侵权(如商标 + 版权),须在 Schedule A 中标明每个被告各自被指控的侵权类型

第二步,密封的范围要有纪律。密封的正当目的只有一个——防止被告在资产冻结落地前得知诉讼。因此通常仅 Schedule A 与截图证据需密封。原告名称与其知识产权不应密封、遮蔽或隐去。近年多位法官已就滥用密封发出批评,过度密封是引火烧身的典型操作。

第三步,单方 TRO。依 Fed. R. Civ. P. 65(b) 申请,内容通常包括禁令、资产冻结、加速第三方开示(expedited discovery)与替代送达授权。原告须依 Rule 65(c) 提供保证金。

第四步,向第三方送达 TRO。向 Amazon、eBay、Etsy、Temu、Walmart、AliExpress 及 PayPal、Stripe、Payoneer 等送达,以冻结资金并获取被告邮箱用于电子送达。通常14天内完成全部账户冻结。

第五步,送达被告、解封、上载被告名单。冻结落地后应尽快送达被告、解封已无密封必要的文件,并把被告作为当事人正式列入案卷。拖延解封是法院最反感的行为之一。

第六步,转入常规诉讼。此后与普通民事案件无异:初步禁令、和解、缺席判决或实体审理。

关于截图证据的质量标准——这是原告方最容易失分、也最容易低成本改进的环节。截图同时承担三项举证功能:(1)证明侵权;(2)证明人格管辖;(3)证明被告位于美国境外(以支持替代送达)。因此:截图须清晰、不得模糊或像素化;须编制目录或索引;每个被告的截图页数应控制在数页之内;每个被告的第一张截图就应清楚显示被指控的侵权内容;所有截图须标注该被告在 Schedule A 中的编号、名称与 URL;且所涉使用不得落入商标或版权的合理使用范畴。

三、人格管辖:四个巡回区,四种尺度

批量案件中,人格管辖通常依 Fed. R. Civ. P. 4(k)(1) 通过"向法院所在州完成一笔试购"建立。但"一笔试购够不够""是否必须实际发货"在各巡回区答案不同。

第七巡回(NDIL 所在,Schedule A 第一主战场)——最宽松。NBA Properties, Inc. v. HANWJH, 46 F.4th 614, 624-25 (7th Cir. 2022) 明确认定:向伊利诺伊州售出一件侵权商品即足以支撑人格管辖。这一判例是 NDIL 成为批量诉讼首选地的直接法律原因。

第二巡回(SDNY / EDNY)——同样宽松,且更进一步。American Girl, LLC v. Zembrka, 118 F.4th 271, 278 (2d Cir. 2024) 认定:完成一笔假冒商品交易即足以支撑管辖,不以实际发货为必要条件。这对被告在收到订单后"临时取消发货"以规避管辖的做法形成了封堵。

第九巡回——2025年发生方向性转折。Briskin v. Shopify, Inc.(第九巡回全席,2025年4月21日,10:1)推翻了本区先例 AMA Multimedia, LLC v. Wanat, 970 F.3d 1201 (9th Cir. 2020) 所确立的"针对特定法院所在州的差别化定向"(differential targeting)要求,实质性放宽了对网络经营者行使特定管辖的门槛。虽然 Briskin 本身是数据隐私集体诉讼而非知识产权案件,但其对"purposeful direction / express aiming"的重构,为在第九巡回提起电商维权案件打开了此前并不存在的空间。原告方值得关注 N.D. Cal.、C.D. Cal. 作为补充战场的可行性——但同时应注意,N.D. Cal. 已有法官对版权类批量案件明确表达保留。

第十一巡回——判例层面仍是空白。被寄予厚望的 Ain Jeem, Inc. v. The Individuals,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No. 23-13380 (11th Cir. Dec. 4, 2025)(自佛罗里达州中区法院上诉)最终以非判例性(non-precedential)简短意见结案:法院认定原告的自愿撤案未使该被告受"明显法律上的不利",且 TRO 本身不可上诉、并因已到期而无实际意义,因而回避了对 Schedule A 模式的任何实体评价。对原告而言,这意味着第十一巡回目前既无有利判例、亦无不利判例,佛州各地区法院的实践仍主要由承办法官的个人做法决定。

