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活”只是一个日常词」:CAFC 在 T-Mobile v. KAIFI(No. 2025-1006,2026年8月28日)裁定自己没有管辖权并移送第五巡回——和解协议里的或有付款条款该怎么落笔

2026年8月28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作出先例性判决,认定自己对 T-Mobile US, Inc. v. KAIFI LLC(No. 2025-1006)没有上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由 Chen 法官主笔,合议庭另有 TarantoSchall 两位法官。争议标的看上去很小,就是一份和解协议里的一个词,"survives"。但这个词牵动的是一笔已被地区法院判决必须支付的或有价款,以及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当中资企业与美国 NPE 或竞争对手签下"视复审结果付款"的和解条款,一旦事后翻脸,这场官司究竟归哪个法院管、按哪一套法律解释。

案件背景

2020年8月28日,专利权人 KAIFI LLC 在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 T-Mobile,主张其侵犯 美国专利第 6,922,728 号('728 专利,指向 Wi-Fi 通话技术)的多项权利要求。2021年7月13日,T-Mobile 反手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单方再审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EPR)请求,USPTO 于同年8月19日启动该程序。

开庭前数日,再审查结论尚未出炉,双方于 2022年1月12日签署《和解与专利许可协议》。T-Mobile 取得 '728 专利的许可,支付一笔即期款项,并承诺在再审查结束后支付一笔或有款项,协议称之为 "EPR Payment",支付条件写作 "if any Asserted Claim survives the EPR"(第 2.3 条)。协议第 1.23 条把 "Asserted Claims" 定义为 '728 专利的权利要求 1、2、3、5、7、10、11 和 20,也就是地院诉讼中被主张侵权的那一组。第 4.1 条另设承诺:被许可方不得质疑许可专利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但特别载明 T-Mobile 此前提出 EPR 请求本身不构成违反该承诺。协议适用得克萨斯州法(第 17.1 条)。

再审查终结后,USPTO 签发再审查证书:权利要求 1、2、3、5、10、11、20 未经修改即被确认具备可专利性;权利要求 7 则以修改后的形式获得确认。

T-Mobile 没有付款。它以当事人籍属不同(diversity)为管辖依据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没有任何被主张的权利要求"存活"于 EPR,因而拒付不构成违约。其理由有二:其一,KAIFI 在 USPTO 所采的权利要求解释立场与其在地院诉讼中的立场存在实质差异,等于变相收窄了保护范围,原有范围并未"存活";其二,KAIFI 在再审查中未向 USPTO 披露其在地院的相反解释立场,构成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足以使专利不可执行,则任何权利要求都谈不上"存活"。T-Mobile 另主张合同目的落空与意思表示不一致。KAIFI 提出违约反诉,请求判付该笔款项。

地区法院(J. Rodney Gilstrap 法官,案号 No. 2:22-cv-00192-JRG)作出对 KAIFI 有利的简易判决,认定协议"清晰无歧义地表明,只要某项权利要求在专利局的再审查证书中被确认具备可专利性,即属'存活于 EPR'",并认定 T-Mobile 的不正当行为指控与该权利要求是否"存活"无关。T-Mobile 提起上诉。

双方都认为 CAFC 有管辖权,CAFC 不这么看

值得留意的是程序上的一个反常之处:T-Mobile 与 KAIFI 在上诉阶段主张 CAFC 有管辖权。合议庭援引 Wawrzynski v. H.J. Heinz Co., 728 F.3d 1374, 1378 (Fed. Cir. 2013) 指出,"即便当事人愿意承认管辖权,本院仍须独立确认自身的管辖权"。

28 U.S.C. § 1295(a)(1),CAFC 对"依据任何与专利有关的国会立法而产生"的地区法院终局判决享有专属上诉管辖权。按 Christianson v. Colt Industries Operating Corp., 486 U.S. 800, 808–09 (1988) 的解释,这一语句仅涵盖两类案件:联邦专利法创设诉因的案件,以及原告的请求权必然取决于某一实质性联邦专利法问题的案件。对后一类"特殊而狭小的类别",适用 Gunn v. Minton, 568 U.S. 251, 258 (2013) 确立的四要件:联邦问题须被 (1) 必然提出、(2) 实际争议、(3) 具有实质性、(4) 可在联邦法院解决而不破坏国会认可的联邦与州权力平衡

