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ROX 知识产权拆解:8 站点"动作组合"为什么进不了著作权?——商标可注册、Bikram 案+77 FR 37605+中国"动作组合"可版权性边界,与中资健身/运动赛事品牌的五条可借鉴路径
导读:HYROX——这家由德国 Upsolut Sports GmbH 旗下 Christian Toetzke 在 2017 年发起的"室内大众功能性健身赛事"——在过去两年成为美国、欧洲、亚太市场最具话题性的健身 IP。其单场赛事的标志性格式("8 km 跑 + 8 项功能性站点",按 SkiErg → 雪橇推 → 雪橇拉 → 立卧撑跳远 → 划船 → 农夫行走 → 沙袋弓步 → 抛球的固定顺序进行)令人联想到 2010 年代 CrossFit 全球扩张的轨迹。在中资健身房、私教工作室、运动品牌纷纷讨论"能否自己做一个 HYROX"的当下,一个绕不开的法律问题是:HYROX 究竟用什么 IP 把自己围了起来?商标可以注册、培训手册可以版权登记,但那 8 个"动作站点的固定组合"本身——可不可以单独构成著作权或专利权意义上的客体? 本文按美国 USPTO/版权局现行规则与判例、中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法院涉及"体育动作 / 健身序列"的近年实践,作并列拆解。
一、HYROX 是什么:8 站点的"固定格式"
按 HYROX 官方 2025/26 赛季规则书 (Rulebook Singles),每一场标准 HYROX 赛事均由以下结构组成:
1 km Run + SkiErg(雪橇拉绳器)1000 m
1 km Run + Sled Push(雪橇推)4 × 12.5 m
1 km Run + Sled Pull(雪橇拉)4 × 12.5 m
1 km Run + Burpee Broad Jumps(立卧撑跳远)80 m
1 km Run + Rowing(划船器)1000 m
1 km Run + Farmers Carry(农夫行走)200 m
1 km Run + Sandbag Lunges(沙袋弓步走)100 m
1 km Run + Wall Balls(抛球)100 reps
关键观察:站点中没有一个动作是 HYROX 独创——SkiErg 出自 Concept2,雪橇推/拉、立卧撑、划船、农夫行走、沙袋弓步、抛球都是 CrossFit、HIIT、力量与体能 (S&C) 课程里的常见动作。HYROX 的产品力来自这 8 个动作的特定顺序与特定计量参数所构成的"固定格式 (fixed format)",加上统一的赛事品牌、计时、奖项与全球分站。
二、美国法:商标完全可保护,"动作序列"基本进不了著作权
(一)商标层面:双层注册结构已成型
HYROX 在美国 USPTO 名下至少存在两条主要注册轨道:
US Reg. No. 5,993,005(Serial 79249214)—— 注册人 Upsolut Sports GmbH,2018 年 9 月通过马德里体系延伸进入美国,覆盖 Class 25(服装、帽类、鞋类)。
US Reg. No. 8,105,567(Serial 79406174)—— 注册人 HYROX World GmbH,2024 年 8 月 2 日申请、2026 年 1 月 20 日核准注册,覆盖更广的 Class 25/28/41 等,含健身赛事服务、体育训练、营养与膳食补剂等扩展类目。
这种"早期服装类先打基础 + 后期体育服务类全面铺开"的两步法,是大型国际赛事品牌进入美国市场的标准做法。
(二)著作权层面:Bikram 案 + 77 FR 37605 构成"双重否定"
第九巡回法院在 Bikram's Yoga College of India v. Evolation Yoga, LLC, 803 F.3d 1032 (9th Cir. 2015) 中明确判定:Bikram Choudhury 长达数十年推广的"26 + 2"(26 个瑜伽体式 + 2 个呼吸法)序列不享有著作权保护。法院的推理是经典的"思想/表达二分":
"The Sequence is an idea, process, or system designed to improve health. Copyright protects only the expression of this idea — the words and pictures used to describe the Sequence — and not the idea of the Sequence itself." ——《17 U.S.C. § 102(b)》明确排除"任何思想、程序、方法、系统、操作方法"的版权保护。
法院进一步指出:因为 Sequence 本身是一项"系统/方法",它既不能作为"编排作品 (compilation)"也不能作为"舞蹈作品 (choreographic work)"取得版权。
与此呼应的是美国版权局在 77 Fed. Reg. 37605(2012 年 6 月 22 日) 公布的 Registration of Claims to Copyright 政策声明,明确宣示:
"Functional physical movements such as sports movements, exercises, and other ordinary motor activities alone are not works of authorship."
也就是说,纯粹的运动动作组合,无论看起来多么精巧,都不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版权局自 2012 年起就不再为这类申请开具登记证书。
(三)那 HYROX 美国市场依赖什么 IP?