联邦巡回(设计专利案件)。设计专利类批量案件的上诉归联邦巡回,而管辖问题仍适用其所在地区巡回的法律,形成"实体法统一、程序法分裂"的局面。此外,NDIL 作为设计专利批量诉讼的热门地存在被评论者称为"人格管辖悖论"的问题:同一笔试购在商标语境下被认为充分,在专利语境下的分析路径却未必一致。设计专利原告应对此额外做一层论证准备。

四、域外送达:2026年最大的变数,也是当前最大的风险

如果本文只有一个结论值得记住,那就是这一节。批量维权模式的经济性建立在"通过邮件对中国被告完成替代送达"之上——而这一支柱在2025年底至2026年间已被两个巡回区连续动摇。

Rule 4(f) 的三条路径。Fed. R. Civ. P. 4(f) 规定域外送达可依:(1) 国际公约认可的方式(如《海牙送达公约》);(2) 无国际公约或公约允许但未指明其他方式时,按外国法或请求书方式;(3) 法院命令的、不为国际协定所禁止的其他方式。原告方长期依赖的是第 (3) 项——邮件送达 + 网站公示。

第二巡回:Smart Study Co.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2d Cir. 2025年12月18日)。第二巡回维持 SDNY 判决,认定对两名中国被告的邮件送达违反《海牙送达公约》,因而不为 Rule 4(f) 所许可。法院的推理是:公约禁止"通过邮政渠道"送达,故邮件(email)亦在禁止之列;并进一步认为公约构成域外送达方式的"封闭宇宙(closed universe)"。需要说明的是,"封闭宇宙"是第二、第七巡回自身的论证,Volkswagenwerk AG v. Schlunk, 486 U.S. 694 (1988) 本身只认定:在法院所在地内国法要求向域外传递文书时公约具有强制性,并未确立此种封闭性。Smart Study 的射程亦限于"实体地址已知"的中国被告——这与下述 Kangol 案的第1条门槛问题实为同一出口。

第七巡回: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Ltd., No. 25-2205(7th Cir. 2026年5月29日)。这是对原告方影响最直接的一份判决。案情本身就是一记警钟:NDIL 授权邮件送达,被告参与和解谈判但未出庭,原告取得缺席判决并已执行到部分款项;被告随后出庭申请撤销缺席判决,主张邮件送达在中国为海牙公约所禁止、判决因送达瑕疵而无效。第七巡回撤销了地区法院驳回该动议的裁定,认定:公约适用时即为有效送达的排他途径,且禁止在中国进行邮件送达

但 Kangol 同时留下了原告方唯一的关键出口。第七巡回并未直接判定送达无效,而是发回重审,要求地区法院先解决一个门槛问题:依公约第1条,被告的地址是否"已知(known)"。因为《海牙送达公约》仅在受送达人地址已知时适用;地址确实不可知时,公约不适用,Rule 4(f)(3) 的邮件送达重新成为可能。

由此产生的原告方操作要点(务必逐案落实):

  • 把"地址不可知"做成证据,而不是结论。在申请替代送达的动议中,逐个被告记录已尽的调查步骤:平台公开信息页、店铺联系资料、支付账户信息、加速开示所得资料、商业数据库检索,以及各项检索为何未能得出可用于公约送达的完整地址。仅以"被告为匿名网店"一句带过,在 Kangol 之后已不足够。

  • 警惕加速开示的反噬。一旦通过对平台与支付机构的开示获得了被告的完整地址,"地址不可知"的论证即告瓦解;此时应评估是否转为公约中央机关送达。这是一个真实的两难:开示越成功,替代送达越脆弱。

  • 对已完成执行的旧案做风险排查。Kangol 的事实模式表明,缺席判决在执行之后仍可被撤销、款项可能被追回。凡在第二、第七巡回以邮件送达取得缺席判决的存量案件,均应评估暴露程度。