在确认之诉中,管辖权审查看的是"被告方假设的完善诉状"(ABB Inc. v. Cooper Industries, LLC, 635 F.3d 1345, 1349 (Fed. Cir. 2011))。本案中,该假设诉状就是 KAIFI 的违约反诉。

要件一:只要存在一条不必碰专利法的路径,就不算"必然提出"

CAFC 首先认定"必然提出"这一要件不成立。依 ClearPlay, Inc. v. Abecassis, 602 F.3d 1364, 1367–68 (Fed. Cir. 2010),只要针对每一项主张都存在一种无须解决专利法问题的责任理论,管辖权即不成立。

而本案恰恰存在这样一条路径,就是地区法院实际走的那一条:翻开再审查证书,看到专利局未经修改即确认了多项被主张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35 U.S.C. § 307(a) 规定,单方再审查结束时专利局签发证书,"注销最终被认定不可专利的权利要求,确认被认定可专利的权利要求,并将被认定可专利的修改或新增权利要求并入专利"。合议庭据此写道,被确认的权利要求可谓毫发无伤地存活下来,被注销的则没有;地区法院所采的这种"直白的、日常意义上的'存活'理解,并不触及任何专利法问题"。

T-Mobile 试图用 Jang v. Boston Scientific Corp., 767 F.3d 1334 (Fed. Cir. 2014) 类比。CAFC 区分道,Jang 涉及专利许可下的提成之争,而认定被告在权利要求被无效之前是否实施了专利技术,必然要先解决侵权问题;本案解释"存活"一词,却不必然要求先解决禁反言或不正当行为问题。合议庭另指出,T-Mobile 关于 KAIFI 存在不正当行为、故权利要求均未"存活"的主张,若被接受,恰好与它自己在第 4.1 条下不得质疑专利可执行性的承诺相冲突——这一诉讼理论"实质上就是在提出可执行性质疑"。

KAIFI 在上诉中改口主张"survives"是专利法上的术语,同样未被接受。合议庭指出,KAIFI 举不出该词在专利法条文或专利局规章中的任何用例,只能举出 CAFC 自己判决中的用法(如 Spectrum International, Inc. v. Sterilite Corp., 164 F.3d 1372, 1374 (Fed. Cir. 1998);Pavo Solutions LLC v. Kingston Technology Co., 35 F.4th 1367, 1372 (Fed. Cir. 2022))。法院明确表示,这些用法只是在日常意义上使用一个普通词汇,从未赋予其特定的专利法含义。

要件三:这场争议对联邦体系整体并不重要

即便到此已可结案,合议庭仍额外论证"实质性"要件也不成立。按 Gunn,实质性看的是"该问题对联邦体系整体的重要性",仅对本案当事人重要并不够。CAFC 沿用 NeuroRepair, Inc. v. Nath Law Group, 781 F.3d 1340, 1345 (Fed. Cir. 2015) 的三项因素逐一检视,结论是三项皆不支持实质性。

其一,没有任何纯粹的联邦法问题足以决定本案胜负,因为违约之诉存在独立的解决路径。其二,本案结论不会左右其他案件:合议庭把"存活"一词的解释描述为"回溯性的""事实绑定且情境特定的",正是 Gunn 所说不足以支撑联邦管辖权的特征;双方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该词被其他和解协议或专利许可合同普遍使用。合议庭在此处顺手给出了一句极具实务价值的说明:无论"存活"在本协议语境下被赋予何种含义,日后的当事人若不满意,完全可以换一个措辞把它约定掉,例如径直写成"任何在再审查程序中被确认具备可专利性的被主张权利要求"。其三,本案是私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政府并无 Grable & Sons Metal Products, Inc. v. Darue Engineering & Manufacturing, 545 U.S. 308, 315 (2005) 中那种直接利益。

