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巡回法院4月29日Federal Express v. Qualcomm(No. 2024-1236)裁决:PTAB"真实利益方"认定不可上诉、显而易见性裁决因"未考虑回应"被撤销——中国企业IPR攻防战略五大启示
开篇
2026年4月2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 Federal Express Corp. v. Qualcomm Inc.(案号 No. 2024-1236,判例性裁决 / Precedential)中作出一份对所有参与美国 多方复审(IPR) 程序的当事人都具有重要影响的判决:一方面,CAFC 明确表示对 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 在“真实利益方(Real Party in Interest,简称 RPI)”问题上的处理“不可司法审查”;另一方面,CAFC 又因 PTAB 在最终书面裁决(FWD)中“未实际考虑”专利权人提交的反驳意见,撤销(vacate)了 PTAB 关于 FedEx 涉案权利要求“显而易见”的认定,并发回重审。这一“既维持院内、又掀翻结论”的双面裁决,对中国企业在美国布局 IPR 攻防战略具有立即的实战参考价值。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的专利为 FedEx 公司持有的 美国专利 No. 8,766,797('797 专利),技术领域为物流追踪与传感器数据访问控制,其独立权利要求覆盖“在追踪中心接收传感器信息、根据访问规则判断授权、并在此基础上限制相关方访问”的方法。涉案的从属权利要求 6、17、28 进一步限定了“在预设时延后再向相关方报告所接收传感器信息”的访问限制方式。
2021年2月,FedEx 在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对物流物联网公司 Roambee Corporation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包括 '797 专利在内的六项专利被侵权。根据美国 35 U.S.C. § 315(b),被告 Roambee 自被起诉之日起一年内可就所主张的专利向 PTAB 申请 IPR。在 Roambee 一年期限届满当日,Qualcomm Incorporated(与该地区诉讼并无关联的第三方)就涉案六项专利中的四项提交了 IPR 申请,并在申请中未将 Roambee 列为真实利益方。
FedEx 在 IPR 启动阶段即提出反对,主张 Qualcomm 与 Roambee 之间存在足以构成 RPI 或 “privy” 的关系,未予披露应导致申请不合规。PTAB 仍决定启动 IPR;此后 FedEx 又请求终止程序,PTAB 同样予以驳回,理由是:除非存在恶意或程序滥用,否则 PTAB 无须仅为时限抗辩而对未具名当事人是否构成 RPI 进行实质认定,因 Qualcomm 自身在 § 315(b) 时限内提交申请。最终,PTAB 在书面裁决中认定涉案权利要求“显而易见”。FedEx 不服,向 CAFC 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一:RPI 争议落入 § 314(d) 不可上诉的“黑箱”
本案 CAFC 上诉的第一个核心问题是:当 PTAB 拒绝就申请人是否完整披露所有 RPI 进行裁定时,专利权人能否在 IPR 终局后通过对最终书面裁决的上诉来获得司法审查?
FedEx 主张:PTAB 拒绝裁定 RPI 是 “超越法定职权”(in excess of statutory authority) 的行为,应当落入最高法院 Cuozzo Speed Techs., LLC v. Lee(579 U.S. 261, 2016)和 Thryv, Inc. v. Click-To-Call Techs., LP(590 U.S. 45, 2020)所识别的“不可审查例外”——即 PTAB 行为构成“宪法上、或与启动决定无关的法律解释”问题时,仍可受司法审查。
CAFC 不予采纳。法院指出:35 U.S.C. § 314(d) 明确规定 “the determination by the Director whether to institute an inter partes review … shall be final and nonappealable”,而依据 Thryv,“凡密切关联于(closely tied to)启动决定所适用法条解释与适用的事项”,均应被视为不可审查。FedEx 关于 RPI 的请求,归根到底是对启动决定本身的攻击,因此并不属于可审查例外范畴。
这一裁决进一步收窄了 RPI 争议的司法救济空间,事实上将 PTAB 对 RPI 问题的处理塑造成一种“启动阶段不解决,终局阶段不审查”的程序性死角。