  • 不要指望靠"换法院"绕开公约。多数巡回区(第一、第四、第五、第十巡回,以及联邦巡回与哥伦比亚特区巡回)确实认为 Rule 4(f) 不具层级性,即原告可自由选择第 (1) 或 (3) 项。但这解决不了中国被告的送达问题:Smart Study 与 Kangol 均未以"层级性"为裁判理由,而是认定公约本身禁止在中国进行邮件送达;而 Rule 4(f)(3) 恰恰只授权"不为国际协定所禁止"的方式。换到一个"非层级性"巡回区,并不会使中国被告的邮件送达重新变得可行。真正的变量只有一个——公约是否适用,即地址是否"已知"。

  • 区分被告国别。若 Schedule A 中混有美国境内卖家(这本身就是风险,见下文),对其应依 Rule 4(e) 常规送达,不可一体适用替代送达。

五、资产冻结:授权基础与"不可越界"的边界

资产冻结是整套模式的经济引擎,其法律基础比多数人想象的更为脆弱。

起点是限制性的。联邦最高法院在 Grupo Mexicano de Desarrollo, S.A. v. Alliance Bond Fund, Inc., 527 U.S. 308 (1999) 中认定:在纯金钱赔偿之诉中,联邦法院没有衡平权力在判决前冻结被告资产。若批量维权案件仅请求金钱赔偿,冻结将缺乏授权基础。

例外在于"衡平会计"。《兰哈姆法》下的利润返还(accounting of profits)依 § 1117(a) 明文"受衡平原则支配",属衡平救济而非单纯法律救济。以 Gucci America 为代表的判例线由此形成 Grupo Mexicano 的例外:原告主张终局衡平救济(包括利润返还)时,法院可冻结资产以保全该衡平请求。第五巡回亦在承认 Grupo Mexicano 一般规则的同时,划出了"所求为衡平救济而非仅金钱赔偿"的例外。

因此,原告方的三条硬性纪律:

(1)诉请必须写对。起诉状与 TRO 动议中必须明确请求利润返还/衡平会计,并将资产冻结明确定位为保全该项衡平救济的手段。仅请求法定赔偿而未请求利润返还,冻结请求在法理上即难以立足。

(2)冻结范围必须与返还金额挂钩。可冻结的资产以实现利润返还所必需者为限。近年法院削减过宽冻结的案例已相当密集,且削减幅度可能极为剧烈:在 Grand Isle Games, LLC v. The Entities... Listed on Schedule A, No. 3:25-cv-00390 (M.D. Tenn. Dec. 8, 2025) (Trauger, J.) 中,全案被冻结金额约422.6万美元,而法院就其中8名提出动议的被告,将冻结额修改为其自认的美国境内侵权销售额880.54美元的十倍,即约8,805美元。该案另有两点值得原告注意:削减仅适用于提出动议的被告,未出庭者不受益;且该院刻意回避了《兰哈姆法》与《版权法》项下利润返还是否属衡平救济的问题,转而以起诉状中 RICO 项下的衡平返还请求作为冻结基础,同时明确表示对 RICO 返还救济是否存在持"悲观"看法。因此该案不宜作为 § 1117(a) 衡平会计路径的支持性判例引用。要求全额冻结账户余额而不作任何基于销售数据的估算,是最容易被削减、也最容易招致制裁的做法。原告应主动在动议中提出逐被告的估算方法:试购价 × 平台显示销量,或平台开示所得的实际交易额,并留出合理缓冲。

(3)Rule 65(c) 保证金要务实评估。保证金金额与被告因错误禁令可获求偿的范围直接相关。压低保证金在短期内节省成本,但一旦冻结被认定过宽,原告面临的将不止是解冻,还包括依保证金的求偿乃至 § 1117(a) 的费用责任。

六、并案适当性:Rule 20 是当前最脆弱的一环

把数百个彼此无关的卖家并入一案,是整个模式在程序法上最难自证正当的地方。

规则本身。Fed. R. Civ. P. 20(a)(2) 要求对多被告的合并起诉满足:诸请求源自"同一交易、事件或系列交易、事件",且存在至少一个对全体被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批量案件中,"数百个独立店铺各自独立地侵犯同一商标"能否构成"同一系列交易",是真正有争议的问题。