判决还处理了一段旧账。CAFC 曾在 Xitronix Corp. v. KLA-Tencor Corp., 882 F.3d 1075 (Fed. Cir. 2018)(Xitronix I)中以不涉实质性专利法问题为由,把一起基于专利局欺诈的 Walker Process 垄断之诉移送第五巡回,而第五巡回在 Xitronix Corp. v. KLA-Tencor Corp., 916 F.3d 429, 441 (5th Cir. 2019)(Xitronix II)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理由是该案涉及一件"目前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且有可能使该专利实际上不可执行。合议庭强调,本案 '728 专利已于 2024年1月到期,且不存在其他在审诉讼,Xitronix II 的顾虑在此力度大减。换言之,专利是否仍在存续期内,实实在在影响了管辖权判断。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其一,或有付款条款不要用"存活""维持""通过"这类日常词。 CAFC 已经把话说到明处:这类词按普通含义解释,不承载专利法内涵。中资企业在与美国 NPE 或竞争对手和解时,若把尾款系于 IPR、PGR 或单方再审查的结果,应当直接约定可核验的形式性结果,例如"某项被主张权利要求在再审查证书或 PTAB 最终书面决定中被确认可专利且未经修改",并分别约定"经修改后确认""部分确认""程序终止未作实体裁决"各自的付款比例。本案双方在谈判中就"经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算存活"有过分歧,还写进了协议脚注,却偏偏没有把"未经修改被确认"的情形一并写清,最终由法院按最朴素的读法定案。

其二,不要指望用不正当行为把商业风险变成法律风险。 T-Mobile 想借"KAIFI 在再审查中未披露地院立场"这条路径推翻付款义务,结果撞上自己签下的第 4.1 条。中资企业在和解协议中签署不质疑条款时,须同步核算:一旦对方在后续程序中的表现不合预期,自己还剩下哪些可用的抗辩。不质疑条款与"以专利瑕疵为由拒付"的主张,在结构上往往是互相排斥的。

其三,管辖法院的选择必须在起草阶段就想清楚。 本案的实际后果是,一场围绕专利再审查结果的争议,最终由不以专利法见长的第五巡回按得州合同法审理。中资企业若认为由 CAFC 审理更有利于自身对专利程序的理解得到重视,就不能把付款条件写成一个纯合同解释问题;反之,若希望远离 CAFC,则应刻意让条款只依赖形式性、可外部核验的事实。Gunn 四要件的适用结果,很大程度上是起草选择的产物。

其四,专利到期日会改变管辖权分析。 合议庭明确把 '728 专利已于 2024年1月到期作为削弱实质性的理由之一。对于持有临近到期专利的中资企业,或与此类专利权人和解的被诉方,应当意识到:同样的争议,在专利存续期内与到期后,可能落到不同的上诉法院。

其五,对方同意管辖权不等于法院有管辖权。 双方在本案上诉中都主张 CAFC 有管辖权,仍被合议庭主动驳回并移送。中资企业不宜把对方的程序性配合当作可靠预期,涉及联邦法院事物管辖权的问题,须自行独立评估。

案件展望

案件已移送第五巡回,各方自行负担诉讼费用。第五巡回将适用得州合同法审查 Gilstrap 法官的简易判决,实体争点仍是"survives the EPR"的解释。考虑到第五巡回在 Xitronix II 中曾就管辖权问题与 CAFC 公开分歧,其是否会全盘接受本次移送、抑或再次表达保留,值得持续观察。

对中资企业而言,本案的价值不在于谁最终拿到那笔款项,而在于合议庭在判决中留下的那句起草提示。一份和解协议里被随手写下的普通动词,可以在四年后决定一笔款项的归属,以及这场争议由哪一家上诉法院裁断。条款语言的精确度,本身就是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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