法律分析二:PTAB“未考虑专利权人答辩”足以构成行政程序瑕疵
但 CAFC 并未让 PTAB 全身而退。在显而易见性争议上,双方上诉时一致承认:PTAB 在书面裁决中错误地写明“FedEx 未对 Qualcomm 关于权利要求 6、17、28 的现有技术组合进行抗辩”,而事实是 FedEx 已经就该现有技术组合提交了实质性反驳意见。
CAFC 重申美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须就其裁决“提供完整且经过推理的解释”,以使法院得以进行有意义的复核(meaningful review)。当 PTAB 错误地将“已提交的反驳”视为“未提交”,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显而易见”的结论时,其裁决因缺乏对关键事实争议的讨论而构成行政程序瑕疵。
FedEx 进一步主张直接反转(reverse)显而易见性结论,CAFC 拒绝。法院认为,PTAB 既然根本未对相关现有技术是否实际公开了权利要求 6、17、28 中的特定限定进行事实判断,CAFC 自身亦不宜在缺乏一审事实记录的情况下越俎代庖。最终路径为撤销并发回 PTAB 重审(vacate and remand),要求 PTAB 在重审中真正回应 FedEx 提交的抗辩。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启示一:作为 IPR 申请人的中国出海企业,必须在申请阶段就完整披露 RPI / privy 关系。本案确认 PTAB 在 RPI 上的处理基本不可上诉,意味着 IPR 申请人不能再期待“先低调启动、后补救披露”的策略——一旦在 IPR 启动后被发现存在未披露的真实利益方,PTAB 完全可能依据“恶意或程序滥用”为由终止程序,而申请人将彻底失去对涉案专利发起 IPR 的机会。中国企业(特别是通过子公司、关联方、或行业联合方式集体应诉的企业)应在提交 IPR 申请前完成 RPI 风险地图 绘制,将所有潜在被诉方、出资方、控制方一次性纳入披露。
启示二:作为专利权人的中国企业,应将“实质性反驳”全程书面化、结构化。本案中 FedEx 之所以能够在显而易见性争点上“翻盘”,恰恰源于其在 PTAB 阶段已提交了完整的反驳意见。CAFC 的裁决再次确认:只要专利权人在 PTAB 程序中已通过 Patent Owner Response、Sur-Reply 等正式文件留下“已抗辩”的书面记录,即使 PTAB 错误地“忽略”了相关抗辩,也仍可在 CAFC 阶段通过行政程序瑕疵主张实现撤销发回。中国专利权人应避免仅在听证会口头抗辩,而应将每一项抗辩论点固化在书面文件中。
启示三:高度关注 § 314(d) 不可审查范围的司法演化。本案延续了 Cuozzo / Thryv 的扩张性解读——只要争议“密切关联于”启动决定,便落入不可审查范围。这意味着对中国企业极为重要的若干程序性争议(包括时限抗辩、RPI/privy、estoppel 适用)的司法救济越来越依赖于在 PTAB 阶段一次性获胜。律师团队应在 IPR 启动答辩(Preliminary Response)阶段即投入足够资源,将这些事项作为“必争之地”。
启示四:重视 PTAB“未考虑论点”瑕疵在战略上的反向运用。本案的“撤销发回”并非对 FedEx 的最终胜利——但它赢得了重要的时间窗口,可在重审过程中调整证据、申请权利要求修改、或推动和解谈判。中国专利权人在 IPR 阶段应有意识地对每一项现有技术组合“逐项书面回应”,以最大化未来在 CAFC 阶段获得“撤销发回”的可能性。
启示五:在 IPR 申请人与共同被告之间的关系结构上做合规设计。本案再次提示:当 IPR 申请人(如本案的 Qualcomm)与地区诉讼被告(如本案的 Roambee)之间存在资金、控制、客户—供应商、专利无效抗辩共享利益等关系时,可能被认定为 privy 或 RPI。中国企业在与第三方协调发起 IPR、签订共同辩护协议(Joint Defense Agreement)、或为下游客户出资发起 IPR 时,应对披露范围与时点进行规范化处理。
案件展望与结语
FedEx v. Qualcomm 在程序与实体两条线上同时为 IPR 实践提供了具有判例约束力的指引。在 RPI 维度上,CAFC 进一步压缩了专利权人通过上诉获得救济的空间;在显而易见性维度上,CAFC 则向 PTAB 重申“不能以错误的事实假定取代充分论理”的行政义务。对积极利用 IPR 制度作为出海战略组成部分的中国企业而言,本案提示真正的胜负往往不在 CAFC 上诉阶段,而在 PTAB 启动答辩与最终书面裁决前的程序性细节。重审阶段 PTAB 是否会对 '797 专利再次得出“显而易见”结论尚未可知,但本案所确立的程序与实体规则,已经成为 2026 年中国企业筹划 IPR 攻防、SEP/FRAND 反制、以及 NPE 应诉时必须纳入风险评估模型的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