救济是分案,不是驳回——但分案本身就是惩罚。Rule 21 明文规定,错误并案不得以驳回诉讼为救济,正常救济是分案(severance)或去除被错误并入的当事人。法院在裁量时考虑三点:分案是否有助司法经济、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不利、诸请求是否涉及不同的证人与证据。对原告的实际影响是:一旦被分案,每个被告都需单独缴纳立案费并独立推进程序,模式的成本优势瞬间消失。

NDIL 的态度正在收紧。过去两年,NDIL 多位法官在 Toyota、Zaful、Dongguan Juyuan、Xie v. Annex A 等案中对并案适当性提出质疑或直接拒绝;Kness 法官在 Eicher Motors Ltd. v. Partnerships &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794 F. Supp. 3d 543 (N.D. Ill. Aug. 8, 2025) 中更直言该模式"不应以其现有形态继续延续"——该批评针对的是 Schedule A 整套机制(单方 TRO、判决前资产冻结与大规模并案),而非仅并案一项。新泽西州地区法院已就 Schedule A 案件出台专门的常规命令(standing order),宾州西区亦有法官系统性收紧。

原告方应对:

  • 控制被告数量。原告方律师团体(如 SAFE Bar Association)在其自行发布的操作建议中主张单案被告数控制在100个以内。须说明:这既非司法标准,亦非各方共识,该数字本身也未见实证依据,批评者即质疑"为何是100而不是10或200"。但方向是对的——三年前动辄数百被告的做法,在今天是主动招致分案。合理做法是按下述"同一商标 + 同一产品类别 + 同一侵权形态"自控分组,而非机械地卡某个数字。

  • 主动论证共同性。不要把 Rule 20 当作不言自明。在起诉状中正面陈述使全体被告相互关联的具体事实:相同的侵权图案或产品型号、同一供货源的痕迹、店铺模板/文案/图片的高度雷同、共用支付账户或收款主体、同批次注册的账户特征等。有证据支撑的关联性论证,与"都卖了我的假货"这种结论式陈述,在法官眼中是两类文件。

  • 按侵权类型与产品线分案自控。与其等法院分案,不如自行按"同一商标 + 同一产品类别 + 同一侵权形态"组织案件。这既降低被分案风险,也使法定赔偿的论证更清晰。

七、赔偿与执行:Dewberry 之后必须把"被告"点对

2025年2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在 Dewberry Group, Inc. v. Dewberry Engineers Inc., 604 U.S. 321 (2025) 中一致裁定(Kagan 大法官主笔):§ 1117(a) 项下可判归原告的"被告之利润",仅限被列名被告本身的利润,不包括在法律上独立、且未被起诉的关联公司的利润。该案中地区法院曾将被告与其关联公司视为"单一企业实体"合并计算,得出近4,300万美元的返还金额,最高法院予以撤销——理由很朴素:"被告"就是被请求救济的那一方;原告选择不把关联公司列为被告,就不能拿到关联公司的利润。

对批量维权原告的三点直接含义:

其一,主体识别必须做到底。通过加速开示锁定店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与关联主体后,应及时追加为被告,而不是指望在损害赔偿阶段"穿透"。同一实控人运营多个店铺的情形在电商维权中极为普遍,Dewberry 之后,未列名即等于放弃。

其二,个人责任要单独主张。若要触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需就个人参与侵权公司人格否认(alter ego)作独立的事实主张与举证,不能以合并计算的方式绕过。

其三,法定赔偿与利润返还的关系要提前规划。§ 1117(c) 法定赔偿不受 Dewberry 直接限制(其针对的是 § 1117(a) 的利润返还),但资产冻结的正当性恰恰依赖于利润返还这一衡平请求(见第五节)。因此在实务中,原告通常需要同时妥善主张两者:以利润返还支撑冻结,以法定赔偿锁定金额。

八、原告方的风险管理:让案件"经得起被告出庭"

批量维权模式的历史红利来自"绝大多数被告不出庭"。但2025至2026年的判例走向表明,这一红利正在收窄。稳健的原告方策略应假定每个案件都可能出现一个认真应诉的被告,并据此设计案件。