将(一)(二)合并理解:HYROX 在美国的护城河 = 商标(HYROX 词标 + 配套字体/标识)+ 规则书与培训教材的文字版权 + 合同条款(参赛者条款、加盟合同)+ 商业秘密(计时算法、积分体系)。"8 站点固定顺序"本身在美国法语境下既非版权客体、也不容易构成专利适格主题(35 U.S.C. § 101 的"自然现象/抽象概念"门槛对体育规则非常不友好)。
三、中国法:商标已铺垫,"动作组合"同样难以成立著作权
(一)商标层面
HYROX 已在中国通过马德里体系延伸 + 自行申请等渠道布局中文/英文商标,覆盖 第 41 类(体育竞赛、健身培训)、第 25 类(运动服饰)、第 28 类(运动器械)等核心类别,并通过 HYROX 北京赛事与 china.hyrox.com 落地中国市场。这与 CrossFit, Inc. 在华先期注册"CROSSFIT"系列商标的策略类似(已有"UBOCROSS FIT"等模仿性商标被异议/无效的实操先例)。
(二)著作权层面:思想/表达二分法 + 单个动作不可版权
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4 条第(六)项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但学界与司法实践普遍认为:
单个动作不构成舞蹈作品——因为缺乏独创性表达(北京海淀法院、上海知产法院在多起涉舞蹈/广播体操类纠纷中已反复确认);
即便是动作的"组合",如果该组合是出于功能性/科学性安排(例如锻炼某肌群、提升心肺),则属于"思想/方法/操作流程",不属于"表达"——这与美国 Bikram 案推理一致;
反之,戏剧性、艺术性强、表达情感主题的动作组合(如花样滑冰自由滑节目、舞蹈作品),则可以作为舞蹈作品 / 戏剧作品取得保护。
将 HYROX 的 8 站点格式套入上述框架,结论与美国法几乎重合:这是一个功能性运动方案,属于著作权法第 5 条意义上的"操作方法/技术方案"——不可版权。
(三)那 HYROX 中国市场依赖什么 IP?
商标权:HYROX 中英文系列商标;
著作权:规则书、培训手册、官方视频、官网图文(这些是文字/图形作品/视听作品,受保护);
合同:HYROX Training Club 加盟合同与全球年费(公开口径 £999 + VAT/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 条:禁止"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域名主体部分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可以补充打击"打着 HYROX 旗号办比赛"的模仿者;
赛事直播/视听作品著作权:参照 新浪诉凤凰网中超案(北京朝阳法院、北京知产法院系列判决)确立的"体育赛事节目作为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路径,HYROX 在中国举办的赛事直播节目本身可享有著作权。
四、对中资健身 / 运动赛事品牌的 5 项启示
1. 不要把"动作组合"作为核心 IP 战略——它在中美两国都进不了著作权与专利的核心保护圈。真正能在两国法律体系下"垄断"市场的,是品牌(商标)+ 规则书与教材的文字表达(版权)+ 加盟合同 + 直播视听作品这四样工具的组合。把研发资源压在"动作编排"本身,是法律上的高风险路径。
2. 商标布局走"双轨 + 多类"策略。学习 HYROX 的做法:先在 Class 25(服装)建立基础注册,再在 Class 41(赛事/培训)、Class 28(器械)、Class 9(App/数字课件)全面铺开;中文音译/意译商标提前抢注,避免被国内抢注人锁死汉化版。
3. 把规则书、训练手册、APP 内的解说视频做"作品化"处理。这些是真正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 / 视听作品 / 美术作品"的载体。把功能性动作"嵌入"到一段具有戏剧/教学叙事的视听作品中,可以将单个动作之外的"表达"部分纳入版权保护。
4. 用合同 + 商业秘密替代"格式版权"。HYROX 加盟合同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擅自冠名 HYROX 赛事"——这才是真正阻止模仿者的核心法律工具。中资品牌应当优先把核心知识嵌入合同的保密条款 (NDA) 与赛事许可协议,而不是寄望于著作权登记。
5. 直播版权 + 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兜底。中国法院已在新浪诉凤凰网案确立"体育赛事节目可作为视听作品"的判例路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 条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域名主体部分"提供补充保护——这两条武器构成赛事品牌的兜底防御层。
五、结语
HYROX 的成功表面看是"产品创新",本质上是一套精心设计的 IP 组合拳:商标先行、合同绑定、规则书与培训手册版权化、赛事直播视听化、加盟体系全球化。"8 站点动作组合"本身并不是它的 IP——而是它向全球用户传递的、可以被任何健身房学到的"健身处方"。中资创业者真正应学习的不是去抢注一个相似的"8 站点格式",而是去搭建一个可商标化、可合同化、可视听化、可加盟化的、属于自己的格式。
法律意义上,HYROX 已经用最朴素的方式回答了一个老问题:"动作组合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围绕动作组合的品牌、合同、教材与直播——可以构筑出价值百亿美元的全球 IP 生态。"
格知律师事务所 跨境知识产权与争议解决团队 长期为体育赛事、健身品牌、运动消费品企业提供美国 USPTO/版权登记 + 中国 CNIPA + 加盟合同体系 + 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一体化方案。咨询联系:info@getechlaw.com / +1-312-888-6633 / 203 N LaSalle St., Ste 2100, Chicago, IL 60601。
主要参考资料:U.S. Reg. Nos. 5,993,005 & 8,105,567(USPTO);Bikram's Yoga College of India v. Evolation Yoga, LLC, 803 F.3d 1032 (9th Cir. 2015);U.S. Copyright Office, Registration of Claims to Copyright, 77 Fed. Reg. 37605 (June 22, 2012);HYROX Rulebook Singles 2025/2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 条;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v. 天盈九州(凤凰网)系列判决。本文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当结合委托律师的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