1. 起诉前的逐个被告调查(Rule 11)。这是所有风险的总源头。Fed. R. Civ. P. 11(b) 要求诉讼主张"经合理调查后有事实根据"。Ain Jeem 案是最有教育意义的反面样本:被告是一名田纳西州的残障退伍军人,在 Etsy 上以约30美元售出一只自 Goodwill 二手店购得、带有 NBA 授权商标的纪念盘;原告的推定依据是"售价可疑地低"。TRO 之下 Etsy 删除了其账户、PayPal 冻结其资金(该被告主张受影响的挂牌库存约值8.6万美元,原告举证反驳;法院记录实际被冻结的资金不足355美元)。原告最终撤回对其的初步禁令请求并自愿撤案;该被告全程自行诉讼(pro se)。虽然该被告的上诉未获实体救济,但这类事实一旦出现在判决书中,对原告及其代理律所在该法院的长期信用是实质性损害。务必把"权利用尽/首次销售(first sale)"与"美国境内二手转售"作为筛查项,在立案前排除。

2. "法官挑选"(judge-shopping)已成为制裁高发区——而其真正的诱因往往是并案缺陷。这是2025至2026年间原告方最值得研究的一类风险,因为它的后果不是罚款,而是客户实体权利的永久丧失

最具警示意义的是 Marshall Amplification PLC v. Xingrunshangmao, No. 1:25-cv-13829 (N.D. Ill. Jan. 12, 2026)。Blakey 法官认定原告方律所的行为构成"恶意滥用"与"极端形式的挑选法院"——其合并的被告,正是该律所此前已三次承认不可合并的被告——并以有既判力方式驳回全案。另可参见 Crimpit Group Ltd v. Schedule A Defendants, No. 25-cv-60756-WPD (S.D. Fla. Sept. 17, 2025),该院对撤案重立行为施加罚款并责令通知全体102名被告。

需要看清的因果链是:制裁通常不是"遇到了严格的法官",而是一个从立案之日起就无法通过并案审查的案件架构,在遭遇法院质询后被以"换个法院"的方式处理。法院对此的容忍度已接近于零,且明确以"跨区违规难以发现、故更需强化威慑"为由加重制裁。由此可归纳三条操作规则:

  • 法院就并案提出质询时,默认动作是提交说明,而不是撤案。并案败诉裁定的成本,远低于日后被认定为策略性规避的成本。更关键的是:一旦选择"不作说明而撤案",该选择在案卷上即构成经深思的策略决定,日后"误读法院命令"的解释将不再可用。

  • 确须撤案时,应分案重立于同一法院、同一法官,而非改换法域以求更宽松的并案立场。

  • 对此前已撤案的被告重新起诉前,必须调取前案撤案裁定原文,逐项确认其施加的后续义务(如须新立案件、须在民事案件封面表标注关联案件等),并同时检索新法院的关联案件本地规则。民事案件封面表的"关联案件"栏是对法院的 Rule 11 陈述,不是行政格式项。此外须注意:新法院即便已授出单方 TRO,也不代表安全——重复起诉的被告一旦出庭,跨区违规即会暴露。

而这一切的上游是第六节的并案分析。专利类批量案件受 35 U.S.C. § 299 约束,其 (b) 款明文规定不得仅以"各被告分别侵犯同一专利"为由合并起诉——对彼此无关联、平行独立经营的卖家,专利类并案在法律上基本不可行。把商标案件的并案模板套用于专利案件,是这类连锁风险最常见的起点。

3. 正视 § 1117(a) 的双向风险。《兰哈姆法》的费用转移条款是双向的:"例外案件"中法院可判给胜诉方合理律师费。依 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 572 U.S. 545 (2014) 的整体情况标准(第七巡回已在 LHO Chicago River, L.L.C. v. Perillo, 942 F.3d 384 (7th Cir. 2019) 中采纳),且依 CRST Van Expedited, Inc. v. EEOC, 578 U.S. 419 (2016),被告无需赢得实体判决即可构成"胜诉方"。目前已有推动第七巡回向 Schedule A 被告判予律师费的意见提交。"用自愿撤案摆脱难缠被告"这一惯用手法,其成本正在上升。

4. 密封与解封的时点纪律。密封仅用于冻结落地前的必要保护;冻结完成后应尽快解封并公开被告名单。多位法官已就密封请求主动施压。

5. 关注法官专属程序。案件分配后应立即查阅承办法官网站上的 Schedule A 专项程序、模板与拟议命令格式。这是最低成本、最高回报的合规动作——不同法官对被告数量、截图格式、冻结上限、保证金金额的要求差异极大。

九、跨区选点对照(2026年7月)

第七巡回 / NDIL。人格管辖最有利(NBA Properties v. HANWJH,单笔销售即足);资产冻结可行,但过宽冻结被削减的判例增多;邮件替代送达受限Kangol 2026.05 认定公约排他,须先证"地址不可知",已执行的缺席判决亦可被撤销);并案审查最严,多位法官质疑或拒绝,Kness 法官批评尤烈。综合:仍是主战场,但送达与并案两项必须重做论证。

第二巡回 / SDNY。人格管辖有利(American Girl v. Zembrka,交易即足、不需实际发货);衡平会计例外的判例基础最厚(Gucci 线);邮件替代送达同受限制Smart Study 2025.12,射程限于"地址已知"的被告);并案审查趋严,个别法官要求论证共同性。综合:管辖有利、冻结基础厚,但送达风险与第七巡回相同。

第十一巡回 / 佛州中区与南区。人格管辖无巡回判例指引,取决于个别法官;资产冻结可行,范围争议多在地区法院层面;送达尚无巡回层级判决;并案审查相对宽松,但趋势同向。综合:送达法律尚未收紧,可作分散布局。

第九巡回 / 加州北区与中区。2025年 Briskin v. Shopify 全席判决放宽管辖,空间新增;资产冻结可行,但部分法官对版权类批量案件持保留;送达尚无巡回层级判决;并案审查趋严。综合:Briskin 之后值得试点,但不宜作主渠道。

整体判断:2026年的合理布局不再是"全部押注 NDIL",而是按被告国别与送达可行性分流——以中国被告为主、且地址确实不可查的案件,仍可在 NDIL/SDNY 推进,但须以扎实的"地址不可知"证据记录为前提;若开示已取得完整地址,应认真评估经海牙公约中央机关送达(虽慢但稳)或转向送达法律尚未收紧的法院。用一份可能被撤销的缺席判决换取时间,在 Kangol 之后已是负期望值的交易。

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格知律师事务所位于芝加哥,同时具备原告端批量维权与被告端应诉的双向实务经验——这使我们在为权利人设计案件时,能够以"被告会如何攻击"为出发点反向加固。围绕本文主题,我们可为品牌权利人与专利权人提供:美国商标、版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与登记前置布局(含批量版权登记与法定赔偿资格审查);立案地与巡回区选点分析(结合人格管辖、送达法律与承办法官倾向);起诉前逐个被告的 Rule 11 调查与首次销售/权利用尽筛查;单方 TRO、资产冻结与加速开示的动议起草,含逐被告冻结金额估算模型《海牙送达公约》适用性评估与"地址不可知"证据链构建,以及中央机关送达的替代路径设计;Rule 20 共同性论证与案件分组;主体穿透与追加被告策略(Dewberry 之后的必要动作);缺席判决、和解谈判与判决执行;以及针对存量缺席判决的送达瑕疵风险排查

结语

Schedule A 模式在制止大规模网络侵权上的有效性是有实证支撑的——提起此类诉讼的权利人普遍观察到线上侵权显著减少甚至基本消除。这一模式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平台不负主动监测义务、常规品牌保护手段长期失效。它是权利人手中真实且必要的工具。

但2026年的现实是:这件工具的每一个受力点都在被重新检验。人格管辖在第九巡回变宽、在第十一巡回悬空;域外送达在第二、第七巡回收紧到足以撼动已执行的判决;资产冻结的范围被要求与利润返还挂钩;并案适当性在主战场遭遇最严厉的审查;而 Dewberry 提醒原告,赔偿的天花板取决于起诉时把谁写进了被告栏。

对权利人而言,正确的回应不是退出,而是把案件做得更扎实:更少的被告、更强的关联性论证、更清晰的截图证据、更保守的冻结金额、更完整的送达调查记录。这些动作在短期内提高了单案成本,但换来的是判决的稳定性——而在一个被告开始出庭、法院开始追问的环境里,能够站住的判决才是真正的资产。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形成律师-客户关系。判例与规则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与最新